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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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 判決」的推薦目錄:
比例原則 判決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的性別我決定,我的身體我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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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前,跨性別者小 E 向戶政事務所要求,希望能將身分證上的性別從男改為女,但卻因為缺乏「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而遭到戶政單位拒絕。不過,在昨天出爐的訴訟結果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基於 #憲法保障的性別自主權,以及 #法院的事實調查 等理由,判決跨性別者小 E 全面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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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樣的判決結果,讓我非常感動,在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律師們的努力之下,讓台灣的性別平等道路上,再度走到了另一個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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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辯護律師所說的,法官在做出這樣歷史性的判決時,需要非常大的勇氣,許多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卻都因法律缺乏或行政部門怠惰,導致在現實生活中不被落實跟保障;這樣的判決,明確認定了內政部要求跨性別者變更性別要強制動手術,是違憲的、缺乏法律授權;要求手術,也不符合比例原則跟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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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的函示duck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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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判決反映出的另一個問題就是,內政部在 2008 年頒布的函釋大有問題!判決書中提到,這項函釋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法官更直言,「沒有合憲的行政規定,沒有遵循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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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國際,2017 年歐洲人權法院就認定,法國要求以手術作為變更性別的要件,已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的規定;世界上也已有 30 個國家,包括美國、英國、加拿大、法國、德國等,早就將手術從變更性別的條件中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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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觀台灣,當國際間都在檢討改進跨性別者的換證規定時,內政部卻自顧自地沿用 2008 年的函示,對於民間團體長期的訴求、社會大眾對多元性別態度的轉變,毫無反應,甚至,變相成了跨性別族群身上的沈重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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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伴侶盟的記者會中,律師沈痛呼籲:「本案是個敲門磚,贏得指標性的勝利,但是如果內政部像跨國同婚一樣不願變更違憲函示,一個個當事人就必須透過一件件訴訟爭取權益,只是無端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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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要在此呼籲內政部,請重視本次判決,撤回這則違憲函示,讓跨性別者獲得合理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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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友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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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這樣的判決新聞出來之後,引來了許多不是那麼友善的言論,這些語言,其實都是來自於對跨性別族群的不理解,當事人小 E 也因為這樣的壓力,而無法親自站在鏡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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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她透過文字傳達的心聲,值得你我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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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性別的過程中,我們一直在尋求溝通、接納,這次的判決結果,幫助了像我這樣的人,在未來還沒有動手術,或在動手術的計畫時,走得更順利。希望可以藉此消除大眾的偏見,希望跨性別者不要在群體中,再度成為被另眼相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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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徵與性別認同是兩件事,不應強制綑綁。這次的判決結果,是跨性別者爭取權益的里程碑,希望共同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你我,都能不吝惜聲援的聲音,一起努力,直到每位跨性別者、每個人,都能不被另眼相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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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盼在未來,台灣可以不只是亞洲同志的燈塔,更能成為亞洲跨性別者的燈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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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友善,成為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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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再次恭喜小 E 可以拿著判決書到戶政事務所,加入女性同胞的行列!
比例原則 判決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新聞:生理特徵為男性的江小E(化名)由於心理認知長期偏向女性,2019年10月到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登記變更為女性,但戶政所認為依據內政部行政命令,須先自費進行精神鑑定並施行變性手術,取得精神鑑定證明及變性手術證明,才能申請辦理變性登記,但小E無法提出手術證明,因此駁回申請。小E不服,提起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相關規定違憲,今判決戶政所須讓小E性別登記變更為女性。
這個案子
就是人民到戶政單位申請變更性別,
除了「精神鑑定」之外,
是否需要提供「變性手術」證明?
戶政事務所說要提供,申請人拿不出來,
辦不成變更性別登記,就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
那個行政規定,
是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違憲,
他們拒絕適用那個規定,判決戶政單位敗訴。
這個判決的作成者,
是審判長許麗華、法官楊坤樵、梁哲瑋,
大家應該給他們一個掌聲,
不僅僅是因為那個結論,
而是他們堅持從憲法角度思考這個案子,
進行違憲審查,
拒絕適用「增加法律所無限制的行政規則」。
同志「不需要」
透過「身體上的去勢或裝上陽具」
來證明自己是男生還是女生,
自己是什麼性別,自己最清楚,
為什麼行政機關要加上一個限制呢?
