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爭議已久的問題終於有了定案,只不過185-4條現行的法定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度並沒有立即失效。不囉嗦,馬上來看看熱騰騰的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及解釋理由書吧。
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 108年5月31日 【駕駛人無過失及情節輕微之肇事逃逸案】
解釋文
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公布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6 月以上 5 年 以下有期徒刑。」(102 年 6 月 11 日修正公布同條規定,提高刑度 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均相同)其中有關「肇 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 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 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 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 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 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88 年上開規定有關刑度部分,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 未違反比例原則。102 年修正公布之上開規定,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 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 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解釋理由書
聲請人盧鉖(下稱聲請人一)於 92 年 11 月 26 日,駕駛自小 貨車停放於改制前臺北縣淡水鎮淡金路,未將該車輛緊靠路旁停 放,左側車身超越道路邊線 0.2 公尺,右側車身距離路旁尚有 1.55公尺,適有楊智傑駕駛重機車,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自後方撞擊 聲請人一小貨車之左後方,造成楊智傑人車倒地後受有胸腹鈍挫 傷等傷害。雖當場已有路人前往救護並要求聲請人一停留,但其仍逕自駕車離去。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其犯刑法第 284 條第 1 項前段及 88 年 4 月 21 日增訂公布之同法第 185 條 之 4 規定(下稱 88 年系爭規定)罪嫌,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 公訴,經該院審理認聲請人一觸犯 88 年系爭規定,判處聲請人一 有期徒刑 7 月,緩刑 2 年(過失傷害部分,因楊智傑撤回告訴, 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嗣聲請人一提 起上訴,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交上訴字第 43 號及最高法 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4333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 一認 88 年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聲請人蕭正彬(下稱聲請人二)於 103 年 10 月 20 日,駕駛 自用小客車,於嘉義縣太保市北港路 2 段 661 巷口擬右轉北港路 2 段時,適有蕭文慶違規逆向騎乘自行車,於機車道擬左轉往北港 路 2 段 661 巷騎駛,聲請人二閃避不及,與蕭文慶所騎自行車發 生碰撞,蕭文慶因而受有右手肘、右膝及右踝擦傷等傷害(過失傷 害部分未據告訴)。聲請人二雖立即下車牽起蕭文慶倒地之自行 車,並協助撿拾其掉落路面之農作物而短暫停留現場,惟經蕭文慶 表明請警到場處理時,聲請人二未對蕭文慶施以必要醫療救護或 等待警方到場處理,且未經蕭文慶明示同意或留下姓名、聯絡方 式,即逕自駕車離開現場。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 102 年 6 月 11 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 185 條之 4 規定(下稱 102 年 系爭規定)起訴,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交訴字第 20 號 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 8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5 年度 交上訴字第 633 號刑事判決改處有期徒刑 6 月,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585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二認 102 年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聲請人吳俊興(下稱聲請人三)於 105 年 4 月 17 日,駕駛自 用小貨車沿新北市泰山區中港西路往明志路、新生路方向行駛,行 經明志路二段 273 巷 29-3 號前時,疏未注意,未保持安全間隔即 超越前方由胡智程所騎乘之機車並駛入原行路線,兩車因而發生 碰撞,致胡智程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肩膀挫傷、左側手肘擦傷、左 側膝部擦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聲請人三得以預見 