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證,到底是什麼意思?】
我們常在社會案件的新聞中,聽到「法院認證」一詞,好像是當有人被法院判輸了,就等於被法院認證什麼事一樣。
這樣好像有點道理又哪裡怪怪的。
其實,關鍵還是要看法院到底在審什麼問題。
以處罰事件為例,法院會審查「行為」到底「合不合乎」處罰要件,如果只要有一個條件沒有符合就不會處罰,所以法院如果判定某事件不符合全部處罰條件,只能說法院認為,現行法律並不處罰這樣的事,不代表這樣的行為被法院所認可,更可能代表現行法律存有漏洞,而無法處罰這樣的事。
我們來看一個例子,「八仙塵暴事件。」
■ 八仙塵暴事件
幾年前,因為塵暴事件,出租場地的八仙樂園,遭交通部觀光局依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裁罰 1 萬元,但八仙樂園不服打行政訴訟,法院認為觀光局處分不合法,判撤銷處分、八仙樂園免罰。
這也是個處罰事件,所以法院依舊在審查「行為」到底「合不合乎」處罰要件。
這次聚焦的條文至少有兩個:
1. 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如下述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2.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6條即規定,觀光遊樂業經營之觀光遊樂設施,應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並以主管機關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為限。
簡單講,八仙樂園出租園內場地給業者舉辦派對,算不算在核定範圍以外的違法行為?如果是,就該開罰。
■ 法院說了什麼?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該條所要處罰的行為,是以長期經營觀光遊樂設施為目的,而藉以營利的違法行為。
法院指出,這次八仙樂園將園內場地出租給業者,只是屬於單次租賃行為,並沒有長期經營、藉以營利的現象,也就不用報請核准,也就沒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該核准而未經核准」情形,所以就不用開罰。
所以這樣的判決,我們只能說:八仙的行為不構成處罰條件,但是八仙的出租行為是否違反其他觀光管理規定,或是否善盡出租人的義務,法院幾乎沒有、也沒有必要,在這個審判程序中去申論。
因此如果要說法院認證八仙是完全清白的,就言過其實了。
「八仙就借場地而已是要罰三小」
「本來就不應罰八仙。台灣人奴性就是不管死活賴給別人,從不自己檢討,出事就是無理的賴,賴死賴活就是要錢、討錢、死要錢。」
這樣的留言,在相關網路新聞下面還蠻多的。
附帶一提,法律的功能不只是處罰跟賠錢,更重要的是,透過機制讓悲劇不在重演。
這就是所謂「規範引導」的功能,比方說藉由國賠訴訟,將原告的損害,轉而由失職的公務員來承擔。透過公務員有趨利避害的預期心理,自然會去調整自身行為;若不想砸了飯碗,又付出大筆金錢,自然會依照法律所賦予的職責,小心翼翼監督業者的舉動。
也就是說,我們也應將矛頭「同樣」指向主管機關,要求其負起強化風險管制的義務(室內外派對活動使用物品的安全管制等等),不該再讓所有責任僅由呂忠吉與八仙樂園兩方一肩扛起。
如同前述,部分網友批評傷者「因跑趴而國賠」,如此心情抒發固然是個人自由,卻也替政府的怠惰找了脫免責任的台階。所以如果當出了事,我們只會聚焦民間業者們的過失,卻不從災害法制的角度關注風險,電視新聞上將永遠有哭不完的家屬,開不完的檢討會議,還有高官們震不完的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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