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各位對鴻禧前篇貼文📝,「對於輕微、不影響交通安全的違規檢舉案件,應先勸導再舉發」的建議與討論🗣️,各位的意見鴻禧虛心接受,也會協助使下情上達📣,對此案鴻禧在此繼續闡述如下。
現行警方執行交通整理勤務👮,除依據違規事實外,另會考量道路狀況、交通情形及民眾違規理由,再據以勸導或舉發🕵️。法律雖賦予一般民眾可行執法單位採證之事,卻毋須受有執法單位所受之限制,有凌駕執法單位之嫌,以致於執法秩序矛盾(原應以警方執法為主,民眾檢舉為輔)😅。
部份民眾對於法條規定、構成要件認知模糊,以致許多烏龍檢舉都僅憑行車紀錄器中的截圖或個人認知即逕行舉報🕵️。例如有民眾只是倒車準備路邊停車,卻遭人故意以併排停車檢舉,另有民眾在自家門口欲倒車入庫,也被檢舉紅線違停,或因個人心態,以自身違規行為引誘他人違規,甚至發現他人違規後,尾隨其後惡意跟車,造成被檢舉人心生恐懼,進而遭連續檢舉,以致申訴案件暴增,除造成民眾不便外,也增加警方巨量行政負擔😫。因此鴻禧認為現行法條實有修正之必要🙋。
📣「各位好友有任何建議與指教🗣️,歡迎在下方留言讓鴻禧知道,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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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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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違停紅黃線 不開放民眾檢舉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1/10/08/133.jpg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違停紅黃線,不開放
民眾檢舉。(資料照)
〔記者楊丞彧、陳心瑜/綜合報導〕隨著智慧型手機愈來愈普及,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
數不斷增加,卻造成警力不堪負荷。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修正草案」,限縮民眾可檢舉項目,明列四十六種違規樣貌,包括未戴安全帽、開車手
持行動電話、違規超車、闖紅燈、併排停車、占用身障車位等。紅黃線違停在未嚴重影響
交通安全秩序情況下,未列其中。
手機、行車紀錄器普及 案件暴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原規定,有違反條例的行為,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
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交通部路
政司司長陳文瑞表示,因智慧型手機與行車紀錄器之普及,民眾檢舉案件爆量,甚至出現
特定跟拍之連續性、惡意性、報復性檢舉而產生民怨。
內政部警政署副組長劉振安也指出,民眾檢舉案件數量從二○一六年一五三萬件,到二○
二○年暴增為五九八萬件,成長幾近三倍。去年經民眾檢舉後舉發總計有四四○萬件,占
整體警察機關舉發件數三分之一強。
昨天初審通過的修正草案條文,明列開放民眾檢舉的四十六個項目,動態違規方面,對交
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者,包括駕駛人未戴安全帽、點燃香菸駕駛
,在高、快速公路不當行駛及裝載,駕駛人有蛇行等危險駕駛行為,違規超車、迴車,闖
紅燈、闖平交道等行為。
靜態違規方面,限縮於在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規停
車;包括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等特定地點的違
規停車,併排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等。
連續檢舉 時間需相隔6分鐘以上
民眾連續檢舉部分,為避免兩套標準,將與警察規範一致,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
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始得檢舉同一違規行為。公路主管機關或警
察機關對於民眾檢舉案,經查證屬實,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
發。
正面表列46項 避免檢舉氾濫
交通部長王國材昨天表示,規範民眾檢舉為正面表列的四十六項,以避免太氾濫、警方處
理辛苦,但並不意味其他違規不能處理,民眾還是可以請警方協助。
心得/說明:(30字以上)
打110叫警察來取締轉角停車都要等15分鐘以上了
以後我公司外面的紅線會不會變成隔壁便利商店的停車場XDD
而且這個影響交通這件事很主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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