與其發生擦撞之胡智程可能因此事故受有傷害,惟仍以誤認事故 並非自己所肇致,而未下車處理或為任何救護及處置,隨即駕車離 開現場,隔日始於警局與胡智程達成和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依 102 年系爭規定起訴,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交訴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 8 月,聲請人三提起上 訴,迭經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交上訴字第 166 號、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599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三認 102 年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核前開 3 件聲請案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要件相符,爰予受理。
另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嶽股法官等,為審理 各該法院如附表所示之案件(聲請人及原因案件如附表),就應適 用之 102 年系爭規定,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共 16 件聲請案(共 17 件原因案件),均核 與本院釋字第 371 號、第 572 號及第 590 號解釋所示法官聲請釋 憲之要件相符,爰予受理。
上開聲請案涉及 88 年系爭規定或 102 年系爭規定,二者除刑 度有異外,構成要件均相同,所涉違憲之爭議有其共通性,爰併案審理,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一、88 年暨 102 年系爭規定之「肇事」構成要件語意所及之範圍, 部分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就此部分應失其效力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 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 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依本院歷來解釋,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其意義依法條文義、立法目的及法體系整體關聯性,須為受規範者可得理解,且為其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 432 號、第 521 號、第 594 號、第 617 號、第 623 號、第 636 號及第 690 號解釋參照)。惟涉及拘束人民身體自由 之刑罰規定,其構成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受較為嚴格 之審查(本院釋字第 636 號解釋參照)。
88 年系爭規定明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 逸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102 年系爭規定提高刑度 修正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 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核上開二規定為涉及拘束人民身體自由 之刑罰規定,是其構成要件是否明確,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其 判斷爰應僅以該規定文義及刑法體系整體關聯性為準,不應再參考其他相關法律。
查 88 年暨 102 年系爭規定之構成要件有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及「逃逸」。其中有關「肇事」部分, 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 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 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依其文義及刑法體系整體關聯性判斷,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 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 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二、88 年系爭規定之刑度,未違反比例原則;102 年系爭規定之刑度,於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部分,與比例原則有 違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 8 條定有明文。限制人身 自由之刑罰,嚴重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係不得已之最後手段。立 法機關如為保護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並認施以刑罰有 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 段可資運用,雖得以刑罰規範限制人民身體之自由,惟刑罰對人身 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仍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尤其法定 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稱,始符合 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而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 544 號、第 551 號、第 646 號、第 669 號及第 775 號解釋參照)。
