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真模考–子雲自己出題]
近期有同學請我出模考考題給同學們練習,於是我依最近的實務判決改編了兩個題目,也放在這邊給其他同學練習看看,有練習的同學歡迎拍照給我:
一、A機關辦理「電腦設備更新」採購案,甲公司、乙公司均參與投標,經開標評選後,A機關決定決標予甲公司,並與甲公司簽訂「110年度電腦設備更新採購契約」,嗣後,乙公司發現甲公司於投標過程中有違反採購法之行為,試問:
(一)乙公司希望A機關決標予乙,應如何提起行政訴訟?(12分)
(二)甲公司嗣後與A機關發生履約爭議,A機關隨即沒收甲公司之履約保證金,甲公司不服,應如何提出救濟?(13分)
二、甲公司承攬臺北市立美術館民國104年度「展覽場管理服務案」標案,履約起迄日期為104年2月15日起至12月31日止,並派遣勞工至美術館提供勞務,惟甲公司未依規定申報17名勞工在職期間勞工退休金,勞保局遂以甲公司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8條規定,依同條例第49條規定以A函裁罰甲公司罰鍰2萬元並命限期改善,因甲公司仍未改善,復以B函,處甲公司罰鍰3萬元,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17名勞工均為臨時代班人員,與甲公司之間不存在雇傭關係,故B函違法,試問:甲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8條規定:「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7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9條規定:「雇主違反……第18條……未辦理申報提繳……,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題目難度比高考三級再難一點同學自行斟酌是否要練習
#解題方向三天後放上來
#爭點打到很重要
採購法10萬元以下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2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檢視順序🔎
⭕️依法行政原則
1.消極:法律優位(憲§171、§172、地制§30)
2.積極:法律保留(中標§5、§6、J443)
⭕️明確性原則
1.法律明確性: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可預見、司法機關可審查。
2.授權明確性:
(1)具體明確受權:目的、內容、範圍
(2)概括授權:就該項法律整體所表現之關聯意義為判斷
3.行政行為明確性:具體行政行為之內容、對象均須明確。
⭕️平等原則: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1.不法之平等(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684號判決)
2.重複錯誤請求權(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1392號判例)
⭕️比例原則(適當、必要、衡平)
⭕️誠實信用原則(禁反言)
⭕️信賴保護原則
1.要件:基礎、表現、值得保護
2.效果:存續保護(行程§117)、財產保護(行程§120、§126)
⭕️一體注意原則
1.實務見解:稅捐稽徵應考量納稅義務人有利即不利證據。(最高行政法院 108年度判字第155號判決)
⭕️合義務裁量原則(裁量逾越、裁量濫用、不為裁量)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行程§94)
1.實務見解:廣播電視經營權換照之附款有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45號判決)
📖考題觀摩📖
(一)某整型醫師甲於隆乳材料之「果凍矽膠」開放使用前二個月即為病患使用,經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違反醫師法第 28 條之 4 第 2 款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依「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各項醫療衛生法規案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2 項規定,違反使用禁止使用藥物,第 1 次處罰鍰 10 萬元,停業 1 個月,第 2 次處罰鍰 20 萬元,停業 3 個月,裁處甲「罰鍰 10 萬元,並命停業 3 個月。」甲就關於停業 3 個月部分之處分不服,試問甲得如何提起救濟?理由為何?(99司法官)
📌解題關鍵📌
行政程序法第4條到第10條逐條檢驗。
(二)甲、乙、丙三人各有農地一塊,比鄰而居。甲向該管縣政府申請於其農地上設置工廠,經縣政府審核後發給設立許可。乙見甲設置工廠,亦向該管縣政府申請其農地上設置同類工廠之許可,縣政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4 條第 2 款規定,以農地不得設置工廠為由,予以駁回。隨後,丙發現甲工廠排放之廢水污染其農地,請求縣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21條第1項規定,對甲作成限期拆除並予罰鍰之處分。縣政府以人手不足為由,予以駁回。請問:乙可否主張平等原則,主張縣政府應核發其工廠設立許可?(107警特三節錄)
📌解題關鍵📌
