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
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
民間團體。
第 3 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
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
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 6 條
各級政府機關 (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
一、開立收據。
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前項政府機關 (構) 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
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
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
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第 7 條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社會福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事業。
三、社會慈善事業。
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第 9 條
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
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
銷其勸募許可。
第 10 條
勸募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一、勸募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
二、依第十六條規定開立之收據,記載不實。
三、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第 11 條
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文件有不實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勸
募許可。
第 12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第 13 條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
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
第 14 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
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第 15 條
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
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
號。
第 16 條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
、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第 17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
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
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第 18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
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
、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第 19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
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
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 20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
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
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
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
度查核。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
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
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
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因勸募團體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23 條
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之勸募活動、其所得及使用情形等資料予以上網公告
。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
告其姓名。
第 25 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
其勸募許可。
第 26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予以警告並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連續處罰。
第 27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
第 28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9 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
關處理。
第 30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31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查核報告日董事會日期 在 小聖蚊的治國日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民共一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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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董事陳順孝說明會議的重重黑幕
我是公視董事,7月16日董事會,我有事請假。19日傍晚接到記者電話,問我對公視秘密籌設國際影音平台的看法,我一頭霧水,只能說一無所悉。隔天看到媒體報導,又透過管道瞭解,才知道文化部要在公視設立國際影音平台,前導計畫經費4500萬、正式計畫四年58億,公視已經提出計畫案,連人員都已開始聘任,管理團隊卻沒向董事會報告。
我覺得台灣迫切需要國際傳播平台,政府願意撥經費來做,絕對是好事;公視承接國際平台,只要堅持獨立自主,既能發揮專業,還能豐沛經費,更是大大的好事。我納悶公視管理團隊為何不向董事會報告?23日收到董事會會議紀錄,看到決議是「請管理團隊準備完整資料」在27日召開臨時董事會,我想就等臨董會來解答疑惑。
完整資料
24日收到臨董會會議資料,迫不及待要看「完整資料」,沒想到只看到8頁大字簡報。第一頁封面,第二頁6行預算簡述,第三四頁網站技術,第五六七頁內容製作,舉例要做節目「新台灣鐵道傳奇」、「法比歐的Land of Dreams」,新聞題材方向包括政策社福、產業經濟、公民意識、自然人文、社會文化,短影音要訪談駐台CEO、問國外網紅「What do you know about Taiwam」,還要將至少50小時的節目重製英文字幕,第八頁執行時間。
我不禁怒火中燒。這哪裡是「完整資料」,學生若敢交這麼雜亂粗略的企劃書給我,鐵定被我當掉;而公視管理團隊,竟要用這樣的簡報來說明4500萬的計畫。我忍住氣,在董事會的Line群組留話「我讀了董事會寄來的簡報,看到十來個個別節目的構想,但我沒看到整個計畫的總體目標、訴求對象、吸引訴求對象的策略,也沒看到製播方針和主打特色。請管理團隊務必提供完整的資料,臨時董事會才能做有意義的討論。」
同日,收到檔名「時程」的文件,總經理簡述國際影音平台籌備過程,只有630字。馮小非董事在董事會群組留言「需要完整的會議文件,與計畫書內容,不是僅有這樣的一頁『時程』喔」。
董事會秘書說會轉達我們的要求,但我們沒再收到任何資料。我只好透過自己的管道查找。
平台企劃
我找到「PTS Word-Taiwan 國際影音平台前導專案」計畫書,這是一份涵蓋目標、策略與執行方案、節目內容走向、人才晉用與培育、預算、期程、預期效益、工作項目與查核內容的19頁企劃書,我讀完全文,看不出有任何不可告人之處,不懂管理團隊為何不提供。
不過,這份企劃書雖完整,但不成熟。它的目標對象只籠統寫著「18歲以上使用英語之國際人士」,但這樣的對象至少數億、散居全球一兩百個國家,企劃書沒有說明要如何接觸他們、吸引他們、影響他們,更沒規劃發展階段 — 韓國阿里郎電視台先針對韓國英語使用者、再擴及亞太地區、最後才擴及全球,我們呢?企劃書說它的策略是「以台灣文化軟實力為核心,轉譯為易擴散之影音形式」,但文化軟實力的具體項目為何、各項內容如何轉譯、主打特色為何,也不清楚 — 日本NHK World主打Cool Japan,我們呢?