按 88 年系爭規定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 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而增訂(立 法院公報第 88 卷第 13 期第 97 頁及第 98 頁參照)。102 年系爭規 定提高刑度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修正理由略以:內 政部警政署統計 97 年至 100 年間,駕車肇事致人傷亡而逃逸之事 件有逐年上升之趨勢,鑒於刑法第 185 條之 3(酒醉駕車)已於 97 年 1 月 2 日、100 年 11 月 30 日及 102 年 6 月 11 日三度修正提高 法定刑,為避免「肇事逃逸者同基於僥倖心態,延誤受害者就醫存 活的機會,錯失治療的寶貴時間」,以遏阻肇事逃逸之行為(立法院公報第 102 卷第 26 期,第 122 頁以下參照),爰提高法定刑度。 綜上,88 年暨 102 年系爭規定係為保障人民之生命身體及道路往 來交通安全等重要法益。核其目的,尚屬正當。且其採取刑罰手段,禁止駕駛人離開現場,對維護交通安全以避免二次事故、減少被害人死傷之目的之達成,非無助益。
復查88 年系爭規定於立法時,係參考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遺 棄罪而規定法定刑為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院公報第 88 卷第 13 期,第 98 頁參照)。核遺棄行為及逃逸行為,均未對被 害人之生命及身體構成直接侵害,但同有增加被害人死傷之危險, 罪責內涵相類似,其訂定相同之法定刑,尚非過當。況法院就符合 88 年系爭規定構成要件之犯罪行為,得因個案情節之差異而宣告 不同的刑度,俾使犯罪情節輕微之個案得依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本 文易科罰金,以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或易服社會勞動,致過度影響行為人重新回歸一般社會生活之流弊(本院釋字第 662 號及第 679 號解釋參照),藉由法官裁量權之行使,避免個案過苛之情形,88 年系爭規定有關刑度部分,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未違反 比例原則。
如前所述,102 年系爭規定提高法定刑度,係鑑於依修法當時 之犯罪統計資料,顯示駕車肇事致人傷亡而逃逸事件有逐年上升之趨勢,並為免肇事逃逸者基於僥倖心態,延誤傷者就醫等,乃修 法加重處罰。就此而言,102 年系爭規定提高法定刑度,並非全然 不當。惟肇事逃逸罪之犯罪情節輕重容有重大差異可能,其中有犯 罪情節輕微者,例如被害人所受傷害輕微,並無急需就醫之必要,或其他對 102 年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侵害甚微之相類情形; 或被害人並非無自救力,且肇事者於逃逸後一定密接時間內,返回 現場實施救護或為其他必要措施,抑或肇事者雖離開現場,但立即通知警察機關或委請其他第三人,代為實施救護或為其他必要措 施,或有其他相類後續行為有助於維護所欲保護法益之情形。然 102 年系爭規定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 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 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至遲於屆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相關機關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102 年系爭規定前,各級法院對駕駛人於事故之發生有故意或過失而逃逸,且無情節輕微個案 顯然過苛之情形者,仍應依法審判。
三、併予檢討部分為因應交通工具與時俱進之發展,並兼顧現代社會生活型態、人民運用交通工具之狀況及整體法律制度之體系正義,相關機關 允宜通盤檢討 102 年系爭規定之要件及效果,俾使人民足以預見 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並使其所受之刑罰更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 則。例如:(一)關於構成要件部分,就行為與事故之發生間有因果關係之駕駛人,明定其主觀責任要件,亦即,除肇事者有過失外,是否排除故意或包括無過失之情形。倘立法政策欲包括駕駛人無過失之情形,有關機關併應廣為宣導,建立全民於交通事故發生 時,共同參與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救護死傷者之共識。(二)關於停留現場之作為義務部分,參酌所欲保護之法益,訂定發生事故後之作為義務範圍,例如應停留在現場,並應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等。(三)關於法律效果部分,依違反作為義務之情節輕 重及對法益侵害之程度等不同情形,訂定不同刑度之處罰,以符憲 法罪刑相當原則。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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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恥!又一個靠想踩踏台灣換取私人利益的噁人 。
轉帖者按:“董淑貞是壹位親共的愛中國人士,董淑貞是英籍臺灣人,2016年5月6號在上海遭到了中共公安警察的無辜關押和粗暴對待。董淑貞女士是中央統戰部海外聯誼會理事,全國臺聯海外聯誼會理事,江西、遼寧政協特邀委員,世界臺商總會第21屆副總會長,歐洲臺商第21屆總會長,英國臺商會會長。”
董淑貞:
今天寫這封信,本人的心情非常難過及痛心。中國只要是對臺工作事務的領導應該都認識我。以前只聽說或從電視報道,中國警察經常過度地暴力執法。但本人不知道有壹天這種暴力執法的事情竟然發生在我身上。對我這樣熱愛祖國的臺僑華人,實在無法接受這種事實。
壹個捐助過6500位貧困生的女士為什麽控訴中國警察(還給習主席寫信)
2016-05-10 董淑貞 刑事法律圈
點擊標題下“刑事法律圈”,可快速關註。
作者:董淑貞
王毅部長:您好!
