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冷 「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與臺灣歸屬問題
1945年9月2日,日本代表團重光葵、梅津美治郎等人,登上了東京灣的美國軍艦密蘇里號,簽署《降伏文書》。而後,麥克阿瑟發布了盟軍第一號命令,下令所有日本國內外軍隊向各地盟軍代表投降。在滿洲以外的中國、臺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之法屬印度支那境內的日軍要向蔣介石投降。
1945年9月9日9時,在南京的中央陸軍軍官學校大禮堂,日本帝國陸軍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岡村寧次大將簽署投降書,向同盟國代表以及中國陸軍總司令部總司令何應欽表示無條件投降。
何應欽再命令中國戰區內的日軍向各地區的受降主官投降。中國戰區一共分成十五個受降區,臺灣所處的受降區就是10月25日在臺北公會堂舉行受降典禮,由臺灣總督兼日本陸軍第10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向何應欽委派的陳儀投降。
翻出當時的照片,還能夠看到會場懸掛的盟軍各國旗幟以及盟軍代表。
不過,這只是中華民國代表盟軍託管臺灣,在和約簽訂之前,並沒有任何確切法律上的效力。[1]而後,國民政府更是直接公告臺灣省省民自1945年10月25日起恢復中國國籍,這樣的公告也立刻引起部分國家的關切,比如英國就表示「歉難同意」,大多數國家都認為國籍轉換要等到和約簽訂才能確定。
在新中國成立以後,由於中華民國的中國代表權受到質疑,因此沒有辦法參與舊金山和會,也沒有簽署《舊金山和約》。在美國的影響下,日本與中華民國簽訂了《中日和約》。不過,從其中的一些條文中可以看出遣詞用字的巧妙。
第十條「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爲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在這段文字中,將中華民國國民分列成兩個群體,「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 和 「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
「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換句話說,就是定居在臺灣的中(華民)國人。
「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用比較直白的說法,就是日治時期的本島人,也就是原來的日本國民。這兩群人是所以會分列,就是因為兩者有所差異,否則何必特別區分?這兩群人都在條約中被視作中華民國國民。
時任外交部長的葉公超1952年7月在立法院補充說明時也針對這點特別說明:
「第十條規定臺、澎人民及法人之地位,為金山和約所無,但其對我之重要性甚大。臺、澎人民及法人為中華民國人民及法人,在實際上原無疑問,惟在法律上因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均未明定臺、澎之歸屬,故有此項補充規定之必要。」
其實早在當年5月,日本外務省亞洲局長倭島英二,在國會審議條約時就曾在委員會中說過:
第十條,這主要是為了臺灣以及澎湖島的住民或曾是那裡的住民,要來日本或前往其他國家時的方便而設置的。所謂方便是,譬如,現在法律上的方針,是因臺灣,以及澎湖島之最終的領土歸屬還不清楚,而一旦舊金山條約生效,臺灣,以及澎湖島就會脫離我國,一脫離我國,則向來被稱為臺灣籍人民的人們,就會失去日本的國籍,而後處於國籍不明的狀態之下是很不方便的,旅行時就會產生到底持哪種護照來我國,才會被承認的問題。在此第十條中將臺灣,以及澎湖島的住民,或是以前曾是當地的住民或其子孫,都視為其具有中華民國的國籍。視為其被包括在中華民國的國民之內,即是所謂視為的規定。[2]
除了第十條以外,《中日和約》所謂的適用範圍也是經過無數來往才在最後以換文的方式處理;由於當時國際情勢的發展,在折衝樽俎之下有了《中日和約》的誕生,無論是中華民國或是日本都有所退讓,而在複雜的國際政治之下,也留了下許多文字的模糊空間。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再去找找相關的文章。
至於,當時日本政府究竟如何看待臺灣的歸屬問題,或許可以從1952年2月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中,外務政務次官石原幹市郎在回應議員提問時的回答來了解。「金山和約第二條已規定日本放棄臺灣,並未提及其歸屬問題,此事應由盟國決定,但吾人不能不承認國府支配臺灣之現實問題。」