為了進行變性登記,
不得不對自己身體進行重大傷害,
這樣的作法,合於比例原則嗎?
其實那個規定,
丁守中、施明德在103年時曾拜訪當時的內政部長,
內政部長承諾在一個月內廢止該行政規定,
不知道為什麼,那個規定還是沒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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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條例 #中國國民黨 #還錢
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0:54 什麼是不當黨產?
02:35 黨產條例規定了什麼?
04:05 中國國民黨的反對理由
05:41 大法官第793號解釋
07:48 解釋完了,然後呢?
08:29 我們的觀點
09:40 提問
09:53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歆雅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釋字第793號【黨產條例案】:https://bit.ly/3lMQvTN
→司法院釋字第 793 號解釋摘要 :https://bit.ly/2Gq72wZ
→司法院臉書 圖說釋字:https://www.facebook.com/judicial.gov.tw/posts/164122188592917
→一起讀判決-什麼是黨產條例?:https://bit.ly/3jGj03L
→一起讀判決-黨產條例釋憲案之一:案件由來、釋憲範圍與結論:https://bit.ly/2ERNGjS
→一起讀判決-黨產條例釋憲案之二:憲法保留、組織法及權力分立:https://bit.ly/3bmUmlJ
→一起讀判決-黨產條例釋憲案之三:平等權、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https://bit.ly/3bra7Ir
→台灣轉型正義的憲法時刻──專訪黨產案憲法法庭鑑定人黃丞儀:https://bit.ly/2ERk5a8
→黨產解密:https://bit.ly/3505Dr9
→中國國民黨黨產爭議(wiki):https://bit.ly/3jHAHjo
→台灣立法院通過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國民黨家底恐大縮水:https://bit.ly/3gZ5lmx
→中國國民黨KMT-【多數暴力通過違法違憲惡法 民進黨讓台灣民主沈淪】:https://www.facebook.com/mykmt/photos/a.150164682972/10154338138842973/?type=3
→中國國民黨-【Q&A 魔鬼藏在細節裡 掐生掐死都由你】不當黨產處理條例:https://bit.ly/3hXVUVV
→《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終於三讀通過!藍營:台灣民主最黑暗的一天:https://bit.ly/3gTSBxQ
→黨產條例全部合憲 國民黨:大法官喪失獨立性:https://bit.ly/3hWtag7
→中央社-黨產條例釋憲專題:https://bit.ly/2QRMu2s
→黨產條例合憲 國民黨:憲法守護神大法官淪民進黨附隨:https://bit.ly/2Z1droB
→黨產條例合憲 黨產會:該人民的還給人民、該國家的還給國家:https://bit.ly/34ZiZ6Y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https://bit.ly/32SXl1x
→關於「不當黨產條例」的故事——歷經16年、三次政黨輪替,我們是這樣一路走過來!:https://bit.ly/2EYaRsr
→黨產就像是魔戒!三張圖搞懂藍綠的黨產到底剩多少:https://bit.ly/2ET1Voz
→追討765億不當黨產 全卡在行政法院:https://bit.ly/31RAvrK
→劉昌坪專欄:黨產條例與法治國原則孰輕孰重?:https://bit.ly/3jMzl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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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 判決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我跟柯文哲市長有個共通點:我們都是因為太陽花運動,才有幸得到人民託付。
如果沒有318佔領立院喚起人民的民主人權法治意識,如果沒有323抗爭改寫臺灣的歷史,今天的臺灣政壇不會有苗博雅,也不會有柯文哲。
