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肅面對災難與風險
#核三延役可不可?
今天利用在和平醫院篩檢站休息時間,看看臉書,很多民眾在我臉書底下留言,因為我表達「反對核四,不反對核能」,問我現有核電廠可不可以延役?
看著這幾天我國新冠肺炎居高不下的死亡率(2.9%,高於全世界平均),看著急診室裡一張張不知所措的民眾,大家都坐在椅子上等待快篩的心情,難以形容。我常想一個災難,它不會是單一因素,對於大自然病毒的反撲,我們真的要學會謙卑對待大自然。
同樣地,對於核電廠延役的看待,我們也要嚴肅看待。核電廠延役有法規、技術、溝通三方面的問題,需要完整的資訊公開,和許多的社會討論,特別是地方政府和恆春居民的態度。
一、法規問題。
先釐清「2025非核家園」只是現有核電廠滿40年準時除役,並沒有提前關閉。
雖然2018年公投廢止《電業法》第95條第一項新廠和除役的限制,但還有較高位階的《環境基本法》第23條的「逐步達成」,是2002年立法院朝野共識的立法。馬英九、蔡英文兩位總統也都說過,核電廠不延役的政策。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子法「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也規定,延役要五年前就提出申請,核三廠若要延役,最晚2019年就要提出延役申請(運轉執照換發),送原能會審核,這個時間已經過了。
二、技術問題。
首先,是地震的風險,不可不慎。這是無論要不要延役,都要做的事。
其次,設備老化評估與乾式貯存容量。
綜合來說,是成本效益的財務分析和時程規劃。由於用過核燃料棒冷卻池容量不足,就算延役,也只能再運轉4至5年,卻要花數百億元是否划算?(詳見附圖圖說)
三、社會共識及防災演練。
當年蓋核電廠是戒嚴時代,當地民眾沒有說不的權利;現在是民主時代,若要延役,一定要有全民共識,更要尊重核電廠當地的民意。年度防災演習和回饋金,也要做到透明化、制度化。
至於用過燃料棒的乾式貯存設施,需要再做環評,和地方政府同意水土保持執照。現在核三廠所在地、民進黨執政的屏東縣政府,明確反對延役,核一、二廠的所在地、國民黨執政的新北市政府也反對乾式貯存設施。
#科學基礎社會溝通
#公開透明資訊對等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核三廠的命運已底定,但我們準備好後續該如何因應嗎?(05/17/2020 The Lens News 關鍵評論)
★★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核電廠是由精密機械組成的龐大系統,使用40年下來難免會有零件老化、不敷使用的事情出現,如果要繼續運轉長達數十年的時間,就必須把整個系統都徹底檢查一遍,如果不打算延役,進入除役,又有更多的東西需要考量。
文:謝蓓宜(環境法律人協會能源政策研究專員)
2020年5月17日,台灣將決定最後一座核電廠機組(核三廠二號機)要再戰20年,或是在五年後步上「除役」的轉折點。
台電若沒有在今天遞交換發運轉執照(俗稱的「延役」)的申請書,我國將在西元2025年迎向實質的非核家園,將目前僅佔台灣發電量8至10%的核能發電徹底終結。
所謂「核電除役」,是指核電廠停止運轉之後,為了讓場址的土地或設施得以恢復原狀,所進行的各項措施。諸如檢測週邊環境輻射、拆除廠房、拆除核子反應爐相關設備......等,必須將土地盡可能恢復到可再進行利用的狀態,台灣的法規規定除役須在25年內完成。[註一]
核電廠想要「延役」,法律上有兩個重點:
第一、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期限為40年,未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註二]
第二、換發執照的期限,必須是在有效期限屆滿之前5至15年,填寫換照申請書,並且檢附核電廠使用40年之後的整體性老化評估與管理報告、相關安全分析報告等資料,提供原能會審核。[註三]
核電廠是由精密機械組成的龐大系統,使用40年下來難免會有零件老化、不敷使用的事情出現,更何況過去運轉中就曾經被媒體、環保團體披露螺栓斷裂、燃料棒破損等事件,引起社會譁然。如果要繼續運轉長達數十年的時間,就必須把整個系統都徹底檢查一遍,更換老化零件、維修更新,避免核災發生的風險,不是一天兩天能完成的事。這也是為什麼必須趕在運轉執照到期的前5年,就要提出申請的緣故,不這麼做,根本沒有足夠的時間好好審視老舊核電廠的狀態。
如果不打算延役,進入除役,有更多的東西需要考量。
其中,最重要的是如何防止輻射外洩。核子反應爐運轉40年,內部早已受到嚴重的輻射污染,要將這個設施拆卸,還要確保輻射不會因此外洩,危害人員與周邊居民安全,拆卸的過程要小心再小心,事實上,國外甚至不乏拆廠除役過程耗費半個世紀以上的案例。
