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報導者們】我們獲得 #SOPA亞洲卓越新聞獎4項大獎
亞洲出版協會( #SOPA)今晚公布「2021年亞洲卓越新聞獎」得獎名單。17項獎項裡,《報導者》入圍5項,拿下3個首獎、1個優勝,總共獲得4個獎項。
頒獎典禮因為COVID-19疫情的考量,第二年採取線上進行。在宣布獎項前,主辦單位邀請聯合國人權事務(UNESCO)專員、前智利總統蜜雪兒.巴舍萊(Michelle Bachelet)發表她在6月10日的錄影演說,她指出對於新聞媒體自由的攻擊,是廣泛的全球現象,自2019年1月至今,全球137名記者遭到殺害,據UNESCO統計,9成的案件無人需為此負責。當前疫情對於新聞從業者更是很大的挑戰,包括亞太地區,許多政權以防疫為藉口阻撓新聞自由,從巴基斯坦、緬甸到孟加拉,新聞記者都面臨暴力威脅與任意拘禁。
她也提及中國政府對境內媒體的箝制,許多部落客與記者被拘禁、威嚇,外媒記者面臨報導被封鎖、證件被查禁,甚至遭驅逐出境。其中,香港《國安法》迫使記者日益增加自我審查,警察以國家安全之名調查獨立新聞媒體的工作場所與財務,並特別提到像黎智英等受到政府打壓的出版人。
此外,大會特別邀請了兩位印度籍記者──任職《華盛頓郵報》的印度調查記者Rana Ayyub與彭博新聞南亞總編輯Jeanette Rodrigues,對談在印度嚴峻疫情下記者作為「守門員」角色的重要性。
【↓↓↓得獎作品回顧與評語分享↓↓↓】
🍀卓越新聞報導創新獎-首獎
租用到迫遷──南鐵東移,25年政策與地貌的轉變►https://bit.ly/3oO6WRP
(得獎理由:以多媒式的資料整合以及有技巧的使用地理定位應用,訴說一段關於都市發展的故事。)
🍀卓越專題特寫獎-首獎
357天等待職災補償的折磨:一名泰國移工之死►https://bit.ly/3oJZc3m
(得獎理由:照見移工困境的動人故事,記者展現了卓越的訪問與說故事的技巧,把一個悲劇不同面向的聲音集結在一起。整篇新聞對勞工權利的政策與執行,具有重要的意義。)
🍀卓越專題調查新聞獎-首獎
安毒幽靈──毒梟、死囚、施用者,台灣人在亞洲的毒品「長征」►https://bit.ly/3vj60HL
(得獎理由:揭露了亞洲毒品走私最新變化的細節,及台灣為何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卓越專題突發新聞獎-優勝
世紀之疫:病毒、人性、新世界►https://bit.ly/3j5BxJT
(得獎理由:COVID-19讓全球猝不及防,以迅速、深度的分析,以及良好的編輯成為深具啟發性的報導。)
(最新疫情專題【台灣COVID-19第二役】https://bit.ly/34H0SBA)
★事實從未如此重要,記錄關鍵時刻,#贊助報導者:http://bit.ly/2Ef3Xfh
毒品案件統計分析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謹慎檢討績效設定,有效達到毒品防制目的】
~累了嗎?休息一下,來看幾篇新聞好嗎?~
【說你違法就上銬】警方遭打臉! 北檢送驗確認影評人電子菸「不是大麻」尿檢也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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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警爭議多】桃警挾人妻小迫簽同意書 法官痛批「恣意妄為不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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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再爆風紀案!調包驗尿搶績效 毒品列管人口都採陰 偵查佐遭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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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官要績效! 基層警硬辦毒品案 法院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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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頭交代要績效」 警拚業績遭控違法搜索、擔心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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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遭爆「栽贓抓毒」!為了績效筆錄加料 法官直接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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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新聞,相信大家感覺更累了。而從這些執法人員涉及不當盤查搜索、烏龍逮捕到栽贓毒品的新聞,可以發現,許多基層執法人員,也被不當的績效要求逼得很累。
今天的司法法制委員會,主題是「從國內毒品氾濫問題,檢討毒品查緝作為」。我也從 #績效制定的政策角度,提醒執法機關注意不當績效可能造成的問題。
?問題是怎麼來的?