另外,《中日和約》中沒有處理到「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金門及馬祖居民」……
日治時期 護照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昨天看到朋友貼給我一個連結是宜蘭葛瑪蘭族協會分享的文:說了美國領事李仙得 #賣台第一人
我的想法是:
現在大家氣憤著美國對原住民的方式,但大家卻沒想到領土主權在當時跟現在很不一樣。
國際法上關於領土主權的取得、移轉規則在二十世紀有非常大的轉變。法律規則必須與時俱進,但為了避免破壞法律狀態的安定,所以除非有非常正當的理由,否則嚴禁以今是論昨非。換句話說,即使過去所發生的事情在今天看來並不正確,但過去那些事情既然依據當時的時空背景是合法正當而有效的,就不能輕易否定過去發生的事情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大家會說台灣是原住民的如何如何,其實台澎領土主權統一歸單一個主權國家是日治時期才有的,日本在《馬關條約》合法取得台澎領土主權,但只能是清帝國實質控制的領土(台島西半部跟澎湖),後來日本透過當時國際法允許的武力擴張取得東半部領土主權(日本在中央山脈以東範圍的拓殖是以日本政府本身的官方力量當靠山。比大清當時割稻尾的認真多了。)
在這之前其實很難有哪個台澎上的居民可以說整個台澎都是他們的。
再說了,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不是一群人或者某組織、某政權可以主張的。
我們在這篇說過 👉🏻Q&A26:台灣適用「無主地先佔」嗎?住民自決權與國民主權的差別?
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82327711800144/?d=n
還有, 「無主地」的定義也是有改變的。我們在這集直播中說過 👉🏻Nation、Country、State的差別;護照的作用 https://wp.me/pd1HGm-kC
早期的「無主地」就是「不屬於主權國家領土」的土地就是無主地。後來重視人權、自決權概念得到廣泛肯定之後,「無主地」就變成只剩下無人島之類的地方才符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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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遇到有人質問說美國取得美洲原住民的領土方式很怎樣怎樣~~
我就會說要質疑當時的領土主權取得方式,就必須了解當時國際法上對領土主權取得的方法。當時國際法就是那個樣子沒什麼好說的。
現在回頭看:美國趕走原住民取得領土不行。那大清趕走原住民取得台灣領土當然也不行。那如果要否定英國因此取得當時殖民地的領土主權,就請他同時否定大清在台灣取得的領土主權。不要雙標~
沒看到歐洲那些國家的人在主張今日美國所在地區的領土是歐洲國家的,但某些人就是很容易邏輯死去(・_・;
談法理我最喜歡的點就是清清楚楚。
就發生的時間點所適用的國際法規則而言,並不否認美國從美洲原住民手中取得土地,將其變成領土的法律效力,我們基於同樣標準,也不否認大清帝國從台灣原住民手中取得土地,將其變成領土的法律效力。
但美國跟大清最大的差別,在於美國並沒有把她從原住民那理取得的領土割讓給其他國家,但大清把台澎割讓給日本了。
既然兩者狀況不同,當然結果就不一樣。
//在觀念與時俱進的同時,也意味著,當我們看以前的資料時,要去瞭解相關詞彙在當時到底代表什麼意思。不可「以昨是論今非」(用以前可以來質疑為何現在不行),也不可「以今非論昨是」(用現在不可以去批評、否定在過去可以做的事情,進而否定其效力)。//
其實只要對領土主權有清楚認知到與時俱進的規則,就不會理盲濫情,在這個時候扯什麼李仙得賣台第一人。
最後補充一下,人的國籍與領土主權是兩個不同的獨立的問題。
領土主權擁有者擁有的就是領土主權,不及於土地上的人民。人民的歸屬取決於國籍。人有擁有、選擇國籍的權利,擁有土地就擁有在當地居住的人民那是人權觀念還不發達的時候會有的想法。
像馬關條約,雖然 1895.5.8 生效時,大日本帝國就取得台澎在大清實質控制下的部分的領土主權,但人民的國籍要等到 1897.5.8 才確定,給了原台澎居民兩年的選擇國籍的機會。
#延伸閱讀
美國羅發號事件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72689990979556/
#斯卡羅 #李仙得
Ps, 附上昨日下播的自拍🤳
日治時期 護照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中華民國應該在台灣嗎?
