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傷病 三扣除額有望全列】
KPMG安侯建業提醒,如果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有必要醫療行為,該筆醫藥費、生育費支出可全額列舉扣除,無金額上限。另外,若申報戶有身心障礙、需長期照顧者,可另外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長照特別扣除額12萬元額度抵稅,等於一個人就會有32萬元以上的扣除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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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綜所稅6月底前要完成繳納,KPMG安侯建業提醒,如果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有必要醫療行為,該筆醫藥費、生育費支出可全額列舉扣除,無金額上限。另外,若申報戶有身心障礙、需長期照顧者,可另外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長照特別扣除額12萬元額度抵稅,等於一個人就會有32萬元以上的扣除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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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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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會期的時候,我提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內容主要是針對「重大傷病」者列入所得稅扣除額項目之一。主要是「重大傷病」患者因為嚴重病痛而無法工作,與「身心障礙」的情況均為失能狀態,主要差別在於失能的期間是否永久,但同樣都需忍受生活不便,產生額外負擔生活所需。
納稅義務人既然是人民對國家於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除了依憲法第十九條適用納稅法定主義,也須符合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或謂:比例原則)。衡量不同能力納稅義務人應有不同稅捐負擔之平等原則,我國稅制之「量能課稅」原則,即落實平等原則。
另全民健康保險法對於「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保險對象」,西醫門診不論醫院層級基本應「自行負擔費用」均為新台幣五十元。但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即針對重大傷病之保險者,給予「自行負擔費用」之免除。可見「重大傷病」之淨所得應不如身心障礙者,其「負擔納稅的能力」則更不如「身心障礙」,其重大傷病特別扣除,不應低於身心障礙者。
所以我特別提出所得稅修法,增訂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3目之8,將重大傷病比照身心障礙,提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領有重大傷病證明者,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在量能課稅精神下,此部份不應課稅,以避免不當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平等原則」。
未來關於所得稅修法,我也會相繼提出將納稅義務人於短期補習班補習外語之學費,納入所得稅之特別扣除額及減輕國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負擔,並鼓勵終身學習與增進國民素質,將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納入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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