不成熟的原因就是太倉促。我後來得知,本案5月27日啟動,6月12日就向文化部提出企劃書,前後只有十幾天,難免不成熟。可是國際傳播是何等大事,前導計畫4500萬、正式計畫58億是多少勞苦百姓的稅金,貿然投入一個不成熟的計畫,恐怕浪費錢又無法達成目標。公視明明有能力企劃製作「通靈少女」、「我們與惡的距離」這樣叫好叫座、享譽國際的節目,為什麼不給公視同仁多一點時間籌劃,硬要催逼他們趕製平庸內容上世界舞台?
國際傳播有緊急到這個程度嗎?爭取老外青睞有這麼容易嗎?為什麼不準備好再上陣?
事實查核
同樣是24日,我在LINE群組看到董事轉貼新聞部經理蘇啟禎的公開信,提到「5月27日,曹總和謝執副找我和另外兩部門經理,口頭告知文化部有意委託公視籌備英語影音頻道,初步預算六千多萬」,我不禁一愣,因為7月16日董事會會議紀錄明文記載,當馮小非董事質疑總經理為何不向董事會報告時,總經理說的是「上個月董事會(6月18日)後才接獲訊息,有鑑於時間緊迫,即刻展開籌劃工作」,蘇啟禎和總經理究竟誰說的才真?
當天晚上,總經理寄來「時程」,籌備過程變成是5月27日內部動腦會議、6月8日文化部開會、6月9日第二次動腦會議、6月16日召集各部門開會,自己承認不是6月18日之後才接獲訊息。總經理為何不在董事會上說實話?啟動日期沒說實話,她寫的其他內容能相信嗎?我很疑惑,但沒有進一步查證。
馮小非董事做了查證。她對總經理的「時程」進行事實查核,發現問題重重。例如:總經理說6月16日開會討論「送文化部的提案該如何撰寫」,還強調國際影音平台「到這個時候都還不是已經確定的案子」,可是馮小非掌握的文件顯示,早在6月12日上午就已經將4500萬前導計畫的企劃書提報給文化部。6月18日董事會,總經理完全沒提4500萬計畫。不僅如此,經理團隊進一步撰寫四年58億的正式計畫企劃書,並在7月16日上午提交國發會,當天下午開董事會,總經理同樣沒報告,馮小非提問後,總經理還偽稱6月18日之後才接獲訊息。
馮小非將事實查核結果做成對照表,在27日的臨董會上發送,我看了對照表,才知道總經理隱瞞董事會、遮掩事實的情況,比我想的更嚴重。我對總經理的信任完全破滅。
政治黑影
27日臨董會當天,我一早就看到邱家宜董事在鳴人堂發表的文章〈放任「親信政治」哪來「一臂之遙」〉,她說:「經公視同仁披露,在國際頻道籌劃過程中,已有以尚未誕生之『未來董事長』代理人自居者,在公視內部調兵遣將、分配預算,且對內並不諱言『與未來董事已有溝通』。……近幾個月來,代理人與政治高層似乎溝通無礙,直接繞過現任董事會,高效率的推動著國際網絡頻道的籌備。」
我也聽過相關傳言,但看到邱董事如此具體的寫出來,還是有點不敢置信。要當公視董事,得經行政院提名,立法院依政黨比例組成的審查委員會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才行,門檻比大法官還高;當上董事後,還得經過董事互選,才能擔任董事長。政府高層真的有能力內定嗎?以未來董事長代理人自居,會有人相信嗎?我向公視同仁打聽,沒想到不只一人證實邱董事所言不虛。
到了臨董會場,桌上擺著一位監事的獨立意見書,除了要求總經理講清楚是不是「上個月董事會(6月18日)後才接獲訊息」外,更質問:請問研發部、新媒體部、工程部為什麼已經提前去拜訪外傳的未來董事長?以什麼名義?去談了什麼?
