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新聞】 港大學生被控非法集結 今於區域法院開審
2019年11月10日「八區開花」活動中,4名男子於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附近被捕,分別被控參與暴動、襲警、非法集結等罪名,今(8月2日)於區域法院開始審訊。案件中4名被告依次爲,王嘉麟、劉俊樂、劉育承及鄧如良。當中第二被告劉俊樂為港大三年級學生。
第一被告王嘉麟及第二被告劉俊樂被控「非法集結」,兩名被告皆否認控罪。第四被告鄧如良亦否認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及「襲擊警務人員」兩項控罪。
審訊首日控方完成開案陳詞,當中表示第一及第二被告將垃圾膠袋放置於馬路上,造成堵塞,令車輛不能通行。而控方律師指第四被告在警方設封鎖線後投擲物件,並擊中警員,構成暴動及襲警。控方於完成開案陳詞後傳召控方第一證人警員C並進行主問,期間播放兩段影片協助法庭了解控方案情。明天控方將繼續其主問。
而本案爭議點有三。首先,第一及第二被告法律代表將爭議現場有沒有多於3人參與非法集結。第二,爭議第一及第二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及作出訂明行為。第三,指向第四被告,其法律代表則爭議控方有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暴動及襲警,即爭議控方證人的可信性。
而本案第三被告劉育承承認「刑事損壞」及「抗拒在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兩項控罪,劉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一輛警車及抗拒在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
現時法庭已經率先處理第三被告的情況,並完成第一階段求情,辯方希望法庭能判處第三被告1年6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惟控方對此有所爭議,認爲量刑起點是「寬大的處理」。
法庭指第三被告的判刑會留待整個審訊完結才處理,而等候審判期間被告將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件於明日(8月3日)續審。
案件編號:DCCC 35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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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禁制令起警員底 僅判緩刑欠缺阻嚇力
2020-10-21 13:32
2019年10月份,高等法院就禁制警員被「起底」,而頒下「臨時禁制令」。
2020年6月17日,高院法官高浩文處理首宗違反該「臨時禁制令」的起底案件。當天,39歲的答辯人、女珠寶設計師陳藹柔於高院承認一項「民事藐視法庭罪」; 根據案情,陳藹柔在2019年11月5日透過臉書帳戶轉載警員及其家人資料,並加上「血債血償(警員名稱)及眾黑警」字句,該警員的友人其後於網上發現有關資料。答辯人於翌日被捕,警方於其住所搜查電腦。被「起底」的警員在案中的誓章表示,其與妻子在境外期間,因被「起底」而擔憂及不安,故無奈地延期返港 ; 警員夫婦返港後,更曾因被「起底」而入住了安全屋3個月。他倆更曾每天接獲不少於20個滋擾電話,弄至最後只得更換電話號碼。另一方面,在2020年初,警員曾被店舖售貨員認出,及因而慘遭辱罵!據悉,答辯人的法律代表在庭上曾指出,答辯人事發前曾到英國及日本,沒有留意禁制令一事 ; 至事發時,她因受到科大生周梓樂事件之影響,頓時轉載了有關警員資料,期間並沒有想及後果,其對事件深感到後悔,亦承諾不會重蹈覆轍。 答辯人最終被判監禁28天,但獲准緩刑1年。
陳藹柔一方面向法庭表示因其先後到訪英國及日本,故留意不到禁制令之頒布。另一方面,最自相矛盾的,竟是她卻可以知道周梓樂事件,並受其影響!唯一的合理推論,是她根本經常有從網上等途徑,不管身處何方,也密切留意所有與反政府暴動相關的消息,故其必然是清楚知悉禁制令的存在,但只是意圖狡辯,希望獲取法庭的輕判,其是否對違反禁制令有真正的悔意,也令人成疑!高浩文法官對她輕判一個緩刑,根本未能全面反映案件的嚴重性。
