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4)日,文吉率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等一行(有蔡壁如立委本人,及伍麗華、陳歐珀立委助理及有關部會-如經濟部陳正祺政務次長、原民會谷縱·喀勒芳安政務副主委、環境保護署沈志修副署長及地方政府副局處首長亦參與列席討論)
第一站,先至花蓮縣秀林鄉(和平村)台泥和平廠討論關於台泥未來要協助花蓮縣北部四鄉(鎮、市)代為窯燒家用廢棄物處置的議案,直接影響的村落不僅是秀林北端的和平、崇德兩村;甚至,毗一橋之隔的宜蘭縣澳花村(南澳鄉的最南端)也非常擔心未來是否加劇空汙的危害。
而這個重要的議題,文吉在兩年多前,和花蓮、宜蘭縣當地的田韻馨縣議員及松王淑珍縣議員、秀林鄉連一龍代表及當地村長等人即持續追蹤、關切本案的辦理情形。
文吉也裁示,建議花蓮縣環保局應成立乙個外部監督的委員會(或監督小組),讓部落會議主席或是村長等人可以共同參與監督;
另外,也請花蓮縣議會能充分討論,針對自治回饋條例的擬定,理當優先回饋、照顧當地民眾及廣納當地公所的建議;還有責成台泥集團積極落實社會責任,針對地方培力、部落創生及增加當地工作機會的部分,應積極與鄉公所、當地部落進行溝通、並大力扶持。
中午吃個便餐後,文吉又率經濟委員會及相關部分等一行,北上趕往南澳鄉金洋村,特針對當地林務局所轄管的南澳事業區第70林班堰塞湖的災害監管問題;以及礦場業者(則權礦場)欲向鄉公所申請公有原保地租用以用來採礦等議題聆聽當地村民的意見、心聲。
有關堰塞湖的部分,持續監測的結果是該湖的水位有持續下降、溢流而出,沒有立即急迫的危險….實屬萬幸!至於,礦業業者申請租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經原民會土管處-杜張梅莊處長現場說明釋疑,即鄉公所不待踐行諮商同意權!
其實,鄉公所本於職權認為此承租的結果將危害部落居民生命、財產或環境時,即可逕予准駁!(也無庸踐行諮商同意權的程序或討論)
馬不停蹄,考察第三站,持續向北趕往南澳鄉東岳村,瞭解當地的特色道路改善、野溪治理計畫的提報、經費的核撥進度;以及,關於東岳村當地鴻鳴礦場之礦業權期限屆滿、沒有採礦的實績,但是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礦務局迄今卻沒有逕予廢止該礦區(含礦業用地)的問題….。
文吉本會期擔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的召委,考察行程都是尤其緊湊!考察後的會議紀錄也都詳加的檢視、登載,且文吉的國會辦公室亦會積極追蹤後續進度、努力落實!
希望,原鄉能持續向上發展、當地居民的生命、健康及財產也能得到應有的維護!才能不枉費族人的託付!
會議紀錄 登載 不 實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像施秀惠這款人
就是阻礙台灣語言平等發展 ê 毒瘤
[圖文轉自 凃峻清]
捍衛國家語言──
抗議台大言論審查 程序委員會濫權拔案
▌本土語言空間在校園裡的持續退卻
2019年,《國家語言發展法》三讀通過,是本土語言復振的一大進步,但也在同一年,本土語言卻在校園中備受打壓。台大文學院負責的原住民族語課程險遭縮減,當年度經費支持的「兩門」族語被刪減成一門,後來遭到抗議,教務處才回歸原有承諾的兩門;而學生在校園中使用台語參與合作社會議遭斥「閉嘴」、「說台語」被污名為「二手菸」,在會議上以台語發言受到圍剿⋯⋯校園中,本土語言的使用空間持續遭到壓縮,甚至被許多教授認為「不應公共使用」,也就是說:本土語言,只能「回家學」。
依照〈國家語言發展法〉(以下簡稱國語法)規定,國家語言為台灣固有族群之自然語言和台灣手語,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語法§3,§4),對於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應優先推動其傳承、復振及發展等保障措施(國語法§7),學校教育得使用各國家語言為之(國語法§9-3),且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獎勵大專校院、研究機構開設國家語言相關課程,及進行相關學術研究(國語法§9-4)。在通過的當年,台大反其道而行,選擇黨國時期打壓多元族群發聲空間的做法;如今,再度視《國家語言發展法》為無物,寧可操作程序破壞民主,也不願意讓本土語言有得到制度支持的機會。