我國為了確實審核台電除役的規劃是否完整,將除役規劃的審核分成「原能會審查」與「環保署審查」兩端,前者審查會議不開放民眾參與,後者則因環境影響評估開放民眾參與發言,而成為前期程序中唯一納入民間意見的場合。
要將核電廠使用的土地恢復原狀,在地民眾的角色非常重要。例如,有的人一生經歷了核電廠興建前、運轉中、如今要開始拆除的階段,他知道當地原始的生態、環境樣貌,這樣的人能夠以自身經驗為對照,要求恢復原狀時的狀態,這之中包含空氣、土壤、水文、陸域生態、水域生態......甚至過去若曾有文化遺址,也在環境影響評估階段要求台電進行整理維護、提供相關資料,協助未來復原的規劃。
但是,除了環境恢復的相關內容,對在地民眾來說最重要的事情,如社區轉型、生活形態轉變的輔導措施等,卻遲遲等不到一個良好的制度來解決,目前核一廠除役雖成立了「石門區除役監督委員會」這樣的機制,納入社區代表、村里長、地方鄉紳討論未來對核電廠的除役監督,但會議紀錄沒有詳實記載個別參與者的發言內容、也沒有好好討論未來社區轉型的因應措施,更不要說迄今處於低度運作的狀態。
在核電廠除役過程中就必須要使一般民眾廣為知情,如今都開始除役了,卻還是有非常多的民眾完全不瞭解除役的內容,這代表了政府向民眾傳遞核電廠除役的管道遠遠不足。民眾的知情與參與權,在世界各國的核電政策中都有逐步提升相關權利的作法,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NRC)就明文規範核電廠營運者應該要主動提供資訊給受到核電廠除役影響、且橫跨不同利益層面的民眾,均得由代表進行廣泛且集體的參與討論。
此外,所有討論的結果必須要讓公眾得以取得,並且了解每位參與者對議題同意或不同意的範圍。[註四] 德國則在核廢料處置的政策中,廣泛納入公民參與討論的機制,並且將政府資訊都以公開透明的方式處理。相較之下,我國法規對於公民參與的權利,始終沒有完整的制度規範,迄今多數與民眾相關的參與權利,仍然付之闕如。
核電廠除役不是只有專業技術需要重視,社會文化、社區生活也該被好好討論。除役長達25年,無論是核電廠的除役還是25年後沒有核電廠的生活,社區的轉型、未來的發展方向,甚至整體公民社會是不是已經準備好要迎接非核家園,這些都有賴各級政府好好規劃、設計完整的公民參與機制來討論。趁著目前台灣仍處於除役的早期階段,政府應及早規劃,切勿拖到了最後一刻才開始因應,到時恐怕就為時已晚了!
註解:
1.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條規範「除役」係指「核子反應器設施永久停止運轉後,為使設施及其土地資源能再度供開發利用,所採取之各項措施。」
2. 根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及「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第2項規定「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3.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累積達四十年,仍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並檢附整體性老化評估及老化管理報告、時限老化分析報告、相關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運轉技術規範之增修內容、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4. 美國NRC在聯邦管制規則中,第 I 章 Title 10 之下 Part 20 「輻射防護標準」中, 在Subpart E 規定除役的相關規範,其中§20.1403、§20.1404、§20.1405均規範了受到除役影響的群眾擁有知情、參與的權利。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35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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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在 說說能源 Talk That Energ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延役到底要執照到期前幾年提
#申請延役重點應該是設備安全而非流程
