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話題:當司法淪為政治壓迫的儀式,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2021/9/5
【明報專訊】在今日香港,每日讀着匪夷所思的法庭新聞,畫幼童畫冊要還押,一句有無限詮釋的口號就係分裂國家情節嚴重,大概除了有權拘捕和有權審判的人以外,已無人相信政治案件還有公平審訊的可能。
然而莊嚴肅穆的法律程序,每日仍一絲不苟地進行着,用優雅文句專業術語寫判決,將一個個公民未審先送入監獄、重判異見者;但,偶爾,如果認罪認得早、求情信夠可信,如果警員證供真係矛盾到超過人類可接受範圍,還是會有好消息。
也還有法律界權威說,香港法治95至99%運作正常。
誠然,在一般人的想像中,司法淪陷並不是現在這樣,要到法官對政權言聽計從,警、檢、官全部都係佢嘅人,一條龍將異見者直送監獄個個判足10年才算——香港還遠遠沒到那一步,辯方仍可據理力爭、與控方互有攻防,有些法官還會講斥責控方/警方證人的人話;而「小勝」仍有,暴動、非法集結不是輕判、甚至無罪,國安案都有得保,政權眼中釘鄒幸彤昂首走出法院。公平審訊不可得,但「較佳」結果仍可能,官始終有「好壞」、「釘放」,律師辯才經驗都有高低長短,辯護策略、技術性疑點,求情內容……從輕發落,仍然可期。
但what if 這套仍有「希望」的司法制度,才對威權政體最有利?一啖砂糖一啖屎來回反覆,不斷將針對全社會的恐懼擴大,同時向被告發放「未絕望,仲有變數」的信息。
手足的一線生機,令司法也彷彿仍未徹底崩塌;而當重點只在被告的最大利益(最短刑期),審訊就只剩下認罪與否、如何避過定罪元素,行為和說話的意義可以有幾模糊,求情,見感化官幾有悔意,保釋條件講到幾盡……
當掌握被告生殺大權的法院,成為政權壓迫系統的一部分,已無人可以在司法制度中看得見達至公義的路徑,但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卻相當清晰:它正在誘使被控告者將個人利益置於首要、唯一的考慮,與運動、甚至過去的自己割裂開來。在此過程中,透過被告自我否定,消解受審事件的政治意義,將符合政權敘事的新現實強加社會。政治案件被告選擇走上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就要參與政權劃定的「法律」框架,無可避免被融入政治壓迫正當化的程序。
由此,政治犯身上,似乎出現一個兩難:自己的best interest,與自己對行動/所信之事的理解,在法律程序中必然衝突。身處此結構當中,面對結果已定的政治審訊,我想知道,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一、法院作為威權體制的一部分:The legitimacy paradox
(或者這篇文將來要拿去呈堂呢……所以我更需要認真地、引經據典地討論這個問題:)一個仍享有「獨立」地位的司法體系,為何會「自主」地傾向威權,成為政權壓制意見與反抗最關鍵的工具?
