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合約(Non-disclosure agreement,亦時常簡稱為NDA)或者在契約中特別訂立保密條款,是一般商業上十分普遍的合約型式與內容。在智慧財產授權、代工或一般委任契約中經常可見,甚至在僱傭契約中也有其蹤跡。
商業行為之所以訂立保密合約的目的,當然是因為這些機密資訊帶有商業上的價值(例如具有專利價值的相關技術、具有營利價值的客戶名單等),或者可能成為敵對競爭對手的武器(例如公司未來營運上的規劃),因此必須要求知曉這些機密內容的交易對象、委託對象,甚至是自家公司的員工,都有加以保密的必要。
而交易價格算不算得上具有保密必要的資訊呢?對製造商或代理商來說,若不是採取零售模式來販售產品(也就是透過超商、賣場或電子購物方式販售),大部分都是透過與買方個別磋商買賣契約,一次出售大量產品的方式進行。
因此賣方與A協商後的價格,與賣方將產品販售給B的價格,不見得相同。如果這些價格不小心洩漏出去了,想想看,這名賣方不只可能打壞與A或B的關係(因為買貴的那方一定不開心),往後其他的客戶都會拿其中的最低價格來與賣方議價,造成賣方的獲利減少,也造成賣方在商業市場上無法再以同一種產品取得優勢,對賣方的影響十分巨大。
以現今疫苗在國際上的搶手程度來看,疫苗廠商想藉此獲取最大利益,並不足為奇。因此廠商將疫苗價格列入保密協議的範圍,要求我方在一定期間內不能洩漏有關疫苗價格的資訊,也是可以預料得到的正常商業模式。
保密協議的另一個特點,就是如果有一方沒有履行保密義務,便會面臨賠償對方損害的結果。而因為機密遭洩漏後的具體損失金額通常難以估算,因此會以「懲罰性違約金」來進行,也就是在合約中約定一個特定的賠償金額(通常會在合約標的金額的1倍到10倍之間,例如購買1億元的疫苗,賠償金額可能落在1億到10億之間),只要有人違反,另一方就可以直接求償高額的賠償,甚至導致合約解除、終止的命運。
看到這邊,相信大部分的人都能夠了解指揮中心不能透露疫苗購買價格的原因。然而每次看到記者會上還有記者跳針詢問疫苗價格,不禁令人懷疑,到底是那名記者的耳朵不好,理解力不夠,還是另有隱情呢?
另外,大家每天收看的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有沒有發現有的記者提問真的非常幽默又饒富趣味呢?我們特地為大家精選了五個經典提問!
👉今天晚上八點,請大家記得準時收看瑩真律師頻道的最新影片喔!
PS.底下另外附上兩則新聞連結,一則是菲律賓官方面對媒體詢問疫苗購買價格,也是以屬於保密協議內容而無法透露來說明;另一則新聞則是尼泊爾向中國購買國藥疫苗,卻因為被媒體揭露購買價格而惹得中國森氣氣,所以疫苗價格到底是不是有保密的問題,應該可以很清楚了。
中國國藥對於尼泊爾媒體洩漏疫苗交易價格一事氣噗噗:
https://www.livemint.com/news/world/china-unhappy-with-nepal-over-disclosure-of-sinopharm-covid-vaccine-price-11624146501724.html
菲律賓官方指出疫苗價格屬於保密條款規定範圍,無法對外揭露:
https://www.rappler.com/nation/covid-19-vaccine-prices-still-covered-non-disclosure-agreements
懲罰性賠償金非財產上損害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民事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
本期曾品傑教授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
首先,拋棄私有土地所有權,經辦理塗銷登記,為國有登記,若第三人於該私有土地上有以該所有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所有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如承租權或使用權等)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如有違反,應解釋為相對無效,僅第三人得否認該拋棄所有權之效力,故第三人得向國有財產署主張對於系爭土地之使用利益,自非無權占有,亦無不當得利。
其次,在第三人受土地使用之債權契約拘束、其行使所有權又不符民法第148條規定界限之場合,如該債權契約未約定使用對價且難謂有永久無償使用之合意,而無償使用之情事繼續存在,亦顯失公平者,第三人仍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末者,最高法院透過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680號裁定統一法律見解,肯認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之懲罰性賠償金賠償範圍,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殊值留意。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民法上之條件與期限應如何區辨?
