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疫情重點【新增219例本土個案、22例死亡;陳時中:新北市快篩陽性率降到1%是好現象,但毫無放鬆本錢 ;蘇貞昌:8月底1,000萬劑疫苗到位;預估端午節雙鐵運量低於平常日;未來重點是抑制雙北家戶感染 】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8)日公布國內新增219例COVID-19(又稱新冠肺炎、武漢肺炎)確診病例,均為本土個案,確診個案中新增22例死亡。
指揮中心指揮官、衛福部長陳時中表示,近2天國內疫情較前幾天低一點,整體看起來,篩檢陽性率正在持平下降,新增個案數較多的新北市快篩站陽性率已降到約1%左右,「這是較好現象,不過,我們毫無放鬆本錢,這只是2天數目,還要持續觀察。」
今日新增219例本土病例中,為117例男性、102例女性,年齡介於未滿5歲至100多歲,發病日介於5月22日至6月7日。個案分布地區以新北市123例最多,其次為台北市54例,苗栗縣16例,桃園市13例,基隆市8例,彰化縣2例,台南市、新竹市及台中市各1例。其中雙北地區以外縣市42例中,36例為已知感染源,6例關聯不明。相關疫情調查持續進行中。
另外今日新增22例死亡個案,其中男性15位、女性7位,年齡介於30多歲至100多歲,發病日介於5月13日至5月30日,確診日介於5月18日至6月4日,死亡日介於5月30日至6月7日。至於累計死亡個案則是308例。
■累計死亡個案60歲以上佔9成,瑞德西韋無助於降低重症死亡率
由於台灣死亡率約為2.8%,略高於全球死亡率,指揮中心專家諮詢小組召集人張上淳指出,目前台灣200多例死亡個案中,60歲以上的高齡長者佔92%,其中又有83%有糖尿病、高血壓等慢性潛伏疾病,是導致高死亡率的原因。此外,張上淳表示,這波疫情來得急,除死亡外,高齡者重症比例也偏高,這使得短時間內對醫院的重症照護帶來很大壓力。
至於民眾陸續投訴,確診病患家人在醫院得不到瑞德西韋來救命,凸顯藥量不足的窘境,張上淳解釋,目前瑞德西韋已經不需經網區指揮官審查,藥可以儘速下放到地方,因此醫院可以視時機使用。但外界將瑞德西韋視為唯一的救命藥,他則強調,確診病人在不同階段使用的治療藥物不同,包含輕症不需住院、住院不需要氧氣、需要氧氣、需要高流量氧氣、需要非侵襲性呼吸器,到插管或使用葉克膜等不同階段;而在重症或是插管階段,使用瑞德西韋對降低死亡率並沒有太大改善。
張上淳也說,先前沒有好的藥物可以治療,因此引進瑞德西韋可以縮短病程;後來發現類固醇和細胞激素抗體藥物對於降低死亡有幫助,也即將引進單株抗體藥物,因此對於什麼階段該使用什麼藥物,專家小組會開會隨時調整指引,來引導前線醫療人員用藥。
■壓制疫情,未來重點抑制雙北家戶感染,減少全台端午節人流移動
在整體疫情控管上,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強調,屬於疫情熱區的雙北地區,家戶感染率高達40%至45%,代表許多案例中都有傳染給鄰近接觸者的狀況,為了壓制疫情,未來重點將會擺在降低家戶感染上。具體而言,未來要安排確診者盡可能安置到集中檢疫所和防疫旅館,避免確診者在家中留置的狀況,實際上一人一戶的居家隔離很難實踐。
除了減低家戶感染外,指揮中心副指揮官陳宗彥也在上午的記者會強調,目前雙北疫情仍然嚴峻,其他縣市也有大規模群聚,推估疫情還處在高峰期,因此已經與地方政府針對疫情熱區進行比對,在這些地方會督促地方與衛生機關加速進行篩檢站的設置。
端午連假將至,外界擔心人潮南北流動恐帶來另一波疫情高峰,呼籲政府祭出移動禁令,甚至將假期延後等作法。對此,陳宗彥強調,按照截至昨晚的統計,在6月11日南下至6月14日北上的預估高峰期間內,透過購票系統數據來看,陸續還有退票的情形出現,這段期間高鐵的總運量下降至5萬,台鐵則為3萬,這樣的數字已經低於平常上班日的運量。
■苗栗電子廠群聚感染持續擴大,明將啟動二次篩檢
除雙北外,苗栗電子廠群聚感染狀況則持續擴大。根據苗栗縣政府公布,該縣今天新增16例確診中,5例來自京元電子,4例來自超豐電子,並有2家電子廠也發生群聚感染事件,分別是新增5例來自鴻海旗下半導體設備廠京鼎科技,以及新增1例來自力晶科技。
