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3事件」50周年感言
50年前的今天,神州大地恍似遭到一顆「精神氫彈」轟炸:中國共產黨黨章規定的「毛澤東同志的親密戰友和接班人」、中共中央唯一的副主席、國務院副總理兼國防部長林彪元帥在與毛澤東鬥争失敗後,和老婆葉群(中央政治局委员)、兒子林立果(空軍作戰部副部長)及其部下數人乘三叉戟「256」號專機連夜由山海關機塲倉惶出逃,結果在蒙古國的温都爾汗「折㦸沉沙」墜機身亡!
當年這一消息傳出,8億中國人的感受猶如「五雷轟頂」,那種震撼無與倫比,簡直「難以置信」,頓時「目瞪口呆」!
50年前「9.13事件」發生之時,本人正值上山下鄉的知青歲月,當時是「9.13事件」之後一個多月透過三批中央文件傳達才陸續了解事件大致輪廓。其中令我及所有人最為震撼的莫過於《五七一工程紀要》,這份經典文獻可謂當代中國思想解放的第一聲春雷,粉碎了當時根深蒂固的國人對毛澤東的個人迷信:文中痛斥毛「他不是一個真正的馬列主義者,而是一個行孔孟之道借馬列主義之皮、執秦始皇之法的中國歷史上最大的封建暴君」,指毛「歷史地走向反面」,「成了當代秦始皇」;揭露「他們的社會主義實質是社會法西斯主義」、「社會封建主義」;「把黨內和國家政治生活變成封建專制獨裁式家長制生活」;直言「農民生活缺吃少穿」;「青年知識分子上山下鄉,等於變相勞改」;等等。五十年過去,還真沒有哪一份文獻比得上《五七一工程紀要》在一個時代振聾發聵的轟動效應!從那一刻開始,毛澤東就從神壇上被轟了下來,所謂「毛主席的話,句句是真理,一句頂一萬句」的神話被吹捧者林彪本人現身說法徹底破除!而隨後「批林」運動說林彪「一貫反對毛主席,反對毛澤東思想,反對毛主席革命路線」卻是與「9.13事件」之前長期宣傳林彪是「三忠於」、「四無限」的「光輝榜様」來了個180度大轉變,更是令我們深刻的感受到在當權者心目中,什麼歷史、什麼事實都成了任他們搓圓搓偏的一團麵粉而巳!由此醒悟:我們沒有理由再用統治者的思想代替自己的思想繼續做他們的「馴服工具」!
正是「9.13事件」令自己猛然覺醒,對那種社會環境由希望到失望再到絕望,下决心偷渡香港投奔自由,终於在1973年9月經歷6天6夜荒山野嶺的風餐露宿,經過9個小時與驚濤駭浪的摶鬥,九死一生來到香港,實現人生的轉折。可以毫不誇張地説,正是「9.13事件」的啟蒙,掃走了身上鸚鵡學舌的「奴性」,回復了自己獨立思考的人性!
今天,回首前塵往事,審視50年前的「9.13事件」,説穿了,林彪的悲劇,無非是中國現行政治體制中,國家的最高權力傳承交替缺乏制度性、程序性的民主、法治安排而依賴所謂「選擇接班人」的人治作業造成的先天性弊端所造成!林彪事件過去50年了,但釀成林彪悲劇的政治體制依然「改革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公道地講句,1969年春,林彪主張「九大之後主要任務是發展生產力」何錯之有?後來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不是確立了「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改革開放政策嗎?
公道地講句,1970年中共九屆二中全會上,林彪主張「設國家主席」,這本身是原來「五四憲法」和後來「八二憲法」的憲制規定,林彪的倡議正是法治精神的體現,何錯之有?如何又成了所謂「反革命的政治綱領」?
破除「兩個凡是」的迷思,以「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凖」言之,毛林之爭,在某些層面上,似乎林彪更接近歷史正確的一面!
在「9.13事件」50周年之際,好友余汝信所著《風暴歷程》和黃春光、黃正所著《黄永勝北京當總長1287日》兩本新書出版,史料翔實,史論客觀,順便在此向對「9.13事件」有興趣的讀者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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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新論八版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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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保城.法治斌
【本書簡介】
本書自2004年出版到本第八次改版,伴隨著台灣民主轉型過程中的修憲與釋憲,其中彙整了國內外精湛多元的憲法論述,以及整理、解析豐沛的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相關重要意旨。本書以憲法本質重要性的「共和」、「民主」、「法治」與「社會」國原則之憲法基本秩序為主軸,強化理論,並輔以實例,貫穿本書。本次改版全面檢視大法官解釋與不同(協同)意見書整理分析引用論證,尤其就「正當法律程序」、「人權保障」、「人民義務」與「平等權」等違憲審查標準提供了完整圖像。
本次修訂引用司法院釋字第804號解釋為止外,特別針對法治國原則、多元文化國原則、基本權利之保障,以及2022年1月施行的憲法訴訟法全貌做了清楚的介述,盼使本書呈現最新、最佳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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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新論八版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周易的刑訴整理:EP1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老師接下來不定期會整理刑事訴訟法的考試重點,內容是參酌重要的實務與學說見解彙整而成,希望能為同學們之後的考試盡一份心力!
