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有個新聞,看了也是特別令人無奈。台北市某個新創公司,多年前面試一名跨性別者(男跨女)。該人因自我性別認同為女性,因此希望公司能開放讓他使用女廁。公司礙於種種原因無法同意,只能建議他使用無障礙廁所。該跨性別者認為這是性別歧視,而後向勞工局檢舉,並裁罰30萬元。公司只能訴諸官司,但後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該誇性別者性別認同為女性,公司行徑等同於要求他人接受一般性別觀念,判決公司敗訴。
我不知該如何評斷這件事情。但我總覺得社會某些弱勢族群,一遇上自己不開心的事情,便要訴諸法律或開始搞人,最後只會導致自己越來越被邊緣化。我相信這類事情發生的越是頻繁,只會導致公司更加不願聘用此類族群。
多年前有個跨性別友人,因堅持以跨性別身分投履歷,面試屢經挫折,好不容易找到了份頭路。後來總以各種理由曠職或請假,導致不管是資方還是同事都對其十分不滿。後來終於忍不住將其辭退。後來這名友人,想的不是自己曠職或造成公司營運問題,而是該怎麼向政府檢舉,幾經波折下來,替自己要到了一張「非自願離職書」,多領了些補助。當然這段時間也沒少想過,要如何向政府檢舉性別問題。
我那時很意外。因為我知道一旦他拿了那張非自願離職書,那未來找工作肯定會更加困難。也清楚那家前公司此後可能再也不願意聘用任何跨性別者。包含前幾年著名的柯達飯店事件,也都可能導致跨性別群體與社會的距離越來越遠。
倘若聘用跨性別者只是替公司製造麻煩,那以後就「與公司文化不合」開除好了。現在就連面試跨性別者都能出現問題,那以後乾脆就讓履歷石沉大海好了。
有時候,我真不知如何評斷這些事情。
曠職理由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近疫情大爆發,大家要小心謹慎,口罩消毒不可少喔☝🏻疫情的時間拖得很長,難免會有鬆懈的時候,我們就一起加強防疫提高警覺,我們一起當個不互相責怪的小天使👼🏻
這邊分享一個和疫情有🤏🏻關係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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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就開始有許多公司的生計受到疫情影響,在高雄就有珠寶公司因為疫情的關係,要求員工只要在特定日期來上班還可以不要打卡(大概就是就想放無薪假還不想留證據的意思吧?不過無薪假要公司取得 #勞工個別書面同意 才可以,而且還要通報勞工局才行不是公司想放就可以放!)
(高雄珠寶公司確實受疫情影響蠻嚴重,但之前其實就已經少賺很多,畢竟主要高雄珠寶業很多主要收入來源是陸客)
但反正那珠寶公司就跟林暐哲一樣出爾反爾,明明說這幾天來上班就好,卻用曠職多日當理由fired員工,明明是月薪制那個月卻只付有上班那5天的薪水,員工當然很生氣😡就一狀告上法院順便要回沒休的特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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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發現員工說的是真的(line截圖的功能很好用好嗎),就說:
公司自己叫員工在特定日期來上班就好,你們自己明確拒絕員工的勞務,員工並沒有曠職,而你們勞動契約上約定的是月薪制,所以你們就應該付給員工整個月份的薪水!至於特休假沒休也要依法換成工資給員工!還有資遣費也得付!
然後你們沒依勞動契約付工資給員工、違反勞動契約跟勞基法,這個狀況符合非自願離職,所以你們也要提供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給員工!(這樣就可以領失業補助耶在這時節好像還不錯(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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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學會截圖功能很重要,啊不是啦,是 #保存證據 很重要喔!
▪️新聞連結在這兒↯
https://reurl.cc/kVDMGr
▪️想看判決來這兒↯(會有人想嗎🤔
https://reurl.cc/6yrj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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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14條第1項第5、6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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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第5項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17條是勞退舊制的資遣費算法,新制的話是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就業保險法
◦第11條第3項
本法所稱 #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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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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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職理由 在 貓小受 NekoM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發個照片證明我還活著 (ㆁᴗㆁ✿)
🎀 以下開始正題 🎀
在LIW的時間說長不長說短不短
但在女僕這圈來來去去也四家店了
差不多三年吧(怕
可以的話我只想在同一家店安穩到最後
只可惜沒有那個如果
未來不確定是否會回到LIW
除了自身意願外公司也有自己的考量*
或是選擇退圈從此不再接觸
嘛⋯ 一切都很難講
總之讓我們靜觀其變吧 (´ω`*)
但!是!!我仍要說
不管出於什麼原因導致這次的結果
公司的好壞都不該是合理化自己不對行為的理由
遲到、曠職、造謠、工作擺爛、惡意中傷等
就算沒有違法也足以體現你作為人的價值
請不要讓自己再更可笑了 🍵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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