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
新冠肺炎的疫情已經持續超過一年半多了,然而全世界疫情的發展,似乎沒有趨緩的跡象。去年許多專家所預測的後疫情時期發展,因為疫情現況超乎預期,也都接連失準。世界各國對於其國民是否施打疫苗,因爲國情與文化差異,產生了不同的爭議,且從未平息。我國在疫情爆發後,短時間因為疫苗嚴重短缺的時期,也發生了所謂的疫苗之亂。李惠宗老師於本期「法學教室」欄目中,就疫苗施打本身的法律性質,究竟是權利?抑或是義務?提出了分析與看法。李老師同時也探討了違反國家所訂的疫苗接種計畫,是否有相關法律責任問題。
同時,本期的法學教室,謝煜偉老師針對釋字第777號解釋,法務部所提出的新修正肇事逃逸罪,提出是否符合解釋意旨的分析。另最新大法官會議解釋第805號解釋文認為,少年法院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進行中,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應依此意旨,妥適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最後,本期「大法庭選輯」欄目很精彩。選輯內容包括行政程序法時效規範爭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販賣認定,以及未踐行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人優先購買權通知法律效果等,都非常值得讀者深刻熟悉與了解。
📕本期內容
🎯疫苗施打權利乎?義務乎?/李惠宗
🎯釋字第785號解釋後的公務員救濟/許育典
🎯變更設計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徐婉寧
🎯連帶債務共同訴訟人上訴與撤回上訴之效力/劉明生
🎯簡評2021年新修肇事逃逸罪/謝煜偉
🎯勞動派遣/鄭津津
🎯「世紀判決」──法國一歐元氣候訴訟/許耀明
【特別連載】
🔸經濟刑法:第三講
租稅刑法(下)/柯格鐘
【法學論述】
✒國土保安用地之課稅問題探討/陳清秀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行政程序法「時效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
📃部分土地共有人違反通知義務出賣土地之效力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時事直擊】
◾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為憲法上權利──釋字第805號解釋
◾疫情肆虐下之股東常會召集
◾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過關──保障跟騷受害人之權益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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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時效 在 康裕成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這是我的投書:自私自利的國民黨,抹黑氣爆已被高雄市民唾棄!
全民對於太魯閣號事故的善意捐贈,再次成為國民黨發動烏賊戰抹黑的目標,還私心竊喜地把高雄氣爆善款當子彈。國民黨難道不知道,這致命的子彈將是射向自己?
過去這幾年國民黨挾紅媒鋪天蓋地創造出的假新聞、LINE謠言早已被高雄市民看透,消失的監視器還沒出現,國民黨的謊言已經多到讓市民用罷免票讓韓國瑜下台!
國民黨杜撰的氣爆假新聞不勝枚舉: 韓國瑜競選總統時,韓團隊指控陳菊前市長氣爆會議神隱,被我直接打臉:那天明明就是和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去勘災啊!韓團隊氣噗噗又說,高雄氣爆善款使用條例有「帝王條款」,這又被我打臉:打到朱立倫、傅崐萁,八仙塵爆、花蓮震災也都有這一條,藍營連搞出兩大烏龍,一個是不知道陳菊是陪江宜樺勘災,一個是不知道國民黨自己執政的縣市善款也有這一條條文。
此外,藍營指控陳菊市長用善款出國觀光,傻眼的是,那時候還是韓國瑜主政的市政府拿出來的佐證資料寫的是:未使用於出國!而國民黨前立委陳宜民大放厥詞汙衊許銘春部長承攬氣爆訴訟案,被證實子虛烏有,陳宜民公開在FB上向許部長道歉!這些謊言一再被搓破,這些抹黑記者會每一場陳麗娜議員都在場喔,貴黨談誠信? 先把消失的監視器交出來再說!
陳麗娜抹黑善款為陳菊市府打官司擦屁股? 法律訴訟實務我比妳擅長,我比較台灣數個大型公安事故受災民眾求償的案例來分析:
第一案,1999年九二一大地震東星大樓倒塌,造成87人死亡,105人受傷,纏訟14年,建商脫產,受災戶一毛也沒拿到,只等到一紙沒用的判決書。那國賠呢?一二審都認定台北市府工務局沒有盡審查責任核發建照,但北市府執意上訴最高法院,最後在輿論的批評下,北市府於2007年與受災戶以1.2億元達成和解。結論:自行訴訟14年贏了卻沒拿到實質賠償,國賠等8年。
第二案,2015年八仙塵爆,499人死傷,受害者自行訴訟向八仙、呂忠吉求償共99億,花了6年,法院判決是呂忠吉賠償1億2千萬,八仙僅判賠542萬,求償獲賠比例僅有1.2%,而民事訴訟還未定讞,要繼續打下去。
第三案,2014年高雄氣爆,因啟動代位求償,受災戶最快在1~2個月內就拿到賠償,幾乎9成以上受災戶在6個月內獲得求償金。為什麼我印象如此深刻,是因氣爆8月不幸發生,但年底快過年時,市府專案辦公室同仁被要求提領好現金,受災戶到現場繳交求償證明文件便立刻撥款,要讓大家獲得補償有錢安穩過年。啟動代位求償計畫,正是因為過去重大災害的殷鑑歷歷,訴訟程序曠日廢時,氣爆至今第7年了,民事求償訴訟仍未定讞。官司交給市府去打,要走國賠的、要自行訴訟的,善款也都給予訴訟及律師費補助。
東星大樓14年、八仙塵爆6年只拿到求償的1.2%,高雄氣爆6個月讓受災戶先獲得一筆補償金安穩生活,法制局協助審慎收集證據也讓災民獲得一審96%的求償判決比例。因此,從補償時效、獲償比例、居民心理安定及生活安定,每一項的評估都證明高雄氣爆走代位求償的決策是對的,在重大公安事故求償上更具有重大意義。
一位領導人當年正確的抉擇,當絕大多數的受災戶能夠安穩度日,即使讓她日後承擔了多少莫須有的抹黑及罵名,我相信讓陳菊前市長再選擇一次,她還是會作對「人」對災民最好的選擇。
最好的見證就是,當太魯閣事故衛福部捐款帳號被國民黨惡性誤導時,高雄氣爆重傷者徐晏祥率先捐出10萬元,因為他知道善款捐給政府的運用是公開透明的,而他本人就是高雄氣爆善款照顧的真實人物。他PO出他跟花媽溫暖擁抱的照片,讓我也非常感動,試問國民黨,你們一謊接一謊抹黑的言論,能夠獲得這樣真切的相挺嗎? 請停止在高雄的傷口上攫取政治利益!
