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我們在前陣子撰寫了一篇有關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的文章,主要是因為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反了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因此該條文應自釋字第807號公布之日起失效☝🏻
如我們在文末提到的疑慮,由於大法官是直接宣告該條文第1項失效,因此當時有不少專家學者認為可能會出現「懷孕與哺乳期間女性員工不受保護的空窗期」,雖然當時勞動部受訪時就已有提出他們的立場與看法,但畢竟仍然沒有很明確的解釋的話,實在有點難讓勞資雙方有遵循的依據😅好在勞動部在9月13日提出了正式的解釋令,再次強調了禁止懷孕或哺乳期間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的原則,主要是分成以下三個層次說明:
❶釋字第807號雖然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憲而失效,但並未宣告同條第3項規定:「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也失效,既然本項規定仍然有效,那麼雇主就不可以強制這些有特殊理由的女性員工在晚上10點至隔天凌晨6點的夜間工作,否則就會違反勞基法第49條第3項規定。
💡要特別注意的是,此項是整部勞基法中少數有刑事責任的條款,老闆或人資們應特別注意。
❷在大法官解釋中,有特別提到「系爭規定(指勞基法第49條第1項)之目的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固均屬重要公共利益。⋯⋯」等,看起來應是大法官也肯認母性保護措施具有必要的公益性,因此勞動部也基於此理由,再次重申勞基法第49條第5項限制懷孕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的規範仍然有效。
❸基於上述理由,雇主仍然應注意不能讓有健康因素、其他正當理由、懷孕期間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否則被查證屬實的話,仍然會因此而被處分。
總之,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被宣告違憲後,程序上的爭議(女工夜間工作是否需要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反而比較是受到更多討論的重點,但對雇主來說,有關母性保護措施的一些規範大致上仍然沒有變動,希望需要在夜間輪班出勤的勞資雙方們可特別留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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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Shaun&Nick,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聽說了上次有名的南島風紀之亂的賴光 為了不讓今年的活動發展成那樣的事態,便自己向牛頭天王祈禱,強制改變了職階。 雖然比不上原本是Saber職階的時候,但是她成功轉化為了收斂母性,增強了保護都市性質的Lancer源賴光。 “賴光變成原本職階的Saber的話,會變得很認真的哦。也就是超級•風紀委員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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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人」選角用「外型」取勝】#涉及第7與8集劇情
《斯卡羅》劇情邁入危機高峰,琅𤩝三大勢力受到羅妹號事件波及,夾在原住民與外來勢力中,被迫選邊站,社寮頭人水仔(吳慷仁飾)、柴城頭人朱一丙(雷洪飾)、保力頭人林阿九(夏靖庭飾)為了部族生存,各懷鬼胎?!
#站或蹲都是學問
吳慷仁劇中作為社寮頭人,常於閩南、客家及部落間角力與調解,隨著劇情推展,他想方設法要說服雷洪與夏靖庭不要倒戈向清軍,表面上好話說盡,兩頭人卻不領情,水仔一怒之下抓起一把鹹魚大口吃下,告誡要是真讓官軍進入琅𤩝,將為所有人帶來生存危機。
其實吳慷仁非常怕吃魚,這段戲是他的即興演出,強忍著懼怕的味道,拍了2、3次才完成,他表示:「演著演著氛圍到了我就吃了,而且那些鹹魚是美術道具,不是做來吃的,超級臭!」
吳慷仁也解析水仔背後的目的:「水仔跟兩位兄長,從第一場對戲,蹲在那邊是我決定的,因為這是我家,哥哥們坐,我蹲著就好;而到了第七集這場說服戲,我也是蹲著,因為我有求於他們。」
#雷洪不爆橘展貴氣
雷洪飾演恆春半島最大的漢人聚落柴城的頭人朱一丙,個性老謀深算;夏靖庭飾演保力客家庄頭人林阿九,性格衝動多變,兩方長年因水源問題時有紛爭。
曹瑞原導演透露選角緣由,他表示:「雷洪有獨特的表演風格,他的外型帶點貴氣,是我喜歡的,柴城頭人要有貴氣才可以看出跟保力、社寮的不同;而保力頭人需要的是一個每天要跟過日子去搏命的人,夏靖庭擁有歷經生命滄桑與歷練的外型,加上他的演技相當細膩到位。」
吳慷仁也從兩位前輩身上學到很多,他表示:「雷洪大哥能在僅有的場次迅速抓到重點,精準詮釋狠勁的樣貌;劇中我常挨夏哥打,但每次對戲只要有他在我就很安心,有一場戲他直接打過來,我都不擔心,還叫他用力點,因為我知道他會保護我。」
夏靖庭雖然有一半客家血統卻不會講客語,開拍前足足花了兩個月從頭學起,他透露正好那段時期希望能接演不同的角色作為自我挑戰,他看待這三頭人,覺得導演選角非常厲害,「其實雷洪大哥的客家話講得非常好,我一直疑惑為何不選他演客家庄的人呢?看了戲我才慢慢發現,導演給自己挑戰,也給演員挑戰,戲簡單就不叫演戲了。」
#梅芳阿姨「巧詐」現身
雙金影后梅芳客串演出「九媽」,這也是梅芳與夏靖庭睽違11年後再度演母子。
