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營建署訂有《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過去,一般建物若要經營旅館,需依法設置無障礙電梯。然而據了解,在旅館公會的遊說壓力下,營建署去年底決定修改標準,只要旅館1樓設有「無障礙客房」,且其他樓層沒有住宿以外的服務性設施,儘管不符合無障礙電梯的規定,也可不必改善。此舉遭批評是替旅館業者解套,不但對身障者不友善,也忽略老人等高齡化社會的需求。
放寬標準〉寫入無須改善原則
一名直轄市的建管處官員直言,各地在受理申請建物的變更使用執照時,可以說幾乎「百分之百都會核准」,因此,這次營建署把「無須改善」的替代方案明確寫入認定原則中,等於有利旅館經營者,未來可以直接免除改善無障礙電梯的成本。以首都台北市為例,變更使用當旅館的案件今年上半年就有24件,平均每月就有4案。
營建署這項新規定是在去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規定放寬了「昇降設備」的標準,在「無須改善情形」中,新增:「一般旅館1樓設有無障礙客房,且其他樓層未設有住宿以外之服務性設施、附屬設備者,得免改善昇降設備。」
換言之,未來一般建築物,即便內部的電梯設備不符合無障礙標準,但只要在1樓設有無障礙客房,且確保2樓以上沒有服務性設施,一樣可以變更使用經營旅館開業。
為何放寬規定?營建署在修法說明中解釋,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之1規定,「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營建署認為,既然已在旅館1樓設無障礙客房,且其他樓層沒有服務性設施,那就符合「已可通達無障礙客房」的規定。
縣市自理〉服務性設施未列舉
至於何謂「服務性設施」?營建署在修法對照表中說明,因旅館的型態不一 ,避免掛一漏萬,所以才沒有逐一列舉何謂服務性設施及附屬設備,而是決定交由各主管建築機關,依照個案來審核,增加彈性。
現行對於新舊建築物的無障礙設施有不同規定。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只要是新建或增建的建築物,都需設置無障礙設施,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也規定,無障礙電梯包括引導標誌、輪椅迴轉空間、點字觸覺裝置、電梯門的寬度大小等都有一定標準。但既有建物的規範則較寬鬆,只要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來改善建物的無障礙設施即可。
過去,既有建物想變更使用當旅館,而無障礙電梯不符合規定,可報各縣市的建管處或無障礙諮詢小組,依照「個案」來審查。
一名地方縣市實際承辦無障礙專案的工程員說,以前若有建物申請變更當旅館,卻沒有設置符合規定的無障礙電梯,一般都要提出替代方案送審,「審查也不一定會過」,而替代方案必須依照個案認定,例如面積夠大或旅館規模到一定程度,要求就會比較嚴格。
方便業者〉一體適用反成漏洞
他舉例,有可能要求屋主必須在1樓設置無障礙客房,且同時還要在一般樓梯裝設「附掛式升降椅」。如今,在旅館公會遊說下,直接把「無須改善情形」明文訂在法規中,好處是讓有意做變更使用的業者可以方便行事、有依循標準,但也可能形成漏洞,讓原本必須依個案審查的建物,直接免除改善無障礙電梯設備的成本,就直接變更使用當旅館。
身障團體也對這項修法表達抗議。北市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總幹事許朝富說,他徵詢過不少身障者的意見,大家都對「只在1樓設無障礙房間就可免設無障礙電梯」有很高疑慮,尤其牽扯到老人、拿行李的旅客時,通用設計仍是必須的。
況且,許多旅館多半只是「意思意思」在1樓設1間無障礙客房,這真的符合無障礙及老人的使用需求嗎?
他表示,的確有些建物的結構可能無法裝設電梯,但這應該回到個案審查,例如評估這間旅館的規模、房間數量,再衡量合理的無障礙設施是否足夠,而不是像營建署以一體適用的方式,讓一些原本可以達到無障礙環境的既有建物,連改善都不必改善。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的推薦目錄: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在 阿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想說的是…
你看,這位置的設計是不是很容易錯按成服務鈴?
刑事申告鈴的設置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可說是古代擊鼓申冤的遺留。雖說是考量不識字或是不會、不方便寫狀紙的告訴/告發人,不過以現在的科技與人事編制來說實在沒有必要,大抵仍是個讓人放棄隱私(按了就不算密告啦)的作秀工具。
至於服務鈴的規定,查了一下法源應該是〈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11點第1項,未設置的處罰規定則訂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8條。
搜尋的時候另外翻到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不過目前的版本則沒有「服務鈴」或「愛心鈴」的用語了…
是說看那個被告名單,王律師是認定了連戰和那麼多人是「依一定事實,足認已久住之意思,住於」國民黨中央嗎?不曉得有沒有認定那些人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而為家屬?(民法第20條、第1023條)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在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 ... 的相關結果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修正規定. 一、為使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未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設置規定之建築物改善及核定事. 項有所遵循 ... ... <看更多>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在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的相關結果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期:2022-01-03. 內政部86.8.7台內營字第8673436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 點. ... <看更多>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在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的相關結果
十二、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無法依第十一點規定改善者,得於提供支援服務協助之原則下,參照下列替代原則或其他替代方案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報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後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