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到了!屏縣環警檢「天羅地網」聯手破獲非法棄置廢棄物
強力打擊環保不法移送法辦
為嚴密阻絕境外非法棄置廢棄物入侵,屏東縣環警檢持續展開「天羅地網」強力稽查行動,於日前夜間聯手破獲非法棄置廢棄物,當場查扣車輛等犯罪工具,並將駕駛帶回漏夜偵訊,全案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移送屏東地檢署持續擴大偵辦。環保局強調,「天羅地網」行動持續加強執行聯外道路重要路口可疑車輛攔查作業,不法業者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一經查獲絕對移送法辦。
屏東縣政府環保局與警察局里港分局聯手查獲業者非法棄置廢棄物,現場攔阻一部曳引車及抓斗式拖車載運廢塑膠等廢棄物欲前往三地門鄉非法棄置廢棄物,該駕駛並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卻受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規定,當場查扣抓斗式拖車等犯罪工具並將駕駛帶回里港分局漏夜偵訊,全案移送屏東地檢署持續擴大偵辦。
環保局重申,已與警察、司法單位建立合作打擊犯罪模式,「天羅地網」行動持續展開,防止非法清理廢棄物車輛進入,一經發現非法情事,即依法開罰移送地檢署偵辦,也呼籲民眾對於閒置農地或廠房出租,應謹慎考量並瞭解承租人之用途,避免出租給可疑人士作為非法堆置處理廢棄物之場所,否則可能面臨高額的廢棄物清除處理或土壤整治費用,將得不償失!民眾如發現污染行為,請立即撥打環保局公害陳情專線:0800-066666或08-7351928,遏止不法業者非法堆置及處理廢棄物之污染環境行為,共同守護本縣好山好水的環境品質。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3的網紅江志銘,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台北市議員江志銘於今(18)日警政衛生部門詢答時表示,立法院於今年1月18日三讀修正通過「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明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統一調度使用現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被調度者不得拒絕。」這將迫使台北市常態幫其他縣市代燒垃圾。 江議員痛批這根本是懲罰好學生,縱容壞學生。台北市民努力的做...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當其他政黨每日競逐網路聲量的高低起伏,時代力量卻堅持初心,長期默默關注台灣的環境正義,以及污染這塊土地的事業廢棄物。
無論是屏東枋寮的樂樂養雞場還是台南學甲的爐碴米,時代力量始終堅持為人民的食安把關,堅定守護著台灣的山林水土。
這一次,請把焦點再度拉回屏東枋寮。
在時代力量黨主席立法委員 陳椒華的強力監督下,由國民黨籍屏東縣議員劉淼松經營的鍇霖土資場,被爆出現場堆積如山的太空包,經環團證實,這些太空包為三家來自桃園的廠商(毅川、中德及樺欣),以「資源化產品」(玻璃纖維樹脂粉)名義賣給鍇霖,不僅銅含量超高,另含有多種有毒重金屬。這些任意堆置的太空包,因露天存放緣故,包裝早已破損,有害金屬物質隨雨水沖刷流入大海。
陳椒華委員於2020年11月14日親自率領環團專家學者,並邀集環保署及屏東縣環保局官員至鍇霖土資場現勘實測,所謂「資源化產品」檢測數據竟然大幅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TCLP(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溶出試驗標準,包括銅高達36500ppm、鎳1300ppm等八大重金屬,另測到金、銣、銫、鍶、銻、鈦等稀有重金屬。
為何會這樣?一查才知,在2017至2018年間,桃園市鄭文燦市長及時任桃園市環保局長沈志修(現已高升為環保署副署長)發給毅川等三家公司銅含量高達5%的許可證,讓玻纖樹脂粉的銅含量放寬到5%?難怪以TCLP溶出檢驗都是超標!
究其原因,正是在中央及地方政府交相賊之下,經濟部工業局及環保署標準不一,造成「有害事業廢棄物」卻以「資源化產品」的假身分四處流竄並污染這塊土地。
鍇霖土資場不當貯存有害事廢玻纖樹脂粉已明顯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時代力量嚴正呼籲:
環保署莫再縱容,應即刻撤銷上述桃園這三家公司的許可證。
鍇霖違規事實有無構成刑法第190-1條的流布毒物罪?屏東地檢署應儘速偵辦,莫讓劉淼松這類地方惡霸繼續魚肉鄉民。
鍇霖多年不當貯存卻不見裁罰及改善,環保署和屏東縣環保局應依法究責。
鄭文燦市長及潘孟安縣長都是媒體評比的五星級縣長,為何在環保議題卻一再掉漆?時代力量會繼續捍衛這塊土地的環境正義,也請全民一起監督藍綠政客!