不法之平等、重複錯誤請求權。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民國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09200438750號函(以下稱A函),規定將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認定為符合同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之「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違反廠商所繳押標金應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應予追繳。試問: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得否以發布行政函釋(即上述A函)方式,補充同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之內容?(104法警)
📌解題關鍵📌
A函之定性、法律保留。
你,清楚了嗎?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採購法10萬元以下 在 黃馨慧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離譜!「228紀念」一次活動給二次錢
違反採購法廠商被解約 可以繼續拿市府標案
親愛的市民朋友,這次定期大會的重頭戲~總質詢時間來囉!歡迎關心市政建設的好朋友們上網收看直播,了解代議士在議會為民喉舌的實況。
今天下午,阿慧特地和羅永珍、李中議員一起聯合質詢。這次會期間,龍團隊「折損」兩名局長,分別是民政局長周永鴻,以及在總質詢前突然閃離的衛生局長呂宗學。周永鴻早在就任前便傳出是來龍市府過個水,吸納行政資源,打算參選下屆的議員。果不其然,年初便在潭雅神區高掛拜年看板,旋即投入民進黨初選。
周挾著民政局的龐大動員能量為自己的選戰暖身,不僅引來外界的側目與抨擊,該選區的同黨議員有苦難言,甚至希望在野黨議員「助拳」打下周永鴻,能夠來場公平的競爭。不過,任憑在野黨奚落,周仗著有龍市長的「百般疼愛」、一副老神在在、你奈我何之姿,繼續戀棧,執政黨資深議員終於忍不住跳出來,提醒「周」以黨為念,這才讓向來「只要我喜歡,有甚麼不可以」的龍市長鬆口,讓愛將辭職專心去選舉。
接替周永鴻擔任民政局長的人,是龍市長夫妻重用的首席幕僚游湧志,這2年常聽阿慧質詢的朋友應該對這個名字不陌生。三年多來,游擔任12職等市府顧問兼龍市長辦公室主任,這個職位等同是內務府總管,可以全盤掌握各局處的重要業務,對比之下,民政局單一局處的業務應該難不倒游總管。
為了測試上任19天的游總管、游湧志對於民政業務是否已嫻熟,阿慧姐姐擬了幾道基本題來考考游局長。
花博特別預算總共86億,民政局分配到多少預算?民政局主辦的花博說明會,目前已經辦理了幾場?一場次的預算有多少錢?是由各區用10萬元以下採購的方式辦理嗎?現場發放的餐點和文宣紀念品預算是多少?這些都是用特別預算去支用的嗎?
果不其然,游局長對於上述問題,不甚了解,完全答不出具體數據,僅表示說明會的費用應該是從民政局項下支應。
龍市府對於得標廠商,特別是龍友友廠商,向來非常禮遇,三立拿到門票銷售的標案,但花博卡卻是動用民政局的基層員工去推廣。阿慧再問游局長,從今年一月到現在,民政局究竟動用了多少人力去幫廠商推花博卡?這幾個月的加班費、誤餐費、加班補休總時數是多少?游現在手邊有數據嗎?一如阿慧姐姐猜測的,游局長大概得到麻吉朋友李如芳處長的真傳,回復的慣用語是:我不清楚!回去查查看。
我不清楚!我不清楚!我不清楚!領著公帑,坐在備詢台上答詢的首長,卻對業務不清楚。這就是龍團隊的真面目,總質詢前,龍帶著局處首長高調地搭機赴日去大玩特玩,該準備的市政資料都不齊全。
阿慧再問游局長,228紀念日是幾月幾號?游回答「原則上」是2月28日。民政局今年在1月12日上網張貼招標公告,委外辦理「台中市107年二二八和平追思及言論自由紀念委託專業服務採購案」,游局長答不出預算金額和得標廠商。
事實上,這個案子只有一家公司來投標,2月1日決標,「城市村落」順利拿下標案,活動預算是130萬元,而這家公司的掛名負責人,是游湧志局長的好朋友繁運隆,就是之前阿慧也曾揭發過這家龍友友廠商涉及弊案。
「105年二二八和平追思及言論自由紀念委託專業服務採購案」,預算金額只有98萬,106年突然暴漲三倍,預算變成300萬元,但這2年都是同一家公司得標,就是跟游局長很熟、龍團隊競選時期的執行長陳彥斌所設立的「新文化協會」得標,為何今年突然換廠商,難道是陳彥斌做的太爛了嗎?
去年被阿慧踢爆「新文化協會」連拿到多個市府標案,得標率百發百中後,「新文化協會」不敢直接來投標,卻換了另一家龍友友公司,也就是「城市村落」出面投標,預算金額原只有130萬元,但民政局居然藏了一筆後續擴充經費120萬元,換句話說,今年228的委辦費高達250萬元,最離譜的是,228紀念活動明明已經過了,民政局卻在一個半月後,4月16日再辦理後續擴充,讓「城市村落」順利拿到240多萬元。
阿慧質問政風處長,這家去年「城市村落」被我揭發,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0條「廠商涉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為什麼沒被列為不良廠商?任由這樣違法的龍友友廠商繼續來拿台中市府的標案?政風處長,有沒有責任?政風處要繼續包庇林佳龍市府的膽大妄為嗎?要繼續為龍團隊背黑鍋嗎?
林佳龍市長,你千萬不要以為媒體的焦點目前都在台北或新北,你的弊案就不會被媒體追蹤報導,等著看,當一件接著一件被揭發,弊案纏身,今年底,你們等著落選打包回台北。
最後,游局長,恭喜你,周永鴻留下弊案跑去選議員,爛攤子落到你頭上要收尾,可能坐牢的就是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