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一百三十號 憲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之時限,不包括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 可抗力之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以及在途解送等時間在內。惟其間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亦不 適用訴訟法上關於扣除在途期間之規定。 △口訣:130=移三菱 ※發生車禍產生交通障礙,所以要 移三菱 轎車 Tags: 憲法第八條第二項 0 comments 13 likes 3 shares Share this: 口訣王 About author 書我幫你讀,口訣我幫你編 你只要安心考試就可以了。 7531 followers 6591 likes "http://reciteking.blogspot.tw/" View all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