▌推動制度鼓勵瀕危語言的公共使用
台大過去已有部分教師使用台語授課,如數學系前系主任楊維哲教授、法律系王泰升教授和歷史系周婉窈教授,人類系也以泰雅族、阿美族、排灣族、布農族語教授族群語言與文化,多年來學生的反應皆甚佳。面臨傳承危機的國家語言講授專業知識在當今的學院仍屬不易,教師在備課上往往需要花費數倍於原本的時間,因此應以「積極矯正歧視措施」來鼓勵教師以國家語言授課。
綜觀世界各國對弱勢語言之保障,如紐西蘭毛利語或英國威爾斯語的復振運動,皆強調這些語言在公共場合使用之權利,以語言生態學之觀點,凡語言之死亡都是從生存空間的減少開始,逐步衰亡到只能在家中使用。鼓勵教師以國家語言授課,具有恢復國家語言在公共領域之生存空間的意義。過去我曾多次跟教務處提出應積極處理不同本土語言在校園裡的教學,然而除了經費被砍以外,從未看到具體作為,因此學生會提出具體措施,包含修正〈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計算標準及超授鐘點費核支準則〉,以及新訂〈國立臺灣大學推動復振國家語言授課補助實施要點〉,這兩個校務會議提案經過十個人的連署,送交台大秘書室。
▌主持人在程序委員會預帶風向
校務會議的議案安排由校務會議程序委員會開會決定,會議由〈國立臺灣大學校務會議程序委員會組織及議事規則〉規範,包括程序委員會職權以及排案的原則。然而本次會議一開始,就面臨不尋常的狀況,會議主持人台大主秘孫效智在推選主席前表示,「兩個提案屬於教務處主政的準則,『循往例』非屬校務會議負責」,然而校務會議屬於校內最高決議機關,並無「不能處理」的議題,在會議初始就利用主持人身分帶風向,這樣的會議如何能夠公正進行?接下來,在合作社會議上 #要求以台語發言之理事閉嘴的委員施秀惠,居然在有其他人選的情況下, #連續第三次擔任主席,會議就這樣開始。
討論排按順序後,丁詩同教務長發言提出,「這些案子應該在行政會議裡來討論,而不是放在校務會議來討論,討論後跟大家報告這些改變是如何,我是建議這兩個案子應該要拿掉,不應該送到校務會議討論」。丁詩同教務長更指出,「如果每個系都把系裡的辦法提到校務會議來,怎麼辦?」
▌程序委員會逾越法定職權!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會議程序委員會組織及議事規則〉中指出會議執掌為「關於提案手續完備之審查、關於議案之補正及相關議案合併之協調、關於議案次序及會議程序表之排序」,程序委員會可以審理的是「議案的程序」而非「議案的實質內容」,本案循完備程序提出,即便有人認為因為其性質要送行政會議討論,也是校務會議的權限,不是程序委員會。
李賢中委員表示,他認為「如果沒有讓教務處表達意見」,提案會變得「不夠完備」,「應該讓教務處討論,才有教務的觀點去涉及相關的因素啊,那如果這個層面的因素提供不夠完備的話,可能會在校務會議紛擾很久」可見,想將此案踢出校務會議,是擔心此案被充分討論,會造成「紛擾許久」。「手續完備」指的應該是提交時間、連署人數等形式性因素,無限擴張解釋「完備」,還提到「造成紛擾」,明顯的是政治考慮,試圖擴權擋案,只是以「程序完備」為名的言論審查。
如果「經過教務處提教務會議討論提出來」才叫做「程序完備」,那麼校務會議中「校務會議代表提案」這個類別可以廢掉了!留下「校長交議」和「學院提案」兩種就好,因為這才「手續完備」。如此一來,校園裡將只剩下行政主管與各院院長的聲音。再者,「直接提校務會議會造成大家對提案不清楚」,然而教務處在校務會議上也有充分的說明時間,並不會「無法表達意見」,程序委員會更不應低估校務會議代表智商,讓為他們會「搞不清楚」議案。
▌沒有相關規範,就不應逾越職權違法決議
蘇宏達委員說,「程序委員會有責任協助大會順利進行,提案應該經過教務處的意見之後再提出來」,所以如果提到校務會議,難道會造成「教務處無法表達意見?」還是無論如何都要把此案「和諧」掉,以利「大會順利進行」?教務處的言論自由從來沒有消失,而是提案代表的言論自由遭到打壓!