2020年3月24日,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區議員鄭麗琼在其臉書中,違反高院之前頒布的禁制令,將一名被指射傷印尼女記者的警員之個人資料公然披露,故被控藐視法庭。2020年10月19日,鄭麗琼的案件在高院進行聆訊,也是由高院法官高浩文負責處理。聽取雙方陳詞後,高浩文判處鄭麗琼與陳藹柔相同的刑罰,即入獄28天,但獲准緩刑1年。在聆訊中,律政司一方的代表於陳詞期間,曾極力邀請高浩文法官,在判處鄭麗琼時考慮以月計的即時監禁處理該案。律政司一方直指鄭麗琼聲稱不知道禁制令的存在,直至被揭發其曾於2019年於WhatsApp討論禁制令後,才改口 ; 除此以外,鄭麗琼聲稱自己不加思索便把起底訊息轉發,並加上「以眼還眼」的字句,令訊息快速傳播,正因為她從政多年,並身居重要公職,有逾3,000人追蹤其臉書,故公眾對她理應具有更大期望。而這些都是重要的加刑因素,因此被告應被判即時監禁。至於鄭麗琼的代表資深大律師則強調,其在轉發有關訊息時,確實是忘記了法庭禁制令的存在,故在犯案心理而言,屬嚴重性最低的一種 ; 另一方面,在她進行轉發時,涉案警員的資料早已被公開,並非由她號召其他人「起底」,儘管鄭麗琼初時的而且確曾經表示過不道知有禁制令,並會提出抗辯,但她在2020年10月初諮詢過資深大律師的意見後,已馬上決定承認責任,及在此基礎上請求法庭輕判守行為或罰款。
法官在判決鄭麗琼時就表示,被告稱轉發訊息時不知有禁制令的說法顯然站不住腳,但法庭會接納當時禁令未必在其腦海裏佔上主要位置。法官又引述律政司一方的陳詞,指被起底的警員事後收到超過100個滋擾電話,個人資料亦被塗鴉在街道上,甚至曾被人冒認其名義,去登記捐贈器官及叫外賣等。而他的太太更收到約300個滋擾來電,至今仍不敢獨自離開住所。法庭強調,法庭命令並不僅是行為指引,而是必須遵守。而一個人的影響力越大,其責任亦越大,做任何事之前要更清楚考慮後果。然而,儘管法庭接納律政司一方的陳詞,並裁定鄭麗琼一案的刑罰,應該以即時監禁作為起點,但法庭也同意鄭麗琼在本案前行為良好,多年來參與公共事務,其在本案已是上了寶貴一課,其亦已對自己的行為感到懊悔。最後,高浩文法官決定將有關的28天的監禁刑期,暫緩執行1年。
在自從2019年6月份開始的反政府暴亂中,黑暴大肆破壞香港 ; 唯一守護這片土地的,只有香港警察。黃絲港獨份子為了打擊異己,及除去阻礙他們推動港獨的「眼中盯」—─ 警隊,對警員予以「起底」及不斷的騷擾,便成為了他們達到目的之手法。所有有份參與非法「起底」的黃絲港獨份子,公然挑戰高等法院頒布的臨時禁制令,不管他們在「起底」事件扮演着那一個角色,例如發起人、轉載人,或張貼有關宣傳品在公眾地方的人士等,任何人只要在警員「起底」行為中有份參與,便責無旁貸,必須承擔刑責。慘遭陳藹柔或鄭麗琼「起底」的警員及家人,在過程中受到的傷害之大,根本是無法估計,也難以彌補!高浩文法審理兩宗案件時,手法也是如出一轍,即最初不停強調案件的嚴重性,其後卻替案中的答辯人說盡好話,再將監禁予以暫緩執行,將答辯人輕輕放過。如此輕判,又如何能夠構成足夠的阻嚇力及反映案件的嚴重性?律政司理應就鄭麗琼的輕判作出上訴,其最初表示對「臨時禁制令」不知情,着實令人懷疑其是否對犯案有深切及真正的悔意,及認罪只是其面對「鐵證如山」的無奈決定 !
高浩文法官在處理鄭麗琼的案件期間,曾稱其在案發前行為良好,多年來參與公共事務。正如時任裁判官、現任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在7年前的金句「警察唔係免費服務社會㗎!They are well paid for it!(他們獲優厚薪酬!)」,同樣地,鄭麗琼也不應因多年任職區議員而獲得輕判。擁有一份可以同時服務社會兼支取優厚薪酬的工作,到底是否該獲得減刑及輕判的因素?多年以來,不同的法官有着不同的看法及處理手法,也因而在相關的案件中造成了判刑上的分歧。要杜絕如此的司法不公,「量刑委員會」的成立明顯地已是刻不容緩。
文:龔靜儀
執業大律師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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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位手足今日被判3年4個月同4年,當中包括一名17歲學生。 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又一次重判示威者,話使用武力嘅越界行為要得到制裁(同一時間,冇人制裁到濫捕毆打市民嘅黑警同發動恐襲嘅藍絲🙂)
呢個官最出名就係將量刑起點定喺6年,到底胡雅文有幾憎年輕抗爭者,先會如此不近人情,無視所有求情理由?
胡雅文事蹟:
⁃ 17歲獲美國大學取錄學生認攜帶汽油彈,被重判2年8個月
⁃ 22歲救生員判暴動(612)入獄4年
⁃ 23歲舞台燈光設計師承認企圖向警察掟汽油彈,母親於被告還押期間去世,重判4年
- 38歲患自閉症加輕度智障司機bb彈射警車 ,判囚3年
上述所有手足都認咗罪,刑期減咗三分之一,都要賠上三四年青春。諗起早排有啲人對認罪手足特別嚴苛,認為被屈重罪唔應該認。認罪係出於實際考量,無非為咗扣減刑期,尤其係遇到胡雅文呢類量刑起點極高嘅紅官,又有幾大勝算?要做出咁沉重嘅決定唔容易,希望大家都會表達出對手足嘅支持及其決定嘅尊重。
#高尚情操嘅斬人藍絲都係判3年9個月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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