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惜問錯人了
“刻在我心底的名字“的抄襲風波,昨天看到新聞有網友去問Reality的原唱的Richard Sanderson有無抄襲的問題?
Richard Sanderson的回答是:“....,apart from 2 lines of the chorus where there is a little ressemblance , I cannot say there is any plagiarism, it’s a very nice song.”
大意是”副歌有兩句有相似,我不能說有抄襲,這是首好歌。“
想說著作權是“不告不理”,所以原唱發話了,那也就不構成著作權上的侵權行為。
等一下,但問題是Reality的作曲家是Vladimir Cosma!
你嘛問錯人了吧!^_^|||
倒是好奇心起來,到底這“抄襲”在著作權法中要怎麼看!所以,做了點小研究。
“抄襲”兩字並不是著作權法中的法律用語,在台灣用的是“重製”,在音樂創作方面出現在第91條第1項的:“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比較大的問題是“重製”兩字要如何認定,“重製”時必然會做些修改,這就引發了一個爭議,有改過就沒有完全像,此時若從寬認定,對原著作權人不利;反之,從嚴認定又對新著作人不利。
這方面台灣的判例不多,所以有個2017年的文章用美國的“取樣”概念,來做為判案中的認定:
““2003年的Newton v. Diamond案中,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可「微量取用」(de minimis use)原則,認為在有數十秒的取樣情形時,當一般聽眾不認為是挪用,即構成微量取用,並無實質近似,且若未取樣原曲之重要部分,亦不構成抄襲。
但2005年時,聯邦第六巡迴上訴法院在Bridgeport Music, Inc. v. Dimension Films案中,對微量取用的情形提出「明確性規則」(bright- line rule),認為必須要取得授權方得取樣;
而美國最高法院則在1994年的Campbell v. Acuff-Rose案中,認為雖有擷取他曲旋律,但整體曲風不同時,採取轉化性原則,認為構成合理使用。””
(李祖劭, 2017.03, 流行音樂“取樣”之著作權概念,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no=67&tp=5&d=7744)
另外,有個概念是常被大家所誤解的,就是並沒有“故意”,但能不能有“意外”,“意外”會不會算是侵權。
情境上還真可能“意外”相似,兩個人都會撞臉了,詞曲創作也難免會。但這就形成認定上的困難,新著作者即是有“借鏡”,但一口咬定我沒聽過,法律上對被告會有無罪推定,原告必須證明被告有罪。但用在著作權法上這一點又怪怪的,因為也只能就相似這塊,與創作的時間先後來舉證,但這無法證明“故意”。
那怎麼辦呢?
這時會有個“接觸”的概念:
“”所謂「接觸」,不限於以直接證據證明行為人有實際閱讀之事實,凡依社會通常情況判斷,行為人應有「合理的機會」或「合理的可能性」閱讀或聽聞著作人的著作,即足以構成接觸。“”(東華大學智財權專區, http://ipr.ndhu.edu.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2010-05-20-08-47-28&catid=39:2010-05-13-08-23-13)
所以,只要證明合理機會與合理的可能即可。
不過,即使真的很像,也可能認定成“平行的獨立創作”,這點在著作權的第10條所規範。
“”如果不同的作者間,偶然地創作出相同或相類似的著作,二個著作將各自擁有獨立的著作權,彼此間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也不會產生所謂的「抄襲」情形。”“(智慧查找案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SmartSearch/Theme.aspx?T=08&O=1.4)
寫到這,如果你還有在看,我真要佩服了,也很高興您願意花力氣去理解,邏輯有些龐雜,到最後出現這個“平行的獨立創作”,又把前面因“相似”而存在“重製”疑慮的假設推翻,這著作權法搞的你我好亂。
這最後還是要法院認證的,原則上“不告不理”,所以若原創作者不提告,那什麼事都沒有。而現在社會上討論的“抄襲”,其實也並不全然是“著作權法”上的觀念,而是社會的某種“正義”標準,自然會有“魔人”化的傾向。
寫了不少東西,算是個個人的習慣吧!要不是儘可能的不關心,一旦關心起來,最後就會儘可能認真的探討一下,比較合情合理的想法。
#真要寫的合乎著作權法的要求寫起來就不太好讀
#一堆引用出處說明呀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廣告與 「【芒狗狗】素養教育學習箱」合作播出 【芒狗狗】素養教育學習箱,是專們為台灣孩子打造的在地原創素養教材,內容針對台灣情境設計。 #芒狗狗素養教育學習箱 #讓孩子的潛力發光 👉🏻 現在參與募資 https://bit.ly/3y06Rid 本集節目內容由志祺七七頻道製作,不代表 【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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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塗鴉往往給人一種「邊緣」感,其在別人的屋牆上或是產權上作畫,雖然形成了特殊的文化地景,但未經產權人同意就破壞或是改變樣貌的作法總是引發爭議。那麼,在強調著作權的今天,這些塗鴉藝術家們的創作是否也受到保障呢?