事實上,台灣的執法機關長期都藉由看似客觀的數據統計衡量治安成效,並取得民眾的信任和支持。
例如警政統計一定會有的「刑案發生率」和「破案率」,就是重要的指標。但是,這也衍生常見的「吃案」爭議。
延伸閱讀:杜絕吃案文化/南警︰評比破案數取代破案率
https://reurl.cc/qm7bmp)
近年關於毒品查緝的重大爭議,則和「新世代反毒策略」下,治安機關的績效壓力有關。
行政院在2017年推出「新世代反毒策略」,在過去的四年投入了100億經費,也取得了相當程度的成果。今年更繼續推出「新世代反毒策略 2.0」,預計在接下來的4年再投入150億元防制毒品。
規模如此龐大的政策,當然也要有相當的成果。這些成果怎麼生出來呢?就是靠各種績效評核機制。
?那績效和不當執法的關聯是什麼?
很簡單:#為達績效不擇手段。
當警政高層為了辦理毒品案件而推出績效計畫後,各地警局和所轄分局,就為了達到績效甚至競爭排名,將更鉅細靡遺的績效要求與壓力下放到基層身上。
如果績效制定不當,就會出現一個很弔詭的狀況: #績效悖理。
所謂績效悖理,指的是績效衡量無法反映組織的真正表現,無法辨識各個被評核組織的績效差異。被評核的人為了應付績效,可能會採取各種形式上能有效達成績效,但 #對於最終目的沒什麼幫助的行為策略。
以毒品查緝為例,在追查困難的狀況下,執法人員可能有「捨難取易」的因應策略,#針對藥腳與小藥頭濫行移送,而不是深入追查。
再舉一個例子:「#檢方聲押率」和「#院方裁押率」。
「警察機關經濟緝毒成效工作計畫」中,曾經將「檢方聲押率」和「院方裁押率」列入警察績效,希望能達到「鼓勵精緻偵查」的目的。
但是,羈押是保全證據的強制處分手段。而羈押原因與必性之判斷上,在於被告是否有逃亡之虞、是否有滅證等案情晦暗的風險,或者是防止再犯的預防性羈押,似乎與「精緻偵查」欠缺必然關係。
也有檢察官指出:「偵查如果太精緻,監聽譯文太清晰、證人具結後證述太明確、搜索扣押證據太齊全,被告沒有滅證的可能性,反而不符合羈押的要件!」此外,在一些個案中,不聲請羈押或許才是溯源的偵查策略,例如讓被告交保放回後,協助檢警找出更大的藥頭。
參考資料:「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五):被績效牽鼻子走,焉能「安居」?
https://reurl.cc/YWgo7O
其實,從行政院到警政署,已經注意到績效導向可能帶來的問題。最新版本的「警察機關精進緝毒成效工作計畫」,更將「檢方聲押率」及「院方裁押率」取消。不過,從基層的反映看來,相關的績效規定,還有相當的改善空間。
?績效制度是個壞東西嗎?
事實上,績效是非常強而有力的工具。不然就不會有這麼多的基層執法人員被逼著不當執法。但也正是因為績效效力驚人,運用起來就要更戒慎恐懼。
如同考試引導教學,#績效也會引導查緝。績效訂得不好或評核方式不當,就會容易發生不當執法的狀況。但相對的,妥善訂定的績效,也能引領基層妥善達成目的。而藉由績效的分析,更可以修正政策方向。
?那要怎麼做呢?
在今天的質詢中,我提出三點建議:
一、首先,相關執法機關應確認有無不合理的績效要求,並檢討改善。
二、在績效制定與檢討階段,應該參考第一線基層的經驗和意見,並注意績效指標與相關法律制度有無扞格之處。
三、請各機關將與績效相關之爭議案件,列為檢討改善績效設定之參考。
畢竟,司法(包括警政)的資源有限。因此更應該謹慎面對績效可能帶來的問題,才能有效達成政策目的。
深入閱讀:有績效、沒成效?緝毒政策為何變成刑警和施用者的夢魘
https://reurl.cc/AgVevE
毒品案件統計分析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別誤會!蓄意吸毒絕非脫罪藉口!】
本日報載,一名男子砍殺母親被檢方依家暴殺害直系尊親屬罪起訴,並求處死刑,桃園地院去年宣判梁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但案件進入二審,梁男被改判無罪。
該男經精神鑑定後,判定因吸食毒品導致精神障礙,而做出違法行為,一審法官依法規定須減輕其刑,再加上兩位姊姊均希望不要判處死刑,合議庭判處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如今案件進入二審,高院認定他因吸食安非他命導致有精神障礙,犯案當下已經沒有意識,因此逆轉判處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辦公室收到許多民眾憤怒的陳情,這案件是不是鼓勵民眾要犯案,可以故意灌醉自己後藉酒壯膽或是吸毒?
