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會
『捍衛台灣主權,不顧北京反對,讓世界看見台灣』
採訪通知時間:108年2月25日星期一下午1:30
記者會地點:台北凱達格蘭大道 進二二八公園靠近北一女總統府左側停車場景觀台。
訴求:
1.『捍衛台灣主權,不顧北京反對,讓世界看見台灣』
2.位於屏東市的和平公園預定興建社區活動中心。社區居民希望「維持綠地、取消工程」
說明:
1.留言運動MTDF十位台大學生發起人共同表示 :
不顧北京反對,新聞稿硬是分成兩種版本XD
留言時間:台灣標準時間 2 月 28 日 星期四(00 : 00 ~ 24 : 00)
詼諧有趣版
※不顧北京反對,台灣中國,一邊一國。
※不顧北京反對,討厭92共識,一國兩制。
※不顧北京反對,力挺蔡英文總統。
※不顧北京反對,我就是要加蔡總統的line + FB。
※不顧北京反對,美國總統也曾,不支持兩岸和平協議。
※不顧北京反對,Youtube頻道,就是要訂閱Vlog心聲。
※不顧北京反對,加拿大多倫多大學學生會長選舉,藏族女性當選。
※不顧北京反對,台灣自由度報告榮獲93分。咦? 11分的鄰居您好,媽媽自幼教導我們交友要慎選,等您超過60分,並且不會再揍我了,我們再來一家親。
※不顧北京反對,老師請我舉謊言的例子時,我勇敢說出,馬桶裡有馬,中國的和平協議有和平。
※不顧北京反對,我就是要天天一直說"不顧北京反對"。
※不顧北京反對,台灣總統,將會去美國國會發表演說。
所以, 我們不顧北京反對,發起了這個留言運動MTDF。
正經八百篇
想知道什麼是MTDF留言運動嗎? 歡迎google搜尋關鍵字 : 芋傳媒 + MTDF
https://taronews.tw/2019/02/19/258639
以下是支持留言活動的連署名單
fb社團 : 辣台派挺英團結聯盟,打馬悍將粉絲團,只是堵藍,亂報, 峰狂打臉94爽,小英臉書戰友團,蔡英文網路後援會,抓到了!這梗很綠 。
政治人物 : 屏東縣蔣月惠議員服務處 。
※心路歷程 : 這個禮拜以來的宣傳,礙於我們的身分無法曝光,所以不順遂的路途,是可以預見的。
因為,我們害怕紅色親中媒體的反撲,害怕校內持有特定立場教授的不公平對待,說不害怕,是騙人
的。連高中英文老師都可以出題侮辱總統了,又有什麼是不可能的?我們雖孱弱渺小,不認識知名人物,
沒有政黨奧援,憑藉著蔣月惠議員與芋傳媒的幫忙,仍然走到了今天。對於他們,我們表達由衷的感
謝。這一次,我們選擇勇敢,因為,台灣,只有一個。
明年的總統大選,要投誰呢? 就讓我們一起”不顧北京反對”吧,就對了!
PS.”不顧北京反對”的文章創作靈感,發想並模擬自旺旺中時集團,感恩無極限。
2.位於屏東縣屏東市的和平公園預定興建社區活動中心。社區居民希望「維持綠地、取消工程」,
組成「屏東和平公園護綠聯盟」,並有以下質疑:
(一) 公園是全民資產,社區活動中心蓋在公園內,損害大眾使用權利;
(二) 本案關乎社區福祉,在規劃過程中,無任何公民參與機會便已發包;
(三) 地方政府無法提出必要興建的評估數據;
(四) 缺少〈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提及「整體性計畫」與「應保留和平公園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綠覆地」核准條件證明;
(五) 缺少備具「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並經縣府申請核准。
(詳請請見綠盟網站:https://goo.gl/Tq9x5C)
聯絡人: 蔣月惠0936812315
感謝!!!可愛記者群來關懷!!!
這一場名為 MTDF 的留言運動
寄信留言活動:
• 留言時間:台灣標準時間 2 月 28 日 星期四(00 : 00 ~ 24 : 00)
• 留言對象:美國參議員 Ted Cruz + 美國各主流媒體(CNN + Fox News)
• 參議員與主流媒體的留言管道:透過 FB 進入議員與主流媒體 FB 頁面後的最佳留言處 : 稍加瀏覽後,選擇一篇最多台灣人留言的 po 文進行 po 文
我們是一群默默無名的大學生,此次,我們著手寫了「一封給與美國參議員 Ted Cruz 的公開信——來自一群台灣大學生」。企盼能促成蔡總統的美國國會演說之行。在此誠摯邀請每一位朋友的相助,在 2/28 當日一人一信,一同用留言的方式,讓世界看見台灣。
To 比我們年輕的高中,國中,國小莘莘學子:
不關心政治的處罰,就是可能在未來的某個時空裡被糟糕的人(共產黨)統治。也許你們並無投票實權,但你們對社群網站的嫻熟,絕對不亞於我們。歡迎你在 228 加入我們留言的活動。(快幫忙宣傳阿,只要簡單的複製 + 貼上)
To 比我們年長的社會中堅分子與年邁長者:
我們此刻之所以能高談闊論,歸功於你們過去無私的付出。為了下一代民主自由的環境,我們挺身而出,承襲你們過去的意志,請一同響應此次的留言行動。
此次行動訴求為 Make Taiwan Democratic Forever.
#MTDF #MTDF #MTDF (很重要,所以說 3 次)
英文信件分成以下兩個版本:
• 版本一:寄給美國參議員 Ted Cruz
• 版本二:寄給美國各主流媒體(CNN + Fox News)
注意:當我們在 FB 搜尋關鍵字時�是 CNN,不是 CNN International �是 Fox News,不是 Fox
美國參議院友台派議員 Ted Cruz,先前提議邀請台灣總統蔡英文至美國國會發表演說。
圖片來源:Ted Cruz Twitter
支持蔡總統之緣由
不論您是華獨,台獨,抑或是維持現狀者,我們都是對岸共產黨政權口中的台獨人士,而蔡總統是我們的最大公約數。面對中國 92 共識,一國兩制的惡意要脅,蔡總統立場堅定,始終如一。對照國內政壇要角,有人立場搖擺,有人始終不棄 92 共識,誰最能保護台灣利益,答案自是不言可喻。
若您此刻還不是蔡總統的堅定支持者,請沏壺茶小憩片刻,瀏覽下方文章。閱畢之後,也許重拾豁然開朗的心境。
對我們而言,台灣不只是我們的——故鄉,更是我們生死相依的地方。�我們只是一群極其平凡的學生,這次,我們選擇不再沉默。那,你呢?�請捲起衣袖,理清我們的思緒,勇敢地走出同温層。
你,並不孤單。因為,你,有我們並肩同行。
歷史殷鑑不遠,切莫讓台灣成為下一個新疆,下一個西藏,下一個香港。
#自己的總統自己挺,自己的國家自己救
PS. 我們只是一群平凡的 NTU 大學生,並非專業外交人員,文章並無請教外籍人士抑或是請益校內教授,我們嘗試呈現學生族群最原始的面貌與聲音,如有任何文法錯誤,尚祈各界不吝指正。
英文留言中文版(此翻譯著重平鋪直敘,並無刻意雕琢與美化)
《一封給與美國參議員 Ted Cruz 的公開信——來自一群台灣大學生》
致親愛的參議員 Ted Cruz,
首先,若是您收到為數眾多的信件與留言,我們無意造成您的任何不便。我們留言是為了表達我們的感謝,而隻字片語難以表達我們的感受。我們非常感謝您過去為了台灣所做的一切,也感謝您現在與未來即將為我們付出的努力。
再來,時機已然成熟。此時正是完全正確的時刻,一個台灣的蔡總統能被邀請至美國國會發表演說的時刻。如果真的成真,將是我們有史以來最大的榮幸。
因此,我們在此請求您更進一步的協助,請求您號召更多同志或同黨好友去支持這一場具有特別意義與前所未有的演說,請求您舉辦一場記者會,讓信件的內容和我們的聲音能在美國被聽見。2300萬的台灣人民對於您所提供的幫助,將永誌難忘。此外,除了上述所言,我們想要從兩位美國最偉大的總統(川普 + 歐巴馬)那引用幾句話
第一小節引用的話來自川普總統 2019 年國情咨文的演說。
「美國是建立在自由與獨立的基礎上,而不是政府的脅迫、統治或控制。我們生來就是自由的,我們將永保自由。今晚,我們重申我們的決心,美國永遠不會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
第二小節引用的話來自前任歐巴馬總統 2012 年的勝選演說。
「我們永遠不會忘記當我們說話的時候,許多國家的人民仍然冒著巨大風險,希望能夠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希望能夠爭取投票的權利。」
這兩小節的引用話語說明也提醒了我們,美國和台灣擁有著相同的核心價值,那就是民主、自由與人權。不是嗎?