這幾天稍稍整理了核電廠延役申請的問題,我們來看看到底拿核二已過申請規定來阻擋是否合理吧~ 大家一定聽過,如果台電要申請核電廠延役,就必須在執照到期前五年以上提出申請,目前台灣如果要申請核電廠延役,主要是由「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所授權的「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訂定核電延役相關辦法,如果依規定,核二機組須於2016&2018提出申請,核三則為2019&2020... 所以如果依造原規定(非法律),台電主動提出申請在目前政策下已不可能,加上明年如果小英連任,那大概核電就真的一部機組也救不回來。
#各國延役稍稍做比較
撇開政治因素,如果核二三要延役,那上述辦法勢必要修改。參考國外,核電廠多數是民營財產,基於保障民間財產的原則,理應當在提出申請通過和管制機關審核無虞後,就可以獲得新的運轉執照進行運轉。參照英國的Hinkley Point B或是Dungeness核電廠,提出延役申請的時間多落在原執照到前三到五年左右,比利時的Doel核電廠也是在執照到期前兩三年提出申請,芬蘭的Olkiluoto則是一兩年;與我們比較近的日本,多是在反應爐運轉三十年進行相關安全與老化檢查時會一併提出延役申請,但自福島事故後,反應爐運轉40年大概成為常態。
#比較下來就覺得怪怪的
而我們國家的延役必須於執照到期前至少五年申請這條規定,從各國案例下來看其實是相當奇怪的,我們的核電廠基本上是國家財產,政府竟然可以不明就裡的放棄人民權益,實屬少見,當然要先分清楚權責,是否續用核能往往由州政府決定,核能管制機關只需要進行審核以及把關其安全性。從制度設計來看,我國核電廠的設計基本上採美規,因此我國原能會制定核安規範的時候都會參照美國核管會NRC的相關規定,也就是反核最喜歡說的那個核管會,先講結論,NRC並沒有提及最晚何時要遞出申請,只規定要申請延役至少得等既有核電廠運轉超過20年。
#美國核管會法規到台灣就歪掉
NRC的相關規範可參考10 CFR系列法案,其中的54.17提及申請延役最快時間為核電廠運轉超過20年之際,這邊沒有提及任何的最晚申請時間,但考量美國行政流程茲事體大,NRC需要22至30個月(取決於是否有聽證會)才能確定是否核發更新執照。如果申請者在目前執照到期前不到30個月提初申請,則運轉執照有可能會在更新執照核發之前過期,但這是申請者被容許可自由選擇承擔的風險。美國核管會當然期望申請者及時提出申請,因此也訂定胡蘿蔔性質的「及時申請更新」條款(10CFR 2.109)做為鼓勵,若在執照到期至少5年之前就提出申請,在NRC做出最後決定之前,現有執照不會被視為已過期,仍然可以繼續運轉;核管會也可豁免該規定,容許執照剩餘期間少於5年的申請案仍可適用而繼續運轉。
總之,根據NRC法規以及NRC的權限,不管你多晚提出執照更新申請,NRC都會在申請結果出來前讓核電廠繼續運轉,技術上可能變成核電廠運轉了43年左右才會拿到第二張運轉執照,甚至NRC的主委若是賈茲左的話可能因與其他委員意見不合,遲遲做不出決定,導致核電廠就可能繼續延役了,當然若是最後決定為不同意,那已更新卻尚未攤提的設備成本也得由核電廠公司自行承擔。回頭過來看看台灣,NRC的原則是以如同獎勵方式提出五年的建議申請年限,我國法規卻是五年前沒有提出就無法延役,別人的胡蘿蔔卻變成我們的斷頭台,以此卡死核電廠的延役申請,實在令人疑惑。
#延役的重點在於反應爐以及設備條件
最後,核電廠若運轉滿40年,切勿連結為反應爐老舊。根據1954年修訂的原子能法,美國核管會可以核發商業反應器的初始運轉執照40年及後續根據申請核發更新執照。這些執照一次可以再續訂20年。最初執照期間之後的期間稱為「延長運轉期間」(Period of Extended Operation)。原始運轉執照的40年期間,主要是為了反映建廠資本之攤提和反托拉斯之考慮,而不是反映反應器的設計壽命。然而,由於這一選定的期間,一些系統、結構和組件可能是根據預期的40年使用壽命進行設計的,反應爐多為60年,新型反應爐甚至更久。只要確認延長運轉期間反應器的安全,核管會就可以再核准繼續運轉20年,可以延長多少次沒有限制,美國已經有兩座核電廠取得運轉至80年的運轉執照(Second License Renewal)。
#不適合的規定就應該及時修訂
在李敏老師提出的核電延役公投聽證會上,反核政府以及反核法匠教授都試圖引導把有法律效力的公投主文作為修改規定(非法律)的牛刀,只有原能會官員最後承認這條規定其實可以配合修訂,但我覺得依原能會以及公務機關職責,定期檢視不合適的規定本屬職責,以求跟上時代與國際接軌,又我國目前已經沒有非核家園期限,何樂不為?
#續用核電票投____
但回到問題根本,核電的續用仍然與政府意向有關,政府不改變,即便把申請年限限制拿掉,台電公司也不會提出申請,所以明年大選真的重要,再次希望有國際經貿法律專長的小英總統可以出任原能會主委檢討不適合的原子能法規,為全民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