✏未登記之水道地浮覆後,在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第三人請求原土地所有人移轉土地所有權時是否存在法律上障礙?
✏若社區團體成員間訂定之債權契約未拘束土地所有權人,惟該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因構成權利濫用受有限制,其得否請求不當得利?
✏如何區辨勞動契約或承攬契約?
✏共有人間分管契約所約定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是否須按應有部分換算?又分管契約得否與提供通行權之債權契約併存?
✏在民法第764條第2項規定增訂前,拋棄物權者是否須經對該物權有法律上利益之第三人同意?
✏不當得利要件之「無法律上原因」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行政機關之私經濟行為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請求懲罰性賠償金者,其損害額是否同時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
✏當事人對於曾經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得否請求資料之蒐集或處理者加以刪除?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6
📍訂閱 #月旦雜誌,訂閱贈《知識加值包》、學生贈《知識庫點數》: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購買10,000元 →加贈新刊《月旦實務選評》一年份/12期
※購買5,000元 →加贈2000點
※購買3,000元 →加贈500點
📍#元照新書賞閱:http://qr.angle.tw/pp8
懲罰性賠償金非財產上損害 在 謝金魚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律師執業心得
「李律師,OMG,通姦罪被除罪了怎麼辦?」
放心,還有我在。
剛剛已經🈶️新聞媒體衝來事務所專訪了,我也回答了一堆當事人的問題。
其實我認為通姦除罪化,或許會影響未來在 #民事侵害配偶權 更容易成立或甚至賠償金額提高,理應當要如此的。
對正宮的保障並沒有減少。
只是外遇者以及小三/小王,不用再向國庫捐錢了。
以往通姦罪通常採嚴格證明法則,本來蒐證就不易,而且配偶如果為了要抓姦在床,抓到性器交合的證據,要將外遇的配偶和第三者落實「通姦」的罪名有多不容易,讓我來跟你分享
✴️要請徵信社
✴️要裝追蹤器
✴️要偷查他的手機和電腦
✴️要再三確認偷情地點
✴️拜託管區警察(通常不甘願)或鄰里長(看熱鬧居多)到場
✴️請鎖匠(開門)和徵信社人員(全程錄影、蒐集證據)
✴️抓準時機眾人一同破門而入、捉姦在床、人贓俱獲
✴️保全所有相關證據(包括床單、衛生紙等的證物)
✴️聘請律師
✴️不堅持「沒有性器接合就不算通姦」的法官,
✅罪證確鑿經過漫漫長路後,才有機會勝訴,順利將對方以通姦罪定讞。
結果大多是緩刑(時間過了就沒事)、或是可易科罰金(繳錢後沒事)的徒刑😩😤
反過頭來,正宮反而可能涉犯妨害秘密㊙️、侵入住居、毀損、妨害電腦使用、恐嚇、竊盜罪⋯⋯等等
當然還有歷次查證或開庭所經歷的的錐心刺骨之痛。
如果站在這種角度,我是贊成通姦除罪化,因為抓姦的過程就是對正宮的二次傷害,大多除非是當事人堅持✊,否則我在執業過程中,其實大多勸當事人提告民事侵害配偶權即可,畢竟通姦罪要成罪,真的難。
但是台灣現行民事賠償實務,判賠金額真的太少,少到連徵信社費用都倒賠,有時候當事人去開庭,明明罪證確鑿卻遭對造主張違法取證、如又聽到法官的質疑還都更自覺受到二次侮辱。
國外通姦大多早已除罪化,但是他們的法制在對另一半有相當的保障,比方說:離婚中高額損害賠償、可強制執行的贍養費、鉅額懲罰性損害賠償金、或甚至子女監護權的影響、外遇者扶養費用的給付...等等,都是值得台灣參考,否則通姦除罪化以後,真的會讓正宮們覺得毫無保障,理賠無感。
🅾️回到正題,以後發生外遇另一半到底要怎麼辦?