面對電子廠群聚連環爆,陳時中指出,苗栗電子廠群聚已確診243人,其中京元電子已累計210名確診者,本國籍40人、外國籍170人,相關接觸者606人。為儘速壓制該處疫情,已經設置前進指揮所,並將京元電子廠高風險員工共960人安置於集中檢疫所,低風險員工共1,027人則入住單人套房,外籍移工及本國籍員工將分別於9日、11日、12日安排第二次篩檢。同時,也會將3棟風險較高的宿舍清空,人員移往檢疫所。
苗栗群聚案件不僅帶來疫情升溫的疑慮,也凸顯移工處境問題。苗栗縣長徐耀昌昨宣布,全縣移工除了上下班外禁止外出,「全面禁令」是否有違法疑慮,多次成為記者會的提問焦點。
陳宗彥指出,目前發布三級警戒,規範是非必要不能外出,苗栗縣的狀況是確診移工分別進行居家隔離,等於也不能外出;但針對縣府禁令是擴大限制「全縣移工」不得外出,陳宗彥則沒有多做回應,只表示勞動部已在儘速訂定相關補助要點,來協助企業跟地方政府達到降載狀況。
■蘇貞昌承諾8月底1,000萬劑疫苗,陳時中:100多萬劑是國產
行政院長蘇貞昌今日在立法院報告並備詢時強調,8月底前預計會有1,000萬劑疫苗到位。根據行政院書面資料顯示,陸續到貨的疫苗包含國外採購部分,今年初已簽署包含全球疫苗供應平台(COVAX)、阿斯特捷利康(AstraZeneca)以及莫德納(Moderna)共計約2,000萬劑疫苗;國內採購部分,已在5月底和國內2家生技公司簽訂每家各500萬劑疫苗採購契約。
至於現有的211萬劑進口疫苗,除了第三批AZ疫苗41萬劑已經配撥,15萬劑莫德納疫苗將從9日開始施打;本月4日來自日本政府捐贈的124萬劑AZ疫苗,將在11日完成檢驗封緘後開始配撥施打。1,000萬劑備妥後,則會由指揮中心評估施打順序,政府已做好大量施打疫苗的規畫及準備。
民眾黨立委高虹安質詢這1,000萬劑中,有多少國產疫苗?陳時中表示,其中約有100多萬為國產疫苗。
陳時中並表示,COVAX提供的疫苗,2月開始供貨,只供應一部分,可能要到7月多COVAX才會進來;而在直接與AZ公司採購的部分,泰國廠出現一些產程的問題,整體會往後延一個月;只有莫德納疫苗較為穩定,這一季預估會有幾十萬劑,之後會穩定的逐月進來。
■疫苗施打服務特權? 指揮中心:不合規定
另外,因雲林縣府獲配的AZ疫苗都已接種完畢,目前也僅開放第一線醫護和防疫相關人員在內的前三類順序優先施打,甫假釋出獄的前雲林縣長張榮味昨日被爆料插隊打疫苗,事件引發民眾關注。
對此,雲林縣長張麗善今早說明,她表示自己是地方疫情指揮官,與哥哥張榮味住前後院相處時間多,有時也會一起用膳,所以張榮味符合第一類至第三類對象之同住者公費接種疫苗對象,且張榮味施打時間比陳時中宣布第一類至第三類對象之同住者施打政策暫停更早,因此無耍特權之說,「一切符合規定。」
陳宗彥在媒體詢問此事時強調,疫苗施打必須按照中央規範,且雙北以外縣市僅第一到第三類可以接種,前三類人員中,目前並無「同住家人」這類別。不過他也坦承,非優先對象的違規接種目前沒有罰則。
(文/孔德廉;設計與資料整理/黃禹禛、戴淨妍;攝影/楊子磊、陳曉威、許𦱀倩)
#延伸閱讀
【「你們、我們」思維的代價:新加坡疫情,為何因移工宿舍感染失控?】https://bit.ly/3iiIFCc
【疫苗進行式:COVID-19全球疫苗接種即時追蹤】https://bit.ly/2TFeFX0
【武漢肺炎大事記:從全球到台灣,疫情如何發展?】https://bit.ly/3w3jffK
#報導者 #COVID19 #本土案例 #確診 #死亡個案 #家戶感染 #苗栗 #群聚感染 #疫苗 #端午連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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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以,真希望可以隨時陪伴在她身邊。不過我們兩個人在事務所的工作都很忙碌,我自己則有一些原因,還必須要不時往返娘家,諸事纏身之下,平常白天都得靠婆婆幫忙帶她,我只能選擇減少晚上的活動,盡量陪在她身邊,晚上也一定要哄她入睡,否則她可能一下子就長大了,因此,和她相處的時光都讓我格外的珍惜。
但已經沒得抱怨了,我相信許多職業婦女,也在工作與家庭之間奔波,恨不得一下班就可以奔回家中看到可愛的孩子們。
因此,今天我想來跟大家聊聊,如果妳是個職業婦女,下班得趕著接孩子下課,更想好好的幫家人準備晚上,享受天倫之樂,因此沒辦法或不想加班,老闆可以強迫妳一定要加班嗎?
