婚前協議條件 簽不簽?!三大觀察重點
看到一則新聞,有一位男網友對於論及婚嫁的女友家婚前提出來的條件,大概是1第一個孩子的姓氏用抽籤,2過年各自回家過,3房子頭期款女方出,貸款男方付。最後男方覺得『自尊與信任上的凌遲』所以就沒有結婚….。網友熱烈討論。
今天不討論這位男網友的決定,或是該不該結婚等等…因為畢竟是他們的緣分與決定。
至於結婚前,男女雙方簽署婚前協議,我舉雙手贊成,提供大家三大觀察重點:
一、 提出婚前協議的一方,是想要理性經營婚姻關係:
如果女方家『先』提出條件:希望未來生小孩的姓氏用抽籤決定、買房子頭期款雙方付、房子名義登記女方,雙方付貸款…等。或是男方『先』提出條件:婚後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共同買房、房貸男女方都要各出一半…等。
千萬不要因為對方『竟然』提出婚前協議,就立馬把對方打X。
因為雙方結婚後,未來勢必會碰到這些問題,如果在結婚前沒有談,等到結婚後,高高興興去看房子,再因為房屋頭期款誰付?或房屋登記何人的名字?的問題吵架,彼此較勁,這樣『暗著來』對於營造幸福婚姻沒有比較好。
在還沒踏入『山盟海誓』的婚姻之前,彼此還有一些客氣與期待,這時候理性討論,把彼此的想法溝通清楚,已經是一個時代趨勢。至少對方願意明著來而不是暗著來。
俗語有說『明槍易躲、暗箭難防』,顯然對方是理性的想要經營婚姻,想要照步數說清楚講明白,我們不妨看清楚(或聽清楚)對方的訴求點,背後對方的期待是否出自於『真誠的善意』,以及『法律的規定』。
例如:民法第1059條第一項:『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法律明文規定子女姓氏已經需要夫妻雙方協議,提出這樣看法的人,就未必是惡意。
二、 婚前協議需要溝通,不一定要全盤接受:
所有的協議書或契約書都是可以『溝通』的,其中一方提出條件,另一方當然可以提出不同看法,或是修正的方案,彼此磋商,也讓對方瞭解你的想法。
例如:
女方提出未來結婚,男方必需購買房屋登記在女方名下,頭期款男方支出,房貸也必需由男方支出。男方家中如果沒有這麼多錢,也可以提出來,男方很有誠意娶女方,年輕人目前沒這樣的資力,請女方思考兩個方案1.房屋可以登記在女方名下,房貸可以男方支出,但如果女方家可以支持頭期款,就可以早點買房,早結婚,不然就先租房子…2.再存錢,錢存夠了再結婚。
女方家也可以觀察男方的誠意,彼此繼續溝通。
反而在意見不一致的時候,我們要更努力彼此瞭解溝通,讓彼此知道我們的『誠心』,不是在談『條件』,也不是為結婚而結婚,而是藉由溝通讓未來婚姻更順遂與幸福。
哪一對夫妻沒吵過架?
婚前也不能怕意見衝突,怕衝突就答應無法達成的條件,例如:男方要求結婚後女方買一棟房子送男方,但女方及家人都反對,但因為怕衝突就簽或不溝通。未來簽下去,沒照著做反而讓婚姻受重傷。
不真誠溝通,也就難有穩固的婚姻。如果真的談不攏,那就在談,談到彼此有共識,再結婚也不遲。
三、 協議內容要合理可執行才有意義:
期待婚姻幸福,需要畫一張藍圖,這張藍圖每一對新人畫的都不同,可以從以下4個方面去思考。
1.針對實際夫妻婚姻生活的圖像寫出來,包括:住哪裡?(跟公婆住還是夫妻單獨住)打掃、洗碗、倒垃圾誰做?每個月至少去餐廳吃一頓大餐,…
2.有關財產的約定,包括:生活費誰出?子女扶養費誰負擔?要不要登記夫妻分別財產制?買房子登記誰的名字?…
3.子女的約定,包括:子女跟父姓還是跟母姓?未來教育的方向與費用?…
4.其他約定,包括:婚前財產的確定、忠誠條款(如有外遇賠償1000萬元)….
