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8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律一試第14題】
甲引燃汽油,燒燬A、B、C三棟房屋。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想像競合
(B)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法條競合
(C)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包括一罪
(D)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單純一罪
【103司律一試第11題】
甲與A發生口角,乘A離開後,放火燒燬A用來放置耕作器具的木造農舍。問甲該當何罪?
(A)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B)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C)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與第353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想像競合
(D)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與第353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想像競合
【104司律一試第64題(複選)】
甲為藝術收藏家,某日,邀請乙前來家中參觀,乙鑑賞後要求甲割愛一作品,甲拒絕,兩人發生口角。乙將甲打昏,為掩蓋罪行,且怕監視錄影機留下自己打人的畫面,遂放火燒屋。結果火勢太大,不僅房子燒燬,且屋內大批收藏品亦付之一炬,甲逃生不及葬身火海,且屍體焦黑難以辨認。試問:乙之行為觸犯何罪?
(A)放火燒屋行為觸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
(B)燒燬收藏品觸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
(C)燒燬監視錄影機觸犯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
(D)燒死甲觸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E)使甲之屍體焦黑觸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毀壞屍體罪
【106司律一試第16題】
建商甲擬投資某社區進行都市更新,甲和社區居民進行協商,大部分居民皆接受甲之條件,但居民A認為甲之條件太差而不願接受,由於A堅拒拆屋,因此甲遲遲無法動工進行改建工程。甲乃請求黑道分子乙趁A不在家時放火將A之房屋燒燬。乙於天黑時至A之住處,不問A之死活,即在其門口點火。火苗被風吹起而延燒,將A以及鄰居B、C之房屋燒燬,A亦被燒死在屋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三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教唆犯,依想像競合論處
(B)甲應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過失致死罪之教唆犯,依想像競合論處
(C)乙應成立三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一個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D)乙應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一個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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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司律一試第14題答案】(D)
【103司律一試第11題答案】(B)
【104司律一試第64題(複選)答案】(A)、(D)
【106司律一試第16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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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這幾題都有關放火罪的罪數及與相關犯罪的競合,應認識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刑事判決
刑法上之放火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本罪所保護之客體係 #社會公安之法益,故 #其以一個放火行為燒燬上述建築物及財物,仍 #祇論以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一罪,而不以其所焚之建物數或財物所有人數,分別定其罪名及罪數。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1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第176條以爆裂物炸燬之準放火罪準用該規定)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之財產法益,但 #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況 #放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自係指供人居住房屋及現供人使用之交通工具之整體而言,應包括該住宅及交通工具內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故 #一個放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與該住宅內、#或交通工具內所有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均不另成立同法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罪或同法第354條毀損罪(本院79年台上字第1471號判例意旨參照)。
由此可知,104司律一試第64題的(B)選項不能選;103司律一試第11題的(C)、(D)選項均不能選。
此外,若行為人以放火作為殺人的手段,學說認為,由於殺人罪與放火罪之保護法益不同,如以一行為犯之,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註)。基此,106司律一試第16題答案選(D)。
註:參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2020年2月十五版,頁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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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5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20題】
關於誣告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至警局謊稱自己遭到性侵,由於並未指定犯人,甲不成立任何犯罪
(B)甲誣告12歲之乙竊盜,由於乙尚無責任能力,因此甲不構成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
(C)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罪之成立,以受誣告之人確因誣告受刑罰或懲戒處分為必要
(D)甲至地方檢察署一併誣告乙、丙、丁犯詐欺罪,依實務見解,甲僅成立一個誣告罪
【100律師一試刑法第4題】
有關誣告罪成立要件及其適用之理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削弱商業對手之A公司競爭力,向該管檢察官誣告A公司逃漏營業稅,應構成誣告罪
(B)誣告行為,以虛偽之申告達於該管公務員時,罪即成立,縱於事後有撤回之舉,亦僅屬犯罪既遂後之息事行為
(C)由於誣告罪之設,乃用以保護國家審判權及懲戒權,故先後、分別向數機關,就同一虛構事實而為數次之舉報,仍僅成立一誣告罪
(D)成立誣告罪,以所告事實完全屬虛偽為必要,倘有局部為真,自難指其具有明知為偽而猶為構陷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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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司律一試刑法第20題答案】(B)、(D)
【100律師一試刑法第4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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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這兩題是司律一試測驗誣告罪蠻經典的題目,各有各的重點,所以老師把它放在一起講。
首先,什麼叫「誣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840號刑事判決指出:刑法誣告罪,所稱「虛構事實」,係指 #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若因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或誇大其詞,或作為其訟爭上之攻擊、防禦方法,或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者,均不得謂為誣告。申言之,倘所申告之事實,#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 #尚非全然無因,#只因所訴事實,#不能積極證明為虛偽,或 #因證據不充分,#致被控告之人不受追訴處罰,仍不得遽行反坐,以誣告論擬。
白話來說,誣告就是「虛構事實進而申告」。只不過,虛構的事實是否100%都要是假的,才會肯認誣告者有誣告故意?應該不能這樣講吧~~畢竟「虛構」可能局部為真,可能全部為假,都有可能,並不是說「只要有講一點點真話就沒有虛構事實」,而應該反過來說,以行為人是否確有「誣告故意」來判斷,如果是故意憑空捏造,那不管你講的有沒有事實在內,都算誣告。所以我覺得100律師那題的(D)選項才會是錯的。(至於要怎麼認定行為人是完全出於憑空捏造?這點就要看實務上怎麼證明啦!)