當我們面對霸凌者(或稱之為反民主力量)的時候,我們會保持自信與勇敢的態度,因為我們知道怯弱只會讓霸凌者更囂張。
現在我們全體台灣人通力合作,勇敢地面對霸凌這個課題。請為我們發聲,請幫助我們守護台灣得來不易的民主與自由。有你與我們同在,我們將更勝霸凌,與來自台灣海峽對岸的仇恨相比,我們將更顯強壯。藉由比以前更加的成長茁壯,這也是唯一的方式讓我們確保,沒有恐懼,沒有侵略,沒有殘酷的戰爭。最後,我們想對每一位正直與勇敢的美國人說,不論您是共和黨支持者,民主黨支持者,抑或是一位獨立選民,我們真誠地相信偉大的情操存在於每一位美國公民的心中。就在此處,世界上最強盛的國家,偉大的定義必然等同於民主、自由與人權。
請發聲支持台灣民主制度下所選出的政府
請確保台灣永遠是一個民主國家
我們想用馬丁.路德.金恩先生的名言為這封信劃下句點,他說,「做對的事,任何時機都是好時機。」
感謝您。上帝保佑您,議員 Ted Cruz。天佑美國。天佑台灣。非常的感謝。
敬祝 順心出筆自一群來自台灣的大學生
留言對象:美國參議員 Ted Cruz
https://www.facebook.com/tedcruzpage/
英文留言複製處:版本一
《An Open Letter to Senator Ted Cruz from A Bunch of College Students in Taiwan》
Dear Sen. Ted Cruz,
First thing first, we don't mean to cause you any inconvenience if you have been flooded with numerous messages and letters. We are writing to express our gratitude, and words are beyond description. We are so grateful for everything that you've done in the past and all the incredible work that you are about to carry out in the present and future.
Second, the time has come. The time is perfectly right for Taiwan's President Tsai to be invited to address the US Congress. If it does happen, it will be our greatest privilege ever.
Therefore, we are hereby seeking further assistance, which you call on more cohorts to support this meaningful and unprecedented speech. And we beg you to hold a press conference to make our voices heard in the US. The 23 million people of Taiwan shall never forget the favors you have done to us.
On top of that, we would like to quote a few lines from the two greatest US Presidents, Donald Trump and Barack Obama.
The first passage is a quote from President Trump's 2019 State of the Union Address, “America was founded on liberty and independence, and not government coercion, domination, and control. We are born free, and we will stay free. Tonight, we renew our resolve that America will never be a socialist country.”
The second passage is another quote from Former President Obama's victory speech in 2012, “We can never forget that as we speak people in distant nations are risking their lives right now just for a chance to argue about the issues that matter, the chance to cast their ballots like we did today.”
These two passages serve as a valuable reminder that US and Taiwan share the same core values, democracy, freedom, and human rights, don't they?
When it comes to bullies, aka anti-democratic forces, we'll remain self-confident and brave as we know weakness only invites greater aggression.
Now we Taiwanese are pulling together to face the bullying issue head-on. Please speak up for Taiwan and help us safeguard our hard-earned freedom and democracy. With you by our side, we are stronger than bullying, and we are stronger than hate across from the Taiwan Strait. Being stronger than before, we know this is the only way to be sure that there would be no fears, no aggression, and no more brutal wars.
Finally, we would like to say to all honorable and courageous Americans, no matter you consider yourself a Republican, a Democrat, or an independent, we genuinely believe that greatness lies in every single US citizen. And right here, the greatest nation on earth, greatness by definition is synonymous with democracy, freedom, and human rights.
Please speak up for the democratically-elected government in Taiwan.
Please Make Taiwan Democratic Forever. #MTDF #MTDF #MTDF
Time to conclude this letter with the world-renowned quote, “The time is always right to do what is right.”– Martin Luther King, Jr.
Thank you. God bless you, Sen. Ted Cruz. God bless America. God bless Taiwan(ROC). Thank you so much.
Best Regards,
Written by a bunch of college students in Taiwan
留言對象: 美國各主流媒體(CNN + Fox News)
https://www.facebook.com/cnn/
https://www.facebook.com/FoxNews/
版本二
A repost of 《An Open Letter to Senator Ted Cruz from A Bunch of College Students in Taiwan》
Dear Sen. Ted Cruz,
First thing first, we don't mean to cause you any inconvenience if you have been flooded with numerous messages and letters. We are writing to express our gratitude, and words are beyond description. We are so grateful for everything that you've done in the past and all the incredible work that you are about to carry out in the present and future.
Second, the time has come. The time is perfectly right for Taiwan's President Tsai to be invited to address the US Congress. If it does happen, it will be our greatest privilege ever.
Therefore, we are hereby seeking further assistance, which you call on more cohorts to support this meaningful and unprecedented speech. And we beg you to hold a press conference to make our voices heard in the US. The 23 million people of Taiwan shall never forget the favors you have done to us.
On top of that, we would like to quote a few lines from the two greatest US Presidents, Donald Trump and Barack Obama.
The first passage is a quote from President Trump's 2019 State of the Union Address, “America was founded on liberty and independence, and not government coercion, domination, and control. We are born free, and we will stay free. Tonight, we renew our resolve that America will never be a socialist country.”
The second passage is another quote from Former President Obama's victory speech in 2012, “We can never forget that as we speak people in distant nations are risking their lives right now just for a chance to argue about the issues that matter, the chance to cast their ballots like we did today.”
These two passages serve as a valuable reminder that US and Taiwan share the same core values, democracy, freedom, and human rights, don't they?
When it comes to bullies, aka anti-democratic forces, we'll remain self-confident and brave as we know weakness only invites greater aggression.
Now we Taiwanese are pulling together to face the bullying issue head-on. Please speak up for Taiwan and help us safeguard our hard-earned freedom and democracy. With you by our side, we are stronger than bullying, and we are stronger than hate across from the Taiwan Strait. Being stronger than before, we know this is the only way to be sure that there would be no fears, no aggression, and no more brutal wars.
Finally, we would like to say to all honorable and courageous Americans, no matter you consider yourself a Republican, a Democrat, or an independent, we genuinely believe that greatness lies in every single US citizen. And right here, the greatest nation on earth, greatness by definition is synonymous with democracy, freedom, and human rights.
Please speak up for the democratically-elected government in Taiwan.
Please Make Taiwan Democratic Forever. #MTDF #MTDF #MTDF
Time to conclude this letter with the world-renowned quote, “The time is always right to do what is right.”– Martin Luther King, Jr.
Thank you. God bless you, Sen. Ted Cruz. God bless America. God bless Taiwan(ROC). Thank you so much.