在香港的公共論述中,「法治」往往與「公義」直接掛鈎,但不同時空、地域的前例已顯示,法治、司法獨立、程序公正、政治審判與威權統治,可以並行不悖,甚至相互依存。如果法院不能為政權所用,早就落得如公民社會其他範疇一樣的下場;威權之下,法院本就無遺世獨立、做「公義最後防線」的條件。
學者M. Shapiro如此描述威權下法院面對的Legitimacy paradox(正當性悖論):
「法院若挑戰政權的不公義,會引發政權加強箝制,無法保持獨立而失卻正當性;但法院若迎合政權,則會在公共眼中不再獨立,同樣失卻正當性。即使法院取得平衡,維持到自身的正當性,這份正當性卻只會令威權整體更具正當性。」[1]
① 面對政治檢控 無知即力量
目前政權瘋狂清洗公民社會不同範疇,祭出的說辭是「法律」(「我哋只有一把尺就係『依法辦事』,總之你犯法我哋就會執法」,蕭澤頤),手法是拉晒啲人上法庭直接還押,或以此為威脅。
不同威權政體的例子告訴我們,政權的合法性來源(革命功績/經濟成果/意識形態)愈疲弱,就愈須倚仗「法律」、「法院」、「法治」,利用程序與「法」的正當性,解決自身無足夠能量處理的政治問題,迴避政治後果。與不確定性較大的選舉或隨時反噬的暴力鎮壓相比,具有「超然政治之上」光環的法院,是成本最低的選擇。
於是政權不斷將政治問題推向法院,法院則一邊強調「只處理法律問題」,一邊被迫作出各種政治判斷:徐子見或危害國安而鄒家成不會,難道是沒有政治判斷的司法認知?「水炮車係權威嘅象徵」,又如何不是一個政治判斷?「只僵化地引用法律條文,不看條文及裁決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本身就是一個政治決定」(戴,2018)[2]
但既偏離法律範疇,法院又有何權威去做這些判斷?即是不計其政治立場有否偏頗,香港法官對政治的「司法認知」,分分鐘連一個中學生都不如(否則點會問李立峯「集會唔係有組織者嘅咩」或稱「不相信防暴警會眾目睽睽下說出『阿sir做嘢唔×使你教』」)。結果,法庭往往全盤接受控方版本,還自詡專業公正、不受民粹左右;政權則用法院判決為政治打壓正名,以「尊重司法獨立」為名,神化法官及裁決,壓制質疑。
② 為免被人推翻,先要自我推翻
威權政體往往牢控立法、修憲權力,一旦法院判決偏離其掌控,即可透過修改法律,推翻法院判決。要確保法院「醒醒定定」,唔使用劍亦唔使提法官有老婆仔女,只需讓法院知道自己的判決隨時可以被政權無效化就夠。若判決無人尊重,法院的存在亦無意義;為了維持自己剩餘的獨立、自主與權威,法院有誘因順從政權(但無乜誘因諗人權)。
於是我們不時見到「我輕判你,一陣DOJ又覆核㗎啦」,以及「一陣人大釋法咪仲大鑊,香港發展嘅空間又會再細咗」,裁判官選擇直接重判,高院上訴庭和終院選擇在人大出手前先自我調節。於是,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盛讚香港法院「對國安法形成了正確認識,特別在保釋、陪審團,指定法官制度……較好地落實了立法原意」。
直頭摸頭讚你乖。「如何判決不至引來政權干預」,與「如何判決才能讓政權滿意」,其實是同一回事。在威權法治下,法官究竟有否「捍衛法治」的意圖,都改變不了他們正在將政權對異見者的壓迫正當化的事實;而香港法官連僅餘的人權保障空間亦不善用,更令人質疑其正在利用社會對釋法的疑慮,積極地迎合政權。當你為了保存自己而無制限地妥協時,你想保存的早就被你親手斷送了。
③ 選擇性裁決 鞏固無力感
「正當性」不過一重外衣。法院對抗爭共同體真正造成的傷害,遠不至於此。
政治壓迫的司法化(Judicialization of oppression)將打壓針對少數、個別人的特例,轉化為可穩定地恆常操作的系統;最穩定的不是僵化地有殺錯無放過,而是充滿彈性、可鬆可緊,令人愈觸摸愈觸不到,但又無法脫離其威脅,已足以透過恐懼牽制整個社會(簡單來講,即係國安法啲保釋咁)。
一個「自主」的法院,全權掌握對任何人任意趕盡殺絕的權力,但又始終保留「放過」個別人的可能性,令焦點從檢控和羈押本身的正當性,轉向研究怎樣的官司策略,才能成為個別被放過的人:只是一個「可能」,足以耗盡抗爭陣營絕大部分資源、關注、心神、情感能量,甚至意志。
最折磨人心的從來不是恐懼,而是「希望」:無力感會在反覆的徒勞嘗試與無常的滅頂之災中生根,直至行動的可能被徹底蠶食。
二、不要被政權奪走詮釋敘事的權力
「一場政治審訊,是在一個可見的場域,由對立的各方就法律秩序規範正當性爭辯,而不僅僅關乎當前司法框架下官司的勝敗。」[3]
一場審訊所影響的,遠不只是一個抗爭者個體的命運,關鍵政治案件尤其——營造恐懼與不確定,消耗民間社會,建構政權要的敘事,改寫集體記憶,徹底改造一個社會的政治空間,才是威權下政治審訊的作用。
法院之所以對政權重要,還因其「展示」的功能:政權要你消失、要你沉默,還要你自我推翻、背棄同儕,即使毋須像蘇聯show trial一樣對黨國感激涕零,也要你以順從來認可這套儀式。它從不需要你心悅誠服,違心的配合,正好助其維繫以恐懼牽制所有人的壓迫系統。「留得青山在」實是一場無限滑坡,達至個人最低刑期之法,也包括成為控方證人。如果看一場官司不僅僅關心刑期長短,認罪和配合與否的決定就包括你是否要對政權編造的「事實」,在法律程序中給予無條件的認可,讓法院亦因而免卻自身監察及制衡政權的責任,繼續扮超然。
唔知唐英傑判九年,多少人反應是「早知就應該認啦,扣三分一好過」?唐的想法只有他自己知道,但決定不認罪時,他想必衡量過敗訴要承受的後果。因是經審訊定罪,法院就必須在判辭中清晰交代理據,於是條文本身的缺陷,法官對政治問題的獨斷,對基本人權的無視,對政權敘事的投誠,對合理質疑的左閃右避,都在判辭中一清二楚。
這是一份根本無法自圓其說的判辭,「賣飛佛」是「因為兜多咗幾個街口所以情節嚴重」!
