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未必故意和過失
作者:蔡嘉政律師 / 魏心純
刑法犯罪之成立需行為人同時該當該罪之主觀及客觀構成要件。而主觀構成要件除了明顯之故意及純粹之過失外,尚有所謂未必故意(間接故意)及有認識過失兩概念。未必故意是行為人能夠預見結果的發生,因結果之發生不違背行為人之本意,故行為人放任該結果之發生,故須從重以故意犯論處。反之,有認識過失則是行為人就結果之發生雖有預見可能性,但因確信結果不會發生,導致結果之發生違背行為人之本意,故可以較輕之過失犯論處。故兩者最大區別恐在於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是否違背其本意,而此當事人主觀心態恐僅能依所有客觀事實加以綜合判斷認定之。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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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認識過失未必故意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28號判決
⒈殺人之不確定故意,與學理上所謂打擊錯誤之區別,在於前者以行為人對於殺人之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反其本意為要件;而後者則指行為人對於特定之人加以打擊殺害,誤中他人,其發生該他人死亡並非其本意而言。
⒉倘行為人於著手殺人時,主觀上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之結果,仍不顧他人被殺害之風險而仍決意行之,即與其殺人之本意初無違背,仍應負未必故意殺人罪責。
周易講講話:
這個判決之所以會把間接故意和打擊錯誤的概念放在一起,是因為多數學說認為,在打擊錯誤的典型法律效果中,對於實際被侵害的客體是論過失既遂,但是不是一定論過失?當然不一定,必須要檢討才行!畢竟間接故意和有認識過失的定義只有一線之隔,行為人主觀上到底有沒有容任法益侵害結果發生,正是考試時要檢討的重點啊~~
周易老師的ig:zhouyi_criminallaw
有認識過失未必故意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新聞:高雄市1名3歲鄧姓女童今年1月間與鄺姓生父外出遊玩,途中鄺男將車開到高市自由路加油站清理汽車內部,坐在副駕駛座的女童卻遭空氣噴槍離奇奪命,引發社會震驚,橋頭地檢署認定女童自己把將噴槍放入口中把玩噴氣,因高壓氣體衝入肺部死亡,鄺男則因疏未阻止有過失,今依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
事實認定部分,
檢察官是第一線偵辦人員,應該尊重他的判斷,
至於法律評價部分,
檢察官用過失致死罪處理,是正確的嗎?
噴槍對兒童而言,是危險物品,
把危險物品拿給小孩,
然後小孩自己把玩,出事了,
你說大人對於結果發生沒有預見嗎?
今天大人拿一把槍給小孩玩,碰一聲小孩死了,
你說大人對於小孩死亡結果有沒有預見呢?
這到底算是「未必故意」呢?還是「有認識的過失」呢?
其實刑法的故意跟過失間有一個模糊地帶,
更精準講,
就是「未必故意」跟「有認識的過失」的界線在哪裡,
(1)未必故意:
「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比如:在人來人往處試射槍枝,明知可能會擊斃來往行人,
但試射者認為如果有人被打中而死算他倒楣,仍然試射,而擊斃某人,
則以故意論,以殺人罪論處。
(2)有認識之過失:
「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比如:在深山試射槍枝,如果子彈擊中人,其人必死,
但試射槍枝者認為深山中不可能有人,仍然試射,
此時某人經過遭擊斃,則試射者將以過失致死罪論處。
兩者對於結果的發生,其實都有預見,
差別在於:
犯罪結果的發生,有無違背行為人的本意~
今天檢察官之所以認定構成過失犯罪,
主要是未必故意有一個要件,
就是即使發生了小孩死亡結果,也不違反大人(爸爸)的本意,
那這個有沒有違反大人的本意,
應該是以大人主觀上有沒有那個(傷害小孩)意思來判斷,
這個案件,因為大人跟小孩彼此間是父女,
也沒有什麼利害衝突,
爸爸並沒有讓小孩死亡的犯罪動機,
你說爸爸主觀上有沒有傷害小孩的本意呢?
所以即使爸爸沒有通過若干測謊,
檢察官依照手邊證據,還是只能認定父親是過失犯罪,
不是故意致小孩死亡~
另外父親在這個案件裡面,同時有雙重身份,
一個是小孩的保護者,法律上有義務保護小孩,
一個是危險前行為,
他拿危險物品(噴槍)給小孩,就有義務消彌風險,
基於這雙重身分,
父親怠於作為(把噴槍拿走)防止結果發生,
即使小孩最後發生意外的那個動作(把噴槍放進嘴巴)
不是爸爸做的,
爸爸還是需要對此意外負起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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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認識過失未必故意 在 Re: [課業] 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的判別-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boris820220 (廢柴上的風霖菇)》之銘言:
: 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判別
: 間接故意亦即行為人認識結果之危險性
: 但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
: 即有容任之心態
: 有認識過失為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 雖預見其發生卻確信其不發生
: 書上案例寫:油罐車司機甲竟於加油站補充油品時
: 一邊操作油罐車洩油
: 一邊抽煙
: 事後導致爆炸
: 甲為間接故意亦或有認識過失?
: 答:甲為專業司機
: 竟放任自己於作業中未熄火加油無視公共安全的心態以間接故意論
: 小弟卻認為此題甲以有認識過失較合理
: 其心態應為確信爆炸意外不會發生
: 畢竟沒有人會希望自己在加油的時候爆炸而且爆炸也沒關係吧(容任心態).....
: 請問各位大大關於此題的看法為何?
: 可否供小弟參考
: 謝謝囉
看到有板友回覆
最近剛學刑法
以下為學習淺見
從 構成要件T的主觀-故意 討論
知
欲
知:甲 明知ㄧ邊加油 ㄧ邊抽菸
可能導致爆炸
且 抽菸和加油 致爆炸 有因果、歸責
欲:甲 明知以上卻放任可能發生
並沒有違反他的本意
T 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故意成立
所以是 間接故意
若主觀構成要件-故意 不該當 ->討論 過失
以上 小小淺見。
以上 錯誤!!!
7/6補:
訂正:
欲: 沒有故意的意思,故故意不該當
討論 過失
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 過度自信
—> 有認識過失
(知V :知道可能發生的法益侵害)
(欲X:沒故意動機,僅過度自信其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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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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