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讓這些中國人來領財產了】
今天外交國防委員會請退輔會榮民榮眷基金會詢答。該基金當年設立目的是管理於1993年前過世的榮民之遺產核發給其中國法定繼承人的工作。
由於已經過了快30年,申請案件越來越少,但審核過程繁複,還要審定中國政府出具的相關資料真偽。然而,這些亡故榮民都已過世27年以上、甚至超過半世紀了,如果是一般台灣人的不動產繼承,早已收歸國庫,我們究竟有何必要針對這些中國繼承人,無限期等他們來領?
(一般台灣土地繼承規範請見文後)
因此,我要求退輔會李文忠副主委允諾,應該要規劃這個業務的退場機制。同時,我也延續過去關注的基金經營績效,以及與退輔會本身疊床架屋的業務質詢。畢竟榮眷基金會是歷史的產物,重要的服務、救助補助工作可以與退輔會整併延續,但應該走入歷史的業務與部門就應該規劃裁撤了。
📌一般台灣土地繼承,依照土地法,未被登記繼承的土地由政府列冊管理15年,逾期則將由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得依應繼分領取價款,10年未領取則收歸國庫。如果繼承人是外國籍,則視台灣與對方國籍有沒有「平等互惠條件」,若有則可依照前述規定辦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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