Best Regards,
Written by a bunch of college students in Taiwan
屏東市和平公園建社區活動中心 民團籲綠地、設施不應二擇一
2019-02-22
文/公庫特約記者洪育增
屏東市公所從去(2018)年開始預計在和平公園內的綠地區興建2層樓的社區活動中心,提供周邊華山里及中正里里民使用。社區活動中心規畫佔地約72.6坪、總經費為1700多萬元,主要提供長照2.0等相關服務。這項規畫在去年9月已發包完成,並在11月6日完成動土典禮,由於當地居民意見不同,因此屏東市公所在昨(22)日舉辦說明會,邀請里民到場表達意見。會議過程中贊成與反對雙方意見分歧,市長林恊松在最後總結時表示,由於工程已發包完成,因此必定會執行,將擇日開工。
地方未達共識 行政單位已準備開工
說明會一開始除了由事務所設計建築師說明未來活動中心內部空間以及規劃方向之外,屏東市公所主任秘書李英宗也說明,和平公園為屏東縣政府用地,因此興建活動中心一案也是向縣政府商議後才進行的。目前已成功向衛福部爭取到相關經費,也獲得縣府核准建照,以往也有舉辦過相關的說明會,他表示,本次的說明會並非補正程序,而是由於瞭解到地方上有不同的聲音,希望在工程開工之前能更為廣泛地聽取民意。面對地方上反對於公園內興建活動中心的聲浪,華山里里長謝沅庭更在會議一開始時呼籲:「不能因為少數人的反對,而造成中正里、華山里福利的損失!」
圖:活動中心預定地,已在去年11月進行動土典禮。
會議過程中贊成方與反對方意見相差甚遠,甚至在會後產生些微口角爭執。面對這樣的會議結果,屏東和平公園護綠聯盟〈以下簡稱護綠聯盟〉成員吳淑媛表示,自己是華山里里民,每天都在和平公園運動、散步,非常喜歡和平公園的環境。他指出,護綠聯盟也很希望能夠成立活動中心,增加對於居民的照顧服務,但是不應該透過破壞公園、犧牲綠地的方式達到目的。然而活動中心的選址問題應該由市公所審慎地思考、規劃,但是最後市長林恊松卻以發包為由堅持動工,吳淑媛痛批,市公所與市長根本沒有要解決問題,反而藉此機會造成兩方里民的對立。
資源盤點與意見表達空間不足 居民難以參與討論
護綠聯盟成員鍾昕妤提到,從去年10月開始關注此興建工程,當時由於公園綠地圍上鐵皮,居民打電話詢問華山里里長謝沅庭才得知此消息,截至目前為止在前任代理市長程清水任內開過3次會,後來也與新任市長林恊松開過1次會,居民也曾拜訪過縣政府、議員、里長等,過程中產生許多狀況。
圖:護綠聯盟的成員吳淑媛(左)、鍾昕妤(右)。
他舉例說明,如市公所原先預計在去(2018)年12月12日召開協商會,卻擅自在會議前一天更改日期至14日,並僅以信箱投遞通知單的方式處理,導致護綠聯盟的成員全都撲了空。又或者會議通知單上明列主持人為市長林協松,護綠聯盟也期盼能與林面對面溝通,但林卻在會議當天神隱改由主秘出席。縱使林後來有出席會議,但這一路走來屢次應付市公所的小動作與消極,鍾昕妤直呼:「完全是黑箱作業,沒有人權的狀況!」
護綠聯盟成員魏先生也表示,在和平公園內已有社會福利綜合館、長青學苑等硬體建築,甚至公園對面的和平國小內也仍有閒置空間。他認為市公所應該先盤點附近有哪些硬體設備之後,再進一步考量是否有犧牲綠地興建活動中心的必要。
民間自主民調與追溯法源 市公所未能正面回應
護綠聯盟成員陳品君也提到,護綠聯盟先前曾經進行實體與網路連署調查,累積共有超過500位民眾反對選址於公園綠地內興建活動中心,而其中有8成的連署民眾曾有使用和平公園的經驗,此外具備中正里、華山里里民身分者則有上百位。
陳品君指出,市公所在進行興建規劃時有兩大法律疑慮,首先是關於中央法規屬性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活動中心的設置屬於該項辦法所管轄的範圍,依據辦法中第3條附表分類「乙、平面多目標使用」中的「公園」項目來看,市公所必須提出整體性計畫,以及保留公園總面積1/2以上的綠覆地,但目前市公所並無法提供相關證明。其次,說明會過程中主任秘書李英宗提到,該項工程符合相關都市計畫規範中建蔽率不超過15%的規定,因此向屏東縣政府都市計劃科申請時也是符合相關規定的。但護綠聯盟質疑,市公所援引的法律來源為地方法規屬性的〈屏東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又為何忽略在中央法規〈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中對於設置活動中心的規範。
即便市長林協松在會議尾聲表示將持續進行工程,但護綠聯盟表示將會持續抗爭到底,並呼籲市公所需要更審慎的思考與規劃,而非讓公園與活動中心成為二擇一的問題。
綠地環境,與社區照顧政策一樣重要
主旨:針對「屏東市中正里及華山里社區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屏東和平公園護綠聯盟調查一旦活動中心興建後,公園綠覆率將未達法定標準,且市公所未依都市計畫法子法備有使用計畫向縣府申請核准,嚴重影響民眾使用公園權益。綠盟請求本案「維持綠地,取消工程」,謹請鑒察。
說明:位於屏東縣屏東市區和平公園一角,經屏東縣政府撥用土地、屏東市公所已發包的72.6坪「中正里及華山里社區活動中心」預定興建。社區居民組成「和平公園護綠聯盟」 ,希望維持都市難得的綠地環境;另一方面,市公所則反映本案為地方里長推動社區照護和里民活動之需求。這是一個社區環境的兩難,還是可以達成公部門、社區、環境三贏?
針對本案,綠盟有以下質疑:
(一) 「社區活動中心」規劃,發包前未徵詢社區居民意見
本案自2018年8月3日第1次招標,歷經6次招標決標。建案名為「社區活動中心」,實際上附近居民在本案發包前根本沒有被徵詢、參與過一場規劃說明會。以綠盟住在公園附近的成員而言,直到10月下旬看到鐵皮圍牆豎起,多方詢問下才知道是要興建社區活動中心。
(二) 缺少「活動中心」必要興建的評估數據
縣府與市公所推動社區照護立意良善,但市公所有必要興建的評估數據嗎?宜先盤點現有公園內社會福利館、老人活動中心內的空間、附近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等類似功能的公共場所,以及週邊可租用的公私有場地(如學校、宗教場所等),是否已充分使用?真的完全沒有閒置空間能讓居民活動與社區照護使用嗎?非得造價1000多萬,減少戶外寬敞綠地空間蓋一棟水泥建物嗎?