法律系孫迺翊委員提問,有針對「提案應先提教務會議」的辦法或者規定嗎?還是沒有?況且進到校務會議中討論時,一定會詢問相關單位表示意見,不會造成意見表達意見的缺乏。
最後進行表決,只有我與法律系代表支持本案排入議程,其他委員反對,以2:9做出超越程序委員會職權的決議。
▌會議主席根本就看不起語言平權
討論過程中,主席施秀惠對於學生委員極度不尊重,屢次對我說出「好的,謝謝您的意見」、「請把握您發言的次數」、「好了,您的意見我想全體的委員都聽見了,其他委員呢?」、「凃委員最後一次發言」、「凃委員經過很多次的發言論點應該讓委員都聽見了」,卻不曾對其他教授這樣講話,我不是在意施教授怎樣對我,而是不滿於他心中對於學生的根本不尊重。施秀惠主席在會後針對會議紀錄的意見,反對登載討論過程與提出動議的委員,因為「此決議所涉議題非為悠關臺大人和社會大眾之權益福祉」顯見施秀惠委員根本看不起語言平權,從叫人閉嘴到主持會議排除議案,施主席只是過去壓迫台灣人「說自己語言」殖民者的當代化身。
▌台大校務治理完全失靈,成為少數人的遊戲
台大的校務治理屢屢出包,從拒絕提供國民黨史料、無視大學法打壓學生自治選舉、試圖讓校務會議不被公開,再到拖延陳文成事件紀念廣場,如今連委員會都公然進行言論審查,做出違法決議,大學成為特定少數人逐利的場所,距離教育與追求知識的地方,越來越遠。
看著學生會辦門上的「100%自由」,我們離自由、民主的校園還好遠好遠。
支持 臺大學生會 NTUSA #支持語言平等
https://www.facebook.com/100004412971974/posts/1451262731697479/?d=n
會議紀錄 登載 不 實 在 王奕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中午前去告發中選會涉嫌違法的委員並舉辦記者會,因為中選會竟然讓蔡錦賢這樣的案例在公開具名審查時被不允許登記參選,又後來有人趁審查委員離席後發起匿名投票再做的翻盤,真的太離譜了。
“蔡錦賢賄選逃亡可參選? 王奕凱北檢告中選會 新聞稿
針對新北市議員蔡錦賢賄選判刑,不但逃亡未入監服刑,且又再參選本屆議員一案,台北市議員候選人王奕凱今(9)日上午偕同律師至台北地檢署控告中選會。他認為本案疑點重重,包括中選會連續二次會議卻做出完全相反的決議,並涉及會議紀錄登載不實、同意傳真代替出席違反法規等。他要求司法機關應儘快偵辦,勿讓犯罪者可以藉選舉漂白,嚴重破壞我們的民主發展。
王奕凱表示,根據中選會議事規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委員會議議案之表決,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但重大爭議案件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未過半數之同意為否決;如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時,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而從中選會518會議記錄顯示:就蔡錦賢參選是否准予登記進行表決,表決結果:在場委員共11人,准予登記者有5票、不准予登記者有3票、未勾選的有2票,518會議應決議蔡員不准予登記參選。
王奕凱指出,同樣在518的會議記錄中,前面已決議蔡員不予登記參選,為何在部分委員已陸續離席後,有委員提出不同見解,會議記錄的決議竟是:請幕僚再以傳真,並用不記名方式,請委員就蔡員參選資格案,即『是否同意維持本會往例決議,准予蔡錦賢登記參選』表示意見。
王奕凱說:會議紀錄中顯示具名投票時,蔡錦賢是不准登記參選的,為何在有其他委員提出不同見解後,就可以用通訊投票並採不記名方式進行表決。然後還決議蔡錦賢有參選資格!是不是可以合理懷疑,中選會委員有受到一些不法利益的影響,使蔡員可以登記參選!因此今天要告中選會刑法第214條(公務員文書登載不實罪)
王最後表示:今天會特別指出蔡錦賢的案子,是因為他是指標案件。其他人都還是有負一些責任再出來參選,唯獨蔡錦賢是行賄逃亡後,又繼續參選的候選人,真的要讓這樣的人來為民眾服務嗎?中選會是不是在鼓勵逃亡?是不是大家以後做錯事都落跑就好都不用負責任了?他強烈要求中選應公開會議紀錄的錄音檔,且司法機關應儘快偵辦,勿讓犯罪者可以藉選舉漂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