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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我覺得在事情真相未明朗前,應該先不急著討論是非對
錯。而這篇回文也不會深究或選邊站,只分享一點愚見
不要輕易用「棄養」這個詞。
在動保法,「棄養」所指的是隨意棄置寵物的行為,出
現在第5條第三項。依第32條,寵物由主管機關沒入。
第 5 條
(略)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而另外一個也常常被用「棄養」敘述的行為是「不擬續
養」,依第14條,寵物由公立收容處所等收容。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
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
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
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略)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略)
所以,不管所謂「棄養」指的是丟門口丟路邊丟山頭或
辦不擬續養,依動保法第14條,寵物的下一個家通常是
收容處所。
回頭來看認養文中,中途以擬人化敘述:「我的媽媽不
要我了……」以及在回應中提到:
“我們通常不會提及棄養者的資訊,但是我們在貓咪
被棄養時收到了前飼主的棄養同意書才接手,也希望
大家不要妄自臆測,希望能夠幫菲月尋找到幸福”
我認為這些並不是很恰當的形容。
不論六月、前業主、中途或新認養人(拜託先不要)間,
貓的所有權究竟歸誰,我認為討論的重點應該是,貓的
去留往返是否符合民法的「贈與」行為六月是否已
把貓送給前業主?前業主是否再將貓送給中途?中途又
是否有權處分貓?送給認養人?
中途隨意用「棄養者」指謫對方,只會讓問題複雜化。
我知道貓板大多人很愛貓,對飼主的標準比一般人高。
但是,秉持這樣嚴以律己又嚴以待人的態度在貓板或社
團社群外,很容易產生衝突。你也許可以說原飼主不是
理想的飼主或貓奴,但如果沒有違法,也不是棄養者,
那既然決定接手了,認養文、回應或新聲明中對原飼主
的抨擊真的沒有必要。
還是以後認養人簽認養同意書時,也要求中途另簽一份
棄養同意書?
--
Sex and violence was never really my cup of tea;
I was always more into sax and violin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64.1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t/M.1605035412.A.6C7.html
誰,但佩服你辛苦整理,我看到一堆紅字就頭痛。
貓協會帥帥事件再來一次?
雖然不關我這種看熱鬧鄉民的事,但還是希望雙方能先
停止網路放話,以貓的未來照護為題,私下好好談。
有送養(贈與)行為和棄養劃上等號咧,不是很認同。
又為什麼認為中途的贈與行為不涵蓋在內?
我以為一般人所說的棄養是指隨意棄置或送收容所(不
擬續養)這兩種情況。直接把送養跟棄養劃上等號,就
像我文末提的,大概只有被貓統治的人類懂,和正常人
溝通時,這樣說反而容易產生問題。
(以下調查一下,大家覺得送養等於棄養嗎?)
以小三目前的狀況來說(其實不是很適合繼續談個案),
如果有棄養的情況,大概是指六月把貓送到寄養場所後
人間蒸發,拒絕領回,或者前業者收編後,又決定把貓
送交收容所這類狀況。但與目前的資訊看起來不符,所
以我還是覺得用「棄養」來形容不太準確,後頭新聞報
導也繞著這兩個字做文章,討論空間反而是被限縮了。
好吧?棄養畢竟是一個比較負面的詞彙,如果送養後,
飼主、前飼主與貓的生活狀況都變得比較好,我想一律
用「棄養」來怪罪前飼主很奇怪。
一樣要負擔飼主責任,也就是不能棄養等等。所以文章
要怎麼稱呼其實沒那麼重要,大家看得懂就好,反正一
時半刻應該不會有什麼共識,先放寬心吧。
我覺得最可憐的是「新新業者」,員工發聲明曝光自己
公司的名稱和經營狀況,比記者還狠。
或餵養行為,不過我不想公親變事主啊!拜託盡量不要
開地圖炮,先不要討論異常中途的情況。
法律上不會出現一般人送養跟中途送養不同的解釋。
貓在旅館待半年這件事,我覺得還有許多切入點可以討
論,例如,留學或外派到進出檢疫比較繁瑣的國家,選
擇不帶貓出去,隔海相望一年半載也是常見的事。半年
間(剛好六個月),六月(不想繼續談個案啊)沒有表
現積極想接回貓的態度的確容易召來非議,但我還是強
調,用棄養形容不精準,反而讓問題複雜化。
1.八月中,六月和前業者有商討貓的寄養費用。
2.十月,員工有向前業者詢問飼料等費用是繼續跟六月
請款嗎。(贍養費?)
3.六月沒有失聯,拒絕處理貓。
這部份如果檢舉棄養應該是不會成案。所以還是回到中
途和你說的「棄養」是指什麼行為?合不合理?
