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歡山違停擋車糾紛】
日前在合歡山滑雪山莊,發生有遊客將車子違停在停車格的前方,導致停在停車格內的車主無法順利將車子移出。經由警方聯繫,違停車主竟然表示因為還在爬山,要隔日才能下山移車。而違停車主認為自己沒錯的態度引起了大家的討論,我們一起來看看,違停的車主可能會有哪些責任呢?
🎸違停罰鍰可以連續舉發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1條規定,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經舉發後,不遵守權責人員則令改正的話,得「連續舉發」;而若是逕行舉發的情形,在第7-2條也有規定:汽車違規停車,而駕駛人或是汽車所有人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的話,「每逾2小時也得連續舉發」。
但是連續舉發的規定,是否妥適?
大法官對此曾有過第604號解釋。大法官認為立法者雖然制定連續舉發的規範,可以藉由多次處罰的遏阻作用,防制違規事實繼續發生,手段有助於達成維護交通秩序、交通安全的目的,而且有必要。但是連續舉發的間隔期間是否過密、導致多次處罰是否過當?仍然需要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的要求。
而對於每2小時得連續舉發的規定,大法官基本上認為是合憲的,還進一步說明舉發時間的間隔在授權明確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避免規定太過僵化。
🎸強制罪會不會成立?
先說結論,這樣的情形可能不會成立刑法的強制罪。
原因在於,強制罪是指「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因此要有故意用強制的手段干涉別人意思決定才會成立。而本案中,違停車主雖然違規在先,但並不是只要違規,就算強制的手段影響他人的意思。
曾有過類似案例,是在別人家門口停放車輛堵住通道。這個案件中,法院認為雖然停車行為縱有不當,但沒有在他人在場時執意停車,進而來影響他人意思決定的自由,因此很難單純以停車就認為這是強暴、脅迫的手段,最後認定不構成強制罪(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00號刑事判決參照)。
🎸被害車主可以請求民事賠償
不過,這樣的行為就算不是故意,也已經過失侵害了受困車輛的車主的權利,受困車主可以請求違停車主賠償損害。例如為了等待違停車主下山而需要額外多住一天的旅館費用;或是必須回到工作地的車費等額外產生的費用等等。
總而言之,新聞中的違停車主在法律上雖然不會成立強制罪,但仍要面臨違停的罰鍰,以及被害車主將來來請求損害賠償,貪圖一時方便也是需要付出代價的~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4733435
損害賠償 比例原則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不純粹法學 #作為一個自認對配偶深情款款的已婚女性我尤其力推大家應該要來聽 XD
今年5月,大法官釋字第791號宣告通姦除罪化。於該解釋中,大法官雖認定通姦罪因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但仍強調婚姻配偶應互負忠誠義務,通姦是違反婚姻忠誠義務之負面行為,只是無須以刑罰處罰等立場。
於釋字第791號宣示當日,司法院小編也立即在司法院臉書上傳Q&A,說明通姦罪經宣告違憲後,民法仍可保障受害配偶並請求損害賠償,婚姻家庭還是受憲法保護,絕對不是鼓勵通姦等。
在這樣的思考脈絡下,大部分通姦除罪的論點多半集中在「國家沒有必要管」的層面,而不太有機會直接討論婚姻忠誠義務或所謂「配偶權」的內涵為何。
10月不純粹法學講座,即以〈挑戰異性戀常規性:女性的婚外性經驗〉為題,邀請中山大學社會系陳美華教授分享她深度訪談25位婚外情女性之研究結果,並據此探討通姦除罪化以後,我們是否能跳脫傳統「受害者-加害者」的角度,以更多元的思考面對婚外情及其相關的法律問題。
▏主題:挑戰異性戀常規性:女性的婚外性經驗
▏時間:2020年10月16日(五)19:30-21:00(19:00開放入場)
▏地點:點亮咖啡(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二段332號,近捷運科技大樓站、台大後門)
▏主持人:許秀雯律師(伴侶盟律師團召集人、釋字748訴訟代理人)
▏主講人:陳美華教授(中山大學社會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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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比例原則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受刑人控北檢法警拿走筆違反比例原則侵害基本權,毒販告贏北檢?】
📌新聞提要
109年7月17日新聞報載謝男為毒販,由於有逃脫意圖,北檢法警基於安全考量,拿走從他身上找到的原子筆,謝男認為違法,因此向北院提起行政訴訟,北院判決謝姓男子勝訴。
📌謝男主張
✏️先位聲明部分:確認北檢一律於候訊室禁止收容人使用原子筆之管理措施違法。
✏️備位聲明部分:確認北檢當日強制保管原子筆之管理措施違法。
✏️損害賠償部分:謝男請求北檢賠償1元。
📌📌本案法院判斷
✏️先位聲明部分--駁回(非確認訴訟之標的)
就抽象之法律問題求為確認,與確認訴訟之要件不合,並非法之所許。確認訴訟應係確認法律關係之有無,而非確認行政規則違法。
✏️備位聲明部分--准許(認為北檢措施不合法)
1. 原子筆發生危害的地點為監獄舍房、病舍、違規房、工廠等,且發生原因泰半為與獄(舍)友間口角糾紛所惹,與北檢候訊室之安全防護事宜無關,不能類比援引;
2. 北院函詢謝男曾入監服刑之有關監所,俱查無原告曾有脫逃之紀錄,因此拒絕採認北檢法警所出具謝男有逃亡之虞之職務報告;
3. 以原子筆為尖銳物品為由,一概禁止人犯攜帶原子筆進入候訊室,不合比例原則,因此確認北檢當日一律禁止原子筆之作為違法。
4. 損害部分謝男無法證明,因此駁回請求。
📌📌本案法律評論
✏️雖原子筆發生危害的地點為監獄舍房等,但不能排除在院檢拘留所、檢察官偵訊室、法院法庭不致於發生危害。況且,受刑人經借提出庭,經常有與證人對質情事,且面臨案件偵審壓力大,心情波動自較監獄為大,尚難排除無藉由原子筆產生危害之可能,法院認拘留所並無此類危害之推論,令人不解;
✏️法警之職務報告係執法人員執法「當下」與受刑人直接接觸之紀錄,可能係眼神接觸或動作觀察,除顯有不可信之情形外,並無不予採信之理由。法院僅以監所未函覆被告有逃亡紀錄,即認法警報告不可採,形同小孩在學校打架卻發函問家長小孩素行是否良好而拒絕採認學校報告一樣,恐有採證違失之情形;
✏️本案僅於偵訊當日時沒收原子筆,本處分對受刑人產生之侵害,與執法人員因此遭受受刑人攻擊致重傷之風險兩相衡量後,應不致違反比例原則。惟以,在經費允許之情況下,似可考慮提供不致於產生危害之書寫工具供有需要紀錄之受刑人使用,且在法警的監視下使用,用後回收,可能較為妥適。
✏️謝男過去訴訟的紀錄多到爆🧐😡🤣,經常與監所有訴訟案件,一個月甚至多達30件,如能向法院請求調查前科及訴訟紀錄,就能證明有不服監獄管理之傾向,戒護上自需特別注意,惟北檢方面並未請求調查此一部分,以致於無法證明謝男有安全上疑慮,誠屬憾事。
📌新聞連結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35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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