我是董淑貞,中央統戰部海外聯誼會理事,全國臺聯海外聯誼會理事,江西、遼寧政協特邀委員,世界臺商總會第21屆副總會長,歐洲臺商第21屆總會長,英國臺商會會長。
今天寫這封信,本人的心情非常難過及痛心。中國只要是對臺工作事務的領導應該都認識我。以前只聽說或從電視報道,中國警察經常過度地暴力執法。但本人不知道有壹天這種暴力執法的事情竟然發生在我身上。對我這樣熱愛祖國的臺僑華人,實在無法接受這種事實。
事情經過陳述如下: 5月6號早上9點左右到上海青浦區準備會見青浦區區委書記趙惠琴,因為我本人準備在青浦區華新鎮5000萬人民幣的投資,也與趙書記約好10點至10點半左右拜訪。
當我開車至青松路318路北面灣線橋,由於橋上車輛擁擠眾多,車速非常緩慢,旁邊有個白色線非機動車道,由於趕時間我看前面有輛面包車越過非機動車道,我也跟隨後面行駛超了兩輛車後又回到原來的機動車道上。下了橋就見到有5、6個交警,橋下已經停滿15、16輛違規越過非機動車道的車子。警察要求每輛車子停車接受罰款,當然我和前面的面包車也不例外(公安可以調視頻查證)。
由於非機動車的白色路線也已經不明顯,但是我至少還可以辨認是實白線的非機動車道。
我坐在車上,警察要求我交出2證(駕駛證和行駛證)我依法將它交出,警察叫我停好車,但是前面已經停滿了15、16輛車在內車道,所以本人的車子只能停在最右邊的快速車道。後來我才理解為什麽橋上行車這麽緩慢,原來橋下停滿了違規超越白線車輛接受罰款,所以造成車輛無法行使,因為車道也占滿了違規車輛。
我停好車有壹位交警拿了我兩證讓我到另外壹個交警那裏開罰單,當我看到那麽多車子,被叫下來接受處罰,我因為好心建議開罰單的交警(編號:053800),為什麽妳們不在橋上裝設攝像頭,如此妳們就可以不需要這麽多的警力浪費只在追開違規車輛的罰單。因為我認為國家的公安部門應該把警力放在真正造成危害社會的問題上的事件。如竊盜、電信詐騙、搶劫、殺人、食品安全等較嚴重的社會問題。而不是故意地在橋下等待攔超越越過非機動車道白線的車輛(這是釣魚執法)。因為這些違規車輛行為可以用現代化的攝像頭來解決處罰並罰款。
我的建議卻讓交警非常生氣,他回應的說“警察的事務不需要妳來管”。因為當時已經是上午9點多,我約好青浦區市委書記趙惠琴的時間快到了,所以我催促交警是否能盡快開罰單。他竟對我怒吼到後面排隊去,妳沒看到這麽前面人多等著在開罰單嗎?
我告訴交警能不能將我的駕照交給另外壹位警察開罰單,因為心急要赴約趙書記的會面。我順手想拿回駕照交給另壹位交警開罰單,但是開罰單的交警非常生氣拿回我桌上的駕照並對我怒吼:“難道妳們英國人違規就不需要處理嗎?”我當時也非常的生氣的回應,我沒有說不讓妳開罰單,我只是催促妳能夠盡快的把罰單開好,妳又何必提英國人違規就可以逃避不接受處罰呢?有需要挑起中國人跟英國人這種國籍的矛盾嗎?我並沒有利用身份要求不開罰單。
我也非常不滿意告訴交警,我只是建議妳們用攝像頭來處理違規車輛,不但可以節省警力把老百姓所交給國家的稅收用在社會真正需要警力處理的社會問題上面。
交警對我怒吼,他說我們警務工作還需要妳來管?他立即用對講機說有壹位英籍華人是女的,在這裏無理取鬧對抗執法,希望妳們立即派警車把她帶走。我當時傻了眼問他:“我到底犯了什麽錯,我又對抗妳什麽執法,妳需要叫警車將我帶走,他回答我不用對妳解釋,妳就等警車帶妳走。”在這個空檔時間,我用我的手機拍下現場狀況。
過了10分鐘左右夏陽派出所的警車到來,他們下來了3個警察及協警,她們非常粗暴的對我說妳是不是對抗執法?我說我對抗什麽執法?我實在不解,我只是催促交警開罰單,並建議交警用攝像頭代替警力來處理這種小的違規車輛事件。如果是非機動車道能在地面上標識會更好(因為地面的白線長年碾壓已模糊),我如此建議錯了嗎?開罰單的交警(編號:053800)與當時開警車過來的派出所警察用上海話交談,由於我聽不懂上海話我請他們用普通話來交流。
當交警(編號:053800)開好罰單之後,用怒吼的聲音對我說“簽字”,我當時也非常不滿這位交警(編號:053800)的態度,我對交警說:妳是不是可以用客氣的語氣“請”字,不需要這麽沒禮貌。
交警然後對著派出所的警察說我在搶他的罰單,我非常的生氣對他說:不是只有妳們有錄音的權利,我也可以錄音,因為妳在作偽證。我何時在搶妳的罰單,妳的罰單到現在才開出來。
後來派出所的警察命令我上警車,我對他們說我到底犯了什麽法要上妳們的警車。警察說我們認為妳是嫌疑犯,有進壹步的權利帶妳到派出所,如果妳再不上車我們就要強押妳上車。
在車上,我打開手機上與青浦區趙書記的短信,我約好青浦書記趙惠琴上午10點左右所以我必須趕到區政府,當初押解我的派出所的警察在車上對我說,妳叫上面什麽人來都沒有用,到了派出所再說。我在車上利用這個空檔給青浦區統戰部張靜部長說我被警車押解,她叫我配合到派出所她會請人家幫我處理。
到了派出所,我手機被沒收以前,我只看到張部長發來短信,(已請肖書記處理,請我放心!)