今天是第一集,我們來看「質問權保障內涵——與實務見解之對照」:
一、實務對於質問權內涵的整體論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刑事判決】(重要!重要!林鈺雄老師稱是「集大成」的判決,完全採納學說的要求~~)
1、被告之 #對質詰問權,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刑事被告於整個程序中,至少固應有一次 #面對面、#全方位 對不利證人質疑及發問之 #適當機會,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2、查證人吳憲人、洪教淳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五日第一審審判期日到庭經檢察官及其他共同被告詰問,上訴人則因另案在監未提解到庭而未克對質詰問。惟上訴人業於其後之八月十九日審判期日踐行對吳憲人之對質詰問程序,復於一0四年四月十三日原審之審判期日再次詰問之,是其對證人吳憲人之不利證詞業已充分、全面地行使對質詰問權;另上訴人於原審雖曾一度聲請傳喚洪教淳,然於一0四年五月十八日之審判期日亦明確表示「捨棄傳喚」,有各該筆錄在卷可徵(見第一審卷五第四至三七頁、第一四二至一四九頁、原審卷一第一八0至二0八頁、卷二第三0頁)。原審既已充分賦予上訴人對洪教淳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上訴人自行捨棄不行使,自無違法可指。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固應予保障,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二、質問權內涵於實務上之例證
(一)適當機會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02號刑事判決】
1、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然其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前開法條施行前在審判外之陳述,#如已給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或該陳述人曾於審判中到場與被告面對面並具結陳述,#使被告有與之對質或詰問其先前與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的機會,#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既已行使或可行使而不行使,#即不能謂其對質詰問權被剝奪而否定該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2、卷查本件證人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係於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施行前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所為,而第一審亦曾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傳喚該證人到庭,與上訴人面對面具結陳述,並詢問上訴人對其陳述之意見,使上訴人之對質詰問權有行使之機會,則上訴人或其辯護人既得與鄭理想對質或詰問其在嘉義市調查站與第一審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縱未行使,依前開說明,仍不能否定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之證據能力;原判決採用該項陳述作為判決基礎,而未對上訴人之辯護人主張該項陳述無證據能力一節,予以指駁,縱有瑕疵,然此僅屬訴訟程序違法,對原判決結果顯無影響,自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上訴意旨(一),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二)面對面提問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1、刑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五八二號解釋參照),為確保刑事被告此二項權利,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除保留被告此二項權利外,另設立交互詰問制度,並採用傳聞法則,於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故證人在刑事訴訟,原則上,應於審判中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與被告同時在場彼此面對面互為質問及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如證人以聞自他人(即原始證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陳述,因非陳述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而屬傳聞之詞,即無從藉由被告與其對質及對其詰問,以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又 #因該他人(#即原始證人)#非親自到庭作證,法院無從命其具結而為誠實之陳述,#亦無從藉由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行使,#以確認該傳聞陳述之真偽,以之作為不利被告之證據,#即侵害被告憲法上之對質詰問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認不具證據能力。