首先,先教教大家,我國的勞基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看起來很明顯,非事先經過勞工同意,老闆不能強制要求勞工加班,因此,大家都可以正大光明的拒絕老闆的加班要求。
不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很多老闆會在徵人的時候,在廣告上註明「須配合加班」。想想,有時候我們急著找工作,特別是二度就業的女性,往往先有工作再說,無法考慮這麼多,那老闆可以因為這樣的附註就說已經得到勞工事前的同意嗎?
答案是不可以的,因為徵人廣告只能算是老闆單方面的要求,應徵者即使看到徵人廣告而去應徵,也不能因而就認定主觀上同意了這樣的勞動條件。
那如果,老闆是在雙方同意開始上班時,要求勞工要簽訂勞動契約,然後在上面註明,需配合老闆的要求加班呢?
這也是沒有辦法約束勞工的喔!因為像這樣的條款,未註明具體的時間、地點、頻率、工作內容,對勞工來說,其實是很不公平的,我國民法第247-1條規定: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因此,如果妳的老闆要求妳簽訂這樣的條款,並事後要求妳依契約約定加班,妳可以用以上的條文來主張該約定是無效的喔!
綜合以上所述,倘若雇主堅持違法要妳加班,妳可以提出雇主的行為已經違反勞基法或民法的規定,然後向勞工局申訴,要知道,勞基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罰則可是相當重的。
希望各位媽媽們,都能幸運遇到體貼的老闆,如果是文職的工作,我或許會主動向老闆表示,趕著隔天要交件的話,是否可以帶回家,等小孩睡著以後再加班,總之,又要當媽媽又要上班有多辛苦,我們都懂,大家一起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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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很多老闆會在徵人的時候,在廣告上註明「須配合加班」。想想,有時候我們急著找工作,特別是二度就業的女性,往往先有工作再說,無法考慮這麼多,那老闆可以因為這樣的附註就說已經得到勞工事前的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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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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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契約罰則 在 [就業] 給負責大陸HR業務及想去大陸工作的法律… 的推薦與評價
※ [本文轉錄自 Salary 看板]
作者: kshsbug (只記得無敵鐵牛) 看板: Salary
標題: [就業] 給負責大陸HR業務及想去大陸工作的法律資訊分享
時間: Mon Jul 23 11:34:51 2007
上個星期去上大陸明年1月1日要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課程
裡面很多條文和規定都和現行法令不同
可以說是大陸勞動者待遇的一大躍進
部分條文內容的詳細程度還遠勝台灣的勞基法 .........
