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六月了,不知道大家最近工作的狀況如何?從今年五月中開始,由於疫情警戒提升到第三級而且至今仍未解除,有不少企業已陸續改為分流出勤或讓部分員工在家工作。也因為如此,這段期間其實有不少客戶來諮詢讓員工居家工作的相關問題,內容從工作時間約定、休息時間安排、加班申請到職業災害認定等都可能會有需要釐清的地方,不過居家工作最基本上要注意的兩大重點,不外乎就是員工的出勤管理以及薪資計算方式,因此本篇貼文便著重這兩個部分簡要地分享一些看法~
☝🏻出勤管理
依照勞基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公司本來就有置備員工出勤紀錄並記載上下班時間到分鐘為止的義務,另外依照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因此,出勤紀錄最大的用意是由勞資雙方共同製作以記載真實的工作時間,當未來有爭議時便可以此為依據,另外如果該紀錄有與事實不符的情形時,雇主也應即為處理及更正。
但在家工作,雇主也無法掌握員工確切的上下班時間,該怎麼辦呢?這時可參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第3條第2項「電傳勞動工作者」的說明,請員工利用工作日誌或是線上登錄系統等方式提供出勤紀錄,供雇主記載。(實務上也有聽過雇主要求員工直接在群組上報到,像是「OOO,O點O分上班了」或是「OOO,O點O分下班了」,聽起來有點ㄎㄧㄤ,但也是一個方法啦)
延伸閱讀:工時與工資的基石—讓你知道「出勤紀錄」有多重要!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薪資計算
前兩天剛好有讀者提到,公司改成居家上班後卻被減薪(什麼跟什麼?),這樣真的沒問題嗎?即便是在家工作,由於勞工實際上仍然有提供勞務,僅僅是工作地點協商變更而已,因此雇主當然也就不能未經員工同意就擅自調降薪資或有其他不利的處分。除非員工依法提出請假(例如防疫照顧假、防疫隔離假或事假等等),這時候便可免除員工提供勞務的義務,雇主也才能依照所請的假別不發給相對應的薪資。
另外,若員工有加班的情況,雇主則當然也應依法發給加班費,不過由於員工在家工作期間較難受到雇主或主管的指揮監督,當加班並非必要行為時,雇主也難以立即提出反對的意思,因此建議勞資雙方可事前特別約定居家工作期間的加班申請制度,避免產生爭議。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薪資結構中有非屬勞基法所定「工資」性質的其他津貼(例如依照通勤距離多寡發給的交通津貼或實支實付的差旅費等),因疫情期間員工改為在家工作,實際上並沒有通勤與出差的事實,因此這時雇主是有機會可以不發給這些薪資項目的。不過如果是每個月金額固定的津貼,就算名目上叫做交通津貼,但通常還是會被認定具有工資性質,即使改為在家上班,還是要照常發給了。
延伸閱讀:工資項目百百種,到底哪些要列入加班費計算基礎呢?
☝🏻其他注意事項
若雇主對於員工在家工作有其他規範,其實建議可以在勞動契約中議定,或是另外召開勞資會議與員工協商,重點是要在事前讓員工知悉遊戲規則,便能有效地避免未來產生勞資爭議。
其實對於雇主來說,員工在家工作真的不比在公司容易管理,但其實只要多花一點心思去瞭解相關辦法或是規定,其實說不定團隊的效率與士氣會大大的提升唷!這段期間大家都辛苦了(拍拍你也拍拍我自己),不管怎樣都不要輕忽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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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11號判決】介紹
📌爭點:
貪污治罪條例之職務上收賄罪,行賄者與收賄者之間的「對價關係」應如何認定?
