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不是少年
#少年偏差輔導辦法不該兒童準用
#別傷害台灣國際形象
#拒絕違反公約及法律的行政辦法
這幾個月來,我辦公室持續追蹤今年5月預告的「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草案,此辦法至今仍有三個重大違反:
❌違反去年立法院修法意旨
❌違反兒童權利公約
❌違反法律位階及授權範圍
三個部會卻無視公民團體的強烈抗議,執意推行。
行政院最新修改後的辦法雖然在名稱上拿掉「兒童」,但在內文卻多了許多「兒童準用」。
為此我特別質詢 #衛生福利部 #教育部 #內政部警政署,說明各年齡階段的兒童及少年,應用不同方式細緻對待。
未滿12歲的曝險兒童應回歸 #教育及社福支持,而不是納入此辦法,繼續用 #警察或司法處置。這些兒童真正需要的是重建與社會或社群連結的機會,他們最不缺的就是憐憫、懲罰或負面標籤。
因此去年立法院修法時特別要求7至12歲的觸法兒童回歸教育及社政支持,並刪除帶有負面標籤的虞犯事由,這是立法委員們的修法意旨。
然而我質詢三部會,為何現在本辦法如此傷害兒童權益?為何沒有依照立法院的附帶決議?主責的三個部會不僅無法正面回應,只是一直說明兒童部分皆已拿掉。但實際上只是改了名稱,內文仍舊涵蓋與準用。
在我持續追問下,兩位次長在現場卻無法回答,說出 #納入兒童 的原因。
重點是,目前這個兒少輔導辦法,看起來只是為了處理部會間的分工(其實以行政院層級方案即可處理);但卻可能實質傷害了 #台灣兒少司法權益的國際形象!
我已要求三個部會必須在一個月內各自提交檢討報告,並強列要求在確定此辦法能真正保障 #兒少最佳利益 前,應該要 #暫緩實施。我會在立法院內繼續監督,請大家和我一起守護兒少。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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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不是少年
#少年偏差行為辦法應排除兒童
內政部警政署剛剛預告的《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是因應去年立法院三讀通過的 #少年事件處理法 修法授權的子法。許多民間團體看到此草案後,非常驚訝。因為目前這個草案的內容,實際上很可能 #逾越了母法 也 #違背兒童權利公約。
民間團體最在意的是,本辦法草案逾越母法把12歲以下兒童放進來,又設定各種已經被刪除的偏差行為。去年立法院修法時已經很明確表達,對於 #7至12歲兒童 應回歸 #12年國民基本教育 及 #學生輔導機制 處理,不再移送少年法庭;也給教育及社政單位1年時間充分準備。
所以民間團體非常不能了解,到底為什麼行政院本次制定子法,一定要把 #0至12歲兒童 放進來規範,同時 #標籤化 他們的 #偏差行為?
民間團體跟我分享了幾個荒謬可能,例如,根據此辦法草案,3歲的孩子可能參加不良組織?6歲的孩子會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9歲的孩子會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
為此,我今天特別找內政部、教育部、衛福部、法務部等部會一起來討論,實務上是否有什麼特殊理由和需求,這個辦法草案非得這樣處理?
我想提醒與《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相關的部會,「0-6歲」、「7至12歲」、「12至18歲」#都是未成年但差很大,絕對不能將0-18歲視為只是一種 #兒少。
經過我的了解,教育部實務上早就有 #學生輔導法 在執行學生輔導相關工作,其中7至12歲的兒童就包含在內。因應少事法的修正,教育部也已經花一年時間做好相關方案、流程及檢核表,給第一線的教育人員使用。
實務上,0至6歲的孩子屬於無行為能力,衛福部本來就不會把他們看做觸法對象或認定偏差行為;而且現行也有 #脆弱家庭 及 #兒少保護 相關政策措施在執行,本來就可以接住這些孩子。
也就是說,原本就只需要照去年立法院修法精神制定《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不需要再把12歲以下兒童納進來。若是警政、教育、社政不同體系需要相互連結,其實只需要透過行政整合或計畫處理即可。
目前內政部警政署的草案,其實是忽略了「0-6歲」、「7至12歲」、「12至18歲」三個年齡層雖然 #都是未成年但差很大;也忽略了兒童權利公約裡面揭示的兒少保護精神。
我呼籲內政部警政署積極聽取民間意見,修改目前《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草案,依據母法重新修正為《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此外,也期待相關部會能精進現有社政及教育體制,投入足夠的人力與預算資源,讓不同年齡層的兒少,各自在最適合的機制內,獲得服務。
兒童與少年不能扁平成同一個群體,在同一個辦法之下大鍋炒。
兒童與少年是我們國家最重要的資產,值得好好對待與投入資源。
-----------------------范雲法律小教室
✔《少事法》母法精神將 #觸法兒童 排除適用,自今年6月19日開始,「兒童」就不應該再受《少事法》規範。
❌ 本辦法草案卻將兒童納入,而且不僅是原本被刪除的7至12歲兒童,連0至6歲也一起納入。
✔ 兒童權利公約第10號一般性意見及國際審查意見,要求台灣應廢除虞犯制度,因為虞犯少年並未觸法,相同行為在成年人是不受處罰的,應透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提供有偏差行為之兒童必要的支持與保護。
因此少事法修法時將虞犯制度廢除,翻轉為 #曝險行為 ,且限縮為3類。
❌ 本辦法草案卻把原本在少事法已刪除的4種行為,又重新列回應輔導之行為,包括:「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經常逃學或逃家」、「參加不良組織」,其他還有11種洋洋灑灑的行為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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