我做了一些整理
給有志要去大陸工作的人
以及有負責大陸人資工作的版友作參考
在用語部份我都轉成台灣勞基法上的用語
這樣閱讀起來應該比較清楚
話先說在前頭
希望版友們不要拿什麼現況是如何怎樣來批評這些法令有沒有用
現況當然是很多狗屁跳灶的事情
法律擺著當壁紙的狀況比台灣還嚴重
但明年實施後會是什麼光景
每個人都不知道
我個人是不喜歡拿走漏洞或偏門的方式來教導別人做事情
至於想去大陸工作的也可以審視公司是否有依法做事
1.書面契約 (本法的重點)
每個勞工都要和資方簽訂書面的勞動契約
沒有簽訂的話遭檢舉查證屬實資方是要支付勞工兩倍薪水的
2.契約種類
可以分成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沒有長短限制,但如連續工作滿10年就可以轉成不定期契約
另外同一公司和同一員工頂多只能簽2次定期契約,第3次一定要簽不定期契約
現在大陸的人資工作者都建議資方可以採用1-3-不定期,或是3-5-不定期
也就是第一次簽短期,表現好改長一點
如果第2次簽約時資方還是要跟你簽1年短期
那可能你要考慮一下換工作的事情了
3.試用期
勞動契約中可以明定試用期,但不可只訂定試用期的期間和長短
3個月以下 無試用期
3月以上未滿1年 1個月
1年以上未滿3年 2個月
3年以上或不定期 6個月
試用期間薪資不得低於正式期間薪資80%,或是相同崗位最低工資
除按法律規定的情況,資方不得於試用期內解除契約
4.主動辭職 (非勞動契約到期,不得請求資遣費)
勞方如於試用期內,必須3天前通知雇主,
非試用期內30天前
如為法規中第38條的僱主不當行為,勞方得聲請資遣費
5.契約到期 (有條件給與資遣費)
除非資方提出維持或提高勞動條件續簽契約遭勞方拒絕以外,勞方得聲請資遣費
6.資遣(資方主動提出要求離職,應給付資遣費)
除勞方生病或不能勝任工作.經調整工作後仍無法勝任新工作者
或是簽約時的客觀狀況以改變,勞資雙方協商後仍無法達成共識
資方不得主動提出資遣
預告期30天,或是多支付一個月薪水
7.免職(資方可直接終止勞動契約,不給予資遣費)
以下情形資方可以直接將勞工免職
A:試用期間證明勞方不符合錄取條件
B: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害
C:因兼職而對資方造成阻礙
D:契約簽訂時有欺騙的實情
8.計時工
以小時計酬,最低工資依當地法律而定
每日工作不得超過4小時,每週不得超過24小時
可以口頭議定.可兼差,無試用期,勞資雙方均可隨時主動終止,免付資遣費
9.受訓費用
勞資雙方可議定受訓後應在該公司服務一段期間的服務期
勞方如欲提前離職,應依照比例反還資方受訓費用
前提:資方提供的是專業訓練
10.保密協定及競業禁止協定
由勞資雙方自由議定,資方得要求勞方賠償違約金(雙方議定)
資方應按月提供勞方經濟補償,且約定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前提:高級管理或技術人員,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方可約定本條款
勞方的權益
1.加入公會
2.資方不得扣押勞方各式人事檔案及證件 (有罰則)
3.要求支付加班費及經濟補償
4.要求書面勞動契約,且必須載明法律規定契約上應當載明事項
5.離職時資方應發給離職證明,並辦妥相關手續
勞方可以求償的範圍
1.未簽訂勞動契約,超過一個月後得請求資方支付兩倍工資
EX:5/31到職,6/31後仍未簽訂合約,接下來每月可以要求支付兩倍工資
2.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得按超過日數請求賠償
EX:1年的契約應約定2個月試用期,如約定3個月
超過的一個月如果履行,資方應多支付一個月薪水做賠償金
3.加付賠償金
如資方拖欠工資,不給加班費,未付資遣費,或低於當地最低薪資標準
勞方可以要求
1.支付差額
2.逾期不支付應附款項,按應附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支付賠償金
4.如違法解除契約(未依照解除契約的要件)
資方應支付兩倍的資遣費
EX:A公司原本應支付員工甲200萬資遣費,如經主管機關判定解約理由不服法律規定
則應支付400萬資遣費
後記:
本法的內容確實相當保護勞動者
而且很多模糊不清的地帶都做了明確的規範
也可以發現大陸當局的方向將會逐漸由全力衝刺經濟發展
逐步轉換成"保護勞動者權益 維護正常勞資關係運作 建立合諧社會" XD
整部法的後段更針對官方主管機關的怠忽職守和不作為情況訂定罰則
大概是為了2008奧運
要極力減少黑窯案 虐待童工案這類事件的發生吧
另外依照該法第2條內容來看,只要是"境內企業"組織都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範圍
因此看起來即使是"台幹"的部份也是應該要納入簽訂勞動合同法的一群
尤其是在當地辦有營利事業登記的公司
但是由台灣公司外派到大陸子公司的人是否須簽定契約??
同一集團下但是不同公司派過去幫忙的員工是否又須簽訂契約??
這應該是大多數版友會實際面臨到的情形
我想還有待未來法令的解釋和判例出爐才會更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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