(因為沒有繼續追蹤,底下我不再回個案了)
將來中途送貓都說得過去。
種文鄒鄒的詞。棄養(亂丟)、不擬續養(送收容所)
和一般送養分開看比較好。混在一起很難討論。
也有很多豐富的視覺元素,覺得可以發展成繪本。
不過就是WALAGIGI那頁不知道會變成什麼畫面。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64.112 臺灣), 11/11/2020 15:40:28
候會有不忍心接手親友室友損友的飼主抱怨原飼主「棄
養」,檢舉卻得到無法可管的答案,但其實可以追究的
是飼主責任,或者另外依民法請求賠償。整體而言,我
自己覺得這樣分模稜兩可,但還算簡單明瞭。
送養文跟中途的個人特質比較相關,也許真能吸引到相
似特質的認養人(依附關係?)。此外,主管機關沒有
明白畫出紅線,部份縣市還帶頭打空白晶片,TNR推廣
久了,現在想變成TNS反而困難。
養都納入規範嗎?
那粗略來看,可能面臨的問題是我們不大可能從法律禁
止動產的轉讓,寵登那點規費都一堆飼主抱怨了。再來
則是法規目前對棄養的處罰是罰金、禁止飼養特定寵物
和沒入所飼養之寵物,所以要強硬禁止送養的話,勢必
得先規劃好如何處理後續的安置收容。
所以,還是先做好動保教育吧。(昏)
雖然動保法目前百孔千瘡,每回修法常顧此失彼,想單
依靠法規扭轉目前的動保環境似乎不可行。儘管如此,
法律仍是法治國最高原則。
我自己會希望討論公眾議題時,能先以已有共識(雖然
不一定對)的法律、研究成果或論點為基礎,再加上個
人觀點。不然戰半天,開了一堆臉書網頁(真心累),
才發現雙方連一個名詞的定義都沒弄清楚但相關報
導幾乎都用上不冤枉嗎?
著銀幕,沒有人清楚貓的狀況。
期待有一天民事裁判,能像兒少福利那般納入照護條件,
依貓的利益為考量,而不單純考量物權的歸屬。
還能看到不同意見,我太感動了。
D大,辛苦了……
無簽訂任何合約認養合約、讓與合約或放棄飼養合
約等。
販售是買賣行為,顯然不是「送」養,另外必須依特寵
法辦理申請。但中途送養貓屬於贈與行為,法律上,和
一般人送養一樣。
某人的行為不當,或簽訂合約時,採法律用語會比較恰
當,也比較好讓人理解。
的思緒嗎?
有「醜話說在前頭」的訓誡意味。
這些少數中途始終認為自己做的對。
→ QQmouse: 心疼貓 11/11 21:44
你這是耗子哭貓。(不好笑,我道歉。)
誠心祝福小三睡飽吃好健康快樂。
絕對衝突。也許可以簡單歸納成如果預期送養能帶
來較好的照護或許值得嘗試,前提是新舊飼主必須能留
意貓的身心狀況,預想、防範以及耐心改善可能出現的
問題,最好能免則免。
另外,我想補充一點,動保非常講究個體狀況,正確的
照護方式因貓而異。同一個家庭背景,面對環境改變成
員變動,每隻貓可能都有不同適應能力和表現,我們不
應一概而論,斷言送養一定好或不好。跟飲食問題類似
只有最適合的,沒有最好的。我想保持彈性很重要。
Cat is what crashes into you when you're busy
making other plans.
理性很簡單,但每件民事訴訟背後往往有許多情感交雜。
這篇文雖然從引法條開始,但我希望法律是個討論基礎,
不是唯一的結論。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64.112 臺灣), 11/12/2020 03:43:41
基本上,我的Firefox已經開不了Facebook原送養文,
所以我只是就你的疑問提出見解(我不是法律人),小
三事件的具體發展如何真相為何,我想跟我發文的主題
關聯不大,就不繼續討論了。
有人覺得多隻貓有利,湊起來可能變Win-Win。
的房間就太棒了。
關的濕食鮮食、傳染病預防或居家防護等。這兩天東北
風影響,總讓我想到北風與太陽的故事。
時發生,只能有一個論點成立。
我寫這篇文的出發點,只是單純希望大家能把棄養、擬
不續養和送養分清楚談,混雜在一起用,北風越是用力
吹,只會讓旅人把自己包得越緊。整件事當中,誰對誰
錯真的不是我在意的點,我不想批評誰,也不覺得自己
遇到類似事件一定能處理得更圓融。
處理吧。
針對這一點我從沒批評過。我不敢妄加評論的是關於貓
的所有權,主要原因是事態不明朗,評論容易不客觀。
不擬續養:申請切結對象為各地主管機關,貓入所;
https://bit.ly/2GTyfc1(台北市作業要點)
轉讓:最常見的合約形式是認養合約書,由原飼主和飼
主簽訂,貓交付新飼主。
可能的話,我還是希望能把這些分清楚。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64.112 臺灣), 11/12/2020 15:32:03
不談個案,我另外引申一點,特寵法有明訂特寵業負責
人和專任人員不得棄養或將不擬續養動物送收容所,有
相關情形,主管機關應廢止許可。
大概不怕申請審核的特寵業者才會付諸行動吧。(謎之
聲:拾獲送交?)
