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成這樣痛苦的是小孩,好嗎?
相愛時見面甜蜜蜜,分開後碰頭森氣氣,小孩子卻成為最無辜的犧牲品。
一段婚姻的結束,衍生的問題非常多,除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監護權等外,探視權的行使問題也是離婚後,很容易讓雙方起口角的一件事情。
尤其不少離婚案件是透過雙方合意離婚的,大多數民眾只會約定好財產分配與監護問題,在探視權這塊常常疏漏約定。
那告狀俠在民眾詢問探視權時,有甚麼比較常見的問題呢?
讓我們用Q&A來回答各位的問題吧!!!
Q:請問離婚後,前配偶不付扶養費,可以不讓對方行使探視權嗎?
A:不行,目前我國對於探視權的規定與實務見解認為「扶養費之給付與探視權能否行使,並不具有對待給付關係。」,探視權除了是子女的權利外,也是父母的權利,是一種雙向的權利關係,所以縱使一方未能負擔起扶養小孩的責任,也不能任意剝奪其探視的權利。
Q:對於子女會面交往時間沒有共識怎麼辦?
A: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的時間,透過法院的裁定,讓法院來定一定的會面交往時間,好讓雙方能夠遵守。
而假如兩造還在法院爭執改定監護過程中,如果擔心過程冗長,而對方又不願意讓步或協調會面交往的時間,此時還能夠透過向法院聲請定暫時處分狀態的方式,來避免訟爭過程冗長,而妨礙另一方的會面交往權利之行使。
Q:對方三不五時就不履行法院所定之會面交往裁定內容,藉故刁難我行使探視權怎麼辦?
A:恩...這點對於沒有監護權的一方,確實是一件很「阿雜」的事情,因為實務上要以幾次紀錄不履行的紀錄,讓法院改定會面交往方式或時間,甚至改定監護,老實說都是很難的事情。
但是不是真的沒辦法呢?
其實如當事人的一方不履行會面交往的裁定,而阻擋一方行使親權時,當事人可以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規定,向法院請求履行勸告,由法院來勸諭、協調,請當事人好好履行裁定,且通常是會開庭的喔!應該是沒人這麼愛跑法院啦~!
甚麼?對方還是不配合怎麼辦?
如果真的走到這步,那也別慌,可以透過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對方還是不願意履行會面交往的裁定,則可能被處以怠金喔!
不過其實,通常在法院出面協調第一次後,一般民眾通常都是會配合的,畢竟希望長期將監護權保有在自己身上的一方,也是會擔心自己的做為,會成為對方後續改定監護有利的證據。
等等!你說對方妨害探視權行使的情況非常嚴重,完全不鳥法院怎麼辦?
此時,若已達到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可以考慮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的聲請。除此之外,惡意妨害他方探視權情節重大時,還可以向惡意妨害的一方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喔!(民法第195條)
說了這麼多,其實也都只是法律上的處理方法,民眾面對感情上已經無緣的人,還是要理性處理,畢竟你的孩子也是他的,雙方如果不斷透過爭吵,甚至是新聞上這麼強硬的方式來「協調」,恐怕會在孩童心中烙下沉重的陰影,最後傷害到的是你們最在乎的子女,問問自己這是你們想要的情況嗎?
或許冷靜問完自己,上面的法律你們也用不到了。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187589
暫時處分要開庭嗎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內行人看門道,外行人看熱鬧!>
剛剛覺得很奇怪,怎麼一堆核終跑來嗆聲?
原來土條假處分聲請被法院核准了,
核終法盲紛紛額手稱慶,來這裡跳上跳下,
高興得不得了!
搞得我這裡跟動物園一樣!
1.律師打官司,本來就是各持己見,法院作決定,
有勝有敗很正常,
就算是NBA球員,也是會有敗的時候,
但這不代表站在電視機前面的你就比NBA球員強,
會因為官司結果就以為自己比律師強,
甚至說律師是法盲,這種言論本身就是可笑的!