2、卷查證人即警員范陽宗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原審證稱:「線民只說這個人從外地帶大批毒品進入新竹縣市來,沒有說要買或要賣,最後我們得知這個人是要到竹北來」、「線報沒說這個人的毒品是在竹北市買的」等語,係聽自其所謂「線民」之陳述,並非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係屬傳聞證據,依前開說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無證據能力,原判決將之採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而未說明其根據何法律之規定,自難謂非違法。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872號刑事判決】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直接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此項被告詰問權之規定,旨在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應屬被告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謂:「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現真實」,雖係就檢肅流氓條例有關秘密證人規定所為之解釋,然舉輕明重,此一解釋已明示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係被告之基本訴訟權,應受憲法之保障;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上訴審即審判程序,經審判長訊以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時,即答稱:「#希望能與陳俊傑對質」(上訴卷第一五五頁),於原審亦辯稱證人陳俊傑、蔡佾臻、黃鳳嬌(冒名蔡玉惠)所供前後不一,請求傳訊釐清(上更一卷第三九頁)等情,原判決雖以陳俊傑等三人前均已到庭陳述明確,核無必要,#但陳俊傑等雖曾於審判中傳訊到庭,#惟並未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原審遽行採認渠等供述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於法自有未合。
(三)全方位、至少一次性質問之要求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356號刑事判決】
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事實審法院如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而以裁定駁回之,或於判決理由予以說明者,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即難謂並無瑕疵。又「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甲○○於歷審一再陳稱證人葉旭生夫妻係因遭警方在其住處查獲含有海洛因殘渣之針筒,與警方約定縱放其妻吸毒犯行為條件,始與警方配合供稱向甲○○購買毒品,其供詞非出於自願,自失真實,不得採為論罪之依據云云,並請求傳喚葉旭生到庭予以查明實情(見第一審卷第二十九、三十三頁,原審卷第五十三、六十二頁);而證人葉旭生雖於檢察官偵查中到庭證述其向甲○○購買毒品海洛因之事實,#但似係同庭隔離偵訊,#並未曾與甲○○對質、#詰問,#有該訊問筆錄可稽(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九至三十一頁),則甲○○上開所陳是否確有其事,即欠詳明。證人葉旭生經第一審於審判期日傳喚並未到庭,原審對於甲○○上開調查證據之請求,亦未予置理,且未於判決說明其毋庸傳喚查證之理由,仍逕行引用葉旭生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供,採為對甲○○論罪之依據,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難認允洽,#並有妨害法律所保障被告對證人詰問權之行使,#而難昭折服。甲○○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 文字與圖示內容係整理並改寫自: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2021年2月三版,頁220-222、226,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主要是參考頁226增補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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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分段】
0:00 節目開始、打招呼閒聊
9:47 民調「支持台獨」比例大降?數據與因素分析!
27:05 國民黨的論述有影響到年輕人對統獨的表態嗎?支持蔡同學=支持台獨?
31:50 蔡同學是台獨嗎?新潮流深耕文化的策略
46:13 悶世代的心態!我就廢、我不行但是有人必須行!
56:01 【回覆超級留言】英雄崇拜、由實入虛?聊當年的太陽花
1:02:19 為什麼風向這麼大?用歷史背景聊"自我定位模糊"的現象
1:07:20 「愛錢、怕死、愿做官」歷史哥嗆一群王八蛋欺壓人民?理念大聲說!
1:26:00 【結論】蔡同學用「中華民國台灣」把天然獨變成天然台?
1:31:52 用釋憲配合執政需要的文化去主導?實業不能用虛的東西來補!
1:37:48 【宣傳】直播在歷史哥生活!記得訂閱歷史哥轉角!五萬讚拼圖
1:46:03 澄清唬新聞、邦仔小彩蛋、短片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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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切的關鍵,就在於國民黨只想「和平交流」,卻避談「和平統一」。就算你認為現在兩岸還不具備「和平統一」的條件,那終極目標是不是統?國民黨連這個也迴避,甚至還附和民進黨「住民自決」的論調,不是嗎?現在國民黨一堆青壯派議員說要放棄「九二共識」,理由就說是因為大陸先片面改變「九二共識」的定義,把「九二共識」說成是「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共同謀求國家統一」。咦?既然兩岸在「一中」的代表權問題搞不定,那「九二共識」的內容,不就是至少承認同屬一中、共促統一?這完全是當年台灣海基會自己提出的表述版本,今天是國民黨從「要統」變「不統」,國民黨賴帳,竟然還倒過來指控大陸改變了?(大陸官方在涉及兩岸場域的講話,到今天都沒對「一中」的政治意涵說死,甚至還與馬英九以兩岸領導人的定位見面,人家可是遵守「九二共識」,擱置爭議,「一中不表」,等你台灣來政治談判。)
國民黨開口閉口「中華民國」,本質就和民進黨一樣,用「中華民國」作務實台獨、抗拒統一的遮羞布、擋箭牌。試問:今天如果不是中國人民解放軍「不放棄使用武力」,「中華民國」這四個「贅字」還能保留到現在?國民黨說要捍衛「中華民國」的「主權地位」,這個「主權地位」是蔡英文所述與中國切割、對立的「中華民國台灣」嗎?如果不是,那蔣萬安為何支持蔡英文的「四個必須」,國民黨對蔡英文這套「兩國論」也裝聾作啞?國民黨所謂「中華民國憲政秩序」(別忘了蔡英文也是這麼說),難道是「不統」嗎?如果要統,國民黨光說反對中共的「一國兩制」,那國民黨的統一方案呢?
