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 #美國現行專利標的適格性判準問題的可能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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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美國國會議員倡議修法,意圖解決美國現行專利標的適格性判準的問題,但質疑現行判準的妥適性,並非因此就能得出更為妥適的判準。USPTO的審查指引,以及判斷遊戲方法發明之專利適格標的性的判決見解,例示出發展判準的另一種可能,即將非專利適格標的之發明類別化,並明確敘明前述類別化所立基的政策價值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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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美國現行專利標的適格性判準的案例嗎?2014年6月19日,美國最高法院做出Alice Corp. Pty. Ltd. v. CLS Bank Intern.案判決,確立了用來判斷一項發明是否具備專利標的適格性的「兩階段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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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標的適格性 在 北美智權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判斷專利適格性與充分揭露條件之交會:由McRO, Inc. v. Bandai Namco Games案談起
在Alice案之後,美國聯邦法院對於專利標的適格性之審查採取二階段測試架構。其中第一步驟,判斷請求項是否指向司法例外事項,第二步驟,則判斷有無發明概念。第一步驟判斷涉及請求項限制條件的解讀,因此與說明書是否充分揭露之判斷有重疊之處。理論上來看,適格性判斷與充分揭露條件之要求各有不同政策理由,其目的亦不相同,二者之判斷當可以獨立進行。然而,實際操作因為均涉及請求項是否過於抽象或寬泛之檢討,因此二者之界線不易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