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出售原出價取得房屋之 #財產交易所得「有限制喔」🏠🏠
#財政部 中區 #國稅局 表示,個人出售原出價取得之 #房屋 產生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即非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屋交易所得),可依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相關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核實計算;如屬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除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應轉列房屋成本外,其餘如使用期間繳納之 #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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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律一分鐘】員工認股權課稅
作者:徐錫言律師
員工認股選擇權,即任職公司授與員工得以預定之價格取得一定數量之公司認股權,在發行屆滿一定期間後,於將來預定之期間內行使。例如在股價10元時,授與員工得以20元向公司買進30萬股公司之認股權,若後來股價漲至高於20元時,該員工行使權利取得股份,而轉賣時取得資本利得。本制度之目的在於將公司業績和員工之利益結合,對員工有刺激提昇公司業績之誘因、確保吸引留住人才之效果。
在稅務上,依照財政部函釋,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認股權當年度度之所得,應依法課徵徵所得稅。而所稱「時價」,依照發行公司股票種類,而有所不同,如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收盤價。股票屬初次上市者,如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於上市或初次上櫃買賣日起5 個交易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期間內,為該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屬興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其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
在公司稅務方面,依照財政部函釋,並依照「股份基礎給付」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 23 號「股份基礎給付」規定,衡量自其員工取得勞務並於既得期間內認列之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列報為從屬公司之薪資支出。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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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凡是勞工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該不休假獎金屬加班費的一種,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第4款但書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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