📌判決理由:
1、職務上收賄罪之可罰性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須所收受之金錢、其他財物或利益,與公務員之職務權限,具有相當對價關係,始足當之。係各類型貪污犯罪中,最為典型及受重視之一種基本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學說上有謂公務員的廉潔義務,有稱公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有言人民對於公共事務公正、公平處理的信賴性,無非切入角度問題,其實只要侵害其一,即具有可罰性,故亦應由此理解,才能正確把握立法規範旨趣,並符合賄賂之負面評價語意。從而,賄賂與公務員身分、職權及公正處理事務之間,即須存在一定之對價關係,為本院向來對於本罪所採之見解。
2、對價關係之認定關鍵:行為人間是否存在對價關係之認識?——可從收受之財物或利益等客觀價值觀之
司法實務上,經由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包含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於所涉貪污案件,多有以選民服務或政治獻金做為辯解之情形,是其所收受之財物或獲取之利益,究竟性質上為賄賂或政治獻金,攸關行為人是否成立犯罪,而於被告具有訴訟上重大利益,審理事實之法院自當詳查、釐清、根究明白。前揭所謂職務上行為之對價關係,不僅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經手人員之關係、財物或利益之種類與價額、交接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亦應審究相對合之雙方人員主觀上認識,更應從公務員所進行或完成職務行為之客觀結果(議事、問政,有超乎尋常之賣力表現或強烈動作)觀察,若已然侵害前述保護法益(一般情形,不須付費或正常禮儀酬酢、普通服務,於此卻違常情、失公平),益加可以反推,認定其先前在主觀上即具有可得推悉職權作為與賄賂間,存在著對價關係的認識。例如:交付者本於行賄之意思,以賄賂買通公務員,冀求對於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含一定之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而公務員明知交付者係對於其職務上行為有所要求,明示或默許允為行賄者所冀求之職務上行為,進而收受,則其收受財物(或利益)與其職務上之行為,即具有對價關係;反之,交付者固然具有對於職務上行為而行賄之犯意,但於公務員收受所交付財物(或利益)之時,交付者並未要求,該公務員亦未明示或默許允為交付者所冀求之職務上特定行為,該公務員其後所為職務上之公正、公平、合情、合理行為,縱然客觀之結果符合交付者主觀之期待,因該公務員主觀上並非在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二者間尚非可認即具有對價關係。
以上二情,望似相互對立,但其實癥結在於「對價關係」之認識。既稱對價,自指相對互等的價值,縱然不免因個人而有主觀判斷問題,但無論如何,仍具有一定的客觀性。細說之,倘該財物或利益價值,依照一般社會健全的通念,無非合乎社會日常之禮儀活動餽贈,例如普通水果、適合禮品、一般禮金、適當折扣等,尚難遽認該當於賄賂概念;若該財物價值或利益,符合政治獻金法之規範(此部分再詳見後述),既屬法所許可,自不成立犯罪;必須除此二例之外,方能課責,此亦刑法謙抑原則所採刑罰作為最後手段性之當然理解及運用。
衡諸實際,此類案件,性質上為學理所稱「智慧型白領犯罪」之一種,除有自首、自白(含共犯「窩裡反」)情形外,證據經常晦隱、難得,是其一大特色。關於行為人主觀認識如何存在,通常可能無法以外部直接證據,證明其內心的意思活動,斯時,法院在欠缺直接證據之情況下,尚非不得綜合調查所得之各項間接、情況證據,本於社會常情及人性觀點,在客觀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支配下,加以判斷。其若仍然無從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自當謹守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所揭無罪推定原則之誡命。如此,方能展現公平法院,我心如秤、毋枉毋縱的辦案基本態度,及法律人講證據、憑良心、求正義的當然本色,司法威信可以建立,人民信賴於是植基。從而,此類案件之科刑判決,對於行賄者與受賄者間,是否具有行求、期約、交付,或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意思?該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究竟如何與公務員職務上行為存有對價關係?均應在事實內翔實記載,並於理由中具體析述明白,始足為論罪科刑之依據,以昭折服。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之主要原因:
原判決理由欄內,既未說明係由何人向邱垂貞遊說、陳明所謂「倘協助推動修法,將會給予贊助金」,又無任何邱垂貞允諾為特定職務上之行為的具體說明及所憑證據;而關於邱茂雄如何知悉上情,又如何與邱垂貞有犯意聯絡部分,亦付之闕如。稽諸證人卓播儒於第一審證稱:「(辯護人問:86年11月間致送200萬元,後來由邱茂雄收受一事,是何人決定要這麼送?)五人小組跟徐慶松有開過會,大家都有同意。」、「(辯護人問:87年3月間致送150萬元,後來由邱茂雄收受一事,是誰決定要送這筆錢?)應該也是五人小組決定的。」、「(辯護人問:金額是如何決定?)金額是討論後決定的。」、「(辯護人問:當時檢方問:送錢給立法委員金額是何人決定?送錢金額多寡的標準為何?你回答:原則上是我們五人推動小組決定的,根據委員的經濟能力,這是最主要的考量等語,是否正確?)是。」(見第一審卷三第234頁反面至第236頁反面)。果爾,則關於是否給錢?金額多寡?何時給?都是中藥商全聯會片面、主動、逐一決定,似與原判決認定係「雙方」於「85年10月間起至86年5月24日前之『某日』」達成賄賂意思合致之認定,不完全相同,致上訴意旨得以指摘。既攸關賄賂意思合致之認定,自應詳查、慎酌,並充分說明。
再者,原判決犯罪事實欄四、①至③皆認定:邱茂雄基於前開與邱垂貞共同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前往邱秋成住處取款並轉知邱垂貞(原判決第4頁第4至17行)。然而原判決理由欄乙、一、㈢祇記載:邱茂雄於收取邱秋成轉交卓播儒交付上述3筆款項,確有轉知邱垂貞,並以邱茂雄94年5月4日之偵訊證詞為依據(原判決第16頁至第19頁)。然所引用之前開證詞,邱茂雄或謂於「選舉後」才告知邱垂貞,或稱「遇到邱垂貞時即告知」,但無論何者,皆僅止於告知邱垂貞有收到「寄付」(台語,意指捐輸、餽贈),則邱茂雄與邱垂貞究竟如何為收賄之犯意聯絡?具體內容為何?前開說明尚欠充分。尤其,本院前次(105年度台上字第456號)判決發回意旨,業已指出:依前審判決理由之記載,被告因徐慶松等之「遊說、請託」予以「允諾或期約」,而為職務上行為及收受賄款。但該「遊說、請託」,是否同時有「允諾或期約」賄款行為?該「允諾或期約」究係何時以何方式為之?有何證據可供證明?否則如何據認被告於事實所載之全部行為,皆係因「允諾或期約」賄款所致,且均屬其職務上之行為?同未於事實詳予載明;徐慶松等如何、何時「允諾或期約」賄款,復未於理由內說明其論斷之依據,有判決不載理由之違背法令等旨(見上開判決第8頁第9至17行)。原判決就此發回意旨所指,仍未翔實說明,致原有瑕疵依然存在;退一步言,如有可以自後反推先前之各種間接證據存在,允宜適當載敘,以昭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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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有沒有看過學庫拉皮卡一頭金髮的律師?沒有看過的話,現在讓你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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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天空競技場的時候,大家有沒有一個疑問是,如果平常武術比賽打一打不小心把對方打傷或者打死了,有沒有構成刑法上的過失傷害或者過失致死罪呢?
💡 我們來看看這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判字第25號交付審判的法院見解:
1.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與第二百七十八條固有禁止傷害人之身體與健康之規定,然法律對於法益之保護,並非絕對,而不容許任何之侵害。在社會上有些具有正當性且富危險的活動(如球賽、拳賽、賽車‧‧‧等),往往造成傷害,不論係故意為之(如上述之拳賽,至少係間接故意),抑或過失所致,若此之傷害仍評價為具違法性,則此一並不違背社會倫理之正常活動,等於受到間接之禁止。承認「可容許危險」為一項「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乃基於參賽者認識此一活動之危險性,且同意依比賽,在一般危險情況下對身體或生命所產生之危害,
🌟除非有違背比賽規則之例外狀況發生,否則參賽者之傷害行為不具有違法性。🌟
且判斷是否屬於「可容許危險」之「合理之危險」,應係指行為當時之危險情狀是否合理而言,並非以行為所造成之利益侵害結果為斷,以柔道比賽為例,比賽規則上的一些規定,是基於現實上危險係數的統計所形成行為上的抽象準則,是以參與比賽者只要係遵循比賽規則而為之行為,如仍造成法益侵害結果,皆應認符合該項比賽所允許之合理危險,而不具違法性⋯⋯
2.又所謂阻卻違法性之被害人承諾,必須具備以下要件:①被害人捨棄的法益必須是法律所允許者;②被害人對於法律所保護的法益必須具有處分權者;③被害人必須具有承諾能力;④承諾必須出於被害人本人之自由意思;⑤承諾必須於行為前明示或從具體行為可得知;⑥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的承諾必須有所認識。
🌟又身體法益固為一身專屬法益,被害人無從承諾捨棄,惟在社會日常生活中,可能存在一些為社會價值判斷所允許,且為社會共同生活所必須之傷害行為,例如開刀或劇烈運動造成之運動傷害,因此得被害人承諾之傷害行為,不必毫無例外地,全部認為具有違法性,而應限於僅被害人違反善良風俗之承諾(例如承諾不依比賽規則而為的危險競技比賽),始具違法性,而有以刑罰加以處罰之必要。🌟
