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授權就沒問題 ?小心一提領遺產就吃官司🔹
〖新聞內容〗一名老婦因獨生子去世後,與她相處不睦的媳婦再也沒有跟她往來😤,自己獨自搬到安養中心生活,生活起居全由早年所認識的女保險員夫妻照顧探望,最後往生前將畢生1600萬元積蓄全贈與對方😲。媳婦事後得知,懷疑老婦錢遭對方盜領,控告該對夫妻詐欺、偽造文書及竊盜罪,台北地方檢察署調查後,發現老婦確實有辦理公證將錢贈與對方,檢察官偵結以不起訴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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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律師在處理親人過世的案件,經常遇到客戶要求律師對提領過世親人帳戶的人提告刑事偽造文書。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認真思考過,為何提領過世親人的帳戶,竟然會涉及 #偽造文書 的罪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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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被繼承人的生前帳戶,一定要經過 #全體繼承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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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現行民法規定,一個人在法律上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的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一旦死亡的事實發生,也同時開始產生繼承的法律效果。此時,#關於遺產的法律行為 亦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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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被繼承人生前已有書面授權他人提領自己帳戶中的款項,此時狀況有無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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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此點,法院實務見解則明白表示,「即便被繼承人在世時曾授權他人提領,也會因為其死亡而使授權關係消滅(因為此時權利主體已經不存在)」。所以被授權人也不可以再用被繼承人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刑事判決意旨 參照),當然也包含提款等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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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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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討論的新聞,則是因為婆婆生前所做的並非是我們上面討論的財產處分的授權行為,而是直接將財產「#贈與」給王男。換句話說,婆婆在生前意識清楚的狀態下,就將財產進行處分,並且同時進行公證保存證據,因此王男遭媳婦質疑提領婆婆帳戶存款的行為,也就不構成刑事偽造文書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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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筆者經常遇到被繼承人過世後,繼承人為了支付醫藥費用、喪葬費用,在未經其他繼承人的同意下,就擅自提領被繼承人帳戶中的存款,雖然沒有將款擅自私用,仍會涉犯構成刑事偽造文書罪責,真的不可大意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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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後呢喃
被繼承人過世,一旦辦理除戶手續後,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及✅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前,金融機構帳戶均會被凍結,但人一旦過世,至少就會有喪葬費用產生。此時,被繼承人若生前並未預作規劃,建議還是先由全體繼承人共同墊付,以免日後因為遺產分配產生爭議,不小心吃上刑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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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 推Lailungsheng: 這也不需要律師,你們沒直接問銀行,死者帳戶怎麼 04/30 22:40 ... 30 F 推taoist9999: 拿死者的存摺及印章直接去領錢,本板印象中好像有刑 05/02 13: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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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充滿熱血、活力的新世代檢察官與刑事法律研究工作者所組成的社群粉絲團。 ... 然後又遇到帳戶問題,他會請人把錢匯給你,你再幫忙領出來去交給他指定的人,他肯定 ... ... <看更多>
提 領 死亡 者 帳戶 錢 檢察官 不起訴 在 [問題] 遭公開帳戶陷害詐欺罪是否適用刑169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大家好,我把我生活中的用品在露天拍賣出清
不明人士(簡稱X)應該是有糾紛,開露天假帳號刊登商品並提供我的郵局帳戶
讓我帳戶短時間內收到許多不明款(我被告後去警局做嫌疑人筆錄時得知)
概要:
2013 / 12
許多不明款項匯入我的帳戶,一週內我被告詐欺,帳戶遭警示凍結
2013 / 12 至 2014 / 12
我與四位告我的人達成和解,詐欺不起訴
2014 / 8 至 2015 /1
檢察官調查不明人士X,卻僅是妨礙名譽,且不成功
開端
2013年12月,我的郵局帳戶短時間進入 10餘筆不明款項,總計 2萬多
兩天內,我親臨、致電郵局,得到答覆除了「不要動那些錢就沒事」
郵局允諾我聯繫這些不明款,但是五天後我的帳戶馬上被凍結警示了
五天內,郵局、銀行皆未回成功找到任何一位(一年內也只有成功聯繫到一位)
而這 10餘筆不明款,共計有ABCD四位人士去警局告我(第一位告後隔天馬上遭警示)
中途
2014年中,偵查庭,除了每次都要跟上次沒來的ABCD任一位解說我的情況外
罵我怎麼不還錢,又會罵我怎麼當時不立即處理(我不是神明,我如何聯繫你們)
除了必須做的退款和解外最後一次出庭,
檢察官有問我要不要繼續追查告那一位惡搞我的不明人士X,我說好
結局
2014年底,時隔一年,我的帳戶終於解除警示了
而此同時我收到檢察官的傳票,此時我是告訴人,而我看到被告的名字K
(檢察官透過露天認證手機找到K,並且露天辦會員以及刊登商品都要電話撥號認證)
然而前幾天開庭後,我傻眼了,以下整理結論以及疑問
1
檢察官說,這位K小姐並不是X(雖然K小姐多次傳喚未到很可疑)
原來......警察調閱到錯誤的通聯紀錄,所以檢察官循線找到K,
但檢察官發現此通聯紀錄與申請露天帳號並開通賣場的時間不符
2
檢察官說,為什麼現在無法重新調閱新的通聯記錄呢?