根據2018年12月20日本案協商會議紀錄(附件一),屏東市公所興建活動中心旨意「係配合中央政策全力推行長照2.0及增設關懷據點,落實高齡長者的照護,讓長者可以就近在熟悉的環境中參加社區活動、接受志工服務,享受樂活的生活,保持身心健康,並可增設青少年 K書中心、圖書館,舉辦各類活動,提供當地居民休閒休憩優良環境」。我們從「屏東縣福利地圖」 (https://bit.ly/2GGvoBx)篩選中正里、華山里地理範圍內可能提供租用「社區活動、長照2.0服務」任一功能之開放場所,含有:社會福利館、老人文康活動中心(前兩者皆位於和平公園內)、屏東基督教醫院、屏東市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級單位)、屏基護理之家、和平國小、台灣基督教信義會屏東教會(目前中正里社區關懷聚點使用場地)、聚樂部,上述並未計入區域內所有宗教場所。
市公所須盤點上述類似場所及公部門現有資源是否已經充分使用。若仍有需求,除了說明必要興建評估數據,也要依法備妥資料向縣府申請使用計畫。
(三) 缺少具備〈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提及「整體性計畫」、「應保留和平公園總面積1/2以上之綠覆地」的核准條件證明
市公所興建「中正里、華山里社區活動中心」之決策,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之限制,應有「整體性計畫」與「應保留和平公園總面積1/2以上之綠覆地」,請市公所提出文書資料。
(1) 「中正里、華山里社區活動中心」之設置,屬於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第2段所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之對物一般處分。「對物一般處分」為行政處分之一種,又按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1項,行政處分屬於行政行為之一種。行政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市公所為行政機關,其為和平公園內里民活動中心之公物設定,屬對物一般處分,應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限制。
(2) 再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應受附表限制,附表中「乙、平面多目標使用」的公園類別第4點「民眾活動中心」之多目標使用,主管機關之核准條件包括應有「整體性計畫」、「應保留公園總面積1/2以上之綠覆地」。
(3) 本案缺少「應保留和平公園總面積1/2以上之綠覆地」之證明
我們採用美國國家森林局開發出的i-Tree Canopy軟體(臺灣農委會林試所亦引入使用)檢驗和平公園的綠覆地(區域內植栽垂直投影於地面之面積均屬之)。數據顯示一旦興建社區活動中心,推估公園內綠覆率介於41.43%至44.87%之間,違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提及「保留和平公園總面積1/2以上之綠覆地」。
(四) 公所未回應是否依前法第4條,備具申請書及「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向縣府申請核准
縱然屏東市公所備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提及「整體性計畫」、「應保留和平公園總面積1/2以上之綠覆地」核准條件,還需依該法第4條申請書及「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向縣府申請核准,迄今綠盟未能獲得相關單位回應。
(五) 屏東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不得作為本工程之合法依據,否則違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之原則
屏東市公所稱社區活動中心所適用之《屏東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1款第11目為公園「必要的附屬設施」,性質解釋上應與同款第1目至第10目之性質有類似性,即設施係指「開放於公眾使用,且是與公園的功能有關聯性,使公園功能更完善」的設施,而社區活動中心只針對兩里特定區域的居民,而且社區活動中心與公園開放給公眾活動的功能沒有關聯性,非屬第5條必要之附屬設施,市公所不得以本條作為里民活動中心之興建依據。
(六) 屏東市公所主張其興建行為得排除〈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適用,其法律見解顯然錯誤
按〈屏東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公園內得視規模性質及環境需要設置必要之附屬設施。縱如市公所主張,興建活動中心為本條「必要之附屬設施」,惟本條僅謂公園內「得設置」,並未規定設置必要之附屬設施前應行之程序,該應行之程序,係規定於上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之附表,即應有「整體性計畫」、「應保留公園總面積1/2以上之綠覆地」。
市公所認為,〈屏東縣公園自治管理條例〉第5條已授與其興建活動中心之權限,因此本件興建行為得排除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適用,進而忽視上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逕以〈屏東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作為本工程之法依據,其法律見解不僅逸脫上開法條文義,亦違反〈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屏東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之立法意旨,顯然錯誤。
(七) 未評估綠地破壞即興建「中正里、華山里社區活動中心」,違反比例原則
按〈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遵循比例原則為之,其中,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興建里民活動中心造成之損害為公園綠地、植披之破壞,而其欲達成之目的為增加里民於活動中心活動的空間。若為增加里民活動的空間,宜先檢討現有的社會福利綜合館、老人活動中心內空間,以及週邊的公私有設施(如學校、宗教場所等),是否已充分使用?是否目前已不敷使用,才須另興建活動中心?如上述問題均未經評估即動工,則興建里民中心所欲達成之目的,以及其所造成綠地被破壞之結果,兩者相較顯失均衡。
依上述6點質疑,我們有以下訴求:維持和平公園綠地,屏東市公所應立即取消「屏東市中正里及華山里社區活動中心新建工程」。
(一) 請屏東市公所提出必要興建的評估數據
市公所與兩里里長應盤點周遭社福資源與設備,結合社區需求規劃地方照護服務,提供財務、人力等援助。若仍有興建活動中心之需求,請市公所出示必要興建的評估數據。
(二) 依都市計畫法子法規定,市公所應提出興建整體計畫向縣府申請核准
呈前述,即便市公所具備合理、合法的必要興建評估數據,也應該遵循〈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應提出興建活動中心的「整體性計畫」與「保留和平公園總面積1/2以上之綠覆地」的核准條件證明,並依該法第4條,備具申請書及「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核准後才能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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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實體法程序法舉例 在 臨床筆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生死問題,不只是心跳與呼吸的問題.....
--- 生物醫學技術的進步救活了許多本來要死亡的病人,同時也延長了許多臨終病人的生命。這種延長是『延長生命』,還是『延長死亡』?如果是『延長死亡』,這種延長是否應該?如果不應該,那又應該怎麼辦』?
與歐美相較,台灣社會對於生命問題的冷漠,可以說幾乎已到了草菅人命的地步。原因除了整個社會上下交征利之外,更重要的是,台灣社會長期以來漠視倫理方面的教育,使得許多人大學都畢業了,還不知倫理學為何物 — 在這種情形之下,又如何能要求人們超越素樸的『公民與道德』階段,而從事成熟的道德思維反省?至於新聞媒體對於生死問題的注意,也只是零星而趕熱鬧式的。多半都是在一些具爆炸性的新聞事件發生的時候,才會作五分鐘熱度的報導。而由於相關的倫理學素養的缺乏,這些報導常常不但不能釐清問題,反而更加簡化了問題的複雜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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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安樂死」之名的「安樂死法」──簡評2016年「病人自主權利法」(初稿)
鄭逸哲(台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施肇榮(執業醫師,銘傳大學法學碩士)
目錄
壹、 本文基本立場先行說明
貳、借殼上市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策略
一、該法所宣稱的「病人自主權」範圍
二、「病人自主權利法」並非人人所得適用
三、製造法律適用困境的立法
四、被精心掩飾的「安樂死合法化」立法目的
參、概念錯置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論述
一、自「病人自主權」虛構出「醫療拒絕『權』」
二、未能正確認識:「維生介入除去請求」屬「善終權」的行使,而非屬「醫療拒絕『權』」,也不是「生命處分權」
肆、見樹忘林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偏頗
一、該法拒絕納入病患意願再度確認程序
二、該法拒絕為「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充分的實體法「防火牆」
三、該法拒絕司法裁定事先介入
伍、尚未施行,即有修法必要的「病人自主權利法」──代結論
本文
壹、本文基本立場先行說明
立法院於2015年12月18日匆促三讀通過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2016年1月6日隨即為總統所公布。本文作者就其立法過程略有參與,因而提出過若干不同意見,卻被有心或無意詆為「欠缺良知」而反對立法,因此,於評析該法之前,先行說明本文作者對該法的基本立場:
1.沒有人反對所謂「病人自主權利」,事實上也不可能反對。
2.支持就所謂「病人自主權利」的保障進行立法是一回事,不認同這部「病人自主權利法」這樣立法是另一回事。
3.不支持這部並不完善的「病人自主權利法」,不應被污名化為「『否定』病人自主權利」。
4.支持就「安樂死『合法化』」的問題進行討論,甚至也在一定範圍內支持「安樂死『合法化』」。
5.「病人自主權」和「善終權」二個概念,應徹底釐清,不該混為一談。
質言之,本文作者亦期待讀者先行了解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究竟內容為何,而能詳細區分自己究竟是「支持就所謂『病人自主權利』和『病人善終權利』的保障進行立法」,抑或也同時「支持『病人自主權利法』就『這樣』立法」。
貳、借殼上市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策略
一、該法所宣稱的「病人自主權」範圍
依2015年5月26日印發的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就委員提案第17769號「案由」謂:「鑒於我國現行法律對病人醫療自主權保障未臻周延,例如『醫療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八十一條的告知及同意規定,病人受告知與表示同意與其他關係人相同,對病人知情選擇與決策權的保護明顯不足;在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現行制度下欠缺配套措施,確保病人的醫療自主權(...)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
其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總說明」則進一步謂:「按『醫療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與中央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始得為之。第八十一條之病情告知對象同前二條之規定,亦為病人或其他相關人。依此,『醫療法』規定之受告知對象與做醫療決策的主體未必是病人本人,(...)剝奪病人的醫療自主權(...)。其次,在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現行制度也欠缺配套措施,來確保病人的醫療自主權得以實現,例如『醫療法』第六十三條與第六十四條以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等規定,當病人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係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同意書,同意書未必與病人意願相符(...)。最後,(...)目前只有特別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權利,(...)大部分的植物人、漸凍人、重度失智症患者與罕見疾病患者都不是『末期病人』,無法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不當限縮病人的拒絕醫療權(…)」。
綜合上述,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其所認為的「病人自主權」範圍應涵蓋:
1.手術及麻醉。
2.侵入性檢查治或治療。
3.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被告知。
4.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
5.植物人、漸凍人、重度失智症患者與罕見疾病患者「拒絕維生介入」。
暫且不論法律「保護」是否周延,前三者,現行的「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和第81條,即分別有所規定;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則已由現行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加以規定。
可見,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最主要的目的在「新創」屬「『非』末期病人」的植物人、漸凍人、重度失智症患者與罕見疾病患者,有所謂「拒絕維生介入『權』」。
二、「病人自主權利法」並非人人所得適用
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高舉周延保障其所謂的「病人的醫療自主權」旗幟,但依其規定,事實上有許多病人是被排除在其適用範圍之外,例如:
依病人「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0條第3項的規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依之,若病人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或雖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但無法(例如,已先於病人死亡或自己也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思)或拒絕表達意願時,即使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也無「病人自主權利法」適用的可能,不是嗎?在此情況下,是否應回到「醫療法」的適用?