再者,行為人誣告時要有「意圖」,也就是使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之意圖。因此,如果自然人沒有受刑事處罰的能力(如109司律一試那題的(B)選項),行為人不會成立誣告罪。至於法人,學說認為係包含於「他人」概念內,故100律師那題的(A)選項才會是對的。可參考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7月三版,頁570。
又條文規定的「意圖」是主觀要件,不以受誣告之人確因誣告受刑罰或懲戒處分為必要,故109司律一試那題的(C)選項錯誤。
此外,誣告罪為 #即成犯,一經向該管公務員提出不實申告時,犯罪即已既遂(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481號刑事判決),不會因為事後的息事行為而有影響,故100律師那題的(B)選項正確。
接下來是誣告罪的罪數認定。由於誣告罪保護的是國家法益,故應以國家法益受侵害的個數來認定罪數。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883號刑事判決也指出:以一狀誣告三人,衹犯 #一個誣告罪,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之餘地。因此,100律師那題的(C)選項正確、109司律一試那題的(D)選項正確。
附帶而論,109司律一試那題的(A)選項是錯的,不要忘記還有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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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夢 & 逐夢:41.1和41.3的啟示》
這個閘門我卡關了很久。大概有整整一個星期的時間,晚上都在反覆推敲41號閘門的意境。因為我從來沒有類似的感受。
先生把書拿過去看了一看,給了十分水瓶座的回答,「這有甚麼難,這不就是慾壑難填的意思嗎?想做的事情有很多,可是每個人都只有24小時啊。」他的黑太陽,正是41.1。
「所以,要嘛我就專心想好然後做好一件事,就好。但很難啊,因為我就是想做的有很多很多,那要做出妥協啊,有些事不必我做,有些事不需要做到很足。35歲之前我貪多,但多而不精,35歲之後我知道排序、懂得揀選,所以即便沒有辦法接觸那麼多,我也認了。就是這樣。」
果然是他放光明的地方,三言兩語吊兒郎當,講得倒也十分中肯。於是我寫著,「在無窮欲望和有限資源之間求取平衡、管理期待」。卡了這麼久,關於41號閘門的核心課題,我終於可以落出一點自己看得懂的眉目。這也是剝解爻辭的入門處,有了一個主軸,便可以觀察一爻到六爻,在主軸上呈現的層次是甚麼。
先生的根部中心與情緒中心都是沒有定義的,41.1坐落其中,運作的狀態難免受人牽制,有時落入上窮碧落下黃泉的逐夢雲霄飛車,下了車之後總是筋疲力竭。但凡健康運作的時候,在資源管理上,是非常務實且知所變通的。
他曾花去近五年的時間想要考取外國的一張金融證照,最後一關總是功敗垂成,值此同時,我們迎來了兩個孩子、搬了家、他的職務也有了新的指派,時間總是不夠用,有時坐在他旁邊,會感受到一股莫名的焦躁之氣,彷彿心中坐著一位怒目少年。近一兩年,他漸漸懂得馴服那股蠢動,也學著覺察,別受某些情緒與壓力的假議題觸發。接受「有限」的事實之後,放下執念、下放權責,也就沒這麼難。有天,我看到朋友寫的文章,意思是,我們這一輩子,想要登的大山有很多,但終究要接受一個事實,真正能讓我們登頂插旗的山頭,只有一座。
我媽不同,我媽的41.3坐落在金星,是她信奉的價值,而根部與情緒中心高度啟動。打了電話回家問我媽,好想知道她對於渴望的感受是甚麼?小時候,我媽比我爸更像男子漢,打會飛的蟑螂面不改色,看到老師批改錯誤的科學實驗,會命令我隔天去學校fight,她自己也是老師,正確迅實是最高守則。
我媽的回應很正港,「我聽不懂妳在問甚麼。妳就是太愛做白日夢。我當然也有自己想做的事情,而我已經做到了。」我媽說的是她教書時的往事,她生下我弟之後,便毅然投入暑修,取得更進階的教學資格,那時,沒人看好她這麼做,覺得孩子都生兩個了,不進修也教得好好的,何必自找麻煩,搞得小孩子連飯都吃不上,我媽的堅持,正是我怎麼樣也讀不懂的41.3:「我知道我時間不多,未來,我只會更沒有時間,但我想為自己做這麼一件事,拿到那張認證資格。反正只有那兩年暑假,我又不是永遠不回家。」
