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週五晚上好嗎?一個禮拜的工作辛苦了,無論是外出走走或是待在家裡補眠追劇,都是解除疲勞的好方法。
但是大家知道,在我們共體時艱,攜手支撐台灣經濟運作的這段期間,許多勞工朋友因此陷入了過勞困境,每週工作嚴重超時,至今卻求助無門嗎?
過去一段時間以來,銀行業的員工們為了因應疫情的紓困措施,超時、過度的加班, #嚴重影響了身心健康。日前台北市勞動局公布金融專案勞檢結果,發現 6 家金融機構,皆有員工超時工作、未足額給付加班費等違法情況;甚至還有勞工 #單月加班時數,高達 61.5 小時。
「這麼嚴重的過勞,為何求助無門?」
《防疫及紓困振興條例》為了幫助在疫情中受創的產業能夠挺過難關,因此援引了《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和第40條有關「 #事變」的規範,讓企業在緊急情況下,得以要求勞工暫停休假且加班工作。而依照勞動部的函釋,未來一年半內,企業都能依據這條「合法地」隨時要求勞工停休加班。
然而,原本這項條款所適用的「緊急狀況」,絕大多數屬於「颱風時,台電搶修電力」這類事件。然而,這段期間許多企業以紓困振興為名,讓這個「緊急情況」的適用範圍大大擴張,導致不少勞工必須超量加班來跟企業「共體時艱」,求助政府卻發現,原來「一切合法」。
這段期間必須熬過艱困的不只是企業,勞工權益也同樣需要政府幫忙捍衛。因此,時代力量的王婉諭從三月開始數次提醒勞動部,一定要好好為勞工把關。很遺憾地,直到今天為止,那些過勞的銀行員工,依舊求助無門。
除了注意過勞問題,時代力量也從四月開始不斷提醒政府,有關「無薪假」的官方統計,恐怕是與實際狀況相距甚遠的嚴重低估。然而,直到近期政府公布的數字,狀況依舊沒有改變。在通報數字過低的情況下,企業是否一手接受政府紓困,一手對勞工雨天收傘,勞動部更是難以掌握。
如今立法院開議後,即將要審查「紓困3.0」的特別預算。時代力量除了會好好把關,要讓錢要花在刀口上,也會持續監督提醒政府,在協助企業度過難關之餘,也應該照顧勞動權益,才能維持健康的身心狀態,一起打贏這場對抗疫情和經濟衝擊的持久戰。
在此,先向勞動部提出三點呼籲:
1.更正那份將「緊急情況」過度放寬的函釋,解決不斷擴大的過勞問題;
2.與地方政府確實合作,完整調查包含無薪假在內,疫情期間的勞動現況;
3.落實查核,嚴格杜絕「一手領紓困補助,一手放無薪假」情事,真正督促企業與勞工共度難關。
相關連結:
王婉諭委員臉書
https://reurl.cc/od0x9M
血汗紓困!銀行員單月加班61.5小時 北市抓6家全違法
https://reurl.cc/q8k18E
時力民調 17.7%民眾被要求減少工時或休無薪假
https://reurl.cc/j5lYL2
暫停休假且加班工作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紓困振興不該成為《勞基法》霸王條款!
請勞動部硬起來,才能做勞工最堅強的後盾!
想像一下,如果你在未來疫情趨緩下來後,請了特休配合國定假日,想要和家人去一趟旅遊放鬆。沒想到老闆突然說,因為前一陣子疫情影響,於是援引《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和第40條的規範,要求你 #暫停休假且加班工作。你向勞動部求證,卻發現一切合法。這,聽起來很荒謬嗎?
今天在衛環委員會中,我針對近日勞動部回應經濟部的函釋進行質詢。勞動部在函釋中,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涵蓋在《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和第40條所定的「事變」範圍內,這個我們情況我們能理解且認同。
然而,只要是經濟部所認定之產業(詳細內容見文末),在《紓困條例》的適用期間,企業都能適用《勞基法》的特殊規定。也就是說,未來的一年半內這些適用紓困、振興相關條例的產業,都能夠要求勞工停止休假、加班工作。
昨日接到這個訊息的時候,我非常詫異,同時也對於勞動部這樣寬鬆的解釋非常不能苟同。
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和第40條,主要是在 #緊急情況 下,讓資方可以要求勞工加班超過十二小時,以及任意停止勞工的休假。
這樣的條款對於勞工權益有很強烈的損害,一般來說,只有像是颱風期間,台電員工需要緊急搶救斷電區域,這樣的緊急情況才適用。
然而若是按照勞動部最新的函釋來解釋,未來在紓困條例適用的 #一年半內,由經濟部認定的「營運困難」產業,都可以援引相關條文來要求勞工加班。如此一來形同以紓困、振興的名義,來犧牲勞工的權益。
勞動部作為勞工單位的主管機關,更應該為勞工權益來做把關,而不是像這樣為資方大開後門!
若是口罩、酒精工廠等疫情必需品的生產,尚在我們的理解範圍內。然而這個函釋卻擴大到所有需振興的製造、服務業,甚至是任何經「主管機關認定」的產業,使得勞基法保障勞工的精神蕩然無存。
《防疫及紓困振興條例》是為了幫助這次疫情中受創的產業可以雨露均霑,共同度過這次的難關。然而《勞動基準法》的基本精神,是為了保障勞工的基本權益。在現有政策工具已經足夠的情況下,用振興中的「營運困難」產業來全面適用勞基法中的緊急事變,根本是勞動部完全不合理的擴大解釋。
對此,我強烈要求勞動部應該要重新檢討,於振興重建期間,適用放寬勞基法第40條以及勞基法第32條第4項之行業別,應予以限縮範圍、正面表列行業,並審核事業單位之申請,其申請期間以三個月為限,以保障勞工之工作權益。
我再次呼籲,紓困、振興,都不該成為開脫勞基法的霸王條款,勞動部要硬起來,才能做勞工最堅強的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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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1)《經濟部隊受嚴重特殊傳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3條:即製造業、服務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
(2)《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9條: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