即使被困囿於這個系統,也不等於我們與政權的分歧,只能體現在程序與細節之中。我對「法治」並無任何執念,所謂法治精神,只是一個社會如何理解何謂「公義」的載體;而在司法是否合乎公義的問題上,政權抑或法官,都沒有凌駕任何公民之上的權威——普羅百姓(ordinary men)對法院的檢驗和監督,是普通法制的基礎。
今日香港法院所維護的而非公義,而是政權的利益;法院對法律與「事實」近乎絕對的詮釋權力,也非來自對法律/法治的權威理解,而僅僅來自一言不合就可以全無合理解釋將異見者收監的制度暴力。當法院的權威,要靠拿攝錄機對準公眾席,隨時將旁聽公眾收監的威脅來維持,這座法院還有何正當性可言?
政權正努力地以司法改造,消滅抗爭敘事,但在它放棄司法作為合法性外衣——轉為閉門審訊——之前,它都必須給予被審判者說話的空間。就在此空間中,我們要與政權爭奪的正當性的話語權,不容政權壟斷對公義的詮釋,不容審訊歪曲記憶與事實,不容法官迴避自身真正的責任。
政權利用司法與其他工具散播恐懼與無力的目的,是改變「香港」之所以為「香港」的一切意涵,徹底否定「香港」的存在。而我們每一個行動與選擇,都在抵抗與反擊政權對香港的強行扭曲,重新定義香港之所以為香港的本質。
這本就是一個永不會完成的使命。
Best interest是什麼?
當然,被拋入「政治犯」身位, 不等於就有在政治審訊中頑抗的責任;法庭不是唯一的戰場,也無人有義務犧牲自己的best interest去嘗試開拓。
但這個討論的缺口在:究竟所謂一個人的best interest是什麼?在律師、官司與法庭的語境,它必然等同獲批保釋或最低刑期,因而必然和運動對立。
「唔好諗其他嘢啦,你都要諗吓自己」都聽唔少。於是我好認真咁「諗自己」:究竟我的best interest是什麼?
