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這三件事沒處理好,會令人抓狂!
今天報紙有全版是有關婚姻的事:離婚18年的夫妻為了財產,男開10槍讓前妻的2位友人不治。婆婆被控咬媳婦的手臂的家暴事件。夫妻離婚後,對女兒的重大影響,女兒發生無可挽救的遺憾。
第一則新聞跟夫妻財產有關,第二則新聞跟家人相處有關,第三則新聞跟監護權有關,律師不評論新聞個案,因為那牽涉太多我們不知道的事實。
律師只想告訴大家,我發現情感的事沒有對錯,除了外遇、家暴事件以外,特別要注意這三件事,會讓人抓狂:
1. 財產
大部分人結婚前,不習慣討論未來婚後的夫妻財產歸屬,更別說是簽婚前協議。一切狀態都是模模糊糊,各說各話,在感情好的時候的確有朦朧美,但是在感情出現問題,一切都靠『證據』與法律,如果結果不符合自己的想法,那麼會造成另外的心理傷害。
酸梅是個成功的企業家賺了不少錢,酸梅嫁入豪門後就辭去工作,全心支持丈夫,丈夫的家族企業需要跟銀行貸款,請太太酸梅當連帶保證人,酸梅也都配合。不料,幾年後,丈夫在感情上不忠,酸梅也就跟丈夫離婚。離婚後丈夫家族企業周轉不靈,銀行卻扣押酸梅名下的財產…,雙重痛苦。
2. 監護權
在婚姻關係中,子女的照顧與教育需要雙方共同的討論與協調。
在夫妻離婚時會碰到子女的『親權』由何人行使、負擔的問題,這時候就要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清楚,包括:由何人監護,另外一方探視的時間、接送的地點、撫養費如何支付...等。
如果對方沒有依照離婚協議書的條件履行,建議立刻溝通,如果不是故意的,看看有沒有困難,彼此再協商。
如果真是惡意的狀況下,可以向法院提出支付撫養費訴訟,如果是不給看小孩的狀況,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法院會即刻調查處理,經驗上,證據明確狀況下,法院多在四個月內裁定暫時探視方式,先看到小孩後,再慢慢進行其他的法律程序(例如:改定探視的方式、改定監護權)。
3. 家人相處
婆媳問題、姑嫂問題都是常見的婚姻衝突,起因於「婆婆」、「大姑」、「丈夫」、「妻子」「媳婦」...在法律上的定義很清楚,但真實相處的彼此的定位,並不清楚,因此都由我們自己經驗形成,每個人認知都不同,當然就會有很多衝突了!
香菇認為後嫁入夫家後,離開媽媽的管理,夫妻過自己小夫妻生活,公公婆婆不應介入,但婆婆認為香菇「嫁入我們家」之後,香菇理當聴命於婆婆,被「管轄」,因為這是婆婆那個時代的認知。香菇週末想要出去玩,婆婆要求香菇要在家燒飯、打掃家裡,無論最後誰妥協,根源的認知問題沒有解決,引爆點就常常發生!
如果丈夫(兒子)沒有好好處理,往往就會引起不必要的暴力或婚姻問題。
女人很重要,男人要負責。
破壞婚姻的最大因素是外遇,其次是家暴,其他的因素起初看起來不嚴重,但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想要擁有幸福的婚姻生活,財產、監護權、家人相處這三件事,凡事溝通、安排妥當,才不會有小火苗引發大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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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狀態假處分監護權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律小知識時間💕💕💕
#離婚訴訟 進行時,其中一方擔心孩子的監護權被判給對方,因此先下手為強,直接把小孩帶走,不讓孩子跟對方見面。😢
甚至限制孩子的行為,不准用手機電話連絡,更誇張的還有不讓孩子去上學,但這樣的行為都是不正確的!
✅有什麼方法能夠阻止這種情形出現嗎?