(我輸也不是輸給你,是輸給法官呢!)
2.核終這些人的邏輯是法官都說他們贏了,所以我是錯的!
前提就是法官一定對,一定不會錯,
我說這個本來就是一個幻覺,
如果法官一定對,那法院不用三級三審了,
反正法官一定對嘛!幹嘛三級三審呢?
行政法院幹嘛還有二審呢?
三級三審或二級二審制度下,
法官的判決也有可能被上級法院廢棄,有什麼一定對的呢?
如果法官一定不會錯,
那法官對殺人犯沒判死刑時,
或前陣子將飆車撞死人少年交保時,
核終你們這些人一定是完全認同的囉!
反正法官一定對不能挑戰嘛!
還是只要遇到對自己有利的判決,就說法官一定對,
遇到對自己不喜歡的判決,就說法官是恐龍或有政治力介入?
這種選擇性相信司法的法盲也很多呢!
3.我說法盲果然是法盲,
看東西都是看熱鬧,沒在看門道!
看一個判決,
除了看內容之外,也要看下裁定的時間點~
有的案子,法官接到,根本不會急著下判決,
隨著時間過去,問題解決了,
他才下一個不痛不癢的判決,也不是沒發生過!
比如:夫妻離婚爭取小孩監護權,小孩都上大學了,都19歲了,
法院拖一下時間,小孩都快過20歲了,
這時候才下一個裁定說要給媽媽,
有什麼屁用?小孩過幾天都成年了!
這個叫做不痛不癢的判決~
回到這個案子,土條那個案子我記得是9月26日開庭,
其實從9月26日開庭後,我就在等裁定,
因為這種暫時狀態假處分都有急迫性,
一般法院審理後,最遲3天裁定就會出來(註),
土條那麼急著二次送件,
那法院應該在9月底,至少在中選會統計結果出來前,
就要有一個裁定,認定土條主張是否合法!
可是我卻沒有等到,那時候我就覺得有點奇怪,
今天(10月17日)裁定才出來,說可以補件,
核終固然額手稱慶(我覺得這些人智商真的有問題),
他們根本沒注意到,這個裁定出來時,菜都涼了!
中選會已經判定你土條第一次送件份數不足,要補件,
法院這時候才給你一個裁定,說可以補件,那不是廢話?
法官根本是在拖時間,等問題隨著時間經過自然解決後,
再給你一個不痛不癢的裁定,
這可以叫做勝利嗎?
我只能呵呵了!
結語:
內行人看門道,外行人看熱鬧,
核終這些人真的是看熱鬧的!
法盲就是法盲,
連這個貓膩都看不出來,還跳上跳下的,真是難看死了!
註:
下面這個就是一般法院辦案期限規定,
假處分這種急件,因為很急,所以開庭審理後3天內要下裁定,
甚至當事人很急當庭要求儘速辦理的話,法院要在1天內裁定,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定是沒有規定到這個,
但從一般法院辦案期限規定,
還是可以看出這種急件是不能拖時間的!
一個原本應該3天甚至1天內出來的裁定,卻遲了3個禮拜才出來,
很明顯的,法官在拖時間,等問題自然解決~
相關法條: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24條: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事件,應自收到聲請狀後至裁定正本向債權人送達
時止三日內辦理完畢。其須經訊問或調查者,應即定期訊問或調查,並
於訊問或調查完畢後三日內辦理完畢。
前項事件,當事人親自到場請求即時辦理者,應自收到聲請狀後至裁定
正本向債權人送達時止一日內辦理完畢,其須經訊問或調查者,應即訊
問或調查,並於訊問或調查完畢後一日內辦理完畢。」
暫時處分要開庭嗎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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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覺得很奇怪,怎麼一堆核終跑來嗆聲?
原來土條假處分聲請被法院核准了,
核終法盲紛紛額手稱慶,來這裡跳上跳下,
高興得不得了!
搞得我這裡跟動物園一樣!