我相信,不要先預設立場,讓準新郎新娘雙方充分討論,在討論過程中,也可以互相瞭解彼此(家庭)的狀況,在婚前把問題逐一克服,成就幸福婚姻,或是討論後發現兩人不適合,及早煞車,未來的人生可以少走一些冤枉路。
P.S.婚前協議可以參考『聰明結婚、聰明離婚』的書第47頁、62頁,或是恩典法律事務所網站的文章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808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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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化?!婚姻必備的『條件』
不管是認為『愛情不歸法律管』而贊成通姦除罪化,或是認為『法律是保護婚姻的方法』而贊成通姦不能除罪,要有刑法制裁。要認清楚:
在法律上,大法官說了算!
在情感上,外遇的一方『應該』還是有罪惡感吧?
在維持婚姻彼此忠誠的界線上,不管通姦有沒有除罪?我們可以用『賠錢』來給外遇的人一些警惕。
也許有人會說,男人外遇,把他離一離就好了?其實,離婚對於外遇的男人,不一定是懲罰,搞不好還是『鼓勵』呢!所以要弄清楚,被害者要求離婚,並不一定是對付外遇的『武器』。所以我們要更清楚,在維持婚姻的狀態下,對於外遇男人的處罰,就是能讓他對於做錯事,付出相當的代價。
目前我國法院實務上,對於有明確證據證明有發生性關係的外遇事件,對於配偶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大多落在50萬元上下,很少超過150萬元的,對於稍有資產的人來說,這樣的賠償金額並沒有極大的嚇阻作用。
此外,如果只有親密交往的外遇證據,賠償金額又更低了,提告後,就算拿到勝訴判決,看到賠償金額也會讓自己覺得『婚姻沒價值』、『自己遭背叛的痛苦很廉價』。
要讓外遇的人付出代價,在新的時代裡,需要運用一點『心思』,就會產生保護自己的婚姻的『法律力量』:
結婚時可以在結婚契約書上(或婚前協議書),雙方明文約定『外遇賠償條款』,就算已經結婚,夫妻也可以簽訂協議書,明訂『外遇賠償條款』,相較於完全沒有約定的情形,是可以發揮嚇阻外遇的效果,因為只要一方有外遇,就可以依照『白紙寫黑字』的契約請求賠償,判決賠償金額也因為雙方已經有所約,會比承審法官單純以自由心證來得高。
舉例來說:曾有案例是夫妻間簽訂『外遇賠償條款』,丈夫外遇後依照合約賠給太太2000多萬元的案例。
如果『外遇賠償條款』約定範圍拉大,例如約定,對於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行為、擁抱、親吻、觸摸身體親密的行為…等等,要賠償,就算只有丈夫卻跟小三在餐廳吃飯親吻、擁抱的照片,以及一些交往事證,太太就可以依照契約規定要求賠償較高金額,自然法律就站在你這邊。
你的婚姻,你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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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書外遇條款 在 家庭法律急診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發生了外遇,要怎麼救火才不會越燒越大?-談談外遇保密協議🔹
〖新聞內容〗TVBS女主播秦綾謙3年被前夫林炳輝(吳炳輝)率徵信社,拍下與小鮮肉安德烈共處畫面,雙方簽訂保密協議,由秦、安各支付190萬元,換取林不得提告並銷毀蒐證資料,但此事竟被報上媒體,秦懷疑林家人洩密並追討380萬元返還金獲勝訴,不過林名下已無資產,秦再次提告追討,法官今判林母須代為支付380萬元。(本文同時刊載於 法律新幹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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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有偶的,最近藝人阿翔也鬧了外遇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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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感情出現了第三者,但還是想給對方一個機會時,關於帶有懲罰及保密性質的協議書,該如何寫,才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又可以對對方產生嚇阻作用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專業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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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的內容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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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我們之前在介紹婚前協議書該如何約定時(連結在此👉https://reurl.cc/qjZ3R),曾經跟大家說明,任何約定的內容,不能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 規定參照)。
而目前實務見解認為,只要是和 #涉及離婚條件預立 的情形,將會被認定為無效(#最高法院50年台上2596判例意旨 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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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倘若在協議書中約定他方若違反一定條件,需 #無條件同意離婚。例如他方若再被發現有外遇情形,則無條件同意離婚,就會因為上開的實務見解,而遭法院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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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該如何約定,才能達到一定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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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我們可以考慮加註的是有關 #違約金 的條款。
以阿翔的例子為例,假設正宮Grace願意為了三個孩子再給阿翔一次機會,但希望阿翔簽下協議書,給自己一個保障的話,建議Grace可以在協議書中加上:
「若阿翔於簽立本協議書後,再有與本人以外之第三人有逾越社會通念所認知之正常朋友交往分際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傳送內容曖昧之訊息、易使用引人誤會之稱謂、精神外遇等),同意無條件給付本人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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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告訴權的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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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現行#刑法第239條、#第245條 規定,通姦罪是告訴乃論之罪(中翻中:被害人需向檢察機關明確表示要對什麼人提出刑事告訴的意思,檢察機關接下來才能進行訴追)。而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亦明定了,若對配偶撤回告訴,此時撤告效力並不及於小三(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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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若配偶一方的行為構成刑事通姦罪,那麼他方配偶縱然對自己的另一半表示原諒之意,並不當然等同於也原諒了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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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擬定外遇善後協議書的同時,若有他方要求需同時拋棄刑事通姦告訴的權利,記得事先確認清楚,拋棄刑事告訴權的對象是誰,有無包含及於第三人。以免雙方因認知不同,而再次產生摩擦、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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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權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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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完了刑事告訴的問題後,請大家別忘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 #民法第195條第3項 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因此,侵害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甚而肌膚之親,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就會構成侵權行為,他方配偶就可以向出軌一方及第三者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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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新聞本身來看,據報導內容,主播當時與對方簽立的保密協議,亦提及要求對方不得提告。但此處的「不得提告」,請大家務必注意,除了刑事通姦的告訴之外,別忘了可能還有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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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雙方既然寫了下協議書,記得就此部份亦應一併清楚約定,以免事後除了發生法律效力的爭議外,又在雙方心中種下心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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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後呢喃
婚姻的維持,靠的其實是雙方的信任。若是雙方的互信產生了裂痕又無法即時彌補,任憑再周全的書面約定,也挽救不了千瘡百孔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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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了今天的說明,還是請大家平常多多花心思經營夫妻生活,以免暈船後,找了再厲害的律師,也無濟於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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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剛好今天聚餐時朋友提到隔壁版婚前協議書的事情
我就說我想要簽一條外遇賠償
因為現在通姦除罪化
法院判的那點根本不成比例
我希望可以先訂好外遇賠償的價格
此話一出
在座的女性同胞紛紛表態
寧可不結也不簽
這種內容根本就是不信任阿
羞辱人啊
我就奇怪 這條不是對雙方都有利嗎
為什麼不願意簽阿
即使在很多美劇當中有婚前協議的劇情
也可以感覺到號稱前衛的美國人也不是很能接受婚前協議這種東西
所以想請問各位
有什麼婚前協議的內容是你願意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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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146.17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598969932.A.9A5.html
但台灣離婚率已經世界第二高
※ 編輯: email9527 (114.44.146.178 臺灣), 09/02/2020 00:16:28
※ 編輯: email9527 (114.44.146.28 臺灣), 09/02/2020 20: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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