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麻合法化」之路上的里程碑─大法官釋憲第790號】
由「栽種大麻釋憲案」(釋字第790號)可以看出政府「種植大麻」的態度已不若以往嚴苛了,大法官解釋栽種大麻罪刑度太重與罪刑相當原則不符,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宣告違憲,這可算是通往「大麻合法化」之路上的一個小小的里程碑🤟🤟🤟
㊣㊣㊣ 可參考以下引文,節錄自釋字第790號之「理由書」:
"惟系爭規定一所稱「栽種大麻」,其具體情形可包含栽種數量極少至大規模種植之情形,涵蓋範圍極廣。基於預防犯罪之考量,立法機關雖得以特別刑法設定較高法定刑,但其對構成要件該當者,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法院難以具體考量行為人違法行為之危害程度,對違法情節輕微之個案(例如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等),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2年6月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可能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而無從兼顧實質正義。是系爭規定一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逾期未修正,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依本解釋意旨減輕其法定刑至二分之一。其情狀顯可憫恕者,仍得另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自不待言。"
#大麻合法化
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