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防疫措施
#圍堵防疫破口
這幾天,不論是質詢還是陳情,都在協助補強各機關單位的防疫措施。
#國防部的軍醫院標案作業
前陣子的新聞稿宣示,各單位的交流、會議,「非必要」不得讓廠商入營,尤其許多軍醫院標案的投標廠商原本就會穿梭在各大醫院,然而,國防部遲遲無法決定是否要延後開標作業,尤其開標、議價、比價時,都會有群聚問題。
公共工程委員會前天下午發函,表示各機關的開標作業,可以依照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一項第6款及第7款,暫緩招標作業,為了降低防疫風險,我詢問國防部,是否能夠將非急迫性的招標作業暫緩實施,國防部也表示將從善如流。
#役政署、#移民署的替代役男
他們向我陳情,移民署雖然在中正區,但實際上離萬華非常近,曾經有確診者在移民署的餐廳活動。然而,受限於宿舍空間,許多役男是十人一間,群聚染疫風險極高。
在環境難以達到指揮中心分艙分流的指示下,是否應該有配套措施?
經過我向役政署以及移民署的關心了解過後,役政署終於發函給全國各機關,表示若有居住在雙北地區的役男,受限於空間環境無法配合指揮中心的指示,得以返家住宿,或是調整至有較大空間的服役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的監所管理
為避免群聚感染,一發不可收拾,在泰國的監獄,除了有準備電子腳鐐釋放受刑人外,目前已開始準備,替監所人員與收容人施打疫苗為優先目標。
我請問法務部長,我國收容人若確診,矯正署如何因應?法務部長告訴我,目前為止無此現象,「如果有此現象」,會立即送醫或報請為獄政機關清消。
我國監獄有近六萬人,倘若一旦發生群聚感染,將會是矯正機關非常難以處理的難題。疫情有一定的潛伏期,矯正機關必須再檢討、嚴肅看待。
#高檢署
因應疫情,高檢署曾在5/15日宣布停止專案、年度業務檢查,但臺中高分檢卻仍在5月17日、18日均持續派員前往彰化地檢署業務檢查。
部長告訴我,他昨天就知道了,今日早上有請高檢署盡快了解,有無遵守加強防疫的新措施,我會持續緊盯,避免讓高檢署的防疫措施成為具文。
#法院
另外,在法院方面,諸如法院民事強制執行庭,也往往有許多應買者聚集。在司法院前天發布新聞稿應停止相關庭期及程序後,司法院秘書長說,除非是緊急性及必要性業務,否則應依照相同的原則辦理。
指揮中心已宣布全國疫情進入三級警戒,政府部門的相關措施也應跟上腳步,大家一起加油!
採購法第48條 在 高虹安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晚間快訊 🎙🎙🎙
工程會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花縣府今發布新聞稿表示,工程會將義程營造未被停權 #甩鍋給花蓮縣政府乙節,工程會鄭重表示係 #依法論事縣府容有誤解。
工程會表示,經查義程營造參與花縣府採購,於2015年11月至12月間,發生以不實文件請款之情形。按當時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機關應踐行上開規定。
工程會表示,由花縣府新聞稿可知,花縣府已知義程營造有履約請款文件登載不實行為,並主動移送檢調及提出告訴,但花縣府為何未依規定啟動停權程序,工程會曾於4月4日間以通訊軟體請問花縣府人員,獲復請以公文詢問,工程會已於4月7日行文縣府瞭解中。
#中央地方互踢皮球 #是在為奧運暖身嗎 😳
#虹安昨天質詢所引用的法條是正確的 👌🏻
#所有溝通過程都是希望憾事不再發生
採購法第48條 在 陳歐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早交通委員會質詢安排公共工程委員會業務報告,重點如下:
1.政府採購履約爭議、機關與廠商有程序選擇權,但過去利用司法程序常緩不濟急,為了更有效解決工程糾紛,並避免弱勢廠商的資金遭機關扣留,而引發倒閉或營運困難,歐珀要求工程會訂定以「利用調解、仲裁機制解決為原則,進入訴訟為例外」的處置規範。
2.宜蘭縣政府信誓旦旦復甦太平山森林觀光鐵路,但相關配套至今是否有著落,包括經費及審查機制的不足,都令人相當憂心,歐珀要求工程會主委正視此事。
3.歐珀長期協調工程糾紛,但發現政府採購法第48條三家合格廠商投標規定並不夠務實,導致廠商誤解法令,而被提報為不良廠商,為解決這問題,也請工程會主委研議改善!
4.協調解決工程問題是工程會施政重點,但近期缺工缺料嚴重,歐珀要求工程會,能好好因應此事,讓公共工程能夠持續順利推動。
另外,交通委員會也通過歐珀所提之臨時提案,有鑑於現行工程糾紛處理方式採多元途徑,不外有法定訴訟程序,及訴訟外解決途徑如仲裁、調解等方式。然機關與廠商間之工程糾紛調解,成功率已達八成以上,若機關選擇以訴訟方式解決,常緩不濟急;且因廠商龐大資金遭機關扣留,而常引發倒閉或營運困難。爰提案要求工程會於三個月內研議工程採購審議「以利用調解、仲裁等多元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為原則,進入訴訟為例外」的處理方向,並通函全國各機關,俾迅速有效解決工程糾紛,也避免弱勢廠商涉訟耗盡資源而陷入倒閉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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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採購法第 52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