再者,就所謂「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中央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用方法之情形者,依該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若未預立醫療決定者,也不適用「病人自主權利法」,除「末期病人」仍可直接回到「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適用,其他四者,就只能拖到「末期」,才有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而「解脫」的可能。
且由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因此,未滿二十歲人,根本無適用該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而「解脫」的可能。
總之,「病人自主權利法」並非人人所得適用。
三、製造法律適用困境的立法
沒有人否認,推動「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立法動機良善,但其欠缺足夠的法律素養,不具備立法技術的基本涵養,莽撞衝擊既有的立法體制,把「保護不足」和「欠缺保護」二者混為一談,一心只想別立於「醫療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而無視於其自身根本漏洞百出。
其實,關於其所謂病人就「手術及麻醉」、「侵入性檢查治或治療」和「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被告知」的「自主權」部分,只要就「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和第81條,分別修正如下已足:
1.醫療法第63條:醫療機關實施手術,應向病人說明手術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表達意願;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或其無法或拒絕表達意願時,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代為表達意願。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第二項)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
2.醫療法第64條: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表達意願;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或其無法或拒絕表達意願時,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代為表達意願。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第二項)。
3.醫療法第81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應向其醫療委任代理人為之;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或其無法或拒絕表達意願時,應向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為之。
此外,另新增「醫療法」第81條之1關於「醫療委任人」的相關規定是必要的。
至於關於「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問題,「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規定更是莫名其妙,末期病人並不當然就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但依其第14條第1項的規定,非得預立醫療決定,方有該項適用。也就是說,若末期病人事實上自行表達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時一部時,因其未預立醫療決定,該項即不得適用?這樣要回到「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的適用嗎?
當「病人自主權利法」號稱「目前只有特別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權利」,究竟該項是否應限縮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的末期病人,未見其明。
在法律適用上,「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間究竟是怎樣的關係?就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問題來看,就能表達意願的病人應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否則悖理,但就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的病人,若其預立醫療決定,適用「病人自主權利法」尚無問題;若其未預立醫療決定時,是否仍得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呢?是否得由其最近親屬代為決定呢?如果得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僅規定「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而「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2項卻規定「應由二位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就這樣的不一致,應如何進行法律適用呢?
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3項的規定,「(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的病患)無最近親屬者,()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得視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同意書」。如此的規定,在「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後,究竟應如何適用?
依該法主要推動者楊玉欣立委辦公室的說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適用的範圍與對象亦與本草案完全不同,前者規範的是末期病人,後者則以一切病人為其規範對象,兩者不能相提並論」。照這種說法,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應屬「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特別規定」,但實質來看,就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問題,「病人自主權利法」卻又就「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無者有諸多「特別規定」。
整體來看,就由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立法,在思考上,既無高度,也無深度,亦乏廣度,致「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在法律適用關係上,一片混亂,令人完全搞不清二者間,究竟是「特別關係」,還是「補充關係」,甚或是極詭異的「互補關係」?
其實,當初若逕採「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如以下的「修正」方式,上述的法律適用困境,當可避免: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由二位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
前項第一款之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依其預立醫療決定出具同意書代替之,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時。則由其最近親屬依其預立醫療決定出具同意書代替之,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二次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同意書或醫囑均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之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得予終止或撤除。
依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第四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前以書面為之。」
如此,至少使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末期病人,在既未預立醫療決定,亦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復無最近親屬的情況下,得因「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而獲得「解脫」,這不才真的是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所想致力的嗎?
一旦,就所謂病人「手術及麻醉」、「侵入性檢查治或治療」和「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被告知」的問題,採前述修正「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和第81條的方式;同時就關於「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問題,採前述修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的方式,不僅使這方面的法律適用層次井然,不生法律漏洞的問題,亦使「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更能專注於其就植物人、漸凍人、重度失智症患者與罕見疾病患者所「新創」的「拒絕維生介入『權』」,提出更完善更周延的立法草案。但終究捨此不為,令人扼腕。
四、被精心掩飾的「安樂死合法化」立法目的
明明有更好更簡單的立法方式可選擇,為什麼要大動干戈別立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呢?要解答這個疑惑,恐怕要先看一下「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最原始草案草擬者孫效智教授,題為「安樂死的倫理反省」 一文的內容:
「隨著醫學科技的進步,相關問題在歐美可以說是備受矚目。問題的核心誠如中國大陸社科院的生命倫理學家邱仁宗所言:
『生物醫學技術的進步救活了許多本來要死亡的病人,同時也延長了許多臨終病人的生命。這種延長是『延長生命』,還是『延長死亡』?如果是『延長死亡』,這種延長是否應該?如果不應該,那又應該怎麼辦』?
(...)
與歐美相較,台灣社會對於生命問題的冷漠,可以說幾乎已到了草菅人命的地步。原因除了整個社會上下交征利之外,更重要的是,台灣社會長期以來漠視倫理方面的教育,使得許多人大學都畢業了,還不知倫理學為何物 — 在這種情形之下,又如何能要求人們超越素樸的『公民與道德』階段,而從事成熟的道德思維反省?至於新聞媒體對於生死問題的注意,也只是零星而趕熱鬧式的。多半都是在一些具爆炸性的新聞事件發生的時候,才會作五分鐘熱度的報導。而由於相關的倫理學素養的缺乏,這些報導常常不但不能釐清問題,反而更加簡化了問題的複雜度。
(...)
工業革命以後,醫學有了長足的進步,人對於生死的掌控或干預能力愈來愈大。此時人類的死亡經驗已大不同於古代。延長生命與延長死亡之間開始模糊不清。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十九世紀時『安樂死』觀念便有了特殊的醫學意義,亦即藉著醫生的幫助,減輕死亡過程的痛苦。此為狹義的『安樂死』。二十世紀初,在協助死亡的意義下,減輕痛苦所引起的副作用—縮短壽命—也被納入安樂死的意義。換言之,人們此時所理解的安樂死已不只是減輕死亡過程中的痛苦,還包含了藉著醫學科技的干預,直接加速死亡的到來。
(...)
從法律上來說,各國法律基本上都反對『安樂死』,視安樂死為所謂的『受囑託殺人』或『加工自殺』,屬於殺人罪或謀殺罪。不過,在另一方面,主張『死亡權利』及『自願安樂死』的運動正方興未艾。
(...)
本文採取的安樂死定義如下:『為了消除一切痛苦而有的『作為』或『不作為』,意圖導致死亡,或作為(不作為)本身即導致死亡』。
(...)
