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院永成案判決,根本是彰化地院頂新判決的照妖鏡!
1. 彰化地院頂新案的判決,表示食用油脂的標準是只看終端。而嘉義地院先前永成案的判決則打臉彰化地院,表示食品安全應該是「從產地到餐桌」都須符合標準,「不能由精製後之食品成品合乎標準,即將先前違法販賣食品原料之行為轉認作合法」。更何況,目前在邊境管理時也用食用油脂的標準在做檢驗。
2. 假如蔣丙煌部長、衛福部不對彰化地院這樣的判決表態、悶聲不響,就是在變相包庇、有護航之嫌!
3. 最後要向魏家喊話: 說好的30億呢?魏家和尹衍樑董事長一年前說,要捐助成立30億食安基金,一年過了,現在在哪裡?是不是一判無罪,食安基金就沒了?
4. 請教馬總統: 難道只會口號滅頂?馬政府根本是「光說不練,變相護航,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嘉義地院判決永成物料案,關於越南大幸福的飼料油認定部分是這樣寫的-
自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之豬油:
依越南工商部調查大幸福公司後之官方來函暨中譯文載敘「 大幸福公司獲胡志明市計畫投資廳核發企業登記證書,為責任有限企業,其營業項目為家畜、家禽及水產等飼料生產、動植物油脂(人類不應食用)生產、食品批發及其他;並未獲越南主管機關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以從事食品生產經營,該證書係企業獲准從事生產經營人類食品之先決條件。因此,該公司故意將記載為符合人類食用之油脂與飼料用之油脂產品一起輸往台灣,係違反越南法規與詐欺」、「大幸福公司以人類食用目的之輸出產品獲Vinacontrol檢驗股份公司進行檢驗並取得證書。Vinacontrol公司係一家從事檢驗分析之民營企業(並非越南官方管理機構); 其檢驗、分析之標準係越南各項國家技術標準,包括第QCVN 8-2:2011/BYT號有關食品重金屬之污染上限標準 、第QCVN8-3:2012/BYT號有關食品微生物染有標準、第46/2007/QD-BYT號有關食品生物與化學污染上限規定之決議、以及第27/2012/TT-BYT號有關食品添加物管理施行細則之公告,然而,Vinacontrol公司僅對產品之樣品進行檢驗分析,與各項國家標準及越南衛生部之規定進行比對,並未具備足夠之權責檢查提出檢驗之企業是否具備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大幸福公司未獲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惟仍要求進行符合人類食用之產品檢驗,且在長期間內同時出口飼料與人類食用之產品(自2012年1月至2014年7月),顯示係屬有計劃之違法行為」等文,有外交部103年11月4 日外經投字第○○○○○○○○○○○號函所附之越南工商部2014年10月22日10522/BCT-KHCN函及中譯文在卷可徵(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8536號卷第130頁至第137頁),足見自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之豬油,不可供人食用,充其量僅能作飼料使用。又依司法警察於103年9月18日至六腳鄉工廠搜索查扣之103年9月份之「進、銷貨日報表」,確實亦記載向楊振益進貨「飼料用油」,有嘉義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進、銷貨日報表」影本附卷足稽(見他字卷第174頁至第176頁、第191頁、第193頁至第195頁),並參之被告蔡鎮州於偵查及審理均坦言:「永成油脂公司沒有進口食用油,我們進口的油脂都是從事飼料用」等語(見偵字第6947號卷四第10頁 、本院卷十第82頁),益徵自楊振益之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之豬油,僅能作為飼料使用,不可供人食用,而與上述對人體有危害可能僅能作飼料使用之油脂相當。
就我國法制而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1款規定:「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再依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等規定,可見我國如係食品原料即食品成品之來源,如具有同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假冒」之情事,則禁止其販賣,顯已在食品原料端作立法之管制,從而不能由精製後之食品成品合乎標準,即將先前違法販賣食品原料之行為轉認作合法。故而被告蔡鎮州、蔡耀鋐販賣、交付至正義公司之油脂,縱符合正義公司之驗收標準,僅屬民事上履約之確實,無懈於刑事上非法販賣「假冒」食品原料之認定。