洪秀柱呼喚「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反對共產極權主義」的「護憲保台決議文」,雖然也是過時不可行的老八股,但至少也說出了一套國民黨「統一」的主張,結果卻也在國民黨全代會上被全面封殺。新黨現在新領導班子想走的「新方向」,其實也就是類似洪秀柱這套兩蔣時代的政令教條。但所謂「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台灣還有能力嗎?如果認為大陸也繼承了三民主義,那又何必強調呢?所謂兩岸制度不同,大陸已提出「一國兩制」相互尊重的解套,如果還要一方面「和平交流」,一方面又「反共」,那豈不是明明自己已在島內被「台獨」打趴,卻還要自不量力去撼動中國共產黨在大陸的執政地位,妄想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政秩序,這真是國民黨(包括新黨如果真確定要「反共」的話)打算身體力行的理念,還是只是在島內自以為能幫助選舉的「口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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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黨、國民黨兩岸路線何處去?】
#新黨 #國民黨 #只要紅利不要統一
國民黨全代會最新的八點主張,有稱是「以中華民國憲法為根基」的「九二共識、一中各表」,旦細讀其決議文字,就連這段文字也只是對其「執政時期」奉行「九二共識」的詮釋,那麼未來究竟還堅不堅持「九二共識」(或硬要加上「一中各表」)?看起來好像也已經把「九二共識」當作歷史名詞了!
張亞中教授批,如果大陸也來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基」的「九二共識」,台灣怎辦?事實上,那就是兩岸不再有任何共識,只剩對抗,等著開戰打完未結束的內戰了!
也許有人要辯解,國民黨為了選舉,也只能如此。但是,最後弄了個「以中華民國憲法為根基」的「九二共識、一中各表」,還強調「反對台灣獨立,也反對中共的『一國兩制』」,然後呢?綠媒照樣笑你還提「九二共識」,你們想討好的「年輕人」也不買單,因為很簡單的邏輯:如果反對「一國兩制」,那是要搞蔡英文的「兩國論」,還是你國民黨要去統大陸(要「一國一制」)?如果沒有要統,跟大陸不是「一國」,那又還喊「一中」幹嘛?再怎麼「各表」,如果仍是「一中」,難道不就是將來要統一嗎?
所以一切的關鍵,就在於國民黨只想「和平交流」,卻避談「和平統一」。就算你認為現在兩岸還不具備「和平統一」的條件,那終極目標是不是統?國民黨連這個也迴避,甚至還附和民進黨「住民自決」的論調,不是嗎?現在國民黨一堆青壯派議員說要放棄「九二共識」,理由就說是因為大陸先片面改變「九二共識」的定義,把「九二共識」說成是「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共同謀求國家統一」。咦?既然兩岸在「一中」的代表權問題搞不定,那「九二共識」的內容,不就是至少承認同屬一中、共促統一?這完全是當年台灣海基會自己提出的表述版本,今天是國民黨從「要統」變「不統」,國民黨賴帳,竟然還倒過來指控大陸改變了?
國民黨開口閉口「中華民國」,本質就和民進黨一樣,用「中華民國」作務實台獨、抗拒統一的遮羞布、擋箭牌。試問:今天如果不是中國人民解放軍「不放棄使用武力」,「中華民國」這四個「贅字」還能保留到現在?國民黨說要捍衛「中華民國」的「主權地位」,這個「主權地位」是蔡英文所述與中國切割、對立的「中華民國台灣」嗎?如果不是,那蔣萬安為何支持蔡英文的「四個必須」,國民黨對蔡英文這套「兩國論」也裝聾作啞?國民黨所謂「中華民國憲政秩序」(別忘了蔡英文也是這麼說),難道是「不統」嗎?如果要統,國民黨光說反對中共的「一國兩制」,那國民黨的統一方案呢?
洪秀柱呼喚「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反對共產極權主義」的「護憲保台決議文」,雖然也是過時不可行的老八股,但至少也說出了一套國民黨「統一」的主張,結果卻也在國民黨全代會上被全面封殺。新黨現在新領導班子想走的「新方向」,其實也就是類似洪秀柱這套兩蔣時代的政令教條。但所謂「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台灣還有能力嗎?如果認為大陸也繼承了三民主義,那又何必強調呢?所謂兩岸制度不同,大陸已提出「一國兩制」相互尊重的解套,如果還要一方面「和平交流」,一方面又「反共」,那豈不是明明自己已在島內被「台獨」打趴,卻還要自不量力去撼動中國共產黨在大陸的執政地位,妄想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政秩序,這真是國民黨打算身體力行的理念,還是只是在島內自以為能幫助選舉的「口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