延續前幾天的話題,我們出國比賽的時候叫做「Chinese Taipei」,平常習慣叫自己「台灣」,但身分證上面寫著「中華民國」,護照上面還寫著「China」。
這種混亂的名字認同,比神隱少女還厲害。我們今天來聊一個有一點關係的問題——「台灣地位未定論」。
但究竟什麼是「台灣地位未定論」(又稱「台灣主權未定論」)呢?台灣到底歸誰管?這一切要從第二次世界大戰開始聊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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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讓台灣還要還嗎
1895 年,中國(清朝)在甲午戰爭中敗給日本,雙方簽訂《馬關條約》,中國割讓台灣、澎湖、遼東半島給日本,也開啟台灣、澎湖地區往後 50 年的「日治時期」。
「割讓」用白話的比擬來說,就是中國放棄對台澎領土原有的所有權(主權)、完全的移轉給日本,台澎從此脫離中國。也就是說,如果日本日後也放棄對台澎的所有權,台澎並不會「理所當然」的歸還回原所有權人中國,因為中國已經在 1895 年放棄對台澎的所有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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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如何接收台灣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期,中、美、英三國的領導人在 1943 年發布《開羅宣言》,聲明台灣及澎湖應於戰後歸還給中國(當時的「中」,就是中華民國);三國並在 1945 年 7 月簽訂《波茨坦宣言》,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並在宣言中重申《開羅宣言》應在戰後實施。不過當時日本尚未投降,並未承認《波茨坦宣言》的內容。
1945 年 8 月,美國對日本投射兩顆原子彈,日本投降;同年 9 月,日本代表在停於東京灣的美國軍艦上簽署《降伏文書》,宣布接受《波茨坦宣言》,正式無條件投降。
接著,同盟國開始日本各地進行軍事佔領,並由各地域的日軍佔領向同盟國投降、放棄行政權,目的是為了消彌日本的軍事實力,而當時「台灣」就是由中國佔領。
因此,在當時即有不少見解表示,中國接收台灣只是代表盟軍進行軍事佔領,而非台灣領土的主權移轉;美國不少官員也曾於當時表示,之前日本簽署的《降伏文書》只是「停戰條約」,不是領土歸屬法律文件。
此外,不論是《開羅宣言》還是《波茨坦宣言》,對日本都沒有拘束力,也不是具有正式法律效力的條約。
因此台灣的領土主權,在對日合約簽訂之前,都還是屬於日本領土、僅是受到盟軍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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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放棄台灣主權後,要歸誰?
1951 年,日本與同盟國簽訂《對日和平條約》(簡稱《舊金山和約》),正式處理日本戰敗投降後所衍生的相關法律問題,而《舊金山和約》生效後,也正式結束同盟國對日本的軍事佔領。
而《舊金山和約》第 2 條 (b) 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日本正式放棄對台澎領土的主權。
不少論點因此指出,《舊金山和約》並沒有明確的表示日本要將台澎領土移轉給中國,僅只是「拋棄」而已,因此台澎地區變成主權「尚未確定」的狀態,也正是所謂的「台灣地位未定論」。
這樣的歷史脈絡,有沒有瞬間覺得主張台灣屬於美國軍政府控制的「台灣民政府」,其實沒有那麼奇怪了呢?(不過這個主張也不夠精確,盟軍並不直接等於美國政府。)
也有說法認為,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好像也是有點道理呢?
不過照此脈絡,流亡政府的意思是國際承認的「合法政權」在本國遭受非法政權侵占,因而逃亡到其他國家的領土,但中華民國目前並沒有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是中國的合法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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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們究竟該主張什麼好呢?
台灣人民已經建立成熟且有效的民主制度,不論是總統直選、國會定期改選以及政黨多次輪替,都是國際社會所承認且讚賞的事實。因此不論採取何種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實際統治台灣,任何人都不可能視而不見,也是我們最強而有力的利基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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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