在此特別提醒呼籲大家,不要誤會這個判決,以為可以藉由毒品或酒精,就可以被判定沒有辨識能力而能免卻刑責,就能加害於人,我們應注意刑法19條第3項的規定。
刑法19條第3項是什麼呢?
先來談談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而刑法第19條第3項另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這條法的出發點,就要提到 「#原因自由行為」。原因自由行為是大陸法系刑法體系的重要概念,是指行為人故意藉由酒精或藥物,讓自己喪失辨識行為能力。
在構成要件上,若以前置理論,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需具備:
1. 行為人 「故意」 或 「預見」 陷入精神障礙之可能性
2. 行為人對會發生的 「違法行為」 在清醒時需有「故意」或「預見可能性」
例如個案明知使用此物品會喪失控制力,因此在殺人、或是吵架之前先使用壯膽,自陷於此狀態,則為「故意」之原因自由行為。
而如個案明知會喪失控制力,但並沒有要故意殺人或做違法行為,但是他事先知道有這種可能,但仍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則為「過失」之原因自由行為。
這裡特別說明,今日引起軒然大波的案件,完整判決書尚未出來,我們現在是就新聞稿目前揭露的訊息做討論,確切細節仍須等判決書內容。
對於目前揭露的訊息,我們很疑惑為何未使用刑法第19條第3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或許涉及個案長期精神狀態及其他共病問題,此處無法多加揣測。
但一來,此案判決仍可上訴,再者,這裡要特別提醒大家,若蓄意使用毒品或酒精後犯罪,依法無法免刑,一樣得負起完全責任!
令人擔憂的是,此案前後兩次判決差異實在太過巨大,除了造成民眾的不解之外,也造成了社會的不安,且再次引起民眾對於司法體系的不信任,這也是近年推動司法改革時,引進國民參與審判,希望能減少的問題。
另外,即便是確實適用「有罪不罰」者,後續的監護處分甚至刑後追蹤流程,也務必確實,並以病犯概念,讓司法與醫療一同協助後續的處遇過程。絕非將問題拋給醫療端單獨承受,也不可在風險未下降前失去追蹤。相關的改革配套,下會期我們一定要繼續推動!
而我們除了在此討論判決結果之外,也想跟大家聊聊社會安全網的概念。
我過去曾提過,1980年代,美國全國性的ECP研究,和正常組相比,患有「嚴重精神疾病患」這組(如思覺失調症、雙向情感疾患等),確實暴力的終身盛行率較高,但 「物質濫用」這組盛行率又更高。而根據110篇研究的統合分析,共病物質濫用,可以再讓精神障礙患者的暴力發生勝算比(Odds ratio)上升1.8~2.8倍。而根據另一項收案量也很大的MacArthur研究,在從精神科病房出院的個案中,有物質濫用的個案,確實暴力風險較高;但若沒有物質濫用者,暴力風險和一般人無顯著差異。
簡而言之,嚴重精神疾病患者妥善治療後的風險,統計上跟一般人一樣。但真正可怕的是物質濫用(酒、毒)。這是國家必須投注更多心力來解決的問題!
如果我們把暴力、犯罪視為社會的一種病徵,那麼我們就要用有效的方式來治病,促進社會安全,就像公共衛生裡面「三段五級」的概念。簡單說,第一段叫做預防、第二段叫早發現早治療、第三段叫亡羊補牢。我們很需要透過針對非行少年的輔導、針對問題性物質濫用、家庭暴力、甚至到輕罪的整合性介入,在更早的攔截點,找出已經開始有偏差的人,給予介入,避免更嚴重的憾事!相關的法律和預算配套,我們一起來努力!
#切勿以身試法
#莫忘刑法第19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