https://www.storm.mg/article/3611438
民事上訴時效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追殺到一半,被追殺的人死了,就不用負責了嗎?」
上週司法院的行政調查報告,把情節重大的7人移送人審會。昨日,司法院人審會做出決議,將前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等六人移送監察院,但是,針對前最高法院庭長吳雄銘部分:
「人審會表示,依現有卷證,吳雄銘承審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件,是依法作不受理的程序判決;又無證據證明他有參與翁茂鍾招待餐敘,並無與當事人不當接觸;況且他是否有收受襯衫尚有疑慮,故難認構成應付懲戒事由,#決議不予移送監察院審查,#也不予撤銷一等司法獎章。」
簡單講,人審會認為吳雄銘雖然參與諸慶恩案的審判,但是不用移送監察院。
我要請教司法院許宗力院長,身為人審會的當然委員與主席,#這不是包庇,#什麼才是包庇?
在去年九月監察院調查報告要求下,四個月過去了,台灣社會不知道:
到底全數涉案的法官是誰?
到底司法院的調查報告內容為何?
到底司法院移送或不移送,判斷的標準何在?
在1月18日的司法院調查報告記者會,司法院向國人表示,有20位法官情節嚴重,其中13位行政懲處時效已過期,不用移送。只剩下包括吳雄銘在內的七名法官移送司法院人審會,決定要不要送監察院。
結果,昨天的人審會決議再度宣布,七名裡面只有六名移送,吳雄銘雖然是承審法官,但是下的是不受理的程序判決,又無法證明參與招待,所以不用移送監察院。
這簡直是睜眼說瞎話。
吳雄銘是諸慶恩(巴黎銀行銀行員),在二審改判有罪之後,上訴到最高法院的審判長。
翁茂鐘在最高法院判決本票債權不存在勝訴之後,全力追殺巴黎銀行的銀行員諸慶恩,諸在二審被改判有罪,翁並且向諸慶恩附帶民事求償五億多元。
案件來到三審,承審的法官神奇的是石木欽、池啟明,審判長正是吳雄銘。
為何吳雄銘最後僅僅下不受理的程序判決?而非實體判決?
答案是諸慶恩死了,留下兩名幼女。而翁還是繼續追殺其兩名幼女。
大家可以設想,一個三十多歲的銀行員,認真的為所屬銀行向富商追債,搞到最後一路反被追殺判刑,還要追償五億多元,這樣的壓力有多麼大。
司法院的理由,是因為審理案件審到一半,被告死了,所以這幾個月的審理,就不算審理了,是這樣解釋的嗎?
2002年6月20日,最高法院就分案給第六庭了,庭長正是吳雄銘,受命法官池啟明,陪席法官石木欽。2003年5月諸慶恩過世,2003年8月最高法院才做出不受理的程序判決。
判決確定後,2003年的11月,石木欽等多位法官,還和翁茂鍾在台南打球吃飯。
難道人審會認為,審了快一年,追殺到一半,被追殺的人死了,就不用負責了嗎?
我們不知道司法院移送監察院的標準,原來,還有分成被告後來死亡跟被告沒死亡兩種。
請司法院交代人審會的決議過程,公布調查報告以及涉案法官名單,給台灣社會一個交代!
前情提要:
2020-01-25「尚待重新調查的應華炒股案」
http://bit.ly/2MhTUgx
2020-01-22「高檢署同意解密報告,各黨團對於成立調閱小組或委員會皆無異議」
http://bit.ly/2NLrMD3
2020-01-21「全面調查口惠不實,何時解密、公布報告與涉案人員名單才是重點」
http://bit.ly/3pGb85C
2020-01-20「政風人員來函照登」
http://bit.ly/3obXdTH
2020-01-20「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消極調查,法務部調查局報告錯誤百出。」
http://bit.ly/3iyKfxL
2020-01-19「公布完整宴飲收禮名單,徹底追查不明來源財產」(內有恐怖故事)
http://bit.ly/3oYSh5D
2020-01-18「司法人員的倫理標準」
http://bit.ly/3ixXkaX
民事上訴時效 在 律師談吉他- 【勝訴確定判決後,別忘了快點去強制執行 ... 的推薦與評價
一般來說,判決出爐以後要在10~20天內上訴(民事訴訟是20天,刑事訴訟是10天)才合法,超過這個期限的話,判決就確定了,雙方都不能再上訴。 ... <看更多>