|延伸閱讀|
👉🏻陳椒華委員|現勘影片
https://npptw.org/qsREY1
👉🏻陳椒華枋寮現勘鍇霖廢棄物 屏縣府:會追蹤管制
https://npptw.org/iTKMpd
👉🏻屏東鍇霖案源頭是桃市府放水?陳椒華矛頭對準潘孟安 流彈打到鄭文燦
https://npptw.org/gHTz6Q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 在 黃捷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黃捷速報]
今晚有許多民眾反映,鳳山文化西路、長庚、三民區建工路一直到鳥松中正路都有不明怪味,像是塑膠燃燒,且越晚越刺鼻,我已經向環保局了解當中,若有任何最新消息,會隨時更新這篇發文內容跟各位市民朋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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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環保局再說明:
►該址堆置化學混合物及數十桶內容物不明之藍色鐵桶,桶內黏稠液體洩漏產生明顯刺鼻臭味,現場以儀器初步判定為丙烯酸乙酯。環保局同仁初期先以木屑實施覆蓋,作業至昨(17)日下午14:30。
►續因昨日晚間受氣壓、風向影響,異味範圍擴大,環保局昨晚22:30共出動15人前往積極應變,其中6人著全罩式面具進場作業,稽查科空污小組2人監控異味飄散情形,應變程序今(18)日凌晨1:18先鋪設吸油棉防止廢溶液流出,再加以帆布覆蓋防止氣味飄散。今早再委請清除業者迅速將異味廢棄物運離,送交處理業妥善處理。
►該場址承租人違法棄置廢棄物,環保局將依空污法處以10萬至500萬罰鍰外;該行為人未依規定申請相關清理廢棄物之許可且任意棄置,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及46條規定,將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以下罰鍰,並移送司法機關進行偵辦,刑事罰則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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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23:37
更新市府團隊回應:
環保局今天有接獲一陳情案,地點:鳥松區中正路46巷26號一間倉庫遭非法棄置廢棄物,因裡面有一些化學品已傾倒造成異味,民眾陳情,環保局將先行現地緊急處置,避免異味逸散。
環保局發現該址堆置化學混合物及數十桶內容物不明之藍色鐵桶。桶內黏稠液體洩漏產生明顯刺鼻臭味,現場以直讀式儀器初步判定為丙烯酸乙酯。
晚間異味範圍擴大,本局立即啟動空污應變小組並由高雄科技大學南區毒災應變諮詢中心主任陳政任博士現場親自指導應變,透過吸油棉防止廢溶液流出,並以帆布覆蓋防止氣味飄散,空污小組及本局稽查員持續監控異味飄散情形。
目前該地區吹微弱東風,風速每秒2公尺,異味區位於上風處,隨著東風往下風處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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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持續追蹤調查,即時向市民報告💪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 在 江志銘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台北市議員江志銘於今(18)日警政衛生部門詢答時表示,立法院於今年1月18日三讀修正通過「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明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統一調度使用現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被調度者不得拒絕。」這將迫使台北市常態幫其他縣市代燒垃圾。
江議員痛批這根本是懲罰好學生,縱容壞學生。台北市民努力的做垃圾減量與資源回收,才讓三座垃圾焚化廠有多餘的處理容量,這樣的努力不但沒有獲得肯定與獎勵,現在反而落得要常態幫其他縣市代燒垃圾,這樣還有天理嗎?
去年環保署兩次以密件公函協調台北市幫忙雲林縣代燒垃圾,事件曝光後,輿論一片譁然。柯文哲市長於去年11月28日至市議會進行專案報告時,信誓旦旦的說:「將建請儘速訂定全國垃圾緊急調度處理辦法...納入公開透明、民意溝通機制,且訂定對等回饋機制條件…。」
結果中央直接打臉柯市長,於1月28日先修正通過「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增訂了:「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統一調度使用現有廢棄物處理清除設施,被調度者不得拒絕。」的條文。之後接著於2月3日由環保署通過「廢棄物處理設施互惠互助支援要點」,相關規定重點,包括:有垃圾需要代燒的縣市,在每年9月底以前,向中央提出申請,中央在10月底以前,對有剩餘垃圾處理容量的縣市進行調查,然後進行協調。中央將針對有剩餘垃圾處理容量的縣市,配合幫忙代燒垃圾的狀況,納入評鑑考核,並做為計畫補助經費額度增減的依據。
換句話說,未來中央將可以直接調度要台北市的焚化爐幫其他縣市代燒垃圾,台北市根本沒有拒絕的餘地,更不用說要建立什麼「公開透明、民意溝通的機制」,柯市長根本就是被中央耍了!
江志銘議員強調,目前台北市三座垃圾焚化爐,總的設計容量每天可以處理、焚化4200公噸的垃圾,但是目前台北市每天垃圾需要焚化的量只有1980公噸,每天多出2220公噸的處理容量。這2220公噸多出來的處理容量,是因為台北市率先全國實施垃圾隨袋收費,所以台北市民非常重視垃圾減量,全力來落實資源回收,才有今天這樣的成果。沒想到台北市這個努力做環保的模範生,結果卻因此遭到懲罰,變成我們要替其他縣市代燒垃圾,這是在開什麼玩笑,台北市民絕對不是麼容易被欺負的!
中央可以強制調度台北市幫其他縣市代燒垃圾,台北市還不可以拒絕。環保署也把幫不幫其他縣市代燒垃圾與中央經費補助綁在一起,擺明了就是要台北市常態性的幫其他縣市代燒垃圾,這是非常嚴重的一件事,市政府必須要有個態度。
最後,江志銘議員具體要求,去年幫雲林縣代燒垃圾的數量,占去年1到10月全台北市垃圾焚化量的3%。未來中央如果要求台北市代燒其他縣市垃圾,每一年的總量,不能超過前一年台北市三座焚化爐處理總量的1%。已去(105)年度為例,台北市三座垃圾焚化廠一共焚化處理76萬8507公噸的垃圾,1%約7700公噸,多出來的請拿到別的地方去處理,台北市不能說來者不拒,來多少就收多少,不然台北市民努力做垃圾減量與資源回收就完全沒有意義。(E)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 在 首先係避免廢棄物的產生,其次始為資源回收、再利用與能源轉化 的推薦與評價
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亦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民國106年1月18日修正前原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