這篇來自【CUP】上的文章,探討了街頭藝術的產權爭議。這也引發了進一步的思考,我們應該要如何面對街頭藝術?亦或,不被法律保護就是街頭藝術創作的宿命?
————————————
撇開街頭藝術移離街頭後的藝術價值,創作者要保護作品亦有一定難度。專門從事知識產權法的英國律師 Joshua Schuermann 解釋:「如果藝術家想保護自己的作品,免遭不受歡迎的買家侵害,他們應先徵得建築物所有者許可,並簽署合約。」
另外,像 Banksy 這類匿名街頭藝術家,Schuermann 指他們可以保護自己免受毀壞行為起訴,但就可能失去保護作品、免遭版權盜竊的機會。因為法律會要求藝術家證明,被人不當使用的作品出自自己之手,因此多數匿名藝術家只能眼白白看著自己的創作,成為他人的商業利益。
當公開的作品變成一件商品,公眾也是損失的一群。另一位著名英國街頭藝術家 Ben Eine,多年前曾在東倫敦街頭繪製字母畫,希望藉創作改善社會環境。但面對街頭藝術家難以用法律手段保護創作,他也承認:「這就是商業遊戲的本質。」他強調:「我想創作讓孩子駐足傾談、老人家會喜歡的作品。有家長跟我說,我的字母畫排列在商店的捲閘上,孩子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學習字母。但如果把它們關進私人住所,一切都變成不可能。」
(以上引用網頁原文)
引用網址:https://www.cup.com.hk/2021/08/05/street-art-belong-who/?fbclid=IwAR2_sHQ6Z6C9pF6nah2iqe0Gy-704xdCs1GyCKuEnNejnNPqyiCgRGvOKGc#.YQs8J7p-MyI.facebook
引用文章著作權 在 換日線 Crossing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各位讀者朋友好,我是換日線頻道的負責人翔一。
最近小站刊登了一篇文章,介紹《東京奧運的「另類台灣之光」!這 12 位赴東奧執法的台灣裁判,也值得喝采》,內文中部分引用了包括 TSNA 自由時報 等報導資訊,亦均清楚標示了資訊來源與原文連結。
同時間,如同我們編輯部於去年(甚至更早)起,即陸續採訪的多位奧運代表選手一樣。和我們一起合作的校園大使,也已向部分文中提到的裁判提出採訪邀約,希望能透過他們的現身說法,讓大家更關注台灣體壇除了運動員外,專業裁判們的待遇與處境。(目前因裁判們均在東京執法,因此相關報導將於 8 月中後刊出)
然而沒有預料到的是,本篇文章刊出後,卻有部分網友質疑我們「抄襲」他人文章,並且針對本文的作者、責任編輯進行人身攻擊。因此抱歉佔用大家一點時間,說明如下:
1. 如同前面所述,關於本屆東京奧運的相關採訪,包括台灣代表隊的選手與教練、裁判在內,我們幾乎都以極其有限的人力,以「原創訪問」的方式進行。多數內容均亦會收錄在即將發行的季刊當中、未能即時收錄進季刊的訪問,也會陸續在小站刊出。
但關於本文提到的裁判部分,因為個人覺得此議題十分值得大家關注,因此在上週的編輯會議中,建議校園大使(本篇文章撰文者)在約訪個別裁判的同時,可以先綜合整理一篇主題介紹式文章(共有哪些裁判代表參加本次奧運、教練待遇等,也就是目前的文章),先讓大家關注此一議題,並為後續專訪暖身。
換言之,如果讀者朋友認為這樣的做法有不妥之處,責任均在本人一人身上,請不要責怪我的團隊同事、辛苦認真的校園大使們。
2. 就個人了解,在本屆奧運的無數相關報導中,首次提及「裁判待遇」議題,且有直接訪問代表參加奧運的台籍裁判者,為 TSNA 的 卓君澤 執行長。(相關文章我會另貼連結在留言處)
TSNA 一直是台灣專業的體育媒體、亦長期堅持原創內容。非常推薦大家閱讀並分享卓執行長的這篇報導,一起關注台灣的裁判待遇議題。
3. 關於「媒體能否引用其他媒體的報導?」「抄襲和引用的界限在哪裡?」「合理使用的範疇如何?」就新聞媒體實務來說,一直是從業者、讀者和著作權人激辯爭議的問題,儘管在法規與法律實務面上都有許多實際案例可參考,但仍經常是「每個人心中的標準不同」。
事實上從小站成立以來,也經常遇到作者在本站分享的原創經驗、專訪或評論,被其他媒體未經授權「通篇引用」、「大量引用」甚至「未標示任何來源」;無論「能否告得成」,經常讓作者和小站同事造成心理上的不愉快。
因此作為本站的負責人,個人立場其實遠遠推崇現場報導、原創分享勝於編譯或整理——若您是換日線的長期讀者,無論喜歡與否,應該也會知道小站絕大多數的文章都源自世界各國作者的第一人稱分享。當中僅管自然難免有主觀成分和個人立場,但至少不會是「拾人牙慧」的內容。
正因如此,本次個人因為希望推廣議題之故,要求同事「先整理教練概況」的報導,儘管所有引述均清楚標示出處與連結,仍讓最先報導此議題的執行長對小站感到失望與遺憾,在此也深感抱歉。傍晚時我已經與執行長連絡上,在此再次公開向執行長致歉。
