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席提出「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08年3月26日院會完成三讀程序
一、修法目的
鑑於金融業接連發生重大內稽內控疏失案件,為督促銀行業強化內稽內控及法律遵循制度,以維持我國金融市場穩定及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爰提出本次修正草案。
二、修正內容
(一) 第61條之1:
擴大主管機關監管權責,於銀行重大違規時,得命經理人、職員限期停止執行職務,或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二) 下列事項之罰鍰上限由一千萬元,提高為五千萬元:
1、第127條之1第2項:違反銀行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投資規定。
2、第128條第4項: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或徵信資料處理交換之服務事業,違法相關規定。
3、第129條:違規營業等之處罰。
4、第129條之1:妨害金融檢查之處罰。
5、第129條之2:違反資本重建或其他計畫之處罰。
(三)第130條:違反放款或投資限制者,罰鍰最高額度由五百萬元提高為二千萬元。
(四)下列事項之罰鍰上限由二百五十萬元,提高為一千萬元:
1、第131條:違反吸收存款等之處罰。
2、第132條:違反銀行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處罰。
三、修法效益
本次修法大幅調高罰鍰額度,並擴大主管機關監管權限,期達到嚇阻違法之效,督促銀行業重視內稽內控及法遵制度,保障存款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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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詹董事長質疑金管會不應將第三方支付子法交給銀行公會來擬訂法案草案,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回應如下:
一、 對於詹董事長質疑金管會不應將第三方支付子法交給最大衝擊對象(銀行公會)來擬訂法案草案!
銀行公會說明:
金管會為儘速完備相關法令以利第三方支付業者展開業務,且第三方支付相關網路業者尚未正式成立公會,因此,於今年10月指示銀行公會於12月底前,提供12部子法草案初稿,並指示與其它網路業者溝通,將由金管會於收到銀行公會草案後,出面邀集第三方支付相關網路業者召開公聽會聽取意見,因此,法案研修的程序及方式,銀行公會皆遵從金管會指示。
惟若今有網路業者質疑不宜交由最大衝擊對象(銀行公會)來訂定初稿,且若該意見是代表多數第三方支付相關網路業者之意見,為避免修法困擾進而影響修法進度,銀行公會「衷心建議」金管會改委由第三方支付之網路業者訂定法條草案,交由金管會後,再由金管會邀集金融業者參加公聽會,而網路業者在訂定法令過程中,如需銀行公會提供意見,銀行公會樂於配合。
二、 對於第三方支付相關網路業者質疑銀行公會訂定子法是「黑箱作業」、「閉門造車」
銀行公會說明:
如上所述,銀行公會對於法案研修的程序及方式皆是遵從主管機關之指示,亦即與其它網路業者之溝通,是在金管會收到銀行公會提供草案後,再由金管會出面邀集第三方支付相關網路業者召開公聽會廣徵意見並充分溝通,銀行公會只是遵從主管機關指示程序及方式辦理。此外,既然金管會將舉辦公聽會,大家都可充分表達意見,怎麼會是「黑箱作業」呢?
銀行公會在修法的過程中,絕非「閉門造車」,係努力蒐集各國資訊,包含美國、大陸、歐洲、日本等國家法規。同時,在修法過程中,李理事長一再強調,考量金融業者與第三方支付相關網路業者之思維不同,修法必須包容前瞻性,讓第三方支付網路業者有適合的發展空間。所以,此次參訪大陸的過程中,除拜會大陸金融監理主管機關,也特別安排參訪大陸互聯網業者,了解其實務運作方式。另國內銀行業者已有辦理網路代收代付之實務經驗,且與國內第三方支付相關網路業者多有所接觸與業務合作,故非「閉門造車」。
三、 李理事長從未說過「向大陸業者取經」,而是ㄧ再強調雖然大陸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速度比較快,但尚未發展到成熟的階段,因此兩岸應「相互學習」
銀行公會說明:
李理事長在各種場合不斷強調大陸與台灣的金融發展成熟度不同,政治社會環境也不同,所以雖然大陸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速度比較快,但也尚未發展到成熟階段,因此兩岸是處在「相互學習」的階段,此外,在與大陸交流時,大陸主管機關也表示,大陸也在試驗摸索的階段,可互相學習,故銀行公會及理事長皆從未說過第三方支付要「向大陸取經」。
四、 李理事長並未批判國內第三方支付相關網路業者沒有實作經驗
銀行公會說明:
李理事長是在表達,修法的目的就是為了因應未來業務一旦開放,防範可能產生的風險監管問題,目前大陸互聯網金融已經實際在運作,主管機關已實際面臨互聯網金融監管問題。而台灣因為多項網路金融業務尚未開辦,故金管會對於可能存在的監理上的問題,尚停留在想像階段,因此,李理事長並非批評國內第三方支付相關網路業者沒有實作經驗。
五、李理事長建議台資銀行「在大陸的分行」對大陸中小企業授信,可以與大陸互聯網業者合作,以增強徵信能力、避免風險、保障存款人權益,是我們覺得較好的做法,如果各界在了解後,有其它建議,銀行公會將會虛心接受。
銀行公會說明:
李理事長當時談論此議題的背景,是在說明台資銀行在大陸發展如何避免倒帳。鑑於台資銀行「在大陸的分行」因為資源及分行據點有限,又沒有像台灣有聯徵中心的資訊可以提供銀行作為放款的參考依據,是以,李理事長提供一個新的思考方向:未來台資銀行「在大陸的分行」或可結合大陸的互聯網業者,運用互聯網業者所提供的中小企業經營實況、現金流量等大數據資料(Big Data),尤其是供應鍊之間的交易資料,來作為大陸的台資銀行分行對「大陸中小企業」徵信的參考輔助,藉此增強台資銀行大陸分行的徵信風險控管能力。這樣一個增強徵信能力、保障存款人權益的作法,是我們覺得較好的做法,如果各界在了解後,有其它建議,銀行公會將會虛心接受。
六、此次銀行公會出團參訪大陸係抱持平常心,出訪前因多家媒體希望能隨團參與,為便於與被參訪機構充分交流,且被參訪機構認為媒體隨團不妥,故未同意媒體參團,返台後,為了讓更多人了解大陸網路金融實際發展狀況,所以才會在回國時,將蒐集到的相關資訊與媒體分享。何來「高調」之有?
李理事長自從擔任金管會副主委以來,一直努力協助第三方支付相關網路業者,能有一個合理的發展空間,相信當時負責督導網路金融業務的政務委員及部分的第三方支付相關網路業者應該都很瞭解。對於有網路業者既不願溝通也不加查證,而逕行引用一些被扭曲的資訊,進而對銀行公會及李理事長做不實評論,令人遺憾,我們曾多次去電,希望能夠有溝通的機會,惜均未獲回應。我們真誠希望網路業者給我們溝通的機會。
鑒於網路金融發展對社會具有正面作用,亦深切期盼相關子法能夠儘速修正完成,使相關業者及早有法規可遵循,以利開展業務。惟若第三方支付網路業者仍質疑不宜由法規最大衝擊對象(銀行公會)來修訂草案初稿,為利修法順利通過,銀行公會「衷心建議」:金管會改委由第三方支付之網路業者訂定法條草案初稿,交由金管會後,再由金管會邀集金融業者參加公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