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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聊聊最近山界較熱門的話題--
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目前還是 "草案" 階段,因本法有涉及行政罰法,未來仍需報請行政院核准)
http://www.taichung.gov.tw/…/Attach…/100010/651110102770.pdf
話說在前:
1.山難搜救需(1)經常性的國家級山域搜救專業隊伍而非任務型編組。(2)完整的山難基金機制(或保險)。
2.我認為這是消防局在歷次的山難搜救工作經驗與壓力下,做出不得不為之的法令要求~
目前我認為可以討論的有: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
以下逐條討論:
第五條
進入本市公告山欲從事登山活動,應攜帶下列裝備:
一.具有定位功能之器材。
二.可供緊急連絡之通訊設備
就第五條而言,我的看法是:
1. 請開始存錢(但若只是想要偶而爬個山就要買嗎??),且台灣眾多大專院校的學生登山社團向來都是培養登山技能的主力之一,但這些學生的經濟能力通常不容許購買這些相對昂貴的器材。
2. 山區廣大,一條長程綜走路線可能就跨幾百公頃的山區,山域主管機關應明確揭露山區哪些路線或地點可供通訊處,南投林管處的能高越嶺道西段與雪霸國家公園的地圖都有此資訊。
3.山區訊號是否良好有其客觀條件,不是每個地方GPS都有良好的收訊,且無線電的通訊亦有其通訊對談的技巧,需注意不要在頻道上引起不必要的誤會或喘測,而衛星電話只有一句話,給我錢,其餘免談......
4.比起GPS,我個人仍強烈建議必須學會基礎的指北針定位與地圖的判讀,那才是自己在山區行走時最可靠的靠山,重點是-->不怕沒電......。而所謂的路感,就請多爬山吧~
5. 因以,第五點我認為應該是加分條件而非"必要條件"。
第六條
登山活動範圍涉及特殊管制山域,應由領隊帶領之,並依登山路線難易度,由領隊為本人及隊員辦理登山綜合保險,發生意外衍生之搜救等相關費用,由保險給付;最低保險金額由本府另行公告。
前項領隊應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並領有基本救命術證書或初級救護技術員證照。
領隊應依登山計畫帶領隊員從事登山活動,嚴禁隊員脫隊獨行。隊員發生意外事故致危及生命安全者,領隊應執行緊急救護並負起照顧之責。
針對上述第六條,我的看法是:
1."特殊管制山域"依本法第三條的定義是:需申請入園許可之山域等於就是"雪霸國家公園",那麼,若是在雪霸國家公園之外台中市山區山難的搜救費用,如大坑山區.谷關七雄或白姑大山部分山區等,其搜救費用是否還是由公家機關買單而不受本法規定?
2.金管會要求各保險公司開發產品的登山綜合保險,其最最低要保人數為5人,4人以下因為基數不足與保險公司的其他因素考量,目前並不提供4(含)人以下投保登山綜合保險,此點雪霸處亦曾於歷次開會中請台中市政府刪除此點,然最後仍無法被台中市政府接受。因此,此點相當不友善於個人獨攀與小團體山友前來雪霸國家公園登山。
3. 有關”領隊應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並領有基本救命術證書或初級救護技術員證照”此點,我同意具備EMT1資格的領隊可以進行第一線人員受傷的現場處理,但山難的許多衍生的意外並不是具備EMT1資格的領隊就能應付的(墜崖救援.迷途失蹤等),應請台中市政府提出說明具備EMT1資格的領隊是否真能有效降低山難的發生或後續的傷害相關科學數據,此點我認為應為加分要件而非必要要件,亦即你可擁有EMT1的資格來招募隊員但不應作為能否入山的必要資格。
4.隊伍行進間,我們從來就不樂見拉長分隊或脫隊獨行,然有時隊員的脫隊並非領隊一人可以完全掌握,若是有充分證據說明是隊員執意要脫隊去拍照或慢行,甚或不可抗之因素致使隊員脫隊獨行,領隊是否仍需付全部責任?