1.律師打官司,本來就是各持己見,法院作決定,
有勝有敗很正常,
就算是NBA球員,也是會有敗的時候,
但這不代表站在電視機前面的你就比NBA球員強,
會因為官司結果就以為自己比律師強,
甚至說律師是法盲,這種言論本身就是可笑的!
(我輸也不是輸給你,是輸給法官呢!)
2.核終這些人的邏輯是法官都說他們贏了,所以我是錯的!
前提就是法官一定對,一定不會錯,
我說這個本來就是一個幻覺,
如果法官一定對,那法院不用三級三審了,
反正法官一定對嘛!幹嘛三級三審呢?
行政法院幹嘛還有二審呢?
三級三審或二級二審制度下,
法官的判決也有可能被上級法院廢棄,有什麼一定對的呢?
如果法官一定不會錯,
那法官對殺人犯沒判死刑時,
或前陣子將飆車撞死人少年交保時,
核終你們這些人一定是完全認同的囉!
反正法官一定對不能挑戰嘛!
還是只要遇到對自己有利的判決,就說法官一定對,
遇到對自己不喜歡的判決,就說法官是恐龍或有政治力介入?
這種選擇性相信司法的法盲也很多呢!
3.我說法盲果然是法盲,
看東西都是看熱鬧,沒在看門道!
看一個判決,
除了看內容之外,也要看下裁定的時間點~
有的案子,法官接到,根本不會急著下判決,
隨著時間過去,問題解決了,
他才下一個不痛不癢的判決,也不是沒發生過!
比如:夫妻離婚爭取小孩監護權,小孩都上大學了,都19歲了,
法院拖一下時間,小孩都快過20歲了,
這時候才下一個裁定說要給媽媽,
有什麼屁用?小孩過幾天都成年了!
這個叫做不痛不癢的判決~
回到這個案子,土條那個案子我記得是9月26日開庭,
其實從9月26日開庭後,我就在等裁定,
因為這種暫時狀態假處分都有急迫性,
一般法院審理後,最遲3天裁定就會出來(註),
土條那麼急著二次送件,
那法院應該在9月底,至少在中選會統計結果出來前,
就要有一個裁定,認定土條主張是否合法!
可是我卻沒有等到,那時候我就覺得有點奇怪,
今天(10月17日)裁定才出來,說可以補件,
核終固然額手稱慶(我覺得這些人智商真的有問題),
他們根本沒注意到,這個裁定出來時,菜都涼了!
中選會已經判定你土條第一次送件份數不足,要補件,
法院這時候才給你一個裁定,說可以補件,那不是廢話?
法官根本是在拖時間,等問題隨著時間經過自然解決後,
再給你一個不痛不癢的裁定,
這可以叫做勝利嗎?
我只能呵呵了!
結語:
內行人看門道,外行人看熱鬧,
核終這些人真的是看熱鬧的!
法盲就是法盲,
連這個貓膩都看不出來,還跳上跳下的,真是難看死了!
註:
下面這個就是一般法院辦案期限規定,
假處分這種急件,因為很急,所以開庭審理後3天內要下裁定,
甚至當事人很急當庭要求儘速辦理的話,法院要在1天內裁定,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定是沒有規定到這個,
但從一般法院辦案期限規定,
還是可以看出這種急件是不能拖時間的!
一個原本應該3天甚至1天內出來的裁定,卻遲了3個禮拜才出來,
很明顯的,法官在拖時間,等問題自然解決~
相關法條: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24條: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事件,應自收到聲請狀後至裁定正本向債權人送達
時止三日內辦理完畢。其須經訊問或調查者,應即定期訊問或調查,並
於訊問或調查完畢後三日內辦理完畢。
前項事件,當事人親自到場請求即時辦理者,應自收到聲請狀後至裁定
正本向債權人送達時止一日內辦理完畢,其須經訊問或調查者,應即訊
問或調查,並於訊問或調查完畢後一日內辦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