原因是去年有修法,通保法規定刑度三年以上的罪才可以調閱通聯紀錄
然而,檢察官幫我處理告藏鏡人X所使用的罪名是:妨礙名譽
所以妨礙名譽刑度最高只有兩年,無法調閱通聯紀錄
以上結論以下問題
3
我想請問,對於結論1,警察調閱到錯的通聯紀錄,是否有疏失
因為他的過失,導致現在檢察官無法繼續追查,我也找不到告不到藏鏡人X
4
檢察官已經將我和ABCD四位間的詐欺案以不起訴處分
所以我和藏鏡人X間的罪名就是使用妨礙名譽,是否正確?是否唯一可能罪名?
因為這起事件,此後到我死亡為止,每一次我去金融機關處理事情
都會被問一次警示帳戶的問題,這是很實質的損失
此外由於$都放在郵局內,都無法使用(縱使不明款只有兩萬)
今天我是幸運還有家人幫忙週轉營業,換作是貧窮人可能過不去
若說隔壁無婚老王淫亂,他只是名聲不舒服,但不會因為這句話讓他被人告
但今天X已經造成我名譽上、未來金融上、以及使我成為犯罪嫌疑人
這樣子的情況下,我僅能對X告妨礙名譽嗎?還是有其他可能性
並且,妨礙名譽刑度低是一回事,但因刑度低到無法調閱通聯紀錄,
且警察調查詐欺案時調閱錯,直接讓調查中止
5
這是我覺得最荒謬的事情了,今天十餘筆不明款
ABCD去警局告騙錢的人,之所以會先鎖定我是因為郵局帳戶是我的
但是等到警察或是檢察官發現所有帳號資訊通聯資訊都與我無關之時
我必須先墊錢賠償ABCD,縱使我自己的存款根本無法提領使用
而X陷害我的事情,我只能自己處理X(妨礙名譽),這合理嗎?
難不成,案情調查中,我不能移除被告人的身份?
(不起訴書中有載明這些細節,除了帳戶是我的外,其他都不關我的事)
讓我移除被告人身份後,讓ABCD自行在這個案件上,繼續追查X後續事宜
也就沒有刑度低於三年無法重新調閱通聯紀錄的問題。
心得:
檢察官問撤告或是等不起訴,我覺得沒影響選擇撤告(妨礙名譽已無法追查)
並且我問檢察官是否有其他罪名可以告X,檢察官說不確定
想請問刑法169第二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
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有符合我的狀況嗎?如果沒有任何其他可能的話
我不就變成活生生的例子,鼓勵大家惡搞仇人呢?
一年內:被告、被罵、跑法院、跑調解會、墊錢談和解
四位受害金額僅和六千,卻使帳戶內近百萬一年內無法使用,
最重要的是終身金融信用受損(且永遠遭受行員質疑眼光)
買方付款人ABCD與賣方收款帳戶(本人)間是詐欺罪名,
而本人和實際刊登人X卻僅是妨礙名譽,且會因無法追查通聯紀錄找不到人。
網路上不乏本版或是呂律師都有討論到通保法使得網路罵人無法追查,
我真的沒想到連我被陷害被告一年的損害會比被罵還小.........
謝謝
※ 編輯: Lifeismoney (223.136.100.11), 02/04/2015 0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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