5.本法給與領隊相當大的權力與義務,我也認為本該如此,然,當領隊擁有這些任務時,身為隊員的一分子也應當對自己參與的登山計畫有所了解與風險掌握,不應將山上所有的事情全交領隊一人來幫你負責任。
6.我最擔心的是延 誤 通 報 求 救!! 當山難意外發生時的當下,誤判情勢以為可已好轉且又不想支付隨之而來的搜救費用時,我認為此點可能就會發生,等到意外急轉直下時再求救,就怕為時已完……。而這也是美國高山救援協會(M.R.A)反對項求救者收取費用的主要論述,請參考以下連結(http://www.mra.org/…/49-what-is-mra-s-position-on-charging-…)
7.建議每一次的難事件發生,都應該要由負責的單位或領隊撰寫"山難意外報告書",讓每次的山難意外報告書作為下一次登山的經驗累積。
第七條
登山活動範圍涉及特殊管制山域者,經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時,本府"得"公告禁止進入山域活動,並以書面傳真或電話通知許可入山或入園機關,採取緊急管制措施。
前項措施指許可入山或入園機關接獲通知後,應即通知於特殊管制山域之登山客撤離,必要時連絡留守人員或緊急聯絡人。
第一項公告禁止期間內,許可入山或入園機關不得許可入山或入園申請,已許可者應公告廢止。
1.國家公園法已明定公告,只要發布海上颱警報,入園許可證即主動作廢。
2.此點或許各位會覺此點不利於長程縱走的行程規劃,如6天5夜的行程雪劍線,若在第3天才發布警報又要馬上下山,那不是更危險!!?? 因此,該法第十二條有規定:
從事登山活動者於接獲第七條之通知而未撤離下山,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但因 即 時 下 撤 顯 有 危 險 虞 者不 在 此 限。""
因此,長程縱走途中遇到颱風或其他惡劣氣候,請就近找安全可遮護的山屋或營地度過就好,千萬不要隨意下山而讓隊伍暴露在惡劣的環境中啊!!
另外,我也不清楚,雖然台中市政府訂了這個法,但是,是否有相對應的配置人員來執行該法呢?亦即,台中市政府會派人到登山口查驗嗎? 台中市政府會查驗領隊的相關資格嗎? 我對此是不表樂觀,應該會是等到出了事情之後再來看你這支隊伍與領隊是否有符合資格……,這樣讓會讓人有本末倒置的感覺,亦即,不符資格者就應告知不應該上山,而上山者應該都是符合資格的才是。
更不能把工作都”委請”其他山域主管機關來執行吧?
還有,雪霸國家公園在此法中角色明顯吃重,但是,我們的入園許可證的”入園”是進入生態保護區需經申請,非為登山服務遊憩而需申請,立足點是明顯不同,要管理的對象也不盡相同,說明白一點,進入生態保護區要的是一張環境教育的證書還是急救訓練的證書呢?因此,這又讓我開始擔心,一個疊床架屋的法令又要開始蓋了……
最後,台灣這個島國有將近70%的國土面積都是山區,無論是你家後院的郊山.荒煙漫草的中級山或3000公尺以上百岳,通通都是山,身在台灣你就不可能不去面對山! 我們好不容易從早期的戒嚴封山-->入山證管制-->逐步邁向開放的自由登山,要登山的門檻越來越低,但是,山的力量與威嚴,卻是一直都沒有變過,無論政府的管理機制如何改變,要登山,就請對自己的登山計畫與風險評估負責任,更要對自己的生命負責任!! 這是任誰都要有的自知之明。
另外,也真心誠意的認為,我們應該要有一個中央級別的單位來負責登山的管理業務,而這也是我一開始提到的: 1.山難搜救需(1)經常性的國家級山域搜救專業隊伍而非任務型編組。(2)完整的山難基金機制(或保險)。這都需要更專業更高層級的機關單位來完成,且因為缺乏一個統合的專業單位,就會如此法一樣,只能從救難單位(消防局)的角度來看登山,屆時各位愛山的人就只能像這樣被動式地接受此規定,若能有這樣的單位,或許,我們的登山管理才有有會繼續向前跨出一步。
學生團體保險主管機關是誰 在 罕病歌手Seven-向麻煩say"YE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那麼
就來談談這件事吧!
(案例一)
前幾天有某公家機關詢問
他們要辦活動想找演出者
但經費有限 無法提供演出費
問我是否還願意出席?
我心中的OS.
誰上班不拿薪水呢?
憑什麼要求別人去做白工?
況且這活動不是公益慈善
貴單位是公家機關並非弱勢團體
還是你覺得身障人士不必給錢
給他們舞台和演出機會已是大恩大德了?
連修馬桶都要付水電師傅費用
邀請專業講師和演出者
理應支付出席費車馬費
既然沒有演出經費就不用找演出者
(案例二)
這二年我總共推掉了三場TED的演講邀約
這三場都是學生社團主辦的
他們主張是以TED形式進行18分鐘的演說
主張TED是非營利機構 所以無法提供講師鐘點費
邀我見面詳談
聽了我的演講大綱
然後再評估我是否為最後人選
問及活動經費
不但對企業募款
還要對學生聽眾收門票
我心中的OS:
一場演講的主角是誰?不就是講師嗎?
座位再舒適 交通再便利
講師言之無物 聽眾沒有收穫
這場講座仍是失敗的
如果連經費都已對企業募款 還有門票收入
卻不給講師鐘點費 為何是合理的?
