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爆發後,才「緊急」想到要建置平台?(#金魚少女)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0的網紅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主題:「從採購國產疫苗認識緊急採購及開口契約」介紹 訪問律師:楊敏宏 衛福部疾管署於今年5月28日與高端公司及聯亞公司簽訂「國內COVID-19疫苗採購契約」,並表示說此次採購是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緊急採購的方式辦理,到底什麼是緊急採購?另外,高端、聯亞兩家,每一家各採購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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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陳時中部長今日下午記者會上,公開回應虹安上午記者會之質疑,評論如下:
陳時中部長在媒體上的所引用的法條條號為「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這個法條與虹安今早記者會中所推估之引用法源相同(註:依照本法執行之政府採購,條件為當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且該採購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確有緊急處置之必要。)然而,存在這樣的採購模式,跟行政機關可以任意選擇這個採購模式,中間還是有相當大的落差。
照陳部長記者會上的說法是「國人有疫苗施打需求,導致必須建置疫苗預約平台」情事乃5月15日後才存在,意即若無諾富特與3加11決策放寬等防疫破口造成疫情爆發,衛福部根本沒打算要建置疫苗施打平台,才會有後面所稱的「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遇緊急危難,所以必須核准進行特別採購」之緊急情事。
但,蘇院長早在2月26日就已於立院報告「完成2000萬劑的國際疫苗採購,Q2、Q3將陸續到貨、供國人施打」,當時行政院就已可預見大量疫苗將到貨,並啟動規劃供民眾預約施打之平台,而不應是空白數月、疫情爆發後,才「緊急」想到要建置平台,最後再用特別採購條款迴避正常採購程序。
去年衛福部委託關貿執行eMask口罩預購系統,同樣是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而當時疫情確實來的又快又急,全世界包括台灣都還在摸索防疫的各種辦法,想到就馬上去做,這樣的積極任事我們當然支持。但對於早已斥鉅資採購且必然需要推動的疫苗施打業務,且全球都已經如火如荼的打算以最快的速度取得疫苗、落實大量且普遍之接種,朝群體免疫、社區重啟、國際解封的方向推進,衛福部在今年六月底之前卻採取如此消極的態度面對疫苗預約接種機制規劃,對得起蘇院長誇口多時的「超前部署」口號嗎?
✏️ 政府採購法建立之目的,在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援引特別條款跳過正常採購程序,應為不得已之手段,須格外審慎斟酌其必要性。
再者,即便今天陳部長用上這麼緊急、這麼特別的採購模式,也絕對並非可以完全脫離國家法制,仍須依照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2項所制訂之《特別採購招標處理辦法》執行辦理。而該辦法第5條規定,陳部長所稱的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的適用條件為「應先確認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且該採購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確有緊急處置之必要。」所以陳部長今天的說法應該是指衛福部有做「確認」並且「核准」了特別採購之辦理,於是才有了我們已上線使用之疫苗預約施打平台。而虹安先前多次要求衛福部回應並提供的法源依據,不就是這麼一個文件嗎?為什麼衛福部到現在還遲遲不願回應提供?
要知道,依照《特別採購招標處理辦法》,機關固然可以排除許多採購法的程序規定與文件公告,但是仍然需要有一個「核准辦理特別採購」的程序和文件,才能啟動特別採購的流程。而依照處理辦法的第6條,辦理這樣子的採購,應該要滿足三個原則:
一、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
二、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應先確定單價及工作範圍。
三、付款條件應能維護公款支用之安全性。
虹安想要請教衛福部的就是,是否衛福部與關貿公司確實尚未「簽訂契約」以及「確定契約總價」?而即便是採購程序尚未完備,但衛福部與關貿公司的「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何在?已經確定了的「單價及工作範圍」又何在?不論採購程序與文件是否後補,這些都應該是平台開始執行並上線前就應該「已經」存在的文件。
請問衛福部,這些文件現在身在何方?是否存在?若是已經存在,為什麼這些現成的文件,虹安國會辦公室從6月24日發函索取至今,衛福部不但不願提供,甚至連這些文件與程序是否存在,都「忙」到無法回覆說明呢?
陳部長今天說明了法源,算是解答了這個已讀不回超過一個月的懸案第一個問題,後續尚有許多衛福部於法、於理、於情都有必要向國人講清楚說明白的資訊,到現在還講不清楚「花多少錢、做多少事」,導致平台建置倉促,程序與功能諸多欠備,還請使用人民納稅錢的政府,切莫迴避民意監督,盡速明確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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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105條 在 張秀華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環保局於105年7月5日公告「105年度民間參與嘉義市市有公用不動產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招標公告,
採購金額為2億6千萬元,工程時間約一年,
招標公告內,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於履約期間內未有重大違反契約事件,
得於履約期限屆滿前3至6個月內向機關提出延長履約期限,
並檢附各案場1片光電模組之發電效能測試報告。
測試報告應由合格模組驗證實驗室出具,
並以模組出廠之實測功率為基準值。
經機關同意後始得延長期限,延長期以119個月為限,
最終合約期限不得逾廠商與臺灣電力公司簽訂躉購契約期限。
期限能夠延長到將近十年,這樣合理嗎?
