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重要考點,請注意!)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均改認為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重要考點,請注意!)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42(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重要考點,請注意!)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重要考點,請注意!)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52的網紅鄭麗君,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鄭麗君: 一、香港僑生被暴力架離事件 部長請問您是否知道昨天有三位在台大、政大讀書的香港僑生在「香港經貿文化辦事處」被保全人員強制驅離?有學生被拉扯脫離現場、還有學生整個人被抓起來摔到地上,這件事情你知道嗎? →香港財政司長目前正在訪台,昨天下午會晤賴幸媛,三名港籍學生為表達訴求,...
學校申訴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遇到校園性騷擾與性霸凌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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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法律白話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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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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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騷擾的定義有兩種:
第一是「敵意環境性騷擾」,也就是做出任何不受歡迎而且帶有性意味、性別歧視,影響他人的人格尊嚴、學習、工作機會或表現的言詞或行為。
像是對別人開黃腔、偷窺、身體上的碰觸,甚至是要脅、攻擊,這類的行為都會構成敵意環境性騷擾。
另外一種是「交換式性騷擾」,利用性或性別相關的行為作為交換條件,以滿足自己或其他人獲得、失去或減損學習(或是工作)相關權益。像是曾經有學校老師表示學生「只要能做些什麼」就能提高成績,這樣的行為已經構成「交換式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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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性霸凌
性霸凌,則是透過語言或是肢體等暴力行為,針對別人的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性別認同攻擊、貶抑甚至是威脅的行為。
新聞上常常看到,學校內常常發生有男學生被其他人說是「娘娘腔」、或是曾經發生過女學生因為打扮中性,被學校的其他同學逼進暗巷內辱罵、潑飲料。即使當事人可能覺得「開個玩笑而已」,這些「開個玩笑」行為,都屬於性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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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遇到性騷擾和性霸凌該怎麼辦?
如果遇到性霸凌,可以記下事件發生時的「人事時地物」,包括什麼人,做了什麼事或說了什麼話,在什麼時間,做了什麼事,以及蒐集到的物證,向學校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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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遇到這類事件會怎麼處理
一旦有人申訴性騷擾或是性霸凌的案件,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必須召開會議決議是否受理,如果受理,之後處理和調查,對於當事人,學校有保密或保護的義務。
如果有人洩密,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學校經過調查後,如果查證屬實,必須讓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並要求他在被害人的同意下向被害人道歉,或是接受性平教育課程等教育措施。
《性別平等教育法》當初的立法目的是希望能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並希望能透過教育的方式消除性別歧視。
即使有了法律,校園裡仍時常傳出令人痛心的事件。這也提醒著我們,法律仍有它的極限,即使有了處罰、調查的規定,但這都是事後的亡羊補牢,根本上還是要靠「教育」來改變現階段的性別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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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教育部 教育部
學校申訴 在 陳其邁 Chen Chi-Mai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霸凌零容忍 高市府建立學生霸凌事件獨立申訴機制
市民朋友相當關心的鳳山少女遭霸凌案,市府今日中午由史哲副市長至學校進行調查,對於校方以「一般鬥毆」而非「霸凌」通報一事,我要求教育局調查到底,並與教育部進行後續專案調查,追究校方責任。
1月28日我與高中生座談時,學生代表特別提出學校霸凌事件處理議題。我當場表示,建立獨立申訴調查機制,絕不容許學校發生霸凌行為。
今天再與高雄學生民主聯盟的高中學生們討論,霸凌案無法被申訴的原因多半是:怕學校申訴管道希望息事寧人、以及怕遭霸凌者秋後算帳。
針對這兩種狀況,高雄市政府自即日起,也請研考會針對學校霸凌事件,正式啟動市府層級的獨立申訴機制。由研考會邀集律師、精神科醫師、心理諮商師、教育學者組成「#校園霸凌事件調查小組」。針對每一個申訴案件與教育局共同進行調查,並進行列管。讓每一個被霸凌者都可以獲得必要的協助與保護。行為偏差的孩子可以被輔導。
學生家長、學生,或知道霸凌事件的第三人,可以撥打1999,就會由高市府研考會「校園霸凌事件調查小組」錄案調查。期盼透過獨立調查機制,協助學校真正落實反霸凌相關機制。
#拒絕霸凌
學校申訴 在 鄭麗君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鄭麗君:
一、香港僑生被暴力架離事件
部長請問您是否知道昨天有三位在台大、政大讀書的香港僑生在「香港經貿文化辦事處」被保全人員強制驅離?有學生被拉扯脫離現場、還有學生整個人被抓起來摔到地上,這件事情你知道嗎?