還是只是套上TED演講 就要講師免費上台
我不知道這些學生是以為我們很缺知名度
每個人都想和TED沾上邊
就可以增加多少頭銜或光環嗎?
抱歉~我不需要!
這種辦活動的動機和精神
我不認同也不以為然
(案例三)
去年聖誕節某知名人壽公司以公益之名與我合作辦慈善音樂會
再以公司跑流程不便為由
請我個人與售票系統簽約
所有門票收入扣除成本捐贈罕病基金會
我和我邀請的主持人/演出者/及我動用的人力
皆不拿任何演出工作費
一切看似合理
但籌辦流程中
這個人壽公司團隊工作能力不足
造成我莫大的工作負擔
漏洞百出就罷了
最後掌聲名聲 我通通都留給了他們
事後才驚覺
這其中的算計詭詐何其深
保險業務員對稅務有多精通
門票收入先匯進我戶頭再捐出
平白無顧我必須負擔所得稅
我不但沒有領任何一分酬勞
還自掏腰包給小病友演出費
她們辦活動不用出半毛錢
免費打了廣告 作足了愛心和面子
但卻是利用了我的名聲和資源
最後我還要幫他們付稅金…..
人壽公司主管沒有半句道歉
反控我不知感恩
也不處理稅務問題
一切推給她的菩薩
還告訴我她父親有訓-要助人!
這件事情震撼了我對人單純的信任
害我胃痛了一個月(抱歉~我很少遇到壞人 功力太淺)
這椿殘案 我心中的嘀咕太多了
這也是近半年重創我心情的案件之一
一片單純的熱心被人的私慾劃的遍體麟傷…..(感嘆啊)
(案例四)
一堆公司套上公益之名
就要以廉價邀約
或是外縣市演講不補貼車資……
如果你是主辦方
是否曾經想過
邀請外地的講師
他們付出的時間和體力成本相對會高出本地講師啊
講師費和演出費當然也會比較高
我在台北地區演講一天最多可以跑三場
為何要花八小時車程來回南北奔波
到高雄 到屏東
只講一場演講
有時卻連車資都要我自行吸收?
那我為何不只接台北場就好?
再者
出道一年和出道五年的講師
只拿一樣的講師費
別人熬二,三年都可升組長加薪
別再拗我們的講師費了好嗎?
只要假「公益」之名
就可以佔盡講師和演出者便宜
請問這算什麼公益?
還有說好的講師費
到活動前才說:"老師對不起!因為經費有限 原本3200只能給2800 那您就少講半小時好了…”
誇張的還有活動前一週通知講師費直接砍半的….
這種鳥事實在遇到太多了……
什麼行業都有階級升等
職員 組長 主任 經理
領到的薪資都不同
而我們這些專業講師
從北到南都只領一小時1600元的鐘點費
不管你講了一個月還是十年
不管你講過一場還是五百場
都一樣平價
我們站上講台
付出的是我們的人生歷鍊和智慧財產
還有單位要求錄影
再分送到各單位去
也不用再多付一毛講師費(電影公播都要另外收費)
付一場講師費可以消費十場
如果大家都這樣效法
我們這些講師都要失業了吧?!
現在我會要求台北縣市以外的地區
必須多支付一小時鐘點費
我覺得合情合理
因為我付出的時間/體力成本太高
但還是有一堆學校或單位會說:”可是我們邀請過誰誰誰(知名身障者)他們也都只領1600啊!
抱歉~每個人的體能狀況不同
因為我身體比較差
我接一場外縣市演講
要多躺好幾天才能補回體力
這些時間成本 健康的人不會明白
一般人坐車可以在車上補眠
而我是一個不能久坐久站的講師
如果請誰都一樣
真的不必多花錢請我去分享
對你而言 不划算
對我而言 不值得
我們在計較的 不是價錢的問題
而是一個基本的尊重
太多人只著眼在如何節省活動經費
卻沒有顧及講師及演出者的個別差異
更沒有尊重講師及演出者的專業
公益不是拿來濫用的
是假公益還是真壓榨?
我真是被拗到怕了
也被騙到該學聰明了
資歷深淺是該有不同的收費
開刀都想找主任級或經驗多的醫師
指定的剪髮造型師也會多收費
一個經驗豐富的講師和演出者
對活動的品質和效益是有一定的影響力
校園場/商業場/公益場的價碼 理當有別
我也是會答應出席不拿費用
但我希望我再也不會被這些不尊重人的單位白白消費
談這件事會讓人火大也會有些沮喪
我們在接活動時遇到各式各樣讓人哭笑不得的窘況
我相信有些主辦單位真的只是需要再教育
或者聽聽講師/演出者的心聲
(抱歉~是一篇很長的抱怨文….)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606/7117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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