我國之食品安全管理,非僅於食品製造、加工、成品階段加以規範,其供作食品製造、加工之原料,同屬食品安全管理之一環,兩者相銜,缺一不可,期能初步建構從農場到餐桌之食品安全管理願景,並兼顧環境衛生之保護(至於食用植物油脂之生鮮原料,亦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及蔬果植物類重金屬限量標準〈100年5月30日發布〉、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97年10月21日發布〉等規定)。故而食品原料或廢棄物,倘有上述應加以焚化、掩埋(連化製為飼料或肥料,亦不允許),或可再利用化製為飼料或肥料使用等情形,已是我國食品安全規範認定為對人體有害或有危害之虞,而不允許供人食用(或直接或間接利用)所為之分別處理,倘有業者逕將該類原料、廢棄物製造、加工為食品,縱能符合食品製造、加工甚至成品之規範標準,仍屬違法,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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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收兩億? 特偵組查無證據簽結
大約半年前,名嘴指證歷歷,說馬英九在2008年總統大選的時候,曾收了企業界兩億獻金。
茲事體大,特偵組查了半年。這半年來,一共偵訊了110位證人,看過10萬筆金額資料,還函詢相關部會57次,調閱卷宗100多卷。查到最後,還是認為無證據證明馬總統拿了兩億。
特偵組今天宣布,全案簽結。
其實這個兩億說,早在去年底,就已經被所謂的權威消息來源打臉,【張榮豐臉書 https://goo.gl/k4O9Xd】,沒有的事情上節目天天說,為了,很可能只是為了領不完的通告費。
同樣簽結的還有前台北市議員徐佳青在海外指稱前總統陳水扁,收了建商數十億元案。徐佳青出庭說,她其實是聽人轉述,檢察官詢問聽聞的對象身分、時間、地點,卻又全都無法交代。【扁收建商數十億】一案,同樣無證據簽結。
兩個案子都是聽說,聽到後來,搞不清楚到底誰說?大家回頭看看去年底,天天政論節目吵不完的兩個大案子,居然都只是烏龍?套句柯P名言:【不要只是聽說】。
暐瀚 2015-6-18 de 台北
註1:或許大家還是會說,司法檢調跟法院,都是國民黨開的,那很簡單。等明年蔡英文上任之後,再重查一次,就會明白。
註2:清查過程中,發現頂新集團與特定類別之業者有異常資金往來,疑涉不法,近日將彙整相關資料,移交彰化地檢署另行分案偵辦。
特偵組新聞稿全文:
有關告發人周玉蔻女士告發馬英九總統等,疑涉有違反政治獻金法等一案,業經本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偵查終結,認無具體犯罪事證,於本(104)年 6 月 17 日予以簽結。
一、告發人告發之事實,經綜合整理,可區分為兩大項,第一大項是關於頂新集團是否捐贈政治獻金而使馬英九總統、馬英九總統行政團隊及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 圖利頂新集團。第二大項是馬英九總統及國民黨是否違法收受電子業政治獻金。
偵查結果如下:
(一)頂新集團是否捐贈政治獻金而使馬英九總統、馬英九總統行政團隊及國民黨圖利頂新集團:
1、馬英九總統部分: 告發人指馬英九總統在競選第 13 任總統時,違法收 受頂新集團新臺幣(下同)2 億元政治獻金,又引據 美麗島電子報稱收受頂新集團 10 億元等情。經傳喚證人宋○明、蔡○真、陳○茜、胡○吾、吳○嘉、張 ○豐、魏○交、魏○充等人訊明,並清查頂新集團魏 家相關資金,以及馬英九總統與康○政之相關親屬大額通貨資料,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馬英九總統有收 受如告發人所指頂新集團政治獻金。
2、馬英九總統行政團隊部分:
(1)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處理黑 心油事件;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處理農產品輸往大陸及快速通關;