是自由地說話,是在一個真正開放的公共空間,與其他自由的人建立有意義的連結;是始終可以用批判的精神思考任何現象,挑戰一切定見,即使自詡為歷史必然,不以人的意志轉移的巨大結構;是體認自己一切行動的意義,不因任何強制或壓迫而扭曲。
所以我必須直面這一個戰場。
法院要如何面對它的paradox,是法院的責任和決定(吓,唔使幫你諗埋啩?);但於我,那個政治犯面對、諗自己定諗個運動的paradox其實係假的。政權及為其所用的司法機器正試圖將我從共同體中割裂出來,再透過抹殺我作為個體的存在,否定共同體的存在;若我始終拒絕被抹殺、拒絕自我否定,拒絕成為政權營造恐怖的一部分,透過固守自身,就同時固守了共同體的一部分,令其不至消亡。
自我正是已突破壓迫的姿態所定義,而「香港」的存在,就是有一個個仍未被威權同化的個體的自我所組成。即使因隔阻而無法感應到共同體是否仍然存在,即使眼見她已破碎成無數相互拉扯的平行現實,要重新找到她,其實只需反照自身便可。
身處各異的困境中,每個人的best interest都不同,只有自己知道最適合自己的方向和角色是什麼。不論在怎樣的紛擾與壓迫下,依然忠於自己,就是一個人可為自己、同時為自己所認同的共同體能做的最重要的事。而兩者,本就無從分割。
[1] Shapiro, M. (2008).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In T. Ginsburg & T. Moustafa (Eds.), Rule by Law: The Politics of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 戴耀廷(2018)《法治的挑戰: 威權下的思考》
[3] Schervish, Paul G. (1984). Political Trials and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Deviance. Qualitative Sociology. Vol.7
文˙何桂藍
編輯•王翠麗 //
徐步高疑點 在 譚蕙芸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有料~有料]
「由於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判處被告罪名不成立。」
西九龍法院五庭的旁聽席,坐在中後排的十數人,已等不及裁判官離席,坐在木櫈上忍不住拍掌十數秒。
被告人是個健碩高大的青年,27歲的黃學禮,也是沙田區議員。這天穿了整齊西裝連尖頭啡色皮鞋到場。白色襯衫有點緊,裁判官宣讀判決書,用了近一小時,他一直都雙手下垂,表情平靜。直至知道無罪,才輕輕搖動身體,雙手交疊,手掌互相拭擦着。好像緊繃的神經,終於可以鬆馳下來了。
控辯雙方交待證物的處理。控方:「被告的衣物退回給被告;而彈珠則交給警方。」辯方律師表示:「沒有其他事項了,法官閣下。」戴着閃閃耳環的女裁判官,面部表情沒有一絲改變,輕聲說:「休庭。」離席走到旁邊的小門離開。
轟的一聲,旁聽席的十數個區議員從座位彈起來,衝上前面,與從法庭裡走出來的黃學禮拍肩道賀。有人帶頭開始喊:「有料!」眾人附和:「有料!有料!」記者目睹過一些被告人無罪釋放的判決,親友都會喊:「好嘢!」之類的話,從沒看過有人喊「有料!」
來支援黃學禮的區議員說,這是他們相熟區議員圈子的口頭禪,用來「讚賞」表達「好棒呀」的意思。我問,有沒有說要讚賞誰人?那區議員想了一想,笑着說:「可以是黃學禮有料,也可以是個官,也可以是辯護律師。」黃學禮一邊接受大家的道賀,一邊說「幾時去飲酒呀?」
證物之一的彈珠,並非來自黃學禮,而是來自案中一直身份神秘,但在法庭裡被稱為「彈珠人」的一名示威人士。事緣2019年8月6日晚,警方拘捕購買雷射筆的浸會大學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大批市民到方身處的深水埗警署外集結。直至8月7日凌晨,黃學禮在警署旁邊的長沙灣政府合署附近被捕,稍後被控以「阻差辦公」罪名。
作供的警員指,當晚有數十至一百人集結,示威者前排有一名黑衣男子,用丫叉向警方方向射彈珠,此人被稱為「彈珠人」。警方證人指,當警方推進時,黃學禮曾經推了彈珠男一下,並大喊:「走呀!」有作證警員更指,黃學禮用身體佔用警方的前進路線,阻礙警方追捕。
