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摘自作者個人臉書今日最新貼文:
其實這幾天有不少學長姐與同學私訊問我,為什麼對於立法院裡龜山老母之亂,我都沒有反應,在某些群組討論時我也都沒有任何回應。
其實,我的基本主張已經早在一年多前那波大亂時寫過了:〈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癱瘓警察的,是英雄主義的績效制度〉:http://bit.ly/345Ozg2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檢方作為偵查主體的「指揮」權,但針對指揮的方式(書面、口頭)、檢警聯繫方式等沒有進一步的細節規範,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以及其授權的檢警聯繫辦法等,本身就是 #刑事訴訟法與法院組織法的補充規範。
警方一大堆人看到「調度」就覺得喪失尊嚴,其實,「調度」就是「指揮」方式。
另外,在偵查不公開辦法修正後,搭配調度條例也將地方自治首長等納入,再搭配偵查不公開辦法的規範,縣市首長在法制上就不能收到縣市警局「報告」後開記者會偵查大公開了。
#為什麼警政高層如此痛恨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因為他們最恨的,就是基層拿著檢察官的指揮書或口頭指示「對抗」上級的違法命令。
我在檢察官任內,便有中高階警官私下找我「溝通」:「我給下屬指示時,底下的人三不五時就在說『小吳檢說』、『檢座說』,這樣我很難『做事』。」
這個「做事」是什麼事情?大家不妨想像一下。
而調度條例第1條的刑事執行,其實 #銜接的是社會安全網的漏洞問題(特別是納入特別預防的刑罰觀點),如果警方自認與自己無關而想要偷懶不參與,日後還是可能變成治安問題。別忘了,警方才是治安主管機關,治安問題其實跟司法無關,司法是安全網破洞後、犯罪發生、變成悲劇後才要介入訴追的,但刑事訴追是無法挽回悲劇的。
追逐績效「愛與鐵血」很願意,但遇到 #沒有鎂光燈的修補治安破洞根源問題,每個都在喊累、「要尊嚴」,其實,那不是尊嚴,那是 #人性自私與醜陋的一面。
「尊嚴」不是一方面嘴上說說,另一方面亂搞扭曲的檢警關係,騙票、騙指揮、違法拘提逮捕、把街頭當成足球或拳擊場……把這些通通當成英雄化的「愛與鐵血」,
數字報表美化,愚弄大眾,結果該做的正事都沒做好,還在人力、資源、裝備與訓練不足下讓許多人員犧牲。
其實該說的我都說完了,可惜的是,這個國家,#需要的從來都不是腳踏實地做事的人。他們只要靠著「尊嚴」的口號,就可以騙到盲從者的支持。
既然國人喜歡下地獄,幹嘛不送他們下地獄?
另外,從去職迄今近一年來,我也查覺到自己在個人心境上有一些轉變。
離開後,越來越多(非檢方體系內的)朋友跟我討論一些不同角度實務工作發現的深入問題,有些問題其實過去也曾經討論過,只是或許過去我還在檢察官的位子上,所以體系外的人有所顧忌,沒有露骨的講白。而如今,越來越多朋友會跟我重新討論一些問題,我發現自己儘管很早就決定做滿3年就離職,也自認從來沒有被體系規訓,但事實上,在過去那幾年的檢察官生涯裡,終究還是有一些在體系的大霧中沒看到的問題。
再加上角色的轉變,以及從「局外人」的角度來看局裡的迷霧,三觀確實會有些改變。
有時我都會覺得,過去幾年的檢察官生涯,就像是一場夢境一樣,清楚但又模糊,為什麼在法條與理論中這麼簡單的問題,在實踐上卻變得如此困難?而那些「困難」,為何被實務工作者當成「理所當然」?