到了派出所,派出所警察沒有任何解釋叫我把身上所戴的掛件戒指耳環等東西全部拿下,並且將我關在壹個小布簾,叫壹位女警來搜我的身。我告訴他們我到底犯了什麽法,警察說不用對妳多說因為妳被認為是嫌疑犯。然後他們當我的面將我皮包的東西壹樣壹樣的拿出來甚至於故意將我的化妝包東西包括口紅眉筆面紙小皮包信用卡壹樣壹樣也拿出來,我很清楚他們故意顯出他們的威權。我當時要求見我的律師及通知英國領事館或上海市臺辦,因為我是英國國籍的臺灣籍人士。既然妳認定我是嫌疑犯,必須遵守法律依照國際法抓捕外籍人士應該通知上海市的英國領事館或是上海市臺辦。他們非常粗暴地對我說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英國妳沒有權利有這項要求。(他們如此蠻橫執法已經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我被搜完身之後,我向壹位年輕的警察解釋,上午10點左右我約青浦區趙書記時間已過,我問他能不能通知區委趙書記辦公室的人,說我還被拘留在派出所談話,他竟然故意諷刺我,啊?妳在說什麽呀!我聽不懂,誰是區委書記呀!我還再次重復,我以為他真的沒聽到,他還是大聲的說,妳說什麽呀!誰是區委書記?我又提到統戰部張靜部長已請街道肖書記向妳們派出所所長了解情況。這
名年輕高個子的警察又是裝聾作啞大聲說:啊!誰又是統戰部長呀!我知道他是故意囂張擺出他是警察,他的權利勝過國家的法律。
上午10:40分兩名警察將我帶到警車,說送我見區委書記,告訴我見完區委書記還要押解我回派出所。我將我所遭遇的事情向趙書記訴苦了壹番。趙書記說最近在青浦區交通大整頓,由於市裏面的公安說青浦區的罰單最少,要求他們區委辦加強整治交通。區政府與公安系統是分開的,他的區委辦辦公室己經與公安部門做溝通。等壹下我回去派出所做筆錄就會沒事了。
我回到派出所已經11點半左右,我壹直催問能見妳們派出所的所長嗎?到了12點半,派出所所長來了問我要不要吃飯,被我拒絕,我只問他我還要等多久才能出去,他不回答我。
我壹直等到了下午2點他們叫兩個警察壹男壹女給我做筆錄,我當場立即要求見律師及通知英國領事館或者通知臺辦(因為我即是英國華僑也是臺灣人),我有權利要求做筆錄時他們能夠在場,但遭到派出所做筆錄警察拒絕。
他們回答:這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派出所,妳沒有權利要求(但是我知道他們本身是警察就是違法執法),因為按國際慣例,抓到外籍嫌疑犯押解到派出所做筆錄時,外籍人士在中國是有權利要求駐中國大使館及律師到現場陪做筆錄(中華人民共和國事實也有這條國際慣例規定)。
在筆錄詢問期間警察壹直提到的我是違抗執法,我生氣的壹概不予承認,並且對派出所的警察說:如果妳們硬要用不正確的文字在筆錄上說我違抗執法,我是絕對不會承認並在筆錄上簽字。並且我問他請問我到底符合哪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違抗執法,請讀妳們的執法條例及我是屬於哪壹種嫌疑犯必須被妳們拘留在派出所?他都不予回答。壹個多小時的筆錄我看過後也簽了字按了指印。
到了點五點鐘左右有好幾個被拘留在派出所的人都紛紛寫檢討書而離開。我再次要求見所長並希望他通知我家人說我被拘押在派出所。七點左右所長才告訴我他已經通知了我的家人,我壹直追問他我何時才可以讓我出去,他說他還在走程序(我真的不懂)。
到了10點多,他們又再壹次的要求我做第二次筆錄,又是兩位警察壹男壹女(其中女警察已被換另外壹位)。他們所問到的事情都是與第壹次筆錄大同小異,所以要求我在簽字蓋手印時,我認為這個筆錄是壹種補充筆錄。5月7號清晨清晨12點多時候我被帶出被拘留所房間,走出另壹間辦公室,上海市政府七辦兩位處長劉武華、劉海及我的兒子還有派出所所長已在等我。