預告中九媽對著兒子林阿九說:「人多的路,不會是絕路」,盡顯母性的光輝與智慧,夏靖庭笑稱:「跟梅芳阿姨在一起,戲裡戲外很自然地就會對她畢恭畢敬。」
曹瑞原導演表示:「除了蝶妹、烏米娜,劇中第三個主要女性角色就是九媽,場次不多,卻都是關鍵,梅芳阿姨將客家女性護家的堅定與果決,詮釋得淋漓盡致,雖然有點巧詐,但也是一種生存的能力吧。」導演與梅芳阿姨在恆春首次碰面時,第一句話竟不約而同說出:「終於合作了!」,讓他直呼太巧了。
劇照提供:公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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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分享:釋字807號!】
大家有關注前幾天發布的釋字807號解釋嗎?
先不論引起什麼樣的討論,你們對於內容都看完了嗎😆
要記得先看大法官的解釋文跟理由書,再加入討論喔😁
─────────
🎈解釋爭點: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先說結論:大法官認為此條違憲!
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之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理由書(僅節錄實體部分)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憲法保障人民之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國家為差別待遇。惟法規範如採取性別之分類而形成差別待遇,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等可疑分類,為差別待遇之標準,本院即應採中度標準從嚴審查(本院釋字第365號解釋參照)。其立法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為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無違。
系爭規定雖以雇主為規範對象,但其結果不僅僅就女性勞工原則禁止其於夜間工作,且例外仍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始得為之,因而#限制女性勞工之就業機會;而#男性勞工則無不得於夜間工作之限制,即便於夜間工作亦無須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顯係以性別為分類標準,對女性勞工形成不利之差別待遇。是系爭規定之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採差別待遇之手段須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為合憲。
系爭規定之所以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其立法理由依立法過程中之討論,可知應係出於社會治安、保護母性、女性尚負生養子女之責、女性須照顧家庭及保護女性健康等考量(立法院公報第91卷第47期第45頁至第89頁參照)。而主管機關亦認「衡諸女性勞動年齡期間,生育年齡占其大半;女性勞工上述期間,不僅身心健康負荷較諸男性為重,且其母體健康更與下一代是否健全有明顯直接關聯。從而,禁止雇主令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以免有違人體生理時鐘之工作安排,影響其身體健康,係基於使社會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之考量……。」(勞動部110年7月6日復本院意見參照)。基此,#系爭規定之目的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固均屬重要公共利益。
惟維護社會治安,本屬國家固有職責,且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更明定「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因此,就女性夜行人身安全之疑慮,#國家原即有義務積極採取各種可能之安全保護措施以為因應,#甚至包括立法課予有意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雇主必要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之義務,以落實夜間工作之婦女人身安全之保障,而#非採取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方法。乃系爭規定竟反以保護婦女人身安全為由,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致女性原應享有並受保障之安全夜行權變相成為限制其自由選擇夜間工作之理由,#足見其手段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
其次,從維護身體健康之觀點,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係所有勞工之需求,不以女性為限。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者,亦難謂因生理結構之差異,對其身體健康所致之危害,即必然高於男性,自不得因此一律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至於所謂女性若於夜間工作,則其因仍須操持家務及照顧子女,必然增加身體負荷之說法,不僅將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拘泥於僅得扮演特定角色,#加深對女性不應有之刻板印象,#更忽略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之責任,#應由經營共同生活之全體成員依其情形合理分擔,#而非責由女性獨自承擔。況此種夜間工作與日常家務之雙重負擔,#任何性別之勞工均可能有之,#不限於女性勞工。又,前述說法,對單身或無家庭負擔之女性勞工,更屬毫不相關。