不時還被他人訕笑,的確是個吃力不討好的苦差事;再
加上確保貓的所有權關係著貓的照護條件,以及將來認
養人的權利。我可以理解中途堅持貓的所有權,卻沒有
任何得利的心情。
不過,像我前面提的,民事裁判可能完全不管這些,變
得中途得另外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主張。
我記得clyanal大也是中途吧,感謝你一直耐心的回應
和分享。
有可能因為個案有些灰色地帶,變成了全民參審,不然
前些日子的虐待案還沒燒成這樣。不過,不要變成謾罵
人身攻擊,能帶出一些思考辨析,也不是壞事。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64.112 臺灣), 11/13/2020 14:54:18
後記:
(這段沒什麼重點,也不是斗膽想替討論串或整起事
件下定論,純粹個人抒發,趁事情冷卻,記憶還清楚,
寫點心得留個紀錄。文長,比正文還長。)
我會對「棄養」這詞「過敏」大概源自四五年前,某
地方主管機關計畫開始執行「不擬續養」須繳交規費的
政策,好因應即將施行的零安樂死,嘗試抑制飼主輕率
將寵物送交收容所的惡習。
之後,某平面媒體用「合法棄養」當標題描述該項新
規定,宣稱未來民眾付費即可合法棄養。該報導刺激社
會大眾撻伐動保開倒車,其中不乏愛狗愛貓的人士。而
新聞舛訛的說法擴散後,新制度被緊急叫停,該市迄今
維持零規費收容,反倒成了六都中的特例。
(先假定目前不少縣市跟進實行的不擬續養規費,能
有效控制不擬續養數。)
然而,紛擾中卻也意外引起一些不錯的討論,有聚焦
在探討什麼辦法能降低不擬續養數,強化飼主責任,還
有借鑑國外收容所制度(那段時間有不少專題介紹),
商量動保教育如何深化,拓展到全民的生活中。
也有一派持反對立場,憂心高門檻反而會使本來就難
以查緝的棄養問題持續惡化,或者讓收容所無法負擔最
終收容的責任,不符合動保防疫組織架構。
在我個人印象中,彼時的動保圈,「合法棄養」其實
不是新詞彙,至少該報編輯記者不是用合法棄養指稱不
擬續養的先河。只是沒有人預料到原本基於諷諭宗旨、
戲謔用法的「合法棄養」會演變成一則錯誤報導,引發
風波,最後適得其反。
不過,即使看過這樣的例子,在網路讀到許多人將放
棄飼養或退養簡化為棄養,或譏嘲送養轉讓為送養型棄
養時,我並未感到不同意。雖然我自己沒有視兩者為輾
轉相注,但也從不覺得這種說法需要被糾正。
我的理解大概是,好比餵貓狗人類的食物或彩色飼料
等同不當飼養,長期關籠關房鍊養相當於虐待等這類指
責,儘管不符一般法律見解,但反應出愛貓人情緒,並
傳遞寵物照護知識,或許真能有諷一勸百的效果。
然而,小三事件的發展讓我想起不擬續養收規費遭抨
擊的往事,讓我思索,如果我們將不擬續養或送養,這
些在所難免的醜事,一律視為應當被禁止和設法根除的
犯行棄養,會不會反而讓事情更難轉圜?
以「合法棄養」報導風波來說。如果當年的記者(同
集團的新聞臺稍早換照不過)不使用煽動的文字,平實
敘述不擬續養制度長期存在,也難以貿然廢除,後續的
報導持續追蹤監督收容和送養的狀況,也許能避免不理
性的輿論發酵。
而如果動保處能務實面對質疑,強調收取規費能讓飼
主審慎評估,之後還會加強更多措施,例如:預先送養
(還好沒聽說有人叫它棄養平台)、飼主課程、設定收
費區間等,會不會讓人更信任政府有解決問題的決心?
我相信屆時有識之士愛動物之人也不會吝於鼓勵。
對比小三事件。如果中途辛苦接手貓送養之餘,不要
寫擬人故事或用「棄養者」稱呼原飼主;媒體不搶即時
爭獨家,在未取得原飼主說法前,即上稿藝人「棄養」
網友齊轟的新聞。或許能替雙方保留溝通協商的空間。
六月以「沒有拋棄」、沒簽「拋棄文件」來迴避「棄
養」指控時,如果能正視自己未積極處理小三的後續照
護,重新思考轉讓對貓的優缺點,審慎處理送養或續養
事宜,會不會能帶給社會更正面的動保教育課題?
動保圈這種還沒打戰,就先亂了陣腳,親痛仇快(不
是說領養送養等於結親家)的例子不少。扯到人的事,
爭議總無法避免,沒完沒了。但飼主們展開法律訴訟,
最可憐的還是動物。
以動物為主體關心動物福利、以投入的資源檢視動物
照護、以大眾觀點衡量動保意識……諸如此類能客觀評
估的問題,其實並不會很複雜。如果能放在誰對誰錯之
前,優先考慮動物的事,事情也許會變得更簡單。我們
都希望站在正義的一方,但如果本來就沒有絕對的對與
錯,又何必爭得面紅耳赤?
總之,由衷感謝以上有回應、能理性討論的各位貓友,
我覺得不少觀點值得省思。也謝謝有耐心讀到這裡的板
友,看完這一篇沒有建設性、發牢騷的文章。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68.197 臺灣), 11/19/2020 0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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