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有規定,
在有可能墜落的作業場所,雇主應該要配套相應符合規定的安全衛生措施,
在這種懸掛招牌的高處作業,我想安全帶、安全帽等應該是必要配備喔!
也呼籲勞工朋友們不要拿自己的生命身體開玩笑,
如果有這種惡劣雇主請拒絕這份工作,你值得更好的好嗎🥺
高雄慣老闆之多,靠大家一起努力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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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生職業病。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並得按次處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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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驗 查核 在 陳吉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全面啟動非洲豬瘟防疫升級措施,全力守住臺灣6,400養豬場】
上週臺灣首度破獲越南走私豬肉製品,全國警力總動員,至今已清查5,321處,查獲之走私違法豬肉製品,均採樣送至家衛所檢驗,截至今天下午5點,已累計送驗54件,其中4件陽性、40件陰性、8件檢驗中、2件待複驗。陽性的4件有2件是生豬肉捲、2件是月餅,分別來自彰化、臺南、高雄等主要養豬縣市,顯示非洲豬瘟的威脅已經來到畜牧場大門口,我們一定要守住這最後一道防線。
從現在開始到中秋節,是風險最高的時期,我宣佈即日起全面啟動防疫升級措施。在邊境的部分,我們已經提高查驗的頻率和強度,關務署將會針對越南進口的所有貨物拆袋檢查,航警也已進駐貨棧加強巡查。在國內的部分,我們會跨部會共同合作以下7大加強防疫措施:
1.農委會加強查核全國6,400多場養豬場,杜絕違法使用廚餘養豬。
2.檢調已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全面追緝從邊境到國內的走私違法肉品。
3.食藥署下星期一前將完成清查國內有販售越南食品的商店。
4.環保署已完成國內676場廚餘養豬場查核,並將公開場所放置的廚餘桶全面移除。
5.請勞動部及內政部加強對外籍移工、入籍新移民宣導不要購買來自故鄉的走私違法肉品。
6.請地方政府農業、環保、衛生、民政等單位配合執行養豬場查核、掌握廚餘流向、越南食品商店清查、外籍移工及入籍新移民宣導等工作。
7.違法使用廚餘養豬依「飼料管理法」處3萬~300萬罰鍰,並鼓勵民眾檢舉,農委會提供最高120萬檢舉獎金。
防疫的成功,只靠政府部門的力量是不夠的,必須要成為全民參與的運動才能守住。我要嚴肅地要求臺灣所有的養豬業者,務必落實牧場生物安全的每一個細節,一般民眾如有發現來路不明肉品,請直接送到防檢局或各地檢疫站、防疫所,或撥打通報專線0800-039-131,垃圾分類上應以一般垃圾處理,千萬不能丟入廚餘桶。全民同心協力,才能保護臺灣豬的安全。
查驗 查核 在 陳吉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全國676廚餘養豬場清查完成,來路不明肉品請送防檢局】
近期國內首度破獲越南豬肉製品走私案件,由於越南是非洲豬瘟的疫區,因此我在獲報的第一時間就召開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會議,動員跨部會全力清查、加強防疫工作,以阻斷任何可能的疫病風險。除了警政署在檢驗結果出爐的當天晚上就發動全國警力連夜徹查嫌犯銷貨的1千多個下游據點、查扣可疑肉製品外,環保署也針對全國676場仍使用廚餘養豬的牧場,逐場查核廚餘高溫蒸煮程序,在昨天一天內就全部查核完成。
依照標準作業程序,養豬場廚餘蒸煮要符合中心溫度90℃、連續蒸煮1小時以上,就可以有效阻斷病毒感染風險。昨天我陪同蘇貞昌院長視察廚餘養豬場,院長除了指示環保署和農委會確實監督養豬場的廚餘高溫蒸煮、嚴管廚餘來源外,也重申已轉用飼料的牧場不得再轉回使用廚餘的規定。因此我們下一步會按照院長的指示,查核全國其他6千多場使用飼料的養豬場,不得有違法使用廚餘的情形。
這次查獲的越南走私豬肉製品,包含生豬肉捲、火腿腸、熱狗、肉餅等未經高溫製程的產品,傳播疫病的風險相當高,我們已全面加強邊境查驗工作,並擴大追查國內有販賣越南食品的店家是否違法銷售越南豬肉製品。我也要鄭重要求臺灣所有的養豬業者,務必落實所有的牧場生物安全SOP,每一個細節都不能輕忽;一般民眾如有發現來路不明肉品,請直接送到防檢局或各地檢疫站、防疫所,或撥打通報專線0800-039-131,垃圾分類上應以一般垃圾處理,千萬不能丟入廚餘桶。中秋連假即將到來,我也要請國人返國團圓時絕對不要從非洲豬瘟疫區違規攜帶豬肉製品入境,否則可重罰20萬~100萬,走私者還會面臨刑責,全民同心協力保護臺灣豬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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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環南等三市場疫情,至今天為止確診數來到232例,其中環南市場休市3天後,預計明天復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天訂定復市六大條件,包括進場查驗PCR陰性證明等等,並責成市長確實辦理,由聯合前進指揮所監督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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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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