劉處長用許多安慰我的話,也壹直開導我配合派出所支所長(我那時才知道所長姓支)的話去按指印、照相,被我拒絕。因為我不認為我是罪犯人士。我寧願被拘留我都不願意承認我是壹個嫌疑犯。後來我兒子也加入勸說,如果我想出去我必須配合他們的要求。
派出所所長知道我很倔強,也勸說我他們執法也很無奈,當110打電話給他們的時候他們必須執法,我反問他憑什麽派出所說我是對抗執法並認為我是嫌疑犯押解我並且拘留了我15個小時以上,並且拒絕通知上海市英國領事館及市臺辦。他說當時被車輛罰款的十幾位百姓在圍觀,所以怕鬧事就押解我到派出所,我說十幾位在圍觀這是我的錯嗎?到了派出所妳們又不讓我走,竟然說我是嫌疑犯又要留下來被約談,但是又說不出我是那壹條法律所列出的嫌疑犯,我有聚眾鬧事嗎?妳們警察如此無法的過度執法,並且把我當成犯人卸掉我身上所有的飾物,並沒收我對外聯絡的工具,人身羞辱搜我的身,現在又要求我按指模,這難道就是中央領導人所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嗎?妳們派出所及交警就是違法羈押無辜百姓及外籍人士,所以妳們說什麽我就是不出去,我看妳們派出所能夠羈押我多久?劉武華處長知道我本身是個吃齋學佛的人,叫我不要與所長過不去,配合他們走完法律程序按完指模照相先回家,因為大家為我的事都累了(我體諒大家的辛苦,何況是正值半夜)。我像罪犯壹樣被要求按十個手指模,並在犯罪人照相的位置正面及兩個側面被照相。在12:30分左右完成所有手續,上海市政府七辦劉武華處長護送我回家中,回到家中已經是5月7號清晨1:40分。由於上海市公安警察過度的濫用法律執法,讓我這壹個海外愛祖國的華人無法接受這樣的羞辱。
今天上海市還是在中國壹個比較文明的城市,竟然對壹個為兩岸和平做出巨大貢獻的並且在中國做慈善整整13年(全國14個省),幫助的困難貧困學生超過6500位及每年捐助至少200位老人院的老人包括抗日戰爭老兵 (不管是共產黨或國民黨)及救助越南反擊戰老兵每年10位。每年我在中國大陸慈善捐款超過200萬,13年來所捐助的款項在祖國也超出上千萬,並且還在今年立遺囑裸捐我在中國大陸所有的財產幫助弱勢團體。雖然我在2003年帶了2000萬人民幣來中國大陸創業,但是我認為今天我在中國大陸的財富除了我個人努力的經營,還是社會給我的資源,所以在我死後我應該把這些資源(金錢)全部還給社會,因為我是壹位懂得感恩的人。
清晨回到家我壹整夜無法入睡,我在反思自己是不是過渡的熱愛祖國,因為自己是中國人,我是被自己愛國主義的熱情沖昏了頭。本人今年己是60歲,竟然受到在我壹生中從未遭遇過的羞辱。今天中華人民共和國雖然擁有14億人口,但是由於壹黨獨大執政,號稱擁有8000萬共產黨員所帶領的政府,口口聲聲宣傳政府是為人民服務,所以才稱呼這個國家才叫做中華人民共和國。但是請問各位共產黨政府領導,我董淑貞今天到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犯的什麽法?必須依嫌疑犯被拘留在派出所,只因為小小交通違規就被暴力過渡執法,拘留在派出所超過15個小時。中國法律如此被濫用,這就是習近平主席所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現在是在“依法治國”嗎?何況這個事件竟然發生在號稱是國際大都市的上海。
今天自稱是人民的保姆警察,壹位最底層的交警可以任意張牙五爪用不正當的罪名拘押外籍人士或百姓,只因為他們握有小權力就可以濫用處理壹件普通的交通違規事件,而派出所的警察可以用任何罪名拘留壹位沒有違法的愛國人士,這件事件實在令人匪夷所思!請中央領導人您能告訴我嗎?這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謂“依法治國”嗎?
經過了此事件,我對熱愛祖國的感情感到懷疑,在這裏希望王毅部長重視此事。並且能夠安排本人直接向上海市白局長反映此事!我本人也會直接向中央統戰部部長、中央統戰部第三局港澳臺局長及中央公安部反映此事,甚至我也會上書給中央領導人⋯⋯
上海公安部的警察在實施他們的執法權利時不但沒有保護到上海市民百姓並且讓上海百姓對共產黨壹黨執政沒有信心⋯⋯
我不知道這就是中國百姓目前人權情況⋯⋯
經過此事件本人在中國經營事業會有所考慮,我是否也要反思太過於熱情地熱愛祖國。我壹向堅決反對臺獨,我不知道這份堅持是否也能夠再繼續推動。
從前我只在報章雜誌或電視看過有關中國警察過度暴力的執法,卻沒想到我本人今天親身遭受到。
⋯⋯
壹位熱愛祖國受傷害的華人陳述。
董淑貞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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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更新一下後續
影片先來:https://youtu.be/ctD9Fct_qUo
PS:因為影片太長為了符合系統的檔案要求所以有壓縮過
然後上船又更糊QQ 請見諒
總之我後來還是覺得他不靠右側行駛很危險 還是針對這點做檢舉
而沒有檢舉同車道超車的部分
然後收到無違規行為的回覆
於是撥去給鼓山分局的承辦
他回復我:由於該路段對於"汽車"來說是單行道
所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9條: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新臺幣六百
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
他們沒辦法開罰
他說這是交通局道路規劃的問題 只能跟他們反映
但說實在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跟交通局反應就是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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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7.3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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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樣一旦車禍上坡的根本很虧 因為規定上上坡也要讓下坡不是...
※ 編輯: garrygt4 (140.117.32.176), 01/08/2018 15:38:55
上坡機車根本沒路權....
※ 編輯: garrygt4 (140.117.32.176), 01/08/2018 19:34:27
※ 編輯: garrygt4 (140.117.32.176), 01/08/2018 23:05:45
※ 編輯: garrygt4 (1.174.244.63), 01/09/2018 00:06:58
現在應該也不太可能補送了 系統上超過七天 也不可能打去跟承辦說要改這個吧XD
總之下次我記得再遇到剛好也有超車出現的會改檢舉這條
期末考完考慮向交通局詢問這條道路的認定跟上下坡路權問題
※ 編輯: garrygt4 (1.174.244.63), 01/10/2018 00: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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