💡再來看看這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108年度訴字第1094號民事判決的認定:
(二)本件並無阻卻違法事由:
查被告係使用🌟武術社團之禁招「斧刃腿」踢擊原告🌟,致原告受有左側腓骨移位性骨折合併踝關節脫臼,已如前述。所謂武術禁招應係雙方已約定於通常武術對練時,不得使用,自不得推定得被害人承諾。又本件未見原告有何「明示同意」被告使用斧刃腿招式,故本件並無得被害人承諾之情事,被告上開侵害原告身體健康權之行為顯具有不法性。
我們可以知道,法院的見解下認為,雖然人的身體法益是不得承諾捨棄的具有一身專屬性的權利,可是在某些社會價值判斷上可以想見並認可的情況下,例如劇烈運動的情況下,是認定若參賽者有🌟「遵守規則」🌟的情況下不小心造成的傷害,屬於「阻卻違法事由」的一種,而不具有違法性哦!
但是如果沒有遵守規則,而且還像上面那個案例使出了禁止使用的招數的話,還是會被認定沒辦法阻卻違法的喲!
那天空競技場的例子呢?顯然是屬於一種允許沒有規則、可以把人宰了也沒關係的高危險性競技比賽,所以是不能阻卻違法低!
獵人協會的人是不是有什麼特赦的權利呢🤔哎呀呀想太遠啦,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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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1:00 「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
02:13 男女朋友之間會有強制性交罪嗎?
03:29 女生為什麼不潔身自愛?豆導會不會是被仙人跳?
04:25 為什麼人們會「指責受害者」?
05:08 所以今天的結論到底是什麼咧
06:10 提問TIME
06:25 掰比~別忘了訂閱
【 製作團隊 】
|企劃:土龍
|腳本: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絲繡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豆導硬起來了? 鈕承澤駁性侵:我們是男女朋友:https://bit.ly/2UxEeoG
→私訊對話曝光!受害者打臉鈕承澤「男女朋友說」:https://bit.ly/2QGnAV1
→ 鈕承澤鞠躬沒道歉:鈕承澤已死!「已判處我死刑」30秒閃離全場傻眼:https://bit.ly/2Px47S3
→ 【專訪婦女新知董事長陳宜倩】性交未獲同意 就是性侵:https://bit.ly/2rxWktD
→ 夫妻間能否成立強制性交罪?夫妻間互負同居義務是什麼意思?:https://bit.ly/2QQg4qM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https://bit.ly/2ry1g1m
→ 「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辦案原則」:https://bit.ly/2RQMluW
→ 何謂偵查不公開:https://bit.ly/2SAqkQW
→ 我受害 為什麼還要檢討我:https://bit.ly/2EcAlzT
【 延伸閱讀 】
→ 舊刑法強姦罪「至使不能抗拒」的問題:https://bit.ly/2PvBIM7
→ 中華民國刑法:https://bit.ly/2SzUML8
→ 為恐龍法官喊冤—「強制性交罪」的爭議:https://bit.ly/2EpdAtx
→ 首次見面直接玩車震 職業軍人射後不理遭控性侵:https://bit.ly/2QqhXef
→ 圖文不符【 #得獎的事 】:https://bit.ly/2L9taKh
→ 為何指責受害者動畫 獲金點年度設計獎[影]:https://bit.ly/2B4Fs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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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好!歡迎收看老外看中國,我是郝毅博。又到了我們回覆網友的單元。上星期我們討論儒家思想的影片裡有提到清朝,然後就有一位網友傳了這些照片給我,一起來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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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來自於清朝的彩色照片都是真的,是當時一位叫 Albert Kahn 的法國富豪請攝影師去拍的,他把他進行的這項文化建檔計畫叫作「星球的全錄檔案」,在全世界一共拍了7萬多張照片。
大家應該和我一樣覺得這些照片很有意思,因為像這種真實的歷史照片,通常我們看的好像都是黑白的,所以一下子看到這種彩色照片,感覺真的很像我們走到那個時代裡,一起去找尋當時的生活細節,我印象最深的就是他們服裝的質料好像都很好,然後顏色也非常好玩。
這位網友問我對林書豪、LINSANITY的看法?