裁判官宣讀判詞時,幾次模仿警員口供裡「走呀!」的語氣,又引述警方用語,指黃學禮「『食咗』彈珠人的跑線」,裁判官解釋,亦即是指控黃學禮「佔用了警方追捕的跑線。」
由於事件爭拗點是圍繞着一位最後逃脫名為「彈珠人」的示威者,影片裡黃學禮有沒有出現亦有爭議,一時被稱為「淺藍衣男」,一時被稱為「男子甲」。不同男子的身影出現在案情中,好像日本懸疑小說劇情。
裁判官咬字清晰,不徐不疾,把案件分為三個方向分析,並解釋,她信任警方個別部分作供為誠實可靠,亦相信「淺藍衣男」「男子甲」是被告;然而,當輔以影片作呈堂證物時,她亦會接納影片畫面所見,而不純粹是警方的口供。
究竟黃學禮有沒有用身體阻礙警方追捕,裁判官一層一層地分析,直至中後期,才露出端倪。
裁判官指,觀看約十數秒的影片,只看到被告人的身影,卻不見到「彈珠人」的蹤影。如果警方所說,正在追捕「彈珠人」到後來被阻礙,片段裡卻沒有看到這個彈珠人。另外,被告人奔走時沒有回望後方,只是背着警方向前跑,無從知道警方的路線,故此後來即使阻礙警方路徑,也可以是恰巧而發生。
判詞至此,疑點出現,亦是裁判官判處黃學禮無罪的原因。
離開法庭,十多名區議員擁族着黃學禮,拍打着他,嬉笑着離開。黃學禮有點靦腆地跟記者說他的心情未完全放鬆,「而家政權係用微細既罪行來舉報你。」朋友祝賀他「大步欖過」,又訕笑他:「驚到瘦咗呀?減肥呀?」
反而在一旁,安靜地看着自己的「客人」洗脫罪名的辯護大狀,心情應該更複雜。黃學禮的辯護律師,就是未夠一個月前,在同一個法院大樓裡,面對着「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47名被告人之一的劉偉聰大律師。
劉偉聰是47人之中 ,暫時獲得保釋的11人,無論是作為被告,還是大狀,他還是西裝骨骨,口袋裡永遠插着摺得整齊的絲巾。這一天,劉大狀的當事人獲判無罪,而他自己面對刑期更高的國安法控罪,將會在5月底正式開審。
(圖為穿西裝的黃學禮(中)在裁決後與友人聚頭情況)
徐步高疑點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民進黨的結構性弊端,與家族政治現象和選舉花費巨大、迷戀行銷「大內宣」有關,黨工親信與圍繞政務官和民代身邊的助理層級,則假藉影響力大撈好處。蔡英文總統曾對民進黨全黨訓誡「不要讓腐化的劇本成真」,她需要超前部署,進一步宣示「不要讓政治變賺錢好生意」,並責成從政黨員檢討、強化陽光法案,從嚴規範、執行利益迴避原則。>
立委集體貪瀆案爆出案外案,檢調在時代力量前主席徐永明家中意外搜出300萬現金,先被繪聲繪影說是來自交通部長林佳龍「借給」徐永明,旋遭林佳龍鄭重駁斥;繼而又傳出檢察官已祕密就訊林佳龍,查證該筆款項性質的消息,又被林的辦公室否認。無論如何,300萬現金總不可能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憑空出現在徐永明的保險箱裡吧?傳言滿天飛,真相究竟如何,當然需要檢調深入追查,這個疑點甚多也兜不攏的案外案,似乎比原本的SOGO案還令外界好奇。
300萬彷彿是個魔術數字,去年民進黨重量級立委陳明文也鬧了個300萬疑雲新聞。他在選舉期間於高鐵遺落了一卡皮箱,經高鐵人員拾獲清點發現內有300萬元現金。陳明文以借錢給兒子去菲律賓投資珍珠奶茶店,解釋何以違背現代社會習慣,辛苦帶著那一箱鈔票南北奔波,但效果顯然不理想,多數人仍對此事多所嘲諷。
同樣都是300萬,兩案情節不同,但同樣令人不解的是,政治人物為什麼都那麼有錢?可以多到不把錢當錢,多到300萬遺失都「忘了」也無所謂?多到只因為是「學長學弟關係」就可以說借就借?出事後錢到底是誰的,還推來推去,變成「無主」款項?如果再加上最近一連串民進黨近親繁殖、結合政商網絡壟斷利益的連環爆,難道不會讓許多人產生「原來搞政治這麼好賺」的聯想?
和當年不同的是,過去的黨外人士為追求理念實現或抗爭威權,不惜以身家性命相搏,如今的民進黨早已世俗化,而且經過兩次執政,早已形成新的既得利益與權貴階層。矛盾的是,現在的政治近親繁殖既無當年的抗爭風險,卻還要享受當年黨外的正義光環,即使領導高層戒慎自制,但底下親信、閨蜜、親友、黨工等族群卻在不受監督而權勢資源誘人的環境中,肆意結黨營私,利用特權謀取暴利,看在許多薪水微薄且十幾年來毫無增加的年輕人眼裡,真是情何以堪,理更難平。
中時社論》原來搞政治這麼好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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