4. 最後,在「撤文與否」或「內容調整」方面,明天上班我們會立即作出處理。原則上就法理面、實務面來說,現在的報導應無事實性錯誤及違反著作權法之虞,但我也知道讀者朋友們對我們有更高標準的期待。因此在此也希望同步徵詢讀者朋友們的意見,歡迎留言告訴我您的看法,如果真的大家都認為這樣的整理不妥、文章應該「下架」,我們就從善如流。等裁判們的原創報導刊出後,再請大家多多支持。
p.s 另外補充一下,無論最後關於本篇文章的處理方式為何,日後我們都會在報導角度、呈現方式與資訊來源上更為重視「原創性」,畢竟現在資訊爆炸的時代,如果市場上已經有類似且優質的內容,我們就透過粉專等管道直接分享給讀者朋友,也不需要再重複做工干擾大家了。如果大家對小站內容取材上有任何意見,也歡迎隨時留言告訴我們。
不好意思很久沒有用臉書發言,一打起字來就很囉唆落落長,謝謝你們看到這裡,歡迎留下你的意見。明天的線上活動,也期待能看到大家。
《換日線》頻道總編輯
張翔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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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分鐘看電影 #二次創作
各節重點:
00:00 前導
01:27 「芒狗狗素養教育學習箱」廣告段落
02:20 X分鐘看完XX電影,為何受歡迎?
03:18 「速食電影」有哪些爭議?
04:16 「谷阿莫」挨告,結果呢?
06:08 日本如何制裁速食電影?
07:34 中國管得了「速食電影」嗎?
08:49 我們的觀點
10:32 提問
10:54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虎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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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10分鐘帶你看完1部電影 在日本會被抓:https://bit.ly/3qSPGvR
→《X分鐘看完電影》日本首宗速食電影YouTuber被捕 聽路人說說為什麼要助紂為虐:https://bit.ly/3r3v7wZ
→"X分鐘看電影"挨告 谷阿莫涉侵權遭起訴:https://bit.ly/3ADR61B
→北檢起訴「X分鐘看完電影」谷阿莫,卻不提「二次創作」:https://bit.ly/2V6JvIC
→谷阿莫著作權的合理使用?:https://bit.ly/3qYR2W0
→谷阿莫的逆襲!拍片強調:我符合「著作權合理使用」:https://bit.ly/3jQ7NBd
→台灣YouTuber收入排行曝光! 谷阿莫穩坐第一名:https://bit.ly/36huTZh
→谷阿莫賠百萬與片商和解 臉書聲明日後注意著作權法規定:https://bit.ly/3hnWvCg
→我因制作了速看电影解说视频而被告上法院|B站:https://bit.ly/3hIy3dZ
→內地影視界聯合抵制後 國家電影局稱將加強打擊「XX分鐘看電影」:https://bit.ly/3wh6TQE
→5分鐘講電影吐槽短片「侵不侵權」 兩岸輿論反應大不同:https://bit.ly/3xr9N6L
【 延伸閱讀 】
→著作權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bit.ly/3jQhxLF
→二次創作影片是否侵害著作權-以谷阿莫二次創作影片為例:https://bit.ly/3hj9G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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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暐哲提告5連敗 吳青峰心死沉痛籲「勿再濫訴」:https://bit.ly/2Uca8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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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自己於某出版論文中製作的圖表,原封不動地使用於另一篇文章;(乙)同一筆研究資料,不 ... 依據《著作權法》,引用他人著作必須符合要件,才能構成合理使用。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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