我想大家都對林書豪的故事已經非常熟悉,那我除了很喜歡他的YouTube頻道裡那些有趣的影片外,我也去現場看過他打球,那時候他還在紐約,因為尼克隊的主場 Madison Square Garden 離我們辦公室很近,所以有一次我就和幾位台灣的朋友一起去看他和暴龍隊的比賽,他打得真的非常棒,我記得看完後我還跟朋友講:「我一定要回來再看一場!」可惜他後來因為受傷沒再出賽,接著就去火箭隊了,那當然我希望不管他在哪裡打球,都可以發展得很好。
接著也是跟運動有關的問題:我喜歡足球嗎?支持哪一隊?明年的世界杯,哪一隊奪冠?
我其實沒有特別喜歡足球,不過因為我的家人們都很喜歡 Chelsea,受他們影響,我也比較支持 Chelsea,嗯,大家放心,我的表哥們不是足球流氓。明年的世界盃哪一隊會奪冠?是因為章魚哥保羅已經過世了所以才問我嗎?我不知道,不過別擔心,過一陣子可能又會有一個動物出來預測了,我推薦圓仔,你們覺得呢?
另外可以跟大家分享一下,我最喜歡的運動是滑雪,我在英國的時候每年都去阿爾卑斯山滑雪和攀岩,我上大學前當過攀岩教練,我2008年來台灣之前也順便去日本爬了富士山,其實我滿後悔在台灣的時候沒有去爬玉山,我希望將來可以回去爬,也希望可以去中國爬黃山。
這位網友說:「你留鬍子越來越想金溥聰!」
我原本還真的不知道金溥聰是誰,看了這位網友的留言去查了才知道這位金小刀是誰,我想說的是,我以為我留鬍子雖然可能沒辦法像 Hangover 裡的 Bradley Cooper,但至少也會像高以翔吧!
好,我們繼續,有沒有看老子的書?我有看過一些,可是不像孔子、孟子或莊子那麼多。上大學時我最喜歡的課就是古代漢語,那時候學了很多古書。我最後一個研究的項目是唐代茶文化,所以我看了茶經,還有關於茶的唐詩等等。
接下來這位網友說:「看到左上角的新唐人的標識,我就知道你大概要講什麼了。我也討厭共產黨,但是你說的完全就是有罪推定,果斷以後不再看你的視頻。」
那我想和這位網友分享的是,首先,我很謝謝新唐人,因為其實不是新唐人要我說什麼,而是新唐人可以讓我很自由的說什麼,現在這樣的中文電視台真的不多了,這個是我很珍惜的。另外,你提到我把中共「有罪推定」,這點我比較不同意,對於中共,其實我不是「有罪推定」,我是「有罪確定」,當然這是有點開玩笑。不過說真的,看看中共統治中國的這60多年,是不是真的有太多無辜的中國老百姓就這樣白白犧牲了?當然我也很希望以後你還可以繼續看我們的影片,一起分享和交流你對我們影片的看法。
好的,今天最後要回覆的意見一樣是網友看了儒家影片後和我分享的這首台灣歌曲「子曰」,我們一起來挑戰一下!
Ben:
「Come on Everybody一起來!對父母為孝, 對兄弟為悌,對朋友為信,對國家為忠,對人則有愛心。」
小菜一碟,我們再來一段...這太難了吧!好啦,謝謝大家的評論和意見,歡迎你們繼續到我的Facebook、YouTube、Twitter 或 微博給我留言,我們下次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