→香港財政司長目前正在訪台,昨天下午會晤賴幸媛,三名港籍學生為表達訴求,在香港經貿文化辦事處、誠品書店信義店連續兩個地點,都被保全人員以暴力拉扯、強制驅離,以暴力拉扯驅離。
包括日前的文林苑抗議聲援行動,警察濫公權力,導致漣漪般保全人員也以為自己可以這樣暴力對待善良的學生和民眾。
教育部知不知道昨天這些學生現在情況如何?有沒有去關心了解?我要譴責暴力,教育部在談學生受教權、就學權益之前,應先談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
二、建教合作生相關問題
1.建教合作制度幾年開始試辦實施?→58年
2.現在建教生有多少人?→約三萬五千人
a.過去十年就讀建教合作教育班的學生人數成長多少?→近兩萬
b.過去十年建教合作機構家數成長多少?→一千三百多家
3.當初實施建教合作目的為何?→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一條:為求教育與國家建設配合發展
4.建教合作制度是為了培養「技術人力」?還是「產業人才」?
5.目前參與建教合作的事業單位,最多的是哪些產業類別?→依合作事業家數多寡為:美容科1347、餐飲管理科1090、商業經營科901、資料處理科340、流通管理科326
6.在餐廳、超商接受實習培訓的建教生,部長你覺得他們未來會成為「技術人力」嗎?(若第三題回答「產業人才」,即改「產業人才」)
7.部長知道這些學生之所以這麼辛苦地選擇唸建教合作班的原因為何嗎?
8.這些建教生大多是為了學習一技之長而選擇念建教合作班,但不論是選擇參與哪種型態的實習,都至少有一年以上的時間是待在事業單位實習,可是部長,曾經在超商上過班的學生跟我說只要花兩天的時間,就可以學會超商95%以上的工作內容,還有在餐廳有需要花到一年以上的時間來學習端盤子打掃的「技術」嗎?
9.這些學生待在事業單位學習不到技術,卻又因為大多時間待在事業單位,在校學習到的知識有限,導致學理知識、實務技術兩頭空,這樣有符合當初實施建教合作制度的目的嗎?對學生未來的職涯發展有幫助嗎?
10.所以教育部身為主管機關,是不是應該定期檢討合作的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像超商這種學不到什麼特別技術的行業類別,是不是應該取消?
11.建教生除了為學習一技之長外,還有另外一大部分原因,是因為他們大多來自於弱勢家庭,以為有生活津貼,可以減輕家裡負擔,而選擇唸建教合作班,結果到了實習單位,卻處處遭受不合理待遇,本席隨便說幾個案例給部長聽:(略)
13.以上種種不合理的情況產生,除了惡質的事業單位有責任外,學校有沒有責任?假如發生類似的事情,學校應該要如何處理?
14.跟學校申訴有用嗎?我再唸幾個案例給部長聽:(略)
15.部長,以上這些案例,證明廠商和學校多為共犯,這些學校和惡質的人力仲介公司有何差別?假如把學生的權益保障,全部寄託於學校,你覺得有用嗎?假如真的有用,為什麼學生遇到問題,常常投訴無門?被各單位互踢皮球?往後再發生爭議,繼續透過學校與廠商協調,有用嗎?你認不認同應該建立一個正式的「建教生申訴審議會」,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16.上面這些案例,難道都不曾向學校申訴,請學校出面協調嗎?可結果就是我們看到的,學校和廠商是連成一線,一起對付全力不對等的學生,這樣你還要跟我說學校出面協調會有
17.最後,請問部長,你求學的時候,朋友多不多?
18.那你覺得有同儕的陪伴,學習效果是增加還是減少?
19.那你是否認同,建教生在事業單位接受訓練的時候,也要有同儕陪伴,共同成長激勵?
20.所以是不是應該要明訂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的下限?最少應該有幾人?
結論:
部長,上一屆「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差一點未能通過,就是因為少數幾個委員杯葛人數下限,那麼請你好好跟你們的黨籍立委好好溝通,讓確實對建教生有利的法案趕快通過,不然三萬五千的建教生將因為你們的怠惰,持續處在水生火熱之中,這樣你對得起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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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所或居所、電話。 ·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所或居所、電話。 · 三、檢附原措施之文書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