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3款先使用權抗辯之再思考
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先使用權抗辯」在保障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實施系爭專利的個體其繼續利用系爭專利之權,亦保障實施系爭專利而生之物品的後續流通或使用權益,此已為2013年專利法修法理由所肯定的法理。本文意在介紹「先使用權抗辯」之由來,並討論該抗辯主張之相關要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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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專利法先使用權能否委託或授權他人行使
專利法規定在申請日前,如果「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其行為乃專利權效力所不及,此稱「先使用權」,在原有目的事業範圍內得繼續利用系爭專利發明。相同制度亦適用於專利消滅至復權公告前期間之相同行為。但該先使用權得否委託或授權他人行使,有下列議題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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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訴訟之先使用抗辯與其證據特性
專利權有行使的限制,台灣專利法是規定在第59條至第61條等各類型專利權效力所不及的行為。其中之一為被告可主張其於專利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實施所必須之準備者,而免於專利侵權責任。此類抗辯又稱「先使用權」。
「先使用權」屬主張系爭侵權行為不具違法性之抗辯,故主張者就先使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本文意在從司法實務出發,介紹先使用抗辯的證據性質,以供相關業界人士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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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傑教授, 專利 法,單元19: 專利權效力不及 之事項個人教學網站:http://yangjames.yuntech.edu.tw 專利 法播放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