(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財政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審議康師傅公司 TDR 發行;
(4)財政部及金管會施壓使頂新集團取得臺北101大樓股權;
(5)財政部介入臺北101大樓經營權之爭;
(6)政府相關機關未查扣頂新集團私人飛機;
(7)官股董事過半之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 金控),違法辦理三重味全土地融資等案,以及財政部指派之兆豐金控董事並擔任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證券)董事長,同時為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之劉○貝,在兆豐證券董事會要求不要抽頂新集團銀根等情。
經綜合證人許○能、潘○寬、高○賢、 施○志、羅○強、魏○交、呂○璋、陳○青、賴○淵、 魏○行、陳○基、謝○傳、陳○基、林○鴻、鄒○娟、 汪○民、辜○瑩、宋○琪等人之證述,並向衛福部、 農委會、證交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金管會、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兆豐金控、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等 機關函調相關資料,查無證據足以證明馬英九總統行 政團隊有圖利頂新集團。
3、國民黨部分:
頂新集團黑心油事件爆發後,(1)國民黨立法委員吳 ○昇利用職權調閱機密資料提供頂新集團運用;(2) 連○文競選臺北市長時,國民黨要求連○文不要批評頂新集團等情。
經證人張○驊、林○正、吳○昇、蔡 ○元、連○文、劉○成、魏○交、李○維、林○瑞、 謝○樑等人到庭結證,並向衛福部、經濟部、財政部、 外交部等部會調閱相關資料,尚無證據足以佐證國民黨有圖利頂新集團。
(二)馬英九總統及國民黨是否違法收受電子業政治獻金:
告發人指馬英九總統於 97 年競選第 12 任總統時,據劉○雄於電視談話性節目中指稱馬英九總統收受 2 億 元之競選捐款;又據自由時報報導李○哲透露馬英九 競選總統時,2 位科技業大老各給國民黨 5 億元捐款; 復據邱○生曾透露馬英九總統於競選期間,託播電視台競選廣告資金與收據可疑;另段○康於電視談話性節目中指稱有企業家集資 2 億元捐贈馬英九總統作為 未入帳之選舉經費,並於在臉書上貼文亞翔公司捐贈 1 億元等情。經訊問證人李○哲、陳○孟、王○麟、邱 ○生、劉○雄、段○康、陳○鳳、林○正、吳○源、 薛○川、倪○熙、宣○智、林○伯、邱○火、張○驊、 鄭○龍、李○端、康○正、鄧○聰、曾○權、謝○煌、 賴○仲、林○如、段○康、姚○驤、史○仁等人,並 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監察院、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教育部、臺北市政府調閱相關 資料,並清查本案相關電子業負責人以及馬英九總統 與康○政之相關親屬大額通貨資料,尚乏證據足以證 明馬英九總統及國民黨有上開違法收受電子業政治獻 金情事。
二、上述二大項告發事實,經特偵組偵訊證人 110 人次,清 查資金 10 餘萬筆,函詢相關部會 57 次,調閱卷宗資料 100 餘卷。互核證人之證述,勾稽資金流向,比對函查資料之記載,經詳細調查後,均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何 人涉有罪嫌,爰予簽結。有關簽結內容,請參閱附件所 示。
三、又告發意旨認新北市政府等辦理規劃「三重味全土地變 更案」,疑涉圖利頂新集團部分,因同一案件業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 103 年度他字第 6599 號案件偵 辦中。爰就此部分,將所查得相關卷證資料發交該署併案辦理。
四、另本案偵查中發現,魏應交、魏應充與特定類別之業者有異常資金往來,疑涉不法,然與本案無關,核非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各款所定應由本署特偵組職司之案件,爰發交該管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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