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的刑訴考前講座超白痴,戴著墨鏡上課…
前兩天為了太陽公公的威力,爬山時換上了墨鏡,下山坐了高鐵回高雄才發現眼鏡沒帶回來….😭😭😭
所以看到考前講座跟刑法21堂後半段,要笑就大力的笑吧。太陽眼鏡會反光,剛剛如果有人挖鼻孔,一定會上螢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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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S」先生又在網路上發威了,看了標題但還沒點進去看內容,幾位貼給我,通知我的同學,在此感謝。
從去年開始問我問題,就覺得他很怪。未了未遂是未遂嗎?奧國是哪一國(也問了賴川)?最經典的,「S」是什麼?
網路上有人說他從103年補到現在,我後來才想起,他當年在中儒有上過課,甚至問過我問題,我記得我白眼了他。不是傻眼,是討人厭的白眼。
「S」先生,你是我第一個完全放棄的學生,也是讓我考慮中二個性要不要修正一下的人。你上過幾輪刑法了,還在問「S」?
要理你,很簡單,就是吉你。不知道你貼的東西敢不敢附上日期?
祝我自己跟大家中秋快樂囉。
未了未遂 在 紀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請問臉書大神,我要怎麼教?
「S」是什麼?
「未了」是「未遂」嗎?
「奧國國賠法…奧國是哪一國」?
其實我很想回答說,S穿在超人身上,未了是指餘情未了。
即使不是本科系的人,上了第一節刑法課就會知道罪責的代號是什麼,版書配合上課內容,也寫得很清楚。每個段落結尾的實例題操作,光是聽就毫無懸念知道那是什麼。
這個學生問「S」是什麼的時候,我刑總已經上到一半了。
課本上明明寫「未了未遂」,硬要拆開來問「未了」等於「未遂」?
在講了警方刑求的案例不會改當125,只有可能是127。他卻一直質問刑法125的主體為何不包括警察?警察明明就常偷偷刑求取供?
割下他人一隻耳朵,講了是第10條第4項第6款重傷害結果,因為還聽得到,聽能沒有喪失,所以不是第2款。他也來質問,明明跟第2款比較貼近,為何不是第2款?
之前還會回答他,但我最近可能是因為還沒打到疫苗(一個被遺棄的老人概念),覺得生命有限,不再中二,不想再浪費自己有限生命。
前幾天被半夜傳訊息問行政法很不爽。對,沒看錯,是問行政法,一個項次標錯是會怎樣?一個明顯的口誤是怎樣?
剛剛下課得知他問了一個
奧國國賠法規定..「奧國是哪一國?」
這個人在Dcard跟ptt曾經一直罵。我不會去預設立場,他是怎樣的人。但從現在開始:
「你有好幾個分身帳號,但我知道你在哪。我也告訴過你,你是個說謊者,我現在也取得證據。別逼我去你機關找你。會很難看。」
#前天昨天今天都有十分鐘讀判決在YT
#已進入新年度刑法總則第14堂
未了未遂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原因自由行為與中止未遂】
由於我國學說對此問題較少著墨,故在此以薛智仁教授文章裡提出德國學者的意見及其回應為說明基礎。以下內容整理與改寫自:薛智仁,論原因自由行為之處罰基礎,中研院法學期刊第21期,2017年9月,頁50-52。
原因自由行為能否適用中止未遂?部分德國學說指出,在構成要件模式的理解下,原因自由行為還是可以構成中止未遂,只不過是「既了未遂」,因為行為人已經認為完成實現犯罪所必要的行為,此時必須採取積極防止結果的中止行為,才能享有中止未遂的減刑優惠。對此,支持構成要件模式的薛智仁教授指出,這個看法並不正確,縱使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事後發現行為尚不足以使犯罪既遂,即屬「未了未遂」,此時只要消極放棄犯行,即符合中止行為的要件。例如甲想殺A,喝酒至酩酊狀態後駕車抵達A宅,卻發現A病危快死了,而不忍殺之,此時甲之犯行屬於未了未遂,單純消極放棄犯行即足。
另有德國學說對於構成要件模式提出質疑,原因自由行為在該模式的操作下,並不能符合中止未遂之要件,理由在於,當行為人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時,由於當下無法自主決定,要如何認定其主觀上能出於自願中止的意思(己意)放棄犯行?故原因自由行為不符合中止犯的主觀要件。關於這點,薛智仁教授認為,「己意中止」的概念是否以行為人具備責任能力為前提,取決於二者的規範目的是否衝突而定。薛教授認為,立法者之所以設計「己意中止」的要件,其規範目的在要求行為人防止法益侵害發生係出於「自主決定」,而不是受外界事務影響而中止,據此,當行為人主觀上有維持或撤回法益侵害決意的能力時,即能出於己意為中止行為,不以其對於具體不法行為有責任能力為前提。綜上,在構成要件模式下,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仍有成立中止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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