由於這個定義相當抽象,以下再以它為基礎,做幾點說明:
一、上述的『安樂死』定義在理論上適用於『自殺』或『他殺』兩種情形。但在實際上,『安樂死』一詞一般是用於後者,指醫生對末期病人或傷患所施行的致死作為或不作為。依此,安樂死是『他殺』或『致死他人』。在這個意義上,安樂死不再是古希臘所謂的『好死』或『善終』的死亡狀態,而是指促成這種好死的方法。
(...)
關於安樂死的道德或法律評價便很難形成共識。反對者認為『安樂死』就是『蓄意殺人』或『謀殺』。支持『安樂死』者則不能接受這種看法,他們認為安樂死的目的是為了病人最大的利益,因此,把『安樂死』理解為『殺死』病人,是過份簡化而不恰當的行為認定。
(...)
近年來有關生命末期問題之倫理討論雖然有很多爭議,然而至少有一項共識是大部份學者都能接受的,那就是:不論是延長瀕死期或縮短生命(= 導致死亡)的醫療措施,原則上都不應該違背受苦者的意願。 很顯然,違背病人意願的「非自願安樂死」是不道德的。這樣的安樂死侵犯他人的生存權,傷害了近乎絕對的生命價值。
至於不顧一切代價去延長末期病人生命的作法,也引起不少爭議。人們覺得這樣作會妨礙有尊嚴的死亡(death withdignity)。田力克(H. Thielicke)稱之為『恐怖的仁慈』(Terror der Humanitat)。歐美各國的趨勢是制訂自然死法(Natural Death Act),並推動『生存意願預囑』成為正式的法律文書,以賦予病患在疾病末期拒絕無意義治療的權利。
(...)
一旦確定了病人的安樂死意願,而醫生客觀的診斷亦顯示:病人漫長而折磨人的死亡過程與其人性尊嚴互相衝突,那麼,不少的倫理學家會同意,此時的安樂死在道德上至少是不應該受到譴責的。不過,根據這樣的良心判斷而付諸實踐的醫生或家人,仍必須負起法律上的責任。事實上,不畏懼法律制裁的抉擇,往往才真正反映了道德的審慎程度及勇氣。
(...)
『安樂死』合法化也是一個困難的課題。荷蘭與澳洲所開的先例是否可行,就尚待進一步的觀察與歷史的檢證。此外,即使從微觀的道德角度能夠達到『安樂死在某些少數個案中的可能性』,也並不意味著從巨觀的社會角度看來,安樂死合法化是可行的。就立法技術而言,安樂死合法化是否會遇到一些不容易解決的困難,並且,這樣的立法是否會衍生出難以防堵的弊端及對法律的濫用,都有待進一步的討論。
(...)
我國的情形如何呢?醫護人員的EQ與醫德低落、社會只向錢看而賤視人命、虐待老人及兒童的大量存在、長期療養及安寧照顧的缺乏等等,在在要求我們更為審慎地面對安樂死的立法問題。」
綜觀全文,其所持立場是:不顧一切代價去延長「末期病人」生命的作法是妨礙有尊嚴的死亡,所以,一旦確定了病人的安樂死意願,而且醫生客觀的診斷亦顯示:病人漫長而折磨人的死亡過程時,醫師或家人應不畏懼法律制裁,對末期病人或傷患施行致死作為或不作為,這才真正反映了道德的審慎程度及勇氣。
雖然其仍持「末期病人」用語,但並不等同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第2款的「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這樣的定義,其乃由「『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擴張至「『漫長而折磨人』的死亡過程」。也就是說,其所謂的「末期病人」,不僅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第2款的狹義「末期病人」,更及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以下所規定的非屬狹義「末期病人」的「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中央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用方法之情形者」。其所採的是極為廣義的「末期病人」概念。
由是觀之,「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不僅要推動狹義「末期病人」的「安樂死合法化」,更要推動廣義「末期病人」的「安樂死合法化」。
然而,究竟是基於怎樣的考慮,在立法推動過程中,「安樂死」用語顯然有意完全被避免使用,精心被掩飾起來,而從未出現,這就要就教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了!
但很清楚看出,本來以修法方式就能「精簡」解決的問題,卻捨此不為,勞師動眾,疊床架屋,將「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和第81條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既有的規定內容,復規定於「病人自主權利法」,恐怕目的就在以「病人自主權利法」之名,掩護廣義「末期病人」的「安樂死合法化」過關。
參、概念錯置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論述
「安樂死」固然是個倫理議題,但「安樂死『合法化』」絕對是個法律議題。作為一個法律議題,絕對要回到法律的概念論述。
由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蓄意避免「安樂死」被正視討論,代之以詭異的方式,企圖將「病人自主權」和「人性尊嚴」等同起來,致其立法論述極為錯亂。
如本文一開始就聲明的立場,「安樂死『合法化』」不是不能討論,甚至是應該要討論的議題,但必須嚴肅將之於法律架構加以下討論:
一、自「病人自主權」虛構出「醫療拒絕『權』」
雖然沒有人否認「病人自主權」,但不表示其屬「絕對」的權利;其實,在「法治國」,任何權利,難以想像其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舉例來說,甲割腕自殺,被緊急送醫,若立即縫合傷口,甲必然撿回一命,在此情況下,急診醫師乙得否違背「病患」甲的意願,強行醫療介入呢?這不必有什麼法律素養,依常識就可以判斷出乙當然得以為之。但這樣是否否定了「病患」甲的「病人自主」?當然是!但有侵害到其「病人自主權」嗎?並沒有!為何沒有?因為就此情況,甲根本並不具有「病人自主權」,當然就無所謂侵害「病人自主權」的問題!
一般被稱為「加工自殺構成要件」和「加工成重傷構成要件」的刑法第275條和第282條規定,在在否定法益持有人對自己的「生命法益」和「重大身體法益」具有「處分權」。因此,「病人自主權」的內容,依之,無論如何「原則上」不可能涉及「生命法益」和「重大身體法益」的「處分」。
但法律比人更聰明,在絕對否定法益持有人對其「生命法益」具有「處分權」的同時,在一定條件下,「例外」承認法益持有人對其「重大身體法益」具有「處分權」。例如,「病患」不截肢無以保命,為之施行手術而具有(共同)加工成重傷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的醫事人員,法律即提供「阻卻違法的為第三人緊急避難」和「依(醫療)法律之行為」作為其「阻卻違法事由」,也因此,在此情況下,「例外」且「間接」承認法益持有人對其「重大身體法益」具有「處分權」。
然而,「病患」拒絕為保命而截肢,即使醫事人員違背其意願而施以手術,仍無以排除「阻卻違法的為第三人緊急避難」和「依(醫療)法律之行為」作為其「阻卻違法事由」的適用,因為此二者並不以病患「同意」為要件。
所以,「病人自主權」範圍,並不及於「拒絕拯救生命的醫療」,同理,也不及於「拒絕挽救重大身體法益的醫療」。充其量,只在不違背拯救生命或挽救重大身體法益的前提下,若有「這樣或那樣」的選擇方式,方有「病人自主權」可言。在此理解下,涉及「生命法益」和「重大身體法益」時,「病人自主權」只限於對於醫療方式的「選擇權」,並無所謂「醫療拒絕『權』」。
至於生命法益和重大身體法益陷入危險的病患未就醫,事實上「拒絕醫療」,也無關所謂「醫療拒絕『權』」,而是法律對於「自殺」或「自重傷」者無能為力,而放棄規範的問題。
即使因刑法將傷害罪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原則上尊重非屬生命法益或重大身體法益陷入危險的病患是否就醫的決定,但嚴格上來說,在法律上也僅屬「放任」,而非承認其就「輕傷害程度範圍內的身體法益」具有「醫療拒絕『權』」。否則,例如,在其輕傷害程度範圍內的身體法益有就醫必要的嬰兒,若作為其法定代理人的父母拒絕將之送醫,不就變成代為行使「權利」了?