在資源有限之下,41.3先選擇了自我的抱負,更勝於群體的期待。我想,多數人那時以為的不妥,其實只是質疑一個母親這麼做,會不會太過自私,把個人的想望,放在家庭與孩子之前。事實證明,那段時間的暑修,帶給我媽猶如浴火重生的感受,點燃了她對於教學改版的不厭其煩,把英文文法發展出好懂易記的口訣,懂得該怎麼設計具有鑑別意義的試卷。雖然時隔多年,她總是搖頭苦笑說,「真搞不懂那時哪來的勇氣。」然而她的眼睛裡有光,久久不散。
我媽的41.3,總是孤勇前行,有時她發展出一套很生動的教學方法,我鼓勵她何不在組織裡大鳴大放、發揚光大呢?她的回答很令人玩味,「那得花太多功夫,組織的事情不是三言兩語這麼簡單。我把我自己做到頂上,有心人自然會知道還有這條路可以走。這就很可以了。每個人都有每個人註定好要做的事情。做得太過,沒有好處。況且我的人生也不只有教書呀。」
41號閘門的神秘,原來有其道理,它不只代表了人類基因的啟始,也預言了身而為人,這一生要面對的境遇,不外乎就是「心之所繫」和「手之所擁」的拔河,我們的成就,端看我們怎麼面對限制。
好比,先生已經放棄當百岳冒險家了,餘生他只往其中一座山上去,而把其他山頭的風景,交託給其他夥伴去努力。築夢之所以踏實,來自於能捨。
又好比,我媽一直是獨善其身的教育者,她畢生的力氣,不在於兼善天下的改革,而是為了證明,除了一個母親的角色,一個女人的肩膀,遠比社會以為的,還能擔當更多。逐夢看似孤勇,成全自我的火花卻緜連不絕,啟發著她的許多學生、也啟發著她唯一的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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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合理]
每當太陽進入41號閘門時,象徵了人類圖新年的開始,在和基因的關聯中,它握有起始基因碼的鑰匙,為人類的進化引燃了開端。41號閘門跟渴望有關,渴望更多體驗、連結、與互動,期望經由這些經歷,共同塑造出群體的文明與進步。然而,每個人的時間與資源有限,一次只能專注其一,如何在「限制」下,求取能量和欲望之間的平衡,管理體驗的期待值,是41號閘門的功課。
41.1,位於上升相位,呈現的是:彈性運用替代方案,或透過合理的權責分配,築夢而踏實的心態變通。懂得在限制下做出優先排序,瞭解所謂的無限可能,其實是在有限的現實環境中獲得實踐,一個人不可能萬事沾鍋,有時必須適時下放權責、或放下執念,做出最符合目前資源配置的規劃,才得以登峰造極。
位於下降相位,將難以克制想要實踐所有想望的衝動,於是把重擔都放在自己身上,熱切追逐多樣體驗而窮盡心力,卻容易因為投入過高反生失落,最後懷疑這些體驗的真諦為何,感覺一切如同鏡花水月般虛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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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效率]
三爻是充滿實驗精神的,因此41.3也帶有試錯與衝撞的個人化色彩,試圖從體驗中找出運作的機制、淬煉出輝煌的經驗值,以作為後人按圖索驥的基礎,示範何者可行、何者不可行,減省繞路的時間、破除謬誤的套路,在看似海市蜃樓的渴望之中,即使逐夢,也保有利己利人的「效率」。
因為資源有限,三爻的著眼點,視個人志願為優先,以毅然決然的孤勇,投入體驗,實踐自己的抱負與野心,不惜先將社群或家族拋諸腦後。而三爻作為超脫個人角色、嘗試向外探頭的交界,斷裂的另一面,則和現實世界深刻相連,不是為了社交目的,而是找出破綻缺陷,試圖帶領群體蛻變。
因此,41.3的上升相位,壯烈逐夢、千山獨行,樹立以絕佳效率施展抱負的熱血典範;反之,若耽溺分享或施予,企圖為所有人指出可行之路、熱切想與環境中任何刺激或突變因子衝撞,則會導致效率不彰,損耗他人與自身能量。故而藍傘線的終極課題—「自私」,也許正是關鍵提醒,顛倒夢想、世事沉痾何其多,當資源與能量有限時,想要蛻變革新、發光發熱,何須外求,獨善其身為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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