1️⃣ #擬定婚前協議,針對未來婚姻關係存續中不正常的男女交往行為,約定懲罰性賠償金,有多高開多高,開到一億也可以啦,只是訴訟中很有可能會被法官酌減。
2️⃣ #提告侵害配偶權 通姦告不成,還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只要是逾越一般男女往來的正常行為,一般社會通念可以容忍的範圍,就可以告,每天半夜視訊、半夜訊息、半夜運動、屢勸不聽,進出旅館、訊息往來、親親抱抱、愛的小卡、老公老婆哈尼寶貝叫個沒完都算。
不用什麼狗屁性器交合了!
判賠多少? 一般大約10萬到60萬,看證據以及法院裁量,目前最高是100萬,但是該個案是雙方財力非常雄厚,而且有懷孕又墮胎,罪證確鑿。
我也努力想突破這個一百萬為志業,一個家庭的破碎絕對不只值一百萬啊。現在通姦既然已經除罪化了希望法院能把判賠金額拉高,至少要讓正宮可以買一個Hermès 包吧😆
BTW 我有當事人拿到錢就坐頭等艙去冰島玩,她說骯髒錢不能留🤣
❗️
3️⃣ #提離婚以及離婚損害賠償
配偶外遇可以當作離婚事由,同時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判賠通常也不多,10-30萬。
但是‼️不是外遇就一定要離婚,因為會牽涉到小孩監護以及夫妻財產分配,不可不審慎,要跟律師討論,還是有其他作法(例如:#外遇切結書)
4️⃣ #擬定外遇切結書
這個也是我的常態性業務,在律師見證之下,請外遇的配偶先割地賠款,該把房子過一過的過一過,該把錢給一給的吐出來,並且約定未來如果再犯,就必須賠鉅額懲罰性賠償金並且自宮割掉🐦(割🐦是玩笑話😂),法律上這個切結書是確實有效,回歸家庭的入門磚。
5️⃣ #出家為尼
看破紅塵俗事攪擾,並且每日為配偶念經,畢竟他隨時可能精盡人亡,幫忙超渡他順便祝他下輩子被外遇到死😆
說實在話,如果未來民事賠償的基準確實都可以拉高的話,對正宮的保障其實沒差,畢竟刑事就算成罪也不用關,狗男女們捐給國庫後也沒有案底吶!
當然有粉絲說通姦除罪化後不就變相鼓勵外遇?
其實正宮就可以依照新的外遇事實新的外遇對象,一直提告侵害配偶權,而且如果婚姻當中正宮並沒有過失,外遇的配偶永遠都只能活在正宮的手掌心,也不可能可以主動提離婚成功(有過失的一方提離婚不會成立),要離婚給小三交代,只能乖乖拿錢給正宮放人。
而且別忘了我的名言,
「不管你們多麼相愛,你們終究是不恥/齒的存在」
#肉體不歸檢察官管
#我終於不用在狀紙不斷描述幾分幾秒處插入拔出
#本篇歡迎分享
#李怡貞律師
⚠️預約法律諮詢請洽
☎️📞 02-2702-0208
官方line帳號:@willwin
Line🔗:http://nav.cx/29C6FzZ
Telegram: https://t.me/lealawyer (公佈欄)
#公司法律顧問
#一般民刑事訴訟
#契約撰擬審定
#見證簽約
#離婚監護權 #遺產爭訟 #侵害配偶權
懲罰性賠償金非財產上損害 在 民法債總,單元16: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一)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楊智傑教授/民法債總,單元16: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一) 民法債總播放清單:https://youtube.com/playlist?list=PLsacd5OUQqatcZq1t9qqjJphRfYXW_5Dk ... ... <看更多>
懲罰性賠償金非財產上損害 在 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損害額」是否包括「非財產 ...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另有論者認為最高法院在懲罰性賠償金計算基準的「損害額」排除「非財產上損害」之理由可能在於,非財產上損害數額難以精確估算,有導致被告責任過重之虞,然解決之道應是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