此外,系爭規定之但書部分明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且依該但書規定提供相關設施後,即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亦即以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作為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程序要件。就雇主對勞工工作時間之指示而言,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程序,通常固具有維護勞工權益之重要功能,避免弱勢之個別勞工承受雇主不合理之工作指示而蒙受生命身體健康之危害。然而,#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與條件之個別差異,究竟何種情形屬女性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本難一概而論,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性勞工而為決定。況各種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作極為複雜多樣,工會成員之性別比例亦相當分歧,其就雇主得否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所為之決定,是否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願而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正當性,實非無疑。基此,系爭規定以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作為解除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管制之程序要件,此一手段與系爭規定目的之達成間,亦難謂存有實質關聯。
綜上,系爭規定對女性勞工所形成之差別待遇,#難認其採取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實質關聯,#更淪於性別角色之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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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了上次有名的南島風紀之亂的賴光
為了不讓今年的活動發展成那樣的事態,便自己向牛頭天王祈禱,強制改變了職階。
雖然比不上原本是Saber職階的時候,但是她成功轉化為了收斂母性,增強了保護都市性質的Lancer源賴光。
“賴光變成原本職階的Saber的話,會變得很認真的哦。也就是超級•風紀委員長呢!”
“Lancer職階也差不多,類似於影之風紀委員長那種,也就是說——”
也就是說,是太妹。
收斂了母性力量,作為保護都市的勇猛武士的賴光,將劈開這夏日的炎熱。
身高/體重:175cm・??kg
出處:史實、『御伽草子』『醜御前的真身』等等
地域:日本
屬性:秩序・善 性別:女性
似乎這次沒有精神污染技能呢(自己說的)
為了保護風紀,賴光化身為影之風紀委員長。
口頭禪為“禁令禁令,這是禁令!”
她對伊修塔爾舉辦比賽的目的沒有興趣,只是想監視那些趁著夏季活動想要鬧翻天的參加者。
靈基再臨到第三階段的話,她就會情緒高漲得脫掉水手服。結果她自己就成了最能引發擾亂風紀事態的人……不過其本人並沒有自覺……額不對,其實算有的?
○狂化:C
以理性作為交換,強化了身體能力的技能。
其精神即便成為Lancer職階,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很有矛盾性的,但和Berserker的時候對比有很大的不同。
這個不同便是——道德心。
Lancer源賴光正是用這顆道德心,監視著暑假混亂的風紀。
不過也因為如此,她反而無法關心自身的穿著了,這股矛盾感仍然無法除去……
○影之風紀委員長:A
從無窮的武練演變而來的技能。
不管是什麼狀況,即便是失去了水手服,她也不會放過任何一個擾亂風紀的事物。
○煉鐵獨輪:C
要說起水手服的話肯定是這個——金時的這個臆想傳染給了賴光。
體現出百般武藝的賴光,熟練得用著煉鐵悠悠球,將擾亂迦勒底暑期風紀的一切夏季誘惑打倒。
○炎夏災難:EX
不脫就很厲害了——脫了的話則更加強無敵。
與表現出能聚集多少海邊人目光的海濱危機技能,既相似亦不同。
而且與海濱之花不一樣,此技能連超脫了戀慕領域的視線也能集中。
『釋提桓因·金剛杵』
等級:A+ 種類:對人寶具/對軍寶具
這是叫做牛頭天王的——身為東方神的帝釋天(因陀羅)的金剛杵,換言之,這把由聖仙骨製造的眾神的最終兵器Vajra,從天而降便可殲滅一切敵人——
通過這個寶具,最終,本次源賴光的職階定為了Lancer。
其形態與象徵著密教萬有本體的一真如的獨鈷杵一樣。
阿周那:“那個寶具是父親的……”
羅摩:“那寶具是……”
對Master,基本是以“即便是夏季,也不能過於沉浸在開放的氣氛裡哦,可以嗎?”的委員長行動進行互動的。
但是,那啥,委員長,我,我看見了哦……
那……那裙子開叉開的,有些過於大膽了……
而且水手服下面,那個厲害的泳裝是……
“?怎麼了?Master?”
果真你還是沒有自覺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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