有的!那就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其實「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主要的功用是要:
⭕️避免防止重大損害
⭕️避免有急迫的危險或是類似情況
而向法院聲請在判決之前, #先維持現狀,或是給予現狀做一個解決的方法。
在離婚的訴訟之中,會牽涉到很多的層面,除了請求法院判准 #離婚 外,還有 #贍養費、#小孩的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 等爭議。
這需要經過 #調解程序 和攏長的 #審理程序,並非只有離婚二字這麼簡單。
因此有的父母在訴訟過程中,因為擔心得不到監護權,而選擇先將孩子強制帶走,不讓孩子回到原本的家,甚至斷絕小孩跟對方的聯繫,讓對方找不到而放棄爭取監護權。
為了避免孩子被強行帶走的情況出現,這時就能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讓法院先暫時將孩子的主要照顧歸屬其中一人。
當然,法官會經過各層面分析在做出判斷,會努力讓孩子在最好的狀況下生活直到訴訟過程結束。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除了(一)#避免對方把孩子強行帶走 的功用外,還有:
(二)#禁止處分未成年人的財產
(三)#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見面方式及時間
(四)#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費用
(五)#禁止將未成年子女帶離出境或是帶離特定場所
孩子都是父母的心頭肉,任何父母都不希望跟孩子分開,希望大家都能當 #友善父母,理性解決紛爭!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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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狀態假處分監護權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吵成這樣痛苦的是小孩,好嗎?
相愛時見面甜蜜蜜,分開後碰頭森氣氣,小孩子卻成為最無辜的犧牲品。
一段婚姻的結束,衍生的問題非常多,除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監護權等外,探視權的行使問題也是離婚後,很容易讓雙方起口角的一件事情。
尤其不少離婚案件是透過雙方合意離婚的,大多數民眾只會約定好財產分配與監護問題,在探視權這塊常常疏漏約定。
那告狀俠在民眾詢問探視權時,有甚麼比較常見的問題呢?
讓我們用Q&A來回答各位的問題吧!!!
Q:請問離婚後,前配偶不付扶養費,可以不讓對方行使探視權嗎?
A:不行,目前我國對於探視權的規定與實務見解認為「扶養費之給付與探視權能否行使,並不具有對待給付關係。」,探視權除了是子女的權利外,也是父母的權利,是一種雙向的權利關係,所以縱使一方未能負擔起扶養小孩的責任,也不能任意剝奪其探視的權利。
Q:對於子女會面交往時間沒有共識怎麼辦?
A: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的時間,透過法院的裁定,讓法院來定一定的會面交往時間,好讓雙方能夠遵守。
而假如兩造還在法院爭執改定監護過程中,如果擔心過程冗長,而對方又不願意讓步或協調會面交往的時間,此時還能夠透過向法院聲請定暫時處分狀態的方式,來避免訟爭過程冗長,而妨礙另一方的會面交往權利之行使。
Q:對方三不五時就不履行法院所定之會面交往裁定內容,藉故刁難我行使探視權怎麼辦?
A:恩...這點對於沒有監護權的一方,確實是一件很「阿雜」的事情,因為實務上要以幾次紀錄不履行的紀錄,讓法院改定會面交往方式或時間,甚至改定監護,老實說都是很難的事情。
但是不是真的沒辦法呢?
其實如當事人的一方不履行會面交往的裁定,而阻擋一方行使親權時,當事人可以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規定,向法院請求履行勸告,由法院來勸諭、協調,請當事人好好履行裁定,且通常是會開庭的喔!應該是沒人這麼愛跑法院啦~!
甚麼?對方還是不配合怎麼辦?
如果真的走到這步,那也別慌,可以透過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對方還是不願意履行會面交往的裁定,則可能被處以怠金喔!
不過其實,通常在法院出面協調第一次後,一般民眾通常都是會配合的,畢竟希望長期將監護權保有在自己身上的一方,也是會擔心自己的做為,會成為對方後續改定監護有利的證據。
等等!你說對方妨害探視權行使的情況非常嚴重,完全不鳥法院怎麼辦?
此時,若已達到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可以考慮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的聲請。除此之外,惡意妨害他方探視權情節重大時,還可以向惡意妨害的一方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喔!(民法第195條)
說了這麼多,其實也都只是法律上的處理方法,民眾面對感情上已經無緣的人,還是要理性處理,畢竟你的孩子也是他的,雙方如果不斷透過爭吵,甚至是新聞上這麼強硬的方式來「協調」,恐怕會在孩童心中烙下沉重的陰影,最後傷害到的是你們最在乎的子女,問問自己這是你們想要的情況嗎?
或許冷靜問完自己,上面的法律你們也用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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