因此,就其「輕傷害程度範圍內的身體法益」,或可謂病患並無「就醫義務」而「放任」之,但絕非承認其具有所謂「醫療拒絕『權』」。毋寧,涉及「輕傷害程度範圍內的身體法益」時,「病人自主權」也還是限於對醫療方式的「選擇權」,並非所謂「醫療拒絕『權』」。至於此類病患雖就醫而「拒絕醫療」,誠屬悖理;若其確有醫療必要,就醫後卻全面拒絕接受醫方的「醫療建議」而放棄醫療,在體系理解上,也還只是理解為病患並無「就醫義務」而「放任」之,但絕非承認其具有所謂「醫療拒絕『權』」,否則,還是如前例,確有醫療必要的嬰兒,作為其法定代理人的父母即得代為行使「醫療拒絕『權』」,這是荒謬的!
總之,我們承認「病人自主權」是一回事,並不等於我們也承認病患亦具有「醫療拒絕『權』」,前者,在原則上,根本不包括後者;至於就「輕傷害程度範圍內的身體法益」,即使認為病患並無「就醫義務」而「放任」之,那是另一回事,並非承認其具有所謂「醫療拒絕『權』」。
整體來說,「病人自主權」大致上就是指在「接受醫療」的前提下,對於醫療方式的「選擇權」,並無所謂「醫療拒絕『權』」。
二、未能正確認識:「維生介入除去請求」屬「善終權」的行使,而非屬「醫療拒絕『權』」,也不是「生命處分權」
或許有人要問,如果法律不承認病患具有「醫療拒絕『權』」,何以得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得就「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其實,嚴格說來,這是立法者對法律用語欠缺審慎或欠缺區別能力的的問題。
如果我們細心觀察,在立法者就「醫療法」進行立法時,其所謂「醫療」和「醫療行為」用語,恐僅指一般所謂的「『有效』醫療」,亦即對病患病情有改善可能性的「醫療行為」。即使我們一般人對「醫療」二字的初步理解也是如此吧!
但隨著近代醫學的快速進步,不僅對於病患病情有改善可能性的「醫療」大有發展,在此同時,其亦擁有了雖無以改善病情,卻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延死亡」的「介入能力」。一般將此種「推延死亡的醫事人員介入」,亦以脫離原始意義的「醫療」名之,稱之為「『無效』醫療」。但本文更建議以「維生介入」代之,而使之區別於以具有改善病患病情可能性的「醫療」和「醫療行為」。
這種非屬「『有效』醫療」,而僅具有「推延死亡」的「維生介入」,從歷史的角度來觀察,在「加工自殺構成要件」最古早創設之初是不存在的,亦即人類原始創設該構成要件時,並未預想有所謂「僅依賴『維生介入』而『推延死亡』」這種類型的「被害人」。
事實上,法學界長久以來,甚至數千年來,在對「死亡」這個「結果點」多所著墨時,對於近代才出現的「僅依賴『維生介入』而『推延死亡』」這種「因果進程」,是否應對「加工自殺構成要件」的適用進行範圍限縮的研究,似乎是一片空白。
即使,社會一般人對於是否得對「僅依賴『維生介入』而『推延死亡』」的病患以「維生介入除去」而進行「安樂死」,大概也只注專到「死」這個「點」,並未就這個「推延死亡的因果進程」或「安樂(程序)」具有足夠且充分的探討。
甚至,在立法過程中,本文作者詢問力推「安樂死合法化」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若醫事人員就「僅依賴『維生介入』而『推延死亡』」的病患,依其意願而「除去維生介入」而致其死亡,該醫事人員是否仍犯加工自殺罪?就此,得到的竟是極為駭人的回答:「還是不法,只是不罰!」
本文作者不得不再追問:如果這樣還是「不法」行為,為什麼(最原始)草案第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拒絕執行(最原始)草案第十三條病患的拔管,要加以處罰?法律可以強迫人家去做「不法」行為嗎?這太荒謬了!
實在令人揺頭,怎會在連基本法律立場都未搞清楚情況下,就要硬推「病人自主權利法」呢?當場,本文作者說,如果不導入「善終權」的概念,「病人自主權利法」就不可能具有其立法正當性。所幸,楊玉欣立委當場筆記,而後才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條「立法目的」中出現「保障其善終權利」的規定。
當我們承認不僅「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所規定的「末期病人」,而且也承認「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以下所規定的非屬狹義「末期病人」具有「善終權」的話,若醫事人員就「僅依賴『維生介入』而『推延死亡』」的病患,依其意願而「除去維生介入」而致其死亡,則其雖實現成文的狹義「加工自殺構成要件」,但不成文的消極構成要件「病患基於『善終權』而行使其『維生介入除去請求權』」亦告實現,該醫事人員即已不具有「加工自殺構成要件該當性」。
當承認「維生介入除去請求」屬病患「善終權」的一部分,基於其「同意」而「加工自殺」好了!醫事人員即自始不具有「加工自殺構成要件該當性」,這樣的論述再怎樣,也比「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紊亂法律論述層次,說什麼其「加工自殺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又具有「阻卻違法事由」,又具有「阻卻責任事由」,而且「不罰」,來得合理且明確。
也就因為「維生介入除去請求」屬病患「善終權」行使的一部分,這也才能合理說明為什麼會有病患以外之人,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代為請求,而非病患以外之人「處分」病患的生命。
將「病患基於『善終權』而行使其『維生介入除去請求權』」明確定位為加工自殺構成要件的「不成文消極構成要件」,也有助於避免將「善終權」和「生命處分權」有心或無意混為一談。
應知,現行法律本來就是保障「病人自主權」,但也有其自主範圍的限制,絕對不得處分自己的生命,所以,「病人自主權」並非至高無上的。法律不容自殺,也不容加工自殺!己如前述。
即使我們承認「病人善終權」,也不因而承認我們對自己的生命具有「處分權」。
「善終權」只涉及非人為「迫切」將到來的死亡,屬病人對於「進入」死亡的「方式」的選擇,「原則上」必須加以尊重,但也只在符合極嚴格的條件下。
質言之,「善終權」只涉及被「自然」「無法逆轉」的「迫切處分」下,病人對「尚保有」的「進入死亡方式」的選擇。全然無關「自我生命處分」──其生命是「已被自然處分」的。
所以,從「病人自主權」或「告知後同意」,硬拗出病人「善終權」出於其「自我生命處分權」,立論完全錯誤。基礎觀點錯誤,東拼西湊出來的法律草案,自然欠缺必要的周延性;復以,未進行大規模的影響模擬評估,實難期待其可行性。
本文作者絕對支持對「善終權」加速立法,但反對一廂情願的冒進立法。要處理「善終權」或「安樂死」這個問題,就不要劃錯重點,不要想訴諸所謂「病人對自己生命具有處分權」。
肆、「見樹忘林」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偏頗
本文作者必須再度重申,對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認為應立法推動的方向,完全予以認同,然而終究不能把「善終立法進行的必要性」扣「善終立法版本的妥適性」混為一談!糟糕的立法,比不立法還糟糕!
任何立法,必然涉及多數人的「權利義務」變動,以及複雜的法律關係變遷。在推動「病人自主權利法」時,是否過度或僅著眼於廣義的「末期病人」能「簡」且「速」「好走」,只求法條快速通過,連最基本的立法用語審慎,都不考慮。舉例來說,「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第2項竟規定為:「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前項第一款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經意願人同意之親屬亦得參與。但二親等內之親屬死亡、失蹤或具特殊事由時,得不參與。」
若意願人二等親內之親屬死亡或失蹤,自無參與的可能,其但書應規定為「不在此限」,方得其理,但竟以「『得』不參與」規定之,令人傻眼。
小者如是,該法所應追求的「死生兩安」大者,更是完全未被納入立法考慮,將來該法上路,恐會造成諸多爭議:
一、該法拒絕納入病患意願再度確認程序
對於廣義「末期病人」的「維生介入除去」,進行「安樂死」,是「生死大事」,不可不慎。
即使「病人自主權利法」有所謂「預立醫療決定」的規定,但「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顯然混淆「病患意願的『證明方法』」、「病患意願」和「病患意願的『確認』」三者。誠如一位該法立法公聽會參與者所提出的質疑:如果一個人二十歲時預立,但過了三、四十年後,當時的醫療技術大幅進步,屆時他沒有可能改變想法嗎?