從局外人的角度再看如今司法,特別是檢方,以及連動到的警方問題,一切問題的根源是如此的清晰明瞭又簡單,只是在權力、現實的霧裡與醬缸裡的局內人看不透罷了。
這些紛紛擾擾,也都不再與我有關係。
再說一次,大家喜歡地獄裡的感覺,其實可以去體驗看看,只是進地獄容易,要出來就難了。
畢竟,一旦被權力宰制後,要脫離就不容易了。
我過去在很多場子都講過,檢察官生涯給我最大的啟示是:「#一個人如果要對於權力無懼,#前提是他要先對權力無欲。」
說得容易,但在實際上,卻是 #挑戰人性。
「廢除本條例,是不是也要讓長期以來的檢警連繫辦法失所附麗?從此以後,警察機關不需要處理司法機關的「雜事」,司法機關更不需要面對司法警察三不五時的「請示」。這對現行偵查實務到底有何幫助?又或者,倡議廢除本條例的聲浪,其實只是個假議題,背後所隱含的是覬覦警察權的政治目呢?」-- 11 Jan, 2019 寫於還在檢察官任內時
(〈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癱瘓警察的,是英雄主義的績效制度〉:http://bit.ly/345Ozg2 )
拘提與逮捕有何不同 在 紀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拍於祕魯庫斯科
自駕的好處是 看見 就可以立刻衝下車去拍
在西藏、尼泊爾、祕魯
很多機會可以看到小孩在自家外面玩
順便讓你回憶 完全不虛假的笑容
– – –11月思法人刑訴讀書會議題
(一)如果考試議題涉及警方長期跟監或調取ETC資料:
1.考點的上位階概念,應該從哪個具體概念開始寫起?
2.到了下位階概念你若陳述不同意見,會是如何的內容?
(二)下列考題如果臨檢不合法,其影響為何?如果合法又如何?
EX
警察以臨檢名義夜間進入酒店,要求酒店客人出示身分證件。員警並進入包廂,在某包廂內,偶然發現沙發底下有數包疑似毒品之不明粉末。警察查扣該物,且因包廂內之客人無人承認該不明粉末從何而來,因而皆被逮捕,強制帶到警局。試依刑事訴訟法說明警察行為之合法性及警察查扣之物得否作為證據?(102四等政風)
(三)下列兩題國考題目:
1.是否都要檢討131第1項?理由?
2.在131第1項裡討論的重點是第幾款?
3.如果不符合131第1項,在體系檢驗上其影響為何?
4.如果警方的行為要合法應該怎麼做?
5.第1題跟第2題有關搜索部分共同點為何?不同特徵?
6.請將第2題列出答題時的草稿、段落、主要討論內容。
EX1
警員甲持檢察官簽發之拘票至乙宅拘提毒販乙,於客廳順利拘提乙後,復又在臥室內找到一保險櫃,打開後,發現裡面有一支制式手槍,甲遂當場扣押之,並要求乙在「勘查採證同意書」簽名,乙當場簽名。試問,遭扣押之手槍可否作為審判認定乙有罪之證據?(99三等書記官)
EX2
警員甲持拘票至有毒品前科乙之住處執行拘提時,發現房間內桌上置有毒品之吸食器,認為乙持有毒品,雖無搜索票且經乙表示反對,仍執意開啟桌子之抽屜,果然發現海洛因10包。乙迫於現實,乃依警員甲之要求補簽搜索同意書附卷。試問:
(一)本件搜索是否合法?
(二)其因此扣得之海洛因10包,可否作為認定乙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有罪之證
據?(104四等書記官)
(四)你認為130條國考上最重要的爭點在哪?請引述國考上曾考過的題目,並將社會事實舉出。
(五)第1題中電腦主機、變聲器等詐騙工具、豪宅及名車如果經過扣押:
其前階段之程序有何不同?
EX
檢警偵調詐欺犯罪時,發現甲宅是某詐騙集團的總部。檢察官於是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搜索甲宅,順利逮捕犯罪集團首腦甲及多名詐騙集團成員,並扣押電腦主機、變聲器等詐騙工具。隨後,檢察官進一步獲悉該集團騙得數億新臺幣,甲的生活奢侈,並以詐騙所得購買豪宅、名車。對此,甲辯稱該豪宅所有人是母親乙,與自己無關;至於名車則出借女友丙使用。經警察調查後,知悉該豪宅所有權人登記為乙,名車則停放在丙家車庫。試問:偵查中,該豪宅及名車,檢察官能否扣押且應如何為之?(105律師)
(六)請將本題列出答題時的草稿、段落、主要討論內容。
EX
警察甲、乙合法攔停某部可疑汽車,當甲正在盤查車主身分時,乙目擊車內後座座椅上放置A槍一把,乙立刻破窗扣押A槍,甲則將車主拖出車外予以逮捕並銬上手銬,同時從車主外套口袋搜出B槍,車主被捕後,乙在汽車副駕駛座手套箱內查獲C槍。試問,A、B、C槍扣押之合法性?(法務通訊2829期,王士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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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考試議題涉及警方長期跟監或調取ETC資料:
1.考點的上位階概念,應該從哪個具體概念開始寫起?
2.到了下位階概念你若陳述不同意見,會是如何的內容?
(二)下列考題如果臨檢不合法,其影響為何?如果合法又如何?
EX
警察以臨檢名義夜間進入酒店,要求酒店客人出示身分證件。員警並進入包廂,在某包廂內,偶然發現沙發底下有數包疑似毒品之不明粉末。警察查扣該物,且因包廂內之客人無人承認該不明粉末從何而來,因而皆被逮捕,強制帶到警局。試依刑事訴訟法說明警察行為之合法性及警察查扣之物得否作為證據?(102四等政風)
(三)下列兩題國考題目:
1.是否都要檢討131第1項?理由?
2.在131第1項裡討論的重點是第幾款?
3.如果不符合131第1項,在體系檢驗上其影響為何?
4.如果警方的行為要合法應該怎麼做?
5.第1題跟第2題有關搜索部分共同點為何?不同特徵?
6.請將第2題列出答題時的草稿、段落、主要討論內容。
EX1
警員甲持檢察官簽發之拘票至乙宅拘提毒販乙,於客廳順利拘提乙後,復又在臥室內找到一保險櫃,打開後,發現裡面有一支制式手槍,甲遂當場扣押之,並要求乙在「勘查採證同意書」簽名,乙當場簽名。試問,遭扣押之手槍可否作為審判認定乙有罪之證據?(99三等書記官)
EX2
警員甲持拘票至有毒品前科乙之住處執行拘提時,發現房間內桌上置有毒品之吸食器,認為乙持有毒品,雖無搜索票且經乙表示反對,仍執意開啟桌子之抽屜,果然發現海洛因10包。乙迫於現實,乃依警員甲之要求補簽搜索同意書附卷。試問:
(一)本件搜索是否合法?
(二)其因此扣得之海洛因10包,可否作為認定乙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有罪之證
據?(104四等書記官)
(四)你認為130條國考上最重要的爭點在哪?請引述國考上曾考過的題目,並將社會事實舉出。
(五)第1題中電腦主機、變聲器等詐騙工具、豪宅及名車如果經過扣押:
其前階段之程序有何不同?
EX
檢警偵調詐欺犯罪時,發現甲宅是某詐騙集團的總部。檢察官於是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搜索甲宅,順利逮捕犯罪集團首腦甲及多名詐騙集團成員,並扣押電腦主機、變聲器等詐騙工具。隨後,檢察官進一步獲悉該集團騙得數億新臺幣,甲的生活奢侈,並以詐騙所得購買豪宅、名車。對此,甲辯稱該豪宅所有人是母親乙,與自己無關;至於名車則出借女友丙使用。經警察調查後,知悉該豪宅所有權人登記為乙,名車則停放在丙家車庫。試問:偵查中,該豪宅及名車,檢察官能否扣押且應如何為之?(105律師)
(六)請將本題列出答題時的草稿、段落、主要討論內容。
EX
警察甲、乙合法攔停某部可疑汽車,當甲正在盤查車主身分時,乙目擊車內後座座椅上放置A槍一把,乙立刻破窗扣押A槍,甲則將車主拖出車外予以逮捕並銬上手銬,同時從車主外套口袋搜出B槍,車主被捕後,乙在汽車副駕駛座手套箱內查獲C槍。試問,A、B、C槍扣押之合法性?(法務通訊2829期,王士帆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