我有責任代表我的選民,了解柯文哲市長對323流血鎮壓國賠案的立場。
因此,在國賠案判決結果出爐後,我在市政總質詢,詢問市長是否上訴,以及上訴理由。並提出三個訴求:
1️⃣ 警察局應摘記324國賠案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貳、五、(一)4.5.」兩段,詳為說明法院「支持執法」惟須遵循比例原則,不得基於教訓、洩憤、報復而攻擊民眾身體之立場,並公告周知,供基層員警了解,避免因誤解判決而產生不必要之爭議。
2️⃣ 警察局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台北市集會遊行群聚活動警察強制力使用準則,分級分類具體規範和平集會拒不解散時,強制力及各種警械使用時機
3️⃣ 若台北市政府決定就324流血鎮壓國賠案上訴,對法院提出上訴理由狀時,須同步公告於台北市政府官網,供社會大眾公評。
柯文哲市長和警察局長的回應,請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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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 判決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影片中口誤將葉毓蘭稱為退休警大校長,實為退休警大教授。
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發生了「323佔領行政院的活動」,不過當時台北市警局卻是以強硬手段驅離,因此有民眾提起國家賠償的告訴。;上週10月30號的時候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認定當年員警「執法過當,」,台北市警局要賠償給部分原告共111多萬元。
因為警方的蒐證帶裡面顯示出大量的國家暴力,這些國家暴力包含警察拿警棍,肆無忌憚地打民眾的身上,但是這些被毆打的民眾,當時都是在和平靜坐的。
這個判決是指警察執法「過當」。
警察當時可以因為《警察法》第2條「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對民眾進行驅離,不過這個依法行政,還必須要加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警察行使職權,不能超過必要限度,且應該採用對人民侵害最少的方法;如果執法的目的已達,也應該主動終止執行。」
也就是說如果警察要驅離民眾,人民後退的時候就不應該繼續「追打」,如果用搬的就可以把人搬走那就不應該用警棍,用警棍就可以嚇阻,就不應該再進一步用殺傷力更強的攻擊性武器。這就是為什麼內政部長徐國勇一邊說尊重司法、也尊重上訴的權利,同時強調未來警方要注意比例原則。
很多人可能會認為「比例原則」很模糊,的確,警察本來就不應該在沒有接受訓練的情況下被丟出去現場,要第一線員警自己判斷要怎麼辦。而是應該要讓警察在受訓的過程中了解各種案例,還有判斷的標準是什麼。
不過這次的判決,也有許多人認為會打擊到警察的士氣,以及執法的決心,像是前警大校長葉毓蘭就說,這個判決對警察是一個羞辱,還說未來警察執法不會這麼拚命了。
其實,警察的士氣不應該是靠員警凶狠嚴厲執法來維繫。人民想到警察是人民保母,看到警察就覺得救星來了,這樣的警察士氣才高吧?如果能夠更適切的執法,讓民眾更信任警察,而非與警察對立,不是更好嗎?
當然也有很多人在說,憑什麼那天一群暴民闖行政院自己受傷要全民買單。但國賠的原因是執法過當,或許在另一個平行世界裡,那天民眾佔領行政院,警察是藉由優勢警力慢慢的把民眾都抬離現場,那就不會有人流血受傷,也不用全民買單了。
所以說這項判決並沒有要警方放棄執法,主要是要提醒說,警察被賦予公權力,目的是要鎮暴驅離,不是要威嚇別人、把人打到頭破血流,更何況當天多數示威者還是手無寸鐵的學生。
我們是民主國家,所以要保障人民上街頭表達對政策意見的權力。國家可以依法行政,但不能用暴力來讓人民因為害怕而不敢上街。警察被國家賦予公權力,同時更要避免濫權。我們繼續關注這個案子的後續時,也期待香港近期的流血事件也可以盡快有獨立的調查或受到司法的檢驗。
而在討論各國如何處理民眾抗議示威的處理方式時,也要提醒大家,只討論警察面對抗議群眾應如何處理,對警察這些公務單位其實不是很公平。
現在很多政府都會把對政府的抗議操作成警民衝突,其實一開始的民怨又不是警察造成的,下令強制驅離的通常也是警察後面的政治人物,只檢驗警察,不檢驗背後的政治力量完全是治標不治本。
你對於這次的太陽花學運國賠判決有什麼想法呢? 在底下留言和我們一起分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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