而且「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3條規定:意願人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試問:若此申請正在進行中,申請人即因車禍陷入植物人狀態,又該如何適用本法?
甚至,如果真是那麼尊重病患意願或如此維護病患的「善終利益」,為什麼將本屬「相對明確」,但從程序法上來看也僅屬「推定」性質的「預立醫療決定」作為認定病患「善終意願」的唯一方法?未預立醫療決定者,就無「權」善終嗎?
再者,「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顯然根本不知道民法第1186條規定:年滿十六歲人,即具有「遺囑能力」。這表示法律認為年滿十六歲人即對「死亡」的意義具有完全的理解能力,那為什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第1項卻依處理財產權為目的的「行為能力」,規定「具有完全行為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不是說要讓病人「善終」,才符合「人性尊嚴」嗎?那年滿十六未滿二十歲人呢?未滿十六歲人呢?他們就不必享有「人性尊嚴」嗎?
二、該法拒絕為「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充分的實體法「防火牆」
「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似乎自始就有著「廣義的『末期病人』不得『好走』,都是醫護人員強行予以『維生介入』害的」這樣的偏見,否則立法最原始草案第16條第1款不會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拒絕執行(最原始草案)第十三條病患的拔管的話,「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會出現這樣的嚴苛粗暴的草案文字,令人駭然!
事實上,如果病人真的想「好走」,不上醫院最快了!既然要上醫院,又要假手醫事人員「除去維生介入」而使其「善終」,就得感恩人家的「協助」,而非將之作為「代罪羊」。
所幸在各方批評與壓力下,該項不合情理的條文,才被刪除,而且於其第14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依其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預立醫療決定時,得不施行之」,以及其第4項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但這項條文,是否予以「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充分的法律「防火牆」呢?恐怕未必!
醫事人員既然是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的規定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當然就是依其第1項所規定的「預立醫療決定」而行之,如此,其所謂「故意或重大過失」是就何而言?其所謂「損害」又是指什麼?就「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故意,如何行之?又如何「重大過失」為之?
其雖規定為「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且依一般解讀,均認為醫事人員仍具有「加工自殺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但因其屬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而為之,故屬「依法律之行為」,而具有刑法第21條的「阻卻違法事由」。另外,醫療機構,一般均為「法人」,如何負刑事責任?
即使如此,顯然未根本將醫事人員的「醫療義務」和「善終權(行使)」的「衝突」加以消弭。如前所述,「病患基於『善終權』而行使其『維生介入除去請求權』」應明確定位為加工自殺構成要件的「消極構成要件」,這樣也有助於避免將「善終權」和「生命處分權」有心或無意混為一談。
因此,「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4項應規定為:「醫事人員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加工自殺)規定,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不負行政與民事責任」。
恐怕如此,才能明確將「維生介入除去」明確定位為醫事人員「醫療義務解除」後的「行為」,而為「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充分的實體法「防火牆」。
三、該法拒絕司法裁定事先介入
究諸經驗,許多廣義的「末期病人」不得「好走」,的確和家屬「不願放手」有關,但「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或認為該法第4條第2項規定為「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即足以解決問題,未免過於天真。
事實上,這恐怕只會埋下病患「好走」後,法律紛爭不斷的根源!
「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恐怕從未意識到,「病人自主權利法」必須從實體面和程序面均予以周詳的規定,該法的施行才有可能達到「逝者善終,存者無爭」,否則「死者已矣,生者興訟」,豈是其本意?
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就實體面似乎為「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了某種法律「保護」,但即使如本文如前的建議加以「強化」,也無以阻卻其陷於事後高度的「訟累」風險──即使「更後面」司法確認其不負任何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
舉例來說,即使現在一般均認為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協助」病患善終而具有「加工自殺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的醫事人員,因其行為屬「依法律之行為」,而具有刑法第21條的「阻卻違法事由」;但若病患家屬,乃至於檢察官認為其行為並不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的要件規定,依現在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相關規定,並無以阻止告訴的提出或查偵開始,該醫事人員即至少陷於被以業務過失致死罪──乃至於殺人罪──訴追的危險。在民事程序上,亦有侵權行為鉅額損害賠償責任被請求的高度風險。
在立法過程中,本文作者一再提醒,多年來外國立法例即使在一定範圍內容許「安樂死」,但幾乎毫無例外,其對於醫事人員執行介入均先以司法准許裁定予以「背書」。
以所以必須由司法裁定事先介入,除了為「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充分的程序法「防火牆」,使之在相當程度上避免事後的「訟累」,而因袪除日後陷於法律訟爭的疑慮有助於提其高協助病患「善終」意願外,甚至還有其更深層的意義。
如前所述,「生死事大」,對於病患意願,再度確認有其必要性,這才是真正對於「人性尊嚴」的高度尊重。
除此之外,「安樂死」不只是單純使病患「死亡」,「死亡」是種「法律事實」,其不僅使病患的「權利能力」消滅,也形成一連串私、公法權利義務的形成、消滅和變動。
即使「安樂死合法化」在一定程度上應予開放,但也不能躁進為之,不顧其「道德上的風險」,例如,為了繼承法或保險法上等相關利益,或者因為經濟上或身心壓力,病患自行或在其家屬壓力下「不得已」而「預立醫療決定」。
凡此種種考慮,在立法過程中,本文作者一再提醒,務必納入「司法裁定事先介入」制度,但遭「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以「沒有必要」而悍然拒絕。這種「只管自己現在好走,不顧別人將來是否好過」,甚至以個人經驗即認為「廣義的『末期病人』,『均』無例外想『安樂死』」的立場來推動「病人自主權利法」,對此,本文作者實在難以認同。
伍、尚未施行,即有修法必要的「病人自主權利法」──代結論
綜上所述,其實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不折不扣是部沒有「安樂死」之名的「安樂死法」。
誠如一位修習法律不到一年的女醫師所說:「病人自主權利法感覺有點像是…透過醫生的手跟醫療設備進行一種…折衷版的安樂死(法)」。
就這種關係「生死大事」的法律,在立法過程中,竟不見衛生福利部有所部版草案,許銘能次長竟僅謂「尊重立法院的決定」,既失職又失能,令人不僅感到遺憾,更感到憤怒。
雖然「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8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在這樣支離破碎,掛一漏萬的母法下,本文作者根本對本來對之毫無信心的衛生福利部能訂出怎樣的施行細則,毫無期待,更何況其亦無以凌駕母法。
別的不說,就其第14條第1項第5款所謂「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的病患,目前接受衛生福利部委託進行施行細則如何訂定者,即已發現根本無法依此從頭至尾由「不明確法律概念」所構成的規定來擬定施行細則,而建議採「司法裁定事先介入」制度,或有解決的可能。
但如前所述,「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自始至終全然拒絕「司法裁定事先介入」,「病人自主權利法」根本欠缺「司法裁定事先介入」的規定!因此,除非對「病人自主權利法」進行修法,實在難以想像其如何順利施行。
所幸,「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9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因而衛福部現在要做的並不是制定施行細則,而是全面檢討此法的缺陷,趕在施行日前,再提出修法草案。否則,這樣的版本硬上路,只是災難。
若果真尚未施行,即先修法,孰令致之?
本文作者再重申,百分之百支持關於「善終」的立法,亦支持加速立法,但實在無法支持現在已通過的這個「量身訂做」而粗糙不堪的版本。誠心謙虛去檢討立法的周延性和妥當性,才符合倫理和醫學倫理的要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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