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夜市縣府公所擺爛踢皮球、包庇縱容!】
首先,我先對「違法夜市」做一個定義,然後才能談後續公部門對他們的處置,我認為簡單分成兩個要件,一是地目不符、二是沒有申請。下面是四個夜市簡單的概況。
1. 頭份紅不讓夜市:地目未申請完成;攤販未申請完成。持續營業中。
2. 頭份建國夜市:地目不符,未裁罰;攤販未申請。持續營業中。
3. 竹南國泰夜市:地目不符,裁罰6萬;攤販未申請。持續營業中。
4. 頭份金剛夜市:地目不符,連續裁罰;攤販未申請。已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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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不讓夜市又違建又沒申請,公所提出一罪不二罰幫開脫!】
紅不讓夜市斥資60萬的水泥廁所是違建,縣府已通知勒令拆除。且其沒完成公所申請程序就強行營業,違法都市計畫法的地目使用,即便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允許集中攤販管理,但在沒審查通過前的使用,就是違法,應按次連續開罰。
結果,公所竟然提出「一事不二罰」的建議,縣府還回應尊重公所建議,我簡直快被氣昏,這根本是胡亂解釋一通,且幫業者省下一大筆罰金。
所謂一事不二罰,是指一個犯罪行為不論造成多大的損害,也只能被處罰一次。而違建跟違反用地名目,顯然是兩個不同的事情,怎麼會混為一談?
如果違法都市計畫法,就應該按次裁罰,內政部函示即說明「對連續違規使用且不依限改善者,得施以連續性之罰鍰」縣府也如此建議公所,甚至舉出之前頭份金剛夜市的例子,當時的公所就是連續開罰現在換了羅市長就變成不用罰?
如果要連續開罰,依照都市計畫法可罰6~30萬,且需限期改善,否則可以要求強制恢復原本狀況,通常第一次都是罰最低的6萬,接著不斷提高,但我們的公部門竟然主動放棄這樣的權力,只打算用違反建築法來處理,根本是幫業者開脫。
為什麼我會這麼說?
依照建築法第86條第一款「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業者說這座廁所造價60萬,千分之五十就是三萬,比違法都計法的最低裁罰還少一半。
所以如果依照公所的建議,罰不用三萬,接著補照後,不只違建合法,整個夜市在完成程序前違法都市計畫法都一毛也不用罰了。原本數十萬的罰鍰,因為公所的建議,不用三萬通通搞定。
紅不讓夜市一攤租金半年6000元,共230攤,所以半年可收138萬元,一個月少說23萬,反正沒合法前也不會被罰,那扣掉整地跟廁所成本還是賺。
我是業者的話,我當然繼續每週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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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夜市根本沒裁罰、公所新規範還幫開後門。】
只要地目和攤販有一個要件沒有完成,就是沒有完成程序。我從紅不讓夜市的問題回頭追,發現建國夜市跟國泰夜市2016年檢舉後根本被擺爛到現在。
建國夜市的地有農地跟公設保留地,明確違法都市計畫法,到底裁罰沒?縣府推給公所沒有函復裁處狀況,公所又推說其裁罰權責機關應為縣政。
所以到現在根本沒裁罰,當然也沒有所以限期改善的成果,就這樣擺爛讓建國夜市違法經營兩年多。
接著我詢問建國夜市有沒有要走公所最新提出的管理要點,公所跟我說,該要點中有提到頒佈前已經營三年以上的臨時攤販集中場不適用,請問頭份有哪一個地方是已經營三年了?就是建國夜市,這一條不是量身打造什麼是量身打造?