招標採取最有利標是有所條件的,但局長的回答卻讓人疑竇,
期望市府的公告不是因人而異,是禁得起考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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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105條 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依108年5月24日生效之政府採購法第 ... 的推薦與評價
二、按「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3條前段規定,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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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報機關首長核准。 但該法還有第105條超強條文: ... 按照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 ... snowenvoy 05/04 23:3622是限制性105才是緊急採購. ... <看更多>
採購法105條 在 [心得] 高端疫苗走限制性招標,105條其實有風險??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一,
高端疫苗剛剛重磅消息: 疾管署採購了1000萬劑的疫苗(內含
後續擴充500萬劑),
這個一看就知道,
不是採 22-1-3, 就是 105-1-2
二,
不過不管 22-1-3 或 105 都要實質審查是不是真的"緊急"
, 從工程會決標公告要你填 "緊急事件發生的時間" 觀之
法律主管機關的本意(去法院是聽主管機關的意思), 是要實質
審查, 不是你機關覺得緊急就是緊急, 要審查客觀要件的
三,
而為什麼疾管署這個採購走 22-1-3 或 105-1-2 很危險?
理由:
a. 雖然現在疫情緊急, 但你買的那個還沒過3期解盲,
也就是說還不能用, 你買一個不能用的東西來應付緊急狀況
, 怎麼看都過不了關
b. 等到9月解盲過了, 那時候已經事過境遷, 即使那時候疫情又趨緊
那也不符合緊急要件,
從他要你刊緊急事件發生的日期觀之, 3個月後才能用的東西(
還不一定能用?) 覺對不會被承認緊急
c. 市面上是不是沒有疫苗可以供應? 不是, 國際上一堆已三期解盲
, 且經過千萬人施打後, 確認有效的產品,
你緊急採購不是去買這些, 而是去買未三期解盲的?
也是過不了關
四, 結論: 疾管署屆時接受法院的審查, 可能要好好準備說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105.97.3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22368453.A.62C.html
※ hrma: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05/30 17:55
※ 編輯: bota (27.105.97.31 臺灣), 05/30/2021 18:05:30
之前颱風地震過做緊急採購:
我都會要求業務科承辦人, 把新聞事件貼到簽辦單後當佐證
(很緊急),... 不然隨便亂用, 是很危險的
22(除準用最有利標那三款以外)條及105條是法律的例外
例外要採 "限縮""嚴格" 解釋, 這個法學緒論就有教過了
查核金額以上(或巨額)的採購, 檔案是要保存25~30年的,
幾乎是跟疾管署那個承辦人到死了,
人家隨時可以拿出來檢視
也就是說105-1-1還不適用喔(所以我才會覺得是 105-1-2)
還沒戒嚴, 誰可以超越法律???
大家討論一下 "緊急" 的定義 ------>
因為假設以後大家被逼著用緊急採購, 被送法院
法院真的就是從 "緊急" 開始辯的 (準備庭就會要求你釐清了)
你再看清楚一點
有經過法院審查了嗎? 甚至連行政稽核都沒有 (去年的案子,
可能行政稽核都還沒,..... 假設例來都安排第四季的話)
這個我來寫的話, 一定是缺失(不符合緊急要件)
---------------------------------------------------
CDC 的承辦人要加油
一, 行政稽核: 硬要覺得這1000劑不符合緊急採購, 堅持移送 CDC承辦人
(金額太大, 沒辦法當做沒看到, 硬要移送)
二, 工程會有哪份函示, 可以當 CDC承辦人 抗辯的???
一, 一樣要辯 "緊急" (不過這個緊急的解釋權責變成衛福部)
二, 第二個要件:又無其它藥品可替代者
------> 事實上是有, 還很多牌子
ps1: 就一, 如果援引傳染病防治法第51條, 衛福部雖然取得解釋的權力
但解釋也不能偏離經驗法則跟論理法則吧
ps2: 其實我覺得工程會對於 "緊急" 的解釋, 很ok 喔
八卦板有一篇在推算價格,
目前價格還是保密階段, 890~1000元是他的臆測之詞(他有計算基礎,
所以不算造謠,....有論理基礎,...且那個計算, 沒有太浮誇----->
需要公司依證交所規定發布即時新聞, 大概也算的出總價大概是多少,
再除以數量, 就可以得出概數了)
但總有公開的一天(現在是預約階段, 正式簽約應該要發決標公告,那時候應該
就會公開了),
到時候如果超出他牌太多, 要怎麼解釋? 不知道有沒有先想好
---------------------------------
有時後, 我可能要說: 商調也許是好東西
說很緊急, 大家都 ok
----------------------------------
買一個幾個月後的, 說很緊急???
※ 編輯: bota (219.85.252.82 臺灣), 05/31/2021 22: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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