我看了更是驚愕,在會上請總經理說明,沒想到總經理竟說,可能是三部門的人本來就認識外傳新董事長,這是他們私人交友,不便干涉,我請總經理至少調查一下,她先是答應,然後又說這不知道方不方便問。我越聽越怒,如此攸關公視獨立性的事情,竟想如此放過,讓我對此事的真實性、嚴重性更加懷疑。
監事意見書和邱董事文章擺在一起看:未來董事長傳已內定,有人以未來董事長代理人自居在公視內部調兵遣將,連研發、新媒、工程部的人都去見過外傳的未來董事長,如果屬實,這不是政治介入什麼是政治介入?放任這樣的事情,我們還是獨立自主的公共電視嗎?
抉擇時刻
就這樣,原本對國際影音平台樂見其成,覺得臨董會補正程序就可推動的我,越來越遲疑。
我贊成公視建置國際影音平台,一來是因為公視獨立自主、不受政府控制,能夠向國際傳播特色台灣、多元文化,不致淪為「大外宣」;二來是因為公視夠專業、有創意,能夠做出讓人眼睛一亮的節目,增進老外對台灣的瞭解和好感;三來公視經費不足,58億4500萬的資金挹注,可以擴充公廣集團的資源,讓公視做好更多事。
然而實際檢視國際影音平台建置過程,一來政治插手,破壞公視獨立自主;二來倉促趕工,做不出夠水準的企劃和節目;三來經費是專案補助,不是法定預算,政局多變,經費多寡甚至能否持續都有變數。這與我認知的公視國際影音平台迥然不同。
臨董會終於開始,不同意見的董事和總經理激烈交鋒,我的疑惑沒有得到解答,反而陷入激情爭辯中。我和馮小非質疑總經理欺瞞董事會,總經理否認,說是認知差距,而且程序正常;我要求釐清公視主管是否拜見外傳的新董事長,總經理說這是個人交友,不便過問;我要求提供真正完整的資料,總經理現場拿出一疊文件,董事長說讓大家傳閱20分鐘,在我抗議下改為影印給大家,我細看影印本,少了馮小非找到的關鍵文件。
其他董事也陸續發言。有人認為管理團隊的問題沒到欺瞞程度,有人要求不要討論政治介入疑雲,多位董事主張公視應該把握這次機會,爭取經費來做國際影音平台,甚至有人強調,這次若不同意,明年就沒這預算,之後連討論的機會都沒有;也有人主張公視法定任務並不包括國際傳播,國際影音平台沒有法源依據,不該設立。
經過三個多小時的爭辯,董事長終於裁定表決是否同意申設國際影音平台,我看著選票上同意、不同意、棄權三個選項,回想國際平台的粗糙企劃、問題程序、政治黑影,別無選擇的勾選不同意,因為我認為公視的獨立、專業,價值不只58億4500萬。
查核報告日董事會日期 在 小胖子的陽春麵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台大教授劉靜怡女士真的是拼命地秀出自己的下限.....
小胖子看久了覺得劉女士因為被嘲笑就惱羞, 選擇丟棄專業, 站在綠色陣營裡面唱跳, 嘖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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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yuanyustatement/posts/171134477893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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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元毓
這位台大教授劉靜怡,堂堂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還號稱專長「資訊法與電信法、人權法制、法律經濟分析」,竟然不知道台灣有個「公開資訊觀測站」,上面就可以免費下載各家上市櫃公司的年報、季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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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
http://mops.twse.com.tw/mops/web/t146sb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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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大學教授連這麼公開、多年存在且廣為人知的網路資源都不懂掌握運用,怎麼有資格教書啊?還法律經濟分析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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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笑的是,妳特地搞律師函要的2017年度年報,請問股東常會召開了嗎?從2006年以來,台灣大哥大股東常會均在每年的6月15日前後召開,至今日台灣大哥大公司甚至還未宣布今年股東常會召開時間,試問尚未召開股東常會之前,憑什麼妳就有特權「提前先要」年報?#不就是仗著自己台大教授光環才這樣公主病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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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你寫律師函的事務所也真夠丟法律人的臉了...超不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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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補充:依證交法第36條(也是這位劉大教授引的條文)規定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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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3/8這位教授律師函的發文日期,是否已經超過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呢?還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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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還沒,台哥大公司有啥義務單單對你提供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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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每股才100多塊的公司,這位教授還要「集資購買零股」?台大教授收入還真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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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圖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0156172539672162&set=a.10150097052477162.285113.523622161&type=3&the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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