且在公文里一句都不敢回我,到底在躲什麼?為什麼經營三年就可以就地合法,違法的事做三年就變成合法?這哪門子的道理,我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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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夜市一樣違法,6萬罰錢了事繼續開。】
國泰夜市也很有趣,有被開罰六萬,罰完之後縣府不是要他們收起來,是想辦法要幫忙合法,那也很好我贊同,但因為甲種工業區用地要變更相當困難,縣府竟然想搞鬆綁條例,結果被內政部打臉不予採納。
那也就代表用地持續違法中,但罰了一次就好像什麼事都沒有了,繼續開繼續違法。比頭份更慘的是,竹南連管理夜市的行政規則都沒有,就算地目沒問題,想合法還不知道怎麼合法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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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混口飯吃鄉親也愛逛夜市,有必要這樣嗎?】
業者也拿之前沒有法來當藉口,所以我早就請縣府要來擬「苗栗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但縣府回應始終是沒必要,說現行法規都包裹了,不需要另外立新法,但實際狀況就擺在眼前,的確有這個必要。
在開始追夜市的案子,發現法規真空的問題後,所有的夜市幾乎都是違法的,有朋友笑我變成夜市殺手,到時候鄉親們都沒夜市逛,看我怎麼辦。
但我的立場很簡單,在合法的地目上,把攤販申請程序走完,並減低對周遭鄰居的影響,我完全不反對任何夜市,所以要說我針哪個夜市的,完全是子虛烏有的指控。
若因為揭露違法事由讓夜市要收起來,變成全民公敵那我也認了,認為對的事情卻怕掉票就不打,那實在愧對支持我的人。
這個案子為什麼我會這麼重視?因為現在的狀況,就是在告訴人民「做了違法的事也不會有事。」這根本是在踐踏台灣作為一個法治社會最基本的底線。
在今天開始的臨時會中,我會要求縣府正視這個問題,並積極處理。縣府每失職一週,夜市就再開一週,居民們持續遭殃一週,而沒有行政權的我也要不斷被問一週這些夜市怎麼還在開。
所以拜託縣府和公所,都知道問題了,就負起該負的責任。
按次連續處罰之適法要件 在 胡言亂語股票討論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以下這則新聞其實對台灣的KY股影響蠻重大的,但新聞媒體卻沒有太多著墨,因此小編幫各位投資先進來畫個重點先。
避稅天堂幻滅 開曼落實經濟實質
2019年02月27日 04:10 工商時報 林昱均/台北報導
開曼群島22日首次公布經濟實質細則規定,資誠(PwC)在26日歸納其重點。資誠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曾博昇表示,在開曼地區設立的公司、合夥組織等將受經濟實質要求,投資基金與境外稅務居民企業(如海外分公司)可被排除,台企若註冊為我國境外控股分公司有望解套。
不過,曾博昇強調,按細則規定,如果是註冊於當地做為控股公司【絕大部分台灣的KY股都是以控股公司形式申請掛牌】,仍須當地有員工、營業處所及董事會【現行實務上這些KY股都是紙上公司,都採無實體營運,並且多家公司共用一個郵政信箱】。另外,董事會必須證明董事適任資格,還要有一定數量的董事於「開曼當地」出席,且每年至少要有一次董事會議【平常也有做,但都是紙上作業】。以歷年制公司來說,必須在2020年12月31日前做第一次實質申報。
開曼群島定義的施行細則也涵蓋實質營運活動,如果是註冊於開曼之一般公司(非控股公司)須有配銷收入、具備人員及營業處所,也要有執行適當的接單、倉儲、物流、行政活動等。
開曼政府在細則中訂定,企業雖然可將實質營運活動外包給在開曼當地的第三方公司執行,但是公司還是要管理、監督外包行為。
曾博昇指出,申報期限依照新舊公司的不同,既有公司有半年的緩衝時間,起算日為2019年7月1日,但新設立公司就要即日起滿足經濟實質要件。而最晚的申報日期則統一為「財務年度」後1年,以歷年制計算則為2020年12月31日。
若企業違規,第一年將裁罰1.2萬美金,第二年加重處罰,罰則為12萬美金與2到5年有期徒刑。若連續兩年不改善,開曼政府將通知當地商業司,並訴請法院提出行政命令或停業要求。【看來在明年底前沒完成官方腰求的話,就要準備受罰了】
施行細則也提及,雖然開曼地區的規定排除了他國稅務居民與企業,但受限於國際CRS(共同申報準則)規定,開曼稅局將依照國際資訊交換的要求,將他國企業於當地的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給母公司註冊國或最終受益人國家。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廖哲莉則表示,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百慕達等地的法案內容大同小異,相關規定相去不遠。
按次連續處罰之適法要件 在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關於行政罰法上的禁止錯誤及所謂按其情節 ... 的推薦與評價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其立法